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ggplant是什么意思: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操作指南(试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6:08:40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操作指南(试行)

    政策类别:税收法规  企业所得税 效力区域:山东法规 所属行业:不限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11-3-14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管理,确保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全面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以及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山东国税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主要形式、管理方式及权限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形式
       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主要形式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减计收入、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方式
       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包括审批和备案两种方式。其中,备案管理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方式。未按规定提请审批、备案或虽提请审批、备案但主管国税机关未予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优惠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国税机关在办理优惠事项时,可进一步简化手续。
       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纳税人每年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享受税收优惠情况;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主管国税机关每年须对相关税收优惠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应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今后国家制定的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我省国税系统管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列入审批管理的包括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和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包括生产性外商投资所得税优惠、从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优惠、从事技术密集和知识密集型项目的生产性外资企业优惠、从事投资金额较大且回收时间较长的外商投资项目的生产性外资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期优惠等;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转制科研机构优惠、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优惠、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下岗再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等。以上优惠政策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主管国税机关已经进行了一次性确认的,每年只须对相关享受优惠条件进行审核。
       列入事先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应向国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我省国税系统管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列入事先备案的包括: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减免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减免税、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免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支付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专用设备投资税额抵免、非营利组织收入免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免税、软件生产企业优惠、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优惠、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再投资优惠、动漫企业优惠、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转制文化企业优惠、新办文化企业优惠等。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我省国税系统管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包括: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证券投资基金优惠等。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权限
       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权限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其中,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已经进行了一次性确认,每年只须由基层主管国税机关对相关享受优惠条件进行审核;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本操作指南所列转制科研机构优惠等四项政策),按原管理规定,由县级国税机关审批,已进行了一次性确认的,每年只须由基层主管国税机关对相关享受优惠条件进行审核;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凡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管理权限的,由市级以下(含市级)国税机关管理,具体管理权限划分由各市国税局确定。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一)审批类优惠管理的基本程序
       1、优惠申请
       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审批管理的,纳税人应当在政策规定的优惠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或直接向有权审批的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企业所得税审批类优惠报批文书,继续按照鲁国税发[2006]214号文件规定的格式执行。
       纳税人应将报送资料按规定顺序编号并装订,凡报送资料属于复印件的,纳税人应加盖公章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受理人员认为有必要需纳税人提供原件的,验证后当场退还。
       国税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优惠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的优惠项目,依法不需要由国税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2)申请优惠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3)申请优惠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申请优惠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2、审查核实
       国税机关应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税收优惠法定条件的符合性进行审核,但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国税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审核人员根据案头审核和实地核实情况,撰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审核报告,记录税收优惠审核情况和审核意见,并交审核部门负责人复核。
       上级国税机关对税收优惠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纳税人所在地国税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3、审批决定
       有审批权的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的审批类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
       (1)县、区级国税机关负责审批的,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
       (2)地市级国税机关负责审批的,需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省级国税机关负责审批的,需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4)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审批类优惠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国税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税收优惠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税收优惠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国税机关应当自作出税收优惠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书面决定。
       (二)备案类优惠管理的基本程序
       1、备案报告
       列入事先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应于纳税申报之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样式见附件1)及相关资料,提请备案。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自行享受税收优惠,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及相关资料。
       纳税人应将报送资料,按规定顺序编号并装订,凡报送资料属于复印件的,纳税人应加盖公章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受理人员认为有必要需纳税人提供原件的,验证后当场退还。
       2、审核登记
       主管国税机关应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税收优惠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进行审核,但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税收优惠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准予登记备案,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列入事先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或者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不予备案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三)台账管理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税收优惠情况加强管理监督,根据优惠项目特点和管理需要建立《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台账》(样式见附件2),登记税收优惠享受时间、项目、年限、金额等,建立企业所得税优惠动态管理监控机制。对纳税人申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如果涉及跨年度管理的,应通过台账管理,准确计算本年优惠享受金额和结转以后年度的金额,并将台账金额与纳税人申报金额进行比对,确认申报金额的准确性。
       (四)后续管理
       年度汇算清缴后,主管国税机关要通过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等工作环节,加强对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后续管理。
       对审批类优惠,注重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变化及其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影响,加强动态监控。
       对备案类优惠,应在备案登记时进行符合性审核的基础上,加强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进行实地核实。
       管理重点包括: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的资格和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税收优惠的计算是否准确,是否超出审批的优惠期限、范围和额度等;根据纳税人报告和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涉及优惠税款有规定用途的,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等。
       上级国税机关应定期组织对下级国税机关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并在执法检查中针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有需要的可延伸进行实地检查。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优惠的,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批、备案而自行享受优惠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备案类优惠管理
       (一)事先备案类优惠管理
       1、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减免税
       (1)政策规定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报送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
       ②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产品种类及工艺流程说明。
       ③远洋捕捞企业提供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海水、内陆养殖企业提供养殖的品种、租赁水域的合同或协议书、证明等。
       ④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符合性审核要点
       ①企业要求享受减免税的农林牧渔项目是否属于税法规定项目范围。
       ②企业是否对所从事项目的产品种类、工艺流程等作出具体说明,是否符合农林牧渔服务项目或《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
       ③远洋捕捞企业是否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海水、内陆养殖企业是否说明养殖的品种、租赁水域的合同或协议书、证明等。
       ④是否有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4)实地核实要点
       ①核对原件,分析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证明材料是否真实。
       ②核实企业是否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生产经营,是否具备有效的资格和在有效合同期限内,是否有相应的经营场所及从业人员。
       ③核实减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是否分别核算。了解经营活动的种类和免税项目经营模式,对于同时从事减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的,应通过审阅会计账簿、银行对账单、发票存根联等资料,进一步核查减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是否分开核算,期间费用是否按规定进行分摊。
