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房屋分配协议书:专家解读劳动合同法草案:平衡劳资关系保护弱者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7 17:47:33
4月24日,劳动合同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与二次审议稿相比,草案回应新出现的问题,对相关条款作出了调整、修改,修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劳动合同法草案不仅事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那么,草案的修订对劳动者和企业分别意味着什么呢?26日,山东经济学院工商管理学院人力资源管理系副教授黄少英就其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职工跳槽,

  企业有了“处罚”依据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黄少英认为,这有利于防止企业人才流失。许多企业倾向于自己培养高层次的人才,如对本科生进行MBA、EMBA培训,或让中高层管理人员出国培训,花费了大量财力。但有的企业员工经过培训后,眼界开阔了,选择增多了,就想跳槽了。这当然不是企业所希望看到的。如果员工在参加MBA、EMBA或出国培训前,能与企业签订服务期限合同,企业的利益就能得到保障。


  但约定服务期限是不是在一定程度限制了人才的自由流动呢?在黄少英看来,此约定与允许人才合理流动并不相悖。约定服务期限,合同是双向的,员工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之前,有的企业认为,一个员工在企业干了5年、10年,彼此都非常熟悉,再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就不需要约定服务期了,结果常常事与愿违。现在如果发生类似情况,企业处理起来就有依据了。


  合理裁员,但应防止恶意裁员

  现行法规中对企业裁员没有明确规定,这让许多裁员企业背负着沉重的社会压力。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减人员。这无疑为企业裁员提供了法律依据。


  黄少英认为,从市场经济的角度看,应鼓励企业通过技术革新、创新等方式提高竞争力,企业裁减人员政府不应该限制。政府需要做的是,加强对企业的引导,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让企业能不裁员就不裁员;如果确实需要裁员,要尽力帮助员工再就业。

  企业合理的裁员无可厚非,但恶意裁员就值得关注了。黄少英说,要防止企业以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的名义进行裁员。


  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企业将增加劳动力成本

  黄少英认为,劳动合同法草案的亮点之一是,通过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倾斜,使原本不平衡的劳资关系刚好平衡,使原本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在发生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等六种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按照黄少英的分析,这是针对近年来许多企业签订短期劳动合同而制定的特别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条款。按照现行有关法规,只有企业提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才支付补偿金,而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则不用支付补偿金。这使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倾向越来越严重,以至于不少企业故意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这样,合同到期了,企业可以解雇原来的员工再招聘新员工,因为新员工的工资较低,企业可以大大降低劳动力成本。


  其实,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是企业的短视。短期劳动合同在让职工充满危机感的同时,也不利于培养职工的归属感,更不利于企业的稳定和长远发展。


  在劳动者合同期满后对其进行经济补偿,可以促进企业和员工签订长期合同,否则,企业就要补偿职工,多支付劳动力成本。如果企业连续跟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就无需对职工进行经济补偿了。

  该条款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新挑战。如果企业总是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不仅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培养新员工,还要对合同到期的职工进行经济补偿。在此情况下,如何权衡利弊,需要人力资源管理者重新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