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r下降:解读潍坊高考连年上升之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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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解读潍坊高考连年上升之根源[讨论]



潍办发[2004]21号



    中共潍坊市委办公室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的

实  施  意  见



       (2004年9月17日)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潍”战略,进一步加快全市教育改革和发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及《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在全市中小学推行校长职级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脱钩、分类、转制、搞活”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改革用人机制,鼓励竞争,加强交流,充分调动中小学校长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中小学校的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增进办学特色;建立起符合中小学教育特点和校长成长规律的新型管理体制,形成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加快培养和造就一支精通教育、善于治校的高素质学校领导干部队伍。

二、实施范围

全市范围内市及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职业学校、普通中专、特殊教育学校、乡镇(街道)中心学校(统称中小学,下同)。其他学校和教育单位暂不列入。

三、主要内容

1、取消中小学校的行政级别。列入校长职级制度实施范围的中小学校一律取消行政级别,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对中小学校长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区别对待。现任校长的行政级别继续保留,实行档案管理。新任校长不再套用行政级别,全部实行竞争上岗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由教育行政部门聘任。副校长一般由校长提名,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学校聘任。根据有关章程、规定,中小学党委(总支、支部)书记由教育行政部门党委任命,群团组织负责人由学校党组织提名,按规定程序产生。教育系统的干部、教师与其它部门交流,按有关规定,以相应的职务、职称为依据予以安排。

2、中小学校长职级的设置。中小学校长职级设置六级。即:特级校长、一级校长、二级校长、三级校长、四级校长、五级校长。中小学校长职级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每两年评审认定一次。被评审认定为特级校长的,经学校所属党委组织部门审查后由教育行政部门聘任。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3、中小学校长的工资待遇。实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后,中小学校长的工资根据业绩情况,随职级确定。具体的工资管理意见由市教育部门会同市人事、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县市区依据市里意见,结合各自实际自行确定。

4、实行中小学校长任期制度。中小学校长每个任期四年,一般情况下,同一名校长只能在同一所学校任职一个任期,需要连任的,不得超过两个任期。工作能力、业绩特别突出、身体健康,为当地群众和教职工所公认的优秀校长,达到退休年龄退休后,教育部门可以根据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的职级,继续聘任其担任同等职级的校长职务。

5、实行中小学校长交流制度。校长职级是校长能力、水平与任职学校工作业绩相结合的产物。同等职级的校长符合交流条件的可直接交流任职。鼓励校长到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干事创业,三年内享受原职级待遇不变。

四、工作步骤

根据“抓好试点,以点带面,稳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为保证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健康、规范、有序地推行,在先行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范围。2004年新学年开学后先在全市普通高中学校及二至三个县市区进行试点,年内在全市全面推行。

五、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的领导,协调解决推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市教育局设立“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工作办公室”,对全市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进行宏观指导和具体协调。各县市区教育部门也要建立推行校长职级制度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考核、评审等具体工作。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别成立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校长职级进行评审。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对高中(含普高、职高、普通中专)校长和其它学校特级校长职级的评审认定;县市区评审委员会负责对除高中学校以外的一级及以下校长职级的评审认定,并推荐特级校长职级人选。

各级评审委员会一般由11人至17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3人,评审委员会由专家、知名校长和教育部门的领导干部组成,各占三分之一。县市区评审委员会委员,须报市教育局备案。


潍坊市中小学领导干部选拔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4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中共潍坊市委办公室、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校长职级制度的实施意见》,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领导干部选拔聘用机制,充分调动中小学领导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培养和造就一支精通教育、善于治校的高素质学校领导干部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聘用学校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同市场化选聘相结合的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依法办事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实施校长职级管理学校的校长、副校长和中层干部。



第二章 岗位及职数



第四条  学校领导干部岗位及职数设置要根据学校规模、类别及实际需要,按精干、高效原则,科学合理设定。原则上由学校提出岗位设置意见,校级领导岗位及职数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它岗位及职数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具体岗位及领导职数设置意见见附表)。

第五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和群众团体按有关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立。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及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按照一人多岗、专兼结合的原则,可相互兼职。原则上校长兼任学校党组织负责人。



第三章 选拔聘任条件



第六条 选拔聘用的学校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积极实施素质教育;