       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减免税
       (1)政策规定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报送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
       ②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③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④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⑤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符合性审核要点
       ①企业所从事的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
       ②企业是否是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③企业是否在该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并报送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4)实地核实要点
       ①核实企业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证明材料是否真实。
       ②核实企业是否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因《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调整,不再符合规定的减免税条件。
       ③企业同时从事不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项目取得的所得,是否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④核实企业有无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优惠政策。
       ⑤核实企业是否在减免税优惠期限内转让所享受的减免税优惠项目。如在优惠期内转让,受让方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受让之日起,在剩余优惠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如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免税
       (1)政策规定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报送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
       ②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③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条件及指标参数的证明资料。
       ④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符合性审核要点
       ①企业所从事的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规定。
       ②企业所从事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是否属于企业处理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等产生的垃圾、污水等,如存在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③企业是否在该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4)实地核实要点
       ①核实企业是否符合减免税资格条件,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证明材料是否真实。
       ②核实企业是否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的。
       ③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是否与享受优惠的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4、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
       (1)政策规定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报送资料
       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
       ②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③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④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⑤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⑥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
       ②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③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④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⑤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⑥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符合性审核要点
       ①企业是否是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
       ②企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中是否包含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是否包含了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
       ③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是否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所得。
       ④企业是否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4)实地核实要点
       ①核实技术合同和省级以上科技或商务部门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等资料原件,确认技术合同的真实合法有效。
       ②分析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确认和区分技术转让收入金额和非技术性收入,并与企业实际执行合同的有关业务记录和银行对账单等资料核对,进一步确认技术转让收入。
       ③核查期间费用明细账,分析期间费用核算是否真实、合理,是否合理分摊技术转让收入所对应的期间费用。
       ④核实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计算是否准确。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其中,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5、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
       (1)政策规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②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③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④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⑤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⑥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2)报送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
       ②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预缴申报已提供的可免)。
       ③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内的说明。
       ④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⑤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⑥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⑦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②-④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3)符合性审核要点
       ①企业是否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该证书是否在三年有效期内。
       ②根据企业提供的说明材料,审核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是否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是否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③根据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计算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审核研发费用结构和比例的合理性。
       ④根据企业提供的说明材料,审核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否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4)实地核实要点
       ①核实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材料和资格证书原件,进一步确认资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②根据企业备案提供资料,核实企业的近3年研发费用比例、当年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比例和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比例的合理性。主管国税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
       ③核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的设置和各项费用科目的归集范围是合理。
       ④核实高新技术企业的减税、免税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6、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
       (1)政策规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报送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
       ②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
       ③《资产负债表》。
       ④企业职工名册、当年度每月工资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凭证和发放工资清单复印件。
       ⑤对照国家发布的产业目录对本企业从事行业的说明。
       ⑥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符合性审核要点
       ①企业是否为居民企业。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限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②企业是否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
       ③企业所从事的行业是否属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可以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等确定。
       ④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
       (4)实地核实要点
       ①核实企业的资产状况、生产能力、生产人员数量,是否存在虚假申报信息的现象。
       ②核实企业账簿设置情况、纳税申报填报情况,企业账证是否健全,是否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
       ③核实上年度认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否违反规定向外地分支机构分配税款。
       7、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
       (1)政策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报送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
       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文件。
       ③产品(服务)属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④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的证明。
       ⑤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⑥企业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说明。
       ⑦企业的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证明,及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⑧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符合性审核要点
       ①企业是否从事属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规定的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
       ②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是否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③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有无违法行为。
       ④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是否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⑤企业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是否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⑥企业是否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是否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
       ⑦申请的优惠期限是否超出规定期限。
       (4)实地核实要点
       ①核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认定文件和相关资料原件,审核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②核实企业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是否在规定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内。
       ③核实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④核实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条件,如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并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8、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1)政策规定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2)报送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
