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华交换机:关于印发石泉县鼓励全民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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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鼓励全民创业等四个试行办法规定的通知2008-03-07 14:52  文章来源:石泉县政府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中共石泉县委 石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泉县鼓励全民创业等四个
                试行办法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驻石各单位:
  现将《石泉县鼓励全民创业办法(试行)》、《石泉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石泉县发展非公有制工业企业扶持办法(试行)》、《石泉县优化投资环境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把这四个试行办法规定作为推进思想解放的纲领性文件,作为实现率先突破发展的重要战略部署,作为投身发展的行动指南,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宣传动员,切实在全县上下掀起全民创业和招商引资热潮;要抓紧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确保办法规定的各项内容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树立诚信政府形象。县督查考评办公室和纪检监察等监督、执纪、执法部门要把这四个办法规定的贯彻落实作为督查考核、行政效能监察和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对阻碍和影响办法规定落实的人和事要予以严肃处理。

                         2008年3月2日


              石泉县鼓励全民创业办法(试行)

  为激发全民创业热情,拓宽富民之路,加快民富县强新石泉的建设步伐,根据党的十七大、省十一次党代会和县委十三届二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放宽创业准入限制
  (一)全面放宽创业投资准入限制。按照“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原则,全面放宽创业投资准入领域。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各类创业资本都可平等进入,各乡镇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
  (二)对新办农副产品、旅游产品加工、流通、经营的创业项目(食品类除外)实行“备案制”。创业者只需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填写“创业备案登记表”,报县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和县工商局备案,即可进行试运营。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试运营期限为两年,到期后如继续经营,再到相关部门办理经营证照。对筹建时间长且前置审批比较复杂的企业,实行筹建登记制度,将经营范围暂定为“经营项目筹建”,先核发营业执照,待有关审批完成后,再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三)放宽注册资本和出资比例限制。投资者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非公司法人,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为3万元。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作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对具备生产经营条件、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一步到位有困难的,可分期投入。投资人首期注册资本到位10%的,可先行登记注册(但必须明示注册资本),三年内全部到位。创业主体设立生产型企业,生产场所一时无法解决的,允许其先以住所办理登记,由企业在一年内落实生产场所并办理相应手续。允许1名自然人投资设立1人有限公司。
  二、实行创业人员激励政策
  (一)本县农民进城经商办企业并有固定住所,只要本人提出申请,证明材料齐全,公安部门、街道社区应为其本人及家属办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手续。农转非后继续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允许依法流转,在承担相应义务的同时,可享有原村级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权益,在入学、参军、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二)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头创业(不含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按照“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原则,借鉴外地“非禁即入”的做法,允许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从事与职权职务无关的第二职业。国家公职人员除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另有规定的除外,只要资金来源合法,投资领域符合规定,允许以资金、实物、技术入股,合伙举办各类企业,参与各类投资。积极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提前退休或离岗自主创业,从事产业发展,科技承包。
  1、辞职创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自愿申请,经组织批准,可辞去公职自主创业。辞职创业人员由原单位按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放本人原三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发给一次性辞职补助费。辞职后参加或接续各种社会保险按现行政策执行。
  2、提前退休创业:凡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以上,或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不受年龄限制),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一年以上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提前退休自主创业。
  提前退休创业人员近三年来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且年度考核均在称职(合格)等次以上的,可在现级别工资(薪级工资)的基础上高调一档级别工资(一档薪级工资档次),办理退休手续计发退休费其工作年限可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之日,退休费比例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3、离岗创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离开工作岗位自主创业。
凡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离岗创业的人员,其基本工资全额发放(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目标责任制考评奖、特殊岗位津补贴、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中工作性津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过渡标准中工作性津贴),离岗创业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按规定正常晋升工资,不占单位编制,到达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人员待遇。
