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万盛铸造有限公司: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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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三和多种经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 房产来源于三和镇政府招待所,海政房字第17000018号房产来源于三和镇属企业三和多种经营公司下属天鸿宾馆营业楼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9条第1款、第58条第1款第4项、《国有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4条、 第47条第1款、《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1款、第2款规定和海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通知》【海政发(1992)217号】、海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县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海政发(1993)022号】两个文件相关规定,三和经联委征用的国有土地因三和经联委(或三和镇政府招待所)停止使用该土地,依法由海门市人民政府收回出让给三和镇属企业三和多种经营公司使用,由三和镇属企业三和多种经营公司向海门市人民政府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向海门市国税局缴纳国有土地使用税和国有土地增值税,办理该2.29亩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海门市国土资源局2010年10月10日答复称“一、经核,信访所述土地是1991年7月30日由三和经联委征用的国有土地,后由三和镇属企业三和多种经营公司使用,直至现在该宗地未曾出让。因此,该宗地为国有土地,权属清晰,无异议。”从这一答复看,三和镇属企业三和多种经营公司使用的这2.29亩国有土地是属于海门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三和经联委因其停止使用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而不是三和镇政府国有土地,这个权属依法非常清晰,毫无异议,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定。但是,海门市国土资源局2010年10月10日答复称“一、经核,信访所述土地是1991年7月30日由三和经联委征用的国有土地,后由三和镇属企业三和多种经营公司使用。”那么,三和镇属企业三和多种经营公司使用海门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三和经联委因其停止使用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没有向海门市人民政府依法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没有向海门市国税局缴纳国有土地使用税和国有土地增值税。海门市国土资源局2010年10月10日答复“一、”充分揭发了三和镇属企业三和多种经营公司使用海门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三和经联委因其停止使用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偷逃了依法向海门市人民政府支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向海门市国税局缴纳的国有土地使用税和国有土地增值税。海门市国土资源局应依法予以查处,确保海门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资产不流失。 从海门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存档的1997年4月9日三和镇政府、三和国土所、三和建管站、三和多种经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盖公章的“证明”,三和镇政府房屋及其停车场 登记为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1997年12月10日三和镇政府、17000016号.,三和国土所、三和建管站、三和多种经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盖公章的“申请报告”三和多种经营公司下属天鸿宾馆营业楼房及其绿化带登记为海政房字第17000018号档案资料和2002年“28.20-10.75-03-06-024” 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图、2008年1月23日转让(登记)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税收业务联系单称“海门市地方税务局;转让(登记)方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因转让(登记)座落三和大港路4401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所签订的转让(登记)合同已经确认,-------现由转让(登记)方至你局办理地方税涉税手续。随带资料:1、范围、土地转让(登记)合同付本及复印件;2、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复印件;3、原购置(建造)房屋、受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发票(凭证)及复印件;4、其他有关资料(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身份证、营业执照付本及复印件。以及改制企业海门三和多种经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国家抵押、担保法相关律规定已经中国工商银行海门市支行向实施了以三和多种经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这些事实看,海门三和多种经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偿取得使用海门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三和经联委因其停止使用该国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海门市国土资源局2010年10月10日答复“一、”违背历史档案事实继续庇护隐瞒被执行人海门三和多种经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完整资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妨碍海门市人民法院执行追缴偷逃税款,致使海门市国税局追缴偷逃税款损失近百万元。
综上,海门市国土资源局2010年10月10日答复与海门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存档的历史档案事实不一致,存在着以下质疑:1.不依法查处三和镇属企业三和多种经营公司使用海门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三和经联委因其停止使用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偷逃依法应向海门市人民政府支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向海门市国税局缴纳的国有土地使用税和国有土地增值税犯罪行为质疑?2.继续庇护隐瞒被执行人海门三和多种经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完整资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妨碍海门市人民法院执行追缴偷逃税款,致使海门市国税局追缴偷逃税款损失近百万元犯罪行为质疑?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家法律法规、地方规章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条规定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第八条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一)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二)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三)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四)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前款第(二)、(三)、(四)项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五年。
第十六条非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按照土地审批权限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参照本规定执行。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后作为资产入股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
《海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方案》{海政发(1992)165号}第三条明确规定“依据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采取不同方式,逐步扩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范围,从我县实际出发,对外资企业、商业、商品房、娱乐等经营性用地,先实行有偿出让使之尽快形成土地的一级市场。”
《海门县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海政发(1993)022号}第二十八条 第1款明确规定“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的,由县人民政府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出让。” 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凡在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颁布实施后至本规定施行前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到县土地管理局如实申报登记,,并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申报登记,本规定施行后又继续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依照本规定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综上,海门市国土资源局2010年10月10日答复与海门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存档的历史档案事实不一致,存在着以下质疑:1.不依法查处三和镇属企业三和多种经营公司使用海门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三和经联委因其停止使用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偷逃依法应向海门市人民政府支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向海门市国税局缴纳的国有土地使用税和国有土地增值税犯罪行为质疑?2.继续庇护隐瞒被执行人海门三和多种经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完整资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妨碍海门市人民法院执行追缴偷逃税款,致使海门市国税局追缴偷逃税款损失近百万元犯罪行为质疑?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家法律法规、地方规章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条规定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39条第1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58条第1款第4项规定:“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24条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47条第1款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非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按照土地审批权限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参照本规定执行。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关于在全县乡村集体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的试行意见》{海委发(1993)41号}
第三条第1项第2款明确评估乡村集体企业资产包括对乡村集体企业土地使用权收益价值的评估。
《海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方案》{海政发(1992)165号}第三条明确规定“依据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采取不同方式,逐步扩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范围,从我县实际出发,对外资企业、商业、商品房、娱乐等经营性用地,先实行有偿出让使之尽快形成土地的一级市场。”
《海门县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海政发(1993)022号}第二十八条 第1款明确规定“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的,由县人民政府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出让。” 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凡在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颁布实施后至本规定施行前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到县土地管理局如实申报登记,,并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申报登记,本规定施行后又继续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依照本规定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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