徐州拓普电气:破产保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23:49:40

破产保护

破产保护(bankruptcy protection),是指对已经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拯救其“生命”的法律程序。在美国称为第十一章破产保护,债务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在申请破产保护后的120天内有权提出融资和重组等方案,以避免债权人对企业提出直接破产。

破产保护 - 概述

美国通用汽车公司2009年6月1日申请破产保护。

通常意义上的“破产”是指“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就是清算资产,关门还债。而破产保护则类似于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安全气囊”,可以起到缓冲的作用。在保护期间,债主不得强制要求还债,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寻求转机。

美国的破产保护不同于中国人传统思维中的“破产”概念。在美国,申请破产保护的企业将会有一段时间来进行资产的重新整合,通过剥离不良资产,使公司重新走上正轨,甚至变得比以前更加强大。进入破产法第十一章破产保护程序的公司业务照常进行,其目标是产生一个有持续发展力的、财务更健康的企业。

进入破产保护程序时,破产公司,也就是“债务人”,仍可照常运营,公司管理层继续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其股票和债券也在市场继续交易,但公司所有重大经营决策必须得到一个破产法庭的批准,公司还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报告。

在美国历史上,通过破产保护走上“重生之路”的公司案例屡见不鲜。如美国大陆航空公司曾于1983年至1986年以及1990年至1993年期间经历了两次破产保护,而重组之后的大陆航空公司在实力和效率上均得到了极大提升,并一度成为盈利状况最佳的美国航空公司之一。

破产保护 - 申请原因

公司申请第十一章破产保护有不同的原因,总体上说,是在解决财务问题的同时保护公司的资产,例如债务过高、流动性不足、不合理的合同要约、以及处理不了的负债。这一程序有时也被公司用来自由出售资产以及免除相关义务。

破产保护 - 做法

破产保护

破产保护是一个法律流程,公司向联邦破产法院递交申请,并根据《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进行重组。该程序将启动一个法律机制,被称为“自动冻结”, 就是临时禁止债权人采取措施收回破产申请之前他们拥有的资金或财产。自动冻结也临时禁止对公司的任何法律诉讼。取消自动冻结需要指定法院的授权,大多数情况下要在第十一章破产保护流程结束之后。

破产保护 - 目的 

破产保护的核心,是为重组融资创制了一种特殊的清偿优先级,在缺乏这一优先级时,重组者通常面临一对矛盾:重组得以进行,必须获得新的融资来维持企业营运,并支付资产切割、结构调整、业务重组、冗员遣散等重组步骤所产生的高昂费用,但是很少有人敢把钱借给濒临破产的企业,特别是当它的资产多半都已抵押出去之后,除非这个新的债权人在清偿顺序中被允许“加塞”,这一点,在传统民法中是做不到的。

在美国,如果一旦企业申请破产保护,它的债权人暂时就不能去追究这个企业的债权,企业就能够有个喘息的时间。在申请破产保护的这段时间之内可以想办法。一旦公司通过破产保护,走出了破产法庭以后,相当于把身上的债务甩掉了,可以轻松上阵。

破产保护除了维护企业和个人的局部利益外,它还有利于防止出现大批失业,对缓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

破产保护 - 影响

作为申请第十一章破产保护的惯例,公司将得到法院的批准继续向员工提供常规的福利待遇。除此之外,美国联邦法律保护401(K)储蓄计划以及养老金固定计划中的资金,公司的债权人不得提取该部分资金。

申请破产保护的公司通常都能继续履行其对消费者的义务。同样,在申请保护之后,按照当前条款,也通常能够向供应商支付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费用。但是“自动冻结”通常禁止公司在没有法院授权前提下支付破产保护申请之前所收到的产品和服务的款项。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在破产保护过程中,公司的供应商变成公司的债权人是很常见的。

破产保护 - 与破产的区别

在《美国破产法》中,破产和破产保护不是同一个概念,后者不等于前者,不是通常意义的破产。

根据《美国破产法》第七章,如果公司申请破产,公司全部业务必须立即停止。由破产财产托管人清理公司资产,所得资金用来偿还公司债务,包括对债权人和投资人的债务。如果公司依据《美国破产法》第七章申请破产,股民手中的股票通常会失去价值,因为一旦破产法庭确认债务人无清偿能力,就可不归还股东投资。而且,公司资产经清算后还要优先偿还给债权人。

根据《美国破产法》第11章,申请破产保护的企业可以通过“重组”业务,争取再度赢利。破产公司,即债务人,仍可照常运营,公司管理层继续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其股票和债务也在市场上继续交易,但公司所有重大经营决策必须得到破产法庭的批准。

《美国破产法》第11章的规定给予债务人和债权人相当大的弹性,以便他们合作重组公司。这种做法有利于破产公司走出困境。通常情况下,多数上市公司会按照《美国破产法》第11章申请破产保护,以便继续运营,重新实现赢利。但如果申请破产保护的公司重组失败,最后还是要破产清算。

破产保护 - 通用案例

北京时间2009年6月1日20点05分,美国通用汽车公司正式向纽约当地破产法庭递交破产保护申请,案卷号为曼哈顿09-50026,正式进入破产保护程序。这是美国汽车历史上最大的一次破产保护事件。

作为美国第一大汽车制造商,通用汽车成为依照《美国破产法》第11章申请破产的第一大制造业企业。在通用提出破产保护后,法院临时禁止债权人采取措施收回破产申请之前的拥有的债权,通用所面临的任何法律诉讼也自动冻结。

2009年7月10日,通用汽车与美国政府签署文件,成功出售大部分优质资产以及4个核心品牌雪佛兰、卡迪拉克、别克和GMC给“新通用”。这也正式宣告了进入破产保护只有39天的通用汽车成功脱离破产保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