  凡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离岗创业人员,必须与单位商定创业期限,签订创业合同,创业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三年。创业期间按批准离岗时的工龄和基本工资标准发给一定比例的工资待遇:工龄满25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龄满20年至24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5%;工龄满15年至19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龄满10年至14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5%;工龄9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其他津贴补贴按批准离岗时的标准发放(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目标责任制考评奖、特殊岗位津补贴、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中工作性津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过渡标准中工作性津贴)。离岗创业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按在职人员调整档案工资。创业期满后愿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执行相应工资待遇;原单位撤并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另行安排。创业期满不愿回单位且继续创业的,可续签合同,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创业期间或创业期满,本人自愿辞职的,经组织批准,可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4、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办蚕桑、旅游、畜牧、劳务等产业发展项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离岗创办蚕桑、旅游、畜牧、劳务等发展项目,创业期间享受中共安康市委组织部、安康市人事局《关于抽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职从事畜牧业生产的通知》(安人发〔2005〕8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实行行政关系、职级身份不变,享受国家规定的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不享受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中工作性津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过渡标准中工作性津贴)。
  5、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科技承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申请在职从事科技承包的,经组织批准,享受中共石泉县委办公室、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办发〔2007〕45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在科技承包期间享受原单位的一切待遇,不影响正常调资晋级和职称评定。申请提前退休、离岗从事科技承包的,按照提前退休、提前离岗创业的政策规定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主创业,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批。
  (三)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乡创业或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对在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报到进入人才库的毕业生,自主创业或到企业工作的期间保留身份,计算工龄,评定相应的技术职称。可按规定参加省、市、县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录考试,录用后连续计算工龄。对到企业工作的,由企业申报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相关待遇。
  (四)鼓励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回乡创业。对外出务工经商回乡创业人员,比照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提供优惠便利条件,实行全程跟踪服务。所在乡镇指定专人对回乡创业人员经商办企业的证照办理、建设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进行全程指导服务,促其创业成功。
  (五)鼓励属于安置对象的城镇退役士兵自主创业。选择自主创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协议后,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自谋职业补助金。对自谋职业到县内企业工作的,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相关待遇。
  (六)鼓励“4050”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对“4050”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者,给予小额贷款扶持;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三、实行税费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减免。(1)对于从事销售货物的创业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未达到3000元(不含3000元)以上的,免征增值税;销售应税劳务以及加工、修理修配,月销售额未达到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上的,免征增值税;按此纳税的个体工商户,每次(日)销售额达不到150元的免征增值税。(2)对于从事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未达到20000元(不含20000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所得税减免。(1)创业主体在县内新办交通、电力、水利企业,主营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二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2)创业主体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与技术转让有关的咨询、服务、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为农业生产直接服务的行业,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4)创业主体利用废气、废水、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按税法规定5年内免征所得税。
  (三)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军转干部和城镇退役军人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中介、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不超过3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限制行业除外),三年内每年按8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限制行业除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申办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的,凭《残疾人证》和当地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证明,优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减免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四)创业主体在创办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过程中,县级以上收费项目按规定办理,县本级行政性规费只收工本费,除市政配套费、卫生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一律取低限减半征收。
