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发文章:专家:“新拆迁条例”挽救不了自焚者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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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新拆迁条例”挽救不了自焚者命运

2010年02月02日07:24法制网-法制日报李立我要评论(0) 字号:T|T

(资料图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1月29日公布后,至2月1日下午已有近7800多人登陆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查看或发表意见。北京行政学院教授金国坤仔细研读后表示,相对于原拆迁条例,新条例对保护“被搬迁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有了实质性的进展,但新条例的实施,恐怕也难以挽救唐福珍等自焚者们的命运。金国坤就此提出三点看法。

凭什么设定多数人可以剥夺少数人的权利?

征求意见稿将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改造界定为公共利益的需要。

金国坤提出,城市房屋拆迁,危旧房改造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危旧房改造属于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开发,一直难以区分,政府往往以商业开发促进危旧房改造,如被称为“史上最牛钉子户”的就是重庆市九龙坡区的一个危旧房改造项目。如果按照新的征收条例,危旧房改造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90%的住户同意就可以决定征收,钉子户就从法律上彻底铲除了。在以往的房屋拆迁中,真正的钉子户也达不到10%的数量。吴萍们在拆迁条例下还可以与开发商对峙,而在征收条例面前就只有少数服从多数了。

“但在每一户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时,法律根据什么设定多数人可以剥夺少数人的权利?难道谁不愿意从长期居住的原有危旧屋中搬迁,是违反了物权法所说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金国坤质疑。

金国坤认为,普通城市居民居住条件是否需要改善,完全可以由危旧房主们去和开发商们协商,并不一定非得由政府以公共利益的需要出面。“否则,改变不了打着危旧房改造而进行商业开发的局面。危旧房改造还是不予纳入公共利益为好。”

为何对“违法建筑”一概而论不补偿?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

金国坤说,成都唐福珍自焚所欲保护的就是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依法应当予以拆除。但“违法建筑”的情况是复杂的,有的是历史形成的,有的是事后得到政府默许的,并不完全是由于当事人单方面的原因。特别是在农村,农民盖房手续不齐全的情况比较普遍,由于国家建设的需要征收集体土地,对于原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是否予以补偿不能一概而论。

“对于早已存在的违法建设,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视而不见,或者置之不理,没有责令其自行拆除,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时效制度,在征收时不能因属于‘违法建筑’为由而拒绝补偿。只有在决定征收后继续违法建设,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已经责令其自行拆除的情况下,对于违法建筑才不予补偿。”

金国坤认为,对于违法建筑问题,征求意见稿不需要作出规定,而按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处理即可。这是两种法律关系,土地管理部门对违法建筑依法处理后,自然就不存在补偿问题了;相反,作为征收主体,只要土地管理部门没有处罚,对于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自然应当补偿。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为何被遗忘?

条例适用的只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而对于大量的集体土地上的拆迁补偿并没有涉及。金国坤说,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不能成为被法律遗忘的角落。

在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中,集体土地上拆迁安置补偿问题不容回避。发生在北京市海淀区北坞村的席新柱自焚事件,是一个警示。由于历史原因,北坞村像席新柱家这样为“居民房”的村民大约占到了15%。对于非本村居民购买了本村的住房,如何进行补偿,也需要立法,在单独立法条件还不够成熟的情况下,能否像对非公共利益拆迁补偿一样,在附则中予以规定。

法制日报北京2月1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