(二)坚持以德治校、依法办学,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勤政廉洁,爱岗敬业;

(三)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和相应的上岗条件,有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文化水平和工作经历,有开拓创新精神、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先进的办学理念;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第七条  竞聘校长职务原则上要有担任同级同类学校副校长(教育局中层及以上干部)工作经历,竞聘副校长职务原则上要有同级同类学校中层干部工作经历,竞聘中层干部职务一般应当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特别优秀的干部可以破格提拔聘用。要注重选拔聘用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和非党员干部。



第四章 学校领导干部产生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校长的产生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

(二)校内竞争上岗。

采取何种方式,根据学校隶属关系,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

第九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程序:

(一)公开报名:由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招考岗位、条件及程序。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报名人数必须达到招考人数的4倍及以上,达不到规定人数的改为其他选拔方式;

(二)资格审查:教育行政部门对报考人员资格进行审查;

(三)笔试、面试:对审查合格人员,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笔试、面试,根据笔试、面试成绩确定考察对象;

(四)组织考察: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察;根据笔试、面试及考察成绩,集体研究确定初步人选;

(五)聘前公示:对确定的初步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7-15天);

(六)聘任:公示期结束,根据情况,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研究聘任,试聘一年。一年后进行民主评议,满意率达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正式聘任,不足三分之二的不予聘任。

第十条  校长校内竞争上岗的程序:

(一)校内公开报名:由教育行政部门在招聘学校公布竞争上岗职位、条件及程序,凡本校内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二)资格审查:教育行政部门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公开竞争: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竞选人员向全校教职工及专家评委进行竞职演讲,由全体教职工及专家评委分别进行无记名投票,投票结果各占50%,根据得分情况确定校长人选,竞选结果现场公布;

(四)公示与聘任:对竞选结果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根据情况,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研究聘任。

第十一条  副校长、中层干部产生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校长提名聘任;

(二)校内竞争上岗。

采取何种方式由校长决定,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对副校长的产生,经校长同意,也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方式,其程序与校长相同。

第十二条  校长提名聘任程序:

(一)校长提名:由校长向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拟聘用副校长、中层干部人选;

(二)资格审查: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对校长提名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三)民主评议:对审查合格人选由学校全体教职工进行民主评议,凡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的,即可由校长聘任,聘任结果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副校长、中层干部校内竞争上岗程序:

(一)校内公开报名:由校长在学校内部公布竞争上岗职位、条件及程序,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二)资格审查: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平等竞争:根据竞争上岗有关规定,通过笔试、面试、民主推荐等程序,统一组织竞争上岗。竞争上岗具体程序由校长根据报名及岗位情况确定,由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共同组织;

(四)聘前公示:对竞争上岗结果进行公示;

(五)校长聘任:根据公示情况由校长聘任,并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副校长、中层干部的任职期限和校长相同,到期与校长一起换届。



第五章 考核及待遇



第十四条  对校长的考核及待遇,根据“校长职级评审认定办法”及校长职级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对副校长及中层干部的考核,由校长根据其岗位聘任协议进行考核,其待遇由校长确定。



第六章 解聘



第十六条  被聘校长在聘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解聘:

(一)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完不成目标任务或因个人失职使工作造成重大失误或损失的;

(二)有违纪违规问题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有损干部形象的;

(三)任期内出现不适合继续担任校长职务问题的。

第十七条  副校长及中层干部的解聘条件由校长制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对校长的监督



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对学校的重大项目建设、大额资金使用的审报、审批等制度,依法加强对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同时要加强对校长工作业绩的年度考核,强化对校长的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要建立和完善落实民主集中制的有关制度,做到重大问题集体研究、科学决策。

第二十条 要加强对校长的民主监督,凡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必须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凡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必须由教代会讨论决定。校长及班子成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述职、述廉,接受群众监督。要落实“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为促进学校均衡发展,加强学校间的相互交流,鼓励学校领导干部合理流动。

第二十二条  聘任校长职务的,其亲属要遵循回避原则,不能在同一所学校担任领导职务或者从事财务工作等。

第二十三条 对确因工作需要,便于教育干部在不同岗位锻炼成长,教育行政部门可对学校干部进行调整和交流。对政策性安排的干部,校长应予以聘任,两年内不得解聘。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