  (五)对自主创业者实行小额贷款扶持。创业项目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县情实际,创业者可向县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县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按照优惠利率积极给予贷款支持,符合财政扶持的产业项目由县财政提供相应贴息补贴。金融部门应制定等级评估和授信制度,创新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建立创业者诚信系统。推广无形资产抵押贷款、动产抵押贷款、个人委托贷款、自然人担保贷款和同一区域、行业企业联保互保贷款等形式,为自主创业者融资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
  四、优化创业环境
  (一)建立创业指导服务平台。县上设立石泉县全民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免费为创业者收集项目信息,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贷款、政策咨询一条龙服务。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积极培育和发展法律援助、技术支持、市场开拓、管理咨询、财务评估、人才评估、信贷服务等中介机构,为创业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二)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坚定创业人员信心,吸引更多人员创业。对创业人员申办企业的,相关部门要简化经营审批和相关手续办理程序。属县本级审批的,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属县本级初审报上级机关审批的项目,初审部门应提供全程服务,限时办结。行政审批所涉及的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禁止任何单位和部门搭车收费。
  (三)严格执行对创业企业的检查和处罚行为。除正常的执法检查外,县上任何单位和部门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到企业执法检查。推行“首查不罚”制度,对首次检查发现违规但未违法及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安全事故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免于处罚,对确须作处罚的,要做到裁量合理。行政处理中要听取企业的陈述、申辩,企业对处罚事项、标准提出异议的,不得加重处罚,在给予行政处罚时,应告知企业申请复议权和起诉权等救济权利。
  (四)加大创业培训力度,提高创业者素质。县全民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开展自主创业培训活动,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行业、产业主管部门管理人员进行授课,开拓创业者的视野,提高创业成功率,并对培训效果、质量进行考核评估。自主创业有关培训费用县级财政专项列支。
  (五)提高创业人员的社会政治地位。积极培养吸收创业人员加入党组织;推荐优秀创业人员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自主创业人员中大力开展“创业十杰”、“创业之星”评选活动;建立自主创业奖励基金,对创业成效突出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不断提高创业人员社会政治地位,营造全社会尊重自主创业人员的浓厚氛围。
  五、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试行,由县人劳局负责解释。


               石泉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一、为了充分激发全社会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全面开放、全民招商的浓厚氛围,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考核奖励政策,促进全县招商引资工作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招商引资是指引进县境外投资主体在本县投资创办企业的行为(向上争取的政策性资金另行制定奖励办法)。
  三、考核奖励对象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各人民团体,驻石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中介机构、社会自然人(以下简称引资人)。
  四、引资类别界定
  1、招商引资资金。指引资人通过政策引导、舆论宣传、优质服务等手段吸引石泉县境外企业、民间组织、个人(含常年在外地创业或务工的石泉籍人士)到石泉境内投资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实际到位资金。
  2、外援资金。指引资人通过各种友好渠道联系县外单位、企业、民间组织和个人在石泉捐资兴建各类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和开展各类救助活动实际投入资金。
  五、考核认定
  1、引进或争取资金属于以下4类项目的不予奖励。
  (1)招商引资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中水电开发、矿产开采加工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
  (2)房地产开发项目。
  (3)中、省垄断行业常规布点项目。
  (4)县工业及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不予认定的其它项目。
  2、引资人认定。
  (1)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人进行奖励,但确属多个引资人参与引进争取资金的,按照在招商引资或争取资金过程中工作量的多少、所作贡献的大小和服务质量的高低由招商办认定相关引资人。
  (2)对民间组织、中介机构、社会自然人引进争取资金到位只考核奖励主办单位或一名个人(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引资人的,奖励资金由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协商分配)。
  (3)党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独立招商引资或争取外援资金到位后按社会自然人同等奖励。
  (4)有争议的事项,提交县工业及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裁定。
  六、乡镇、部门考核奖励依据
  参照年度招商引资计划,每年年初由县计划局(招商办)下达年度招商引资任务。
  七、奖励标准
  1、按照“谁招商、谁受奖”的原则,打破地域界限,对招商引资工作进行考核奖励。
  2、招商引资成功的引资人,经考核认定后,按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3%进行奖励(不含投资者在石泉县内金融机构贷款或组织的民间资金)。
  3、争取外援资金成功的引资人,按照考核年度内实际到位资金的1.5%进行奖励,其中对民间组织、中介机构、社会自然人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进行奖励。
  4、共同引进项目原则上按主办单位占60%、协办单位占40%(或自行协商分配比例)进行奖金分配。单位获得奖金总额的60%奖励主要领导和引资有功人员。
  5、按照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情况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6、凡被评为先进集体的部门和乡镇,在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中奖励加2分。
  八、考核程序
  1、考核申报。由引资人填写《石泉县招商引资项目考核奖励申报表》,连同认定需提供的资料一并报县招商办。
  2、实施考核。按照年终考核为主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年底由县招商办牵头,各成员单位参与,深入各申报单位,参照年初订立的招商引资预期目标任务,采取听汇报、查资料、专项调查、实地核对、经投资者确认等办法进行考核。
  3、审定结果。县招商办根据考核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报县工业及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形成考核结果。
  4、引进资金额认定由引资人提供以下资料。
  (1)基本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①外来投资者身份证明;②项目业主营业执照副本;③项目合同书;④投资固定资产建设的合同和支出凭证,包括土地征用合同及土地出让金票据,设备、房产购买合同及购置发票、工程施工合同或结算发票;⑤固定资产投资清单;⑥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或对账单);⑦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2)厂房及基础设施由招商办结合原始资料现场测量按国家定额评估确认;设备无购置合同和票据的由招商办进行网上询价会同物价局估价共同确认。
