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54460配什么显卡2017:湖北省检察官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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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检察官协会章程

  (1995年8月1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2002年1月11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修订,2009年2月17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修正案,2009年2月27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湖北省检察官协会,英文名称为The Society  of  Prosecutors of  HuBei  Province(SPHP)。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为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省检察官,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检察工作纪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以“忠诚、公正、清廉、严明”为核心内容的检察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机制建设,提高执法公信力;关心检察官的生活,维护检察官的合法权益;开展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推动检察信息和学术交流,提高检察官业务水平;扩大检察官参与社会活动和对外交往渠道;增进同社会各阶层的了解与友谊,为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院内(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356号),邮编43007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引导全省检察官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检察工作纪律,培养良好作风,恪守检察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机制建设,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二)反映检察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检察官的合法权益,为检察官依法履行职务创造有利条件;

  (三)团结全省的检察官,交流信息,增进友谊,加强合作;

  (四)组织全省检察官开展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

  (五)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立足检察,面向社会服务;

  (六)密切与有关社团、组织的联系,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我省依法登记的各市、州、分院检察官协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我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担任助理检察员以上职务的在职检察官和曾经担任过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以上职务的离、退休人员。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制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推举本会名誉会长。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决定申请设置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的(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受会长委托负责主持专项工作。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业务主管机关拨款;

  (三)国内外各界奖励或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举办各种活动的合法收入;

  (八)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和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