  (3)合作引进争取资金的项目由主办单位提供认定资料。
  九、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试行,由县招商办负责解释。

             石泉县发展非公有制工业企业扶持办法(试行)

  一、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意见》〔陕发(2007)19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决定》(石发〔2007〕10号),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和鼓励境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加快我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全面落实“十一五”规划,确保“工业强县”战略目标实现,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在石泉县辖区内登记注册,产值统计、税收征管均在石泉,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核准备案的非公有制工业生产性企业。
  三、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实行对当年新上企业的贷款贴息扶持政策(不含存续企业原有项目的扩建技改,但新引进新产品开发项目生产线享受贴息政策),财政贴息直拨贷款金融单位。
  (一)当年新上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以上或年应税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根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总额的35%标准贴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当年不能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新上企业,可延续至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设备安装竣工并正常生产,视作当年新上企业,根据程序申报贷款贴息扶持。
  (三)凡符合贴息条件的企业均可申报财政贴息资金,贴息期限为1年。对特别困难的企业,可再申请延长财政贴息期限1年。
  (四)当年新上企业在正式投产次年第一季度向县工业及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递交企业贷款财政贴息申请书,并附贷款合同、贷款凭证、付息凭证和会计年报、销售报表、纳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审核验收后办理贴息资金拨付兑付手续。
  (五)企业享受中、省、市财政贴息政策的,不再享受贷款贴息扶持政策。
  四、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独立纳税人当年没有欠税、不拖欠职工工资、合法经营、无违法和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且完成年计划生产任务成绩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
  (一)当年新上工业企业总产值达到200万元,且年应税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当年奖励现金2万元,每增加应税销售收入100万元,再奖励1000元。
  (二)当年进入规模统计口径,且年应税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的企业,奖励现金3万元,每增应税销售收入100万元,再奖励1000元(与第一条不重复享受)。
  (三)存续规模工业企业完成当年下达的产值计划任务,应税销售收入达600万元的奖励1万元,每增应税销售收入100万元,对企业奖励增加1000元。
  (四)企业在次年第一季度向县工业及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奖补申请书、企业会计年报、销售报表、纳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审核验收后办理奖励资金拨付兑付手续。
  (五)当年享受贷款贴息扶持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该奖励政策。享受国家、省、市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该奖励政策。
  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事效率,为非公有制企业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六、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目录的,按照土地有关政策规定,优先安排企业用地,并协助企业及时办理用地报批手续。企业在约定时间一年内建成并正常生产返还留县部分50%土地出让金,二年内建成并正常生产返还留县部分30 %土地出让金。
  七、对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建设过程中所涉收费项目除县级以上按规定办理外,县本级行政性规费只收工本费,除城市卫生费和配套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一律取低限减半征收。
  八、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1000万元的非公有制企业,在建成投产后,由县计划局协助企业积极包装项目,向上争取中、省相关方面的扶持项目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九、拓宽融资渠道,完善对企业的金融支持机制。把规模工业企业列入金融重点扶持企业名单,对符合信贷条件的企业,协调金融部门优先给予信贷支持。整合国有资产建立中小企业贷款再担保有限公司,实行政企分开和市场化运作,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有偿再担保业务,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问题(担保公司的组建和具体担保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实施)。
  十、积极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培育名牌产品,打造石泉品牌。对获得省部级名牌产品、陕西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现金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现金10万元。
  十一、按照“谁招商谁受奖、谁引进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乡镇通过招商引资发展非公有制工业企业,根据乡镇新发展非公有制工业企业的个数与规模、工业总产值的基数与增幅以及企业当年纳税情况,对乡镇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在新一轮乡镇财政体制中统一考虑。
  十二、充分利用县职业教育中心的教育资源,对初高中学生开展学历技能教育,为企业培养合格的劳动者。定期组织邀请省内外企业经营管理专家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经营者管理水平。
  十三、外来投资者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凡外来投资客户在石泉落户兴业的,投资者及直系亲属可免收一切费用解决城镇户口,其子女入学、就医、参军、就业、社保等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十四、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的申报、考核,由县工业及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
  十五、本办法未涉及的优惠政策参照《石泉县鼓励全民创业暂行办法》执行。
  十六、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试行,由县工业及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石泉县优化投资环境若干规定(试行)

  一、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保护境外客商投资企业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投资者和企业提供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公正廉洁的服务,完善并维护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实行县级领导包联、部门包抓企业制度,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以上(其中水电开发、矿产开采加工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一名县级领导负责,一个部门包抓,切实搞好对企业的服务,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办事、咨询、投诉的外来客商要热情接待,认真答复,快速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及时搞好衔接,决不能以“不清楚”、“不知道”拒之门外,不能敷衍了事,互相推诿。
  四、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的经济发展信息以及与投资事项有关的政务信息,各部门都应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开。所有涉及境外客商投资行政管理的部门要公开审批项目及其依据、申请条件、办事程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数量、办结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提高服务质量。
  五、积极推行一站式服务和限时办结制,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只要报批材料齐全,由引资单位接受委托,代理申办境外客商投资企业成立的全部手续和变更手续,在完成各项前置审批后,县计划、国土、城建、乡企、环保、工商、电力等部门实行“一条龙”审批,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办结(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凡需经上级部门批准的,由县级主管部门代理快速办结。
境外客商投资企业需接通互联网络、固定电话和有线电视的,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所涉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接通;需接通水、电的,所涉部门不得实行工程项目施工行业垄断,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在企业中推行“宁静生产”制度。每月1—25日确定为企业“宁静生产日”,在此期间,除依法征税、安全生产检查、环境监测以及特殊需要的专项检查外,严禁到企业进行检查,月底确需进入企业检查的,需向石泉县优化投资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登记备案开具便函,否则被检查对象一律不予接待。
  凡检查对象相同、范围相近、时间重叠的,由办公室进行协调,成立联合检查组进行统一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参与检查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理。
执法检查应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文明执法,严禁超范围检查。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书面告知被检查企业,拟进行处理处罚的,应在10日内提出检查报告送办公室备案。
县级以上行政执法单位来我县进行检查的,县级对口部门负责协调到办公室登记备案,并报请领导小组后,方可进行检查。
  七、实行“首查不罚”制度,对首次检查发现的违规,但未造成违法、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安全事故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只进行教育,限期改正,免于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或较轻违规行为,只纠违、不罚款,提出整改意见,限期进行整改。
  八、严厉惩处各种侵害境外投资者及其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对发生哄抢、偷盗企业财物,滋扰、冲击企业正常生产、生活,强揽强要工程、强行装卸车和收取保护费等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秩序和非法侵犯企业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乡镇派出所)及时出警,县城区10分钟内到达,农村原则上1小时内到达,切实保障企业及其投资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若因出警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九、全县各级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工作人员切实执行“十个严禁”:
  (一)除依法征税、安全生产检查、环境监测外,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
  (二)严禁在办理手续和执法检查时吃、拿、卡、要;
  (三)严禁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变更收费项目、罚没范围、标准,或者收取服务性费用不提供服务和将职责内的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
  (四)严禁对已经明令取消或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标准收费;
  (五)严禁强行向企业拉赞助或违反规定摊派钱物;
  (六)严禁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性服务或指定地点购物进货;
  (七)严禁强制企业定购书报刊物(党报党刊除外)、音像制品或购买指定产品;
  (八)严禁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情况下,要求企业接受考核、评比、评优、达标、升级、排序等活动;
  (九)严禁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
  (十)严禁有其他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
  十、在城关镇、池河镇设立举报投诉箱,在办公室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投诉电话:0915—6315178,0915—6315578),由办公室受理企业、群众举报投诉。
  十一、成立石泉县优化投资环境领导小组,县委书记任组长,县人大主任、县政府县长、县政协主席任副组长,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人劳局、乡企局、经贸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监察局,负责全县优化发展环境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十二、一年被有效投诉两次,或有两次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部门,列为行风评议不合格单位;或由办公室牵头,每年组织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对所有涉及境外客商投资行政管理的部门进行行风民主测评评为不合格单位的,取消其文明单位称号,并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转发市纪委监察局<安康市影响和损害投资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石办发(2007)84号〕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被有效投诉的工作人员给予待岗处理,单位分管领导就地免职,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或警示训诫谈话。
  连续两年行风评议列为不合格单位的,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不受奖,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免职的处理。
属省、市垂直管理的部门,县委将建议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其主管部门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十三、本县投资主体同时适用本规定。
  十四、本规定从2008年3月1日起试行,由县优化投资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全民创业 招商引资 办法 通知
抄送:中共安康市委,安康市人民政府。
   中共石泉县委办公室       2008年3月1日印发
                共印1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