       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需根据规定的领域详细说明至具体项目)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③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④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⑤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⑥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⑦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⑧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符合性审核要点
       ①企业是否是居民企业,结合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信息和日常管户信息,了解企业财务核算是否健全。
       ②审核项目计划书和立项决议等资料,分析企业是否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③企业提供的《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加计扣除额计算是否准确。
       ④企业报送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的形式要求。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4)实地核实要点
       ①核实企业的研发项目的开展情况,询问研发部门负责人等,查看研发活动开展情况和研发成果,分析企业是否真实开展研发活动,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进一步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②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核实是否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财务核算是否账证健全,是否能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③核实企业研发费用明细账核算情况,确认是否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是否做到将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国税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④查阅有关明细账和原始凭证等资料,核实研发费用是否在规定的范围的之内。
       ⑤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核实企业合作各方分摊研发费用的证明材料,如合同相关条款等,是否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⑥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核实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是否真实、准确,本企业受托研发的,不得将受托研发发生的费用计入本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基数。
       ⑦核实公司项目预算和立项决议等资料,是否有从其他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如有应进一步确认该拨款是否计入加计扣除基数。
       ⑧企业集团采取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之间合理地分摊研究开发费的,核实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对照该协议或合同中有关各方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条款,确认分摊的合理性和企业实际分摊费用的真实性,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9、支付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
       (1)政策规定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上述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残疾职工工资,不包括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报送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
       ②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身份证号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③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复印件。
       ④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复印件。
       ⑤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证明材料。
       ⑥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符合性审核要点
       ①残疾人员的范围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②是否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③是否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④是否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实地核实要点
       ①核实企业的工资制度规定等资料,审查据实扣除的工资是否真实、合理,审核支付残疾职工工资的具体内容,确认加计扣除基数的真实和准确。
       ②核实残疾职工名册和岗位安排资料,现场查看企业是否具备安置残疾职工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现场核查残疾职工是否实际在岗工作。
       ③核实企业为残疾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原始资料和银行对账单等资料,与劳动合同起始时间核对是否按月足额缴纳,必要时还可以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函证缴费情况。
       ④核实残疾职工名册、工资表和银行对账单等资料,是否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必要时还应询问残疾职工,审查其他应收款等会计科目,确认工资实际发放。
       10、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政策规定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月)以上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报送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
       ②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③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④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额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⑤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⑦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符合性审核要点
       ①创投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②创投企业是否经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是否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③创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和资产总额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④投资协议、被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司章程等资料,结合税会差异分析,复核申请抵扣的创投企业股权投资额和抵扣额的准确性。
       ⑤股权投资持有时间是否满2年(24个月);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
       (4)实地核实要点
       ①核实了解创投企业的经营活动,确认该企业是否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
       ②向被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函证,核实被投资企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和资产总额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③核实2007年底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形式上是否合法有效,或者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审核2007年底前资格实质上是否合法有效。对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
       ④结合台账管理历史资料,核实计算以前年度结转本年抵扣金额的准确性。
       ⑤查询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名录等信息,核实确认被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否属于未上市企业。
       1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政策规定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报送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
       ②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③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④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⑤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如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入账凭证等)。
       ⑥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符合性审核要点
       ①审核企业提供的资料,分析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是否是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
       ②审核企业报送的资产明细表,对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固定资产,应逐项计算分析其最低折旧年限是否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
       ③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审核已使用年限,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4)实地核实要点
       ①核实资产的实际使用状况和产品更新情况,分析加速折旧原因是否客观、合理。
       ②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核实是否足额计提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置(包括报废等情形)超过12个月。
       ③企业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核实是否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④核实企业有无以前年度已获批最低折旧年限的资产又变更折旧年限。
       12、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
       (1)政策规定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此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2)报送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
       ②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报告表。列明享受优惠的理由、依据、综合利用的资源、生产的产品、技术标准、减计收入额等。
       ③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④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符合性审核要点
       ①企业自2008年1月1日以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是否符合上述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②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符合目录内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要求的产品。
       ③2008年1月1日之前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产品和原料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要求,是否重新办理认定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已重新办理认定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方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4)实地核实要点
       ①审阅“营业收入”明细账,核实企业从事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取得的收入与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收入是否分开核算。
       ②核实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是否有误,如有误应停止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并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已经享受的优惠税额应予追缴。
       ③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目录规定条件,是否采用欺骗等手段获取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否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
       13、专用设备投资税额抵免
       (1)政策规定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上述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报送资料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主要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
       ②经信委、财政、国税、地税四部门联合确认的文件。
       ③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发票复印件。
       ④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购置用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主要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
       ②专用设备说明书、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及企业所购买专用设备类别、名称、型号、技术指标、参照标准、应用领域、能效标准等具体项目说明。
       ③购置专用设备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发票复印件。购置专用设备资金来源说明及相关材料。
       ④专用设备投入使用时间及证明投入使用的影像资料。
       ⑤企业原有生产工艺流程及专用设备投入使用后的实际效果。
       ⑥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符合性审核要点
       ①企业购置的设备是否属于目录范围内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
       ②购置的时间是否在2008年1月1日以后,且设备是否投入使用;申请抵免的起始年度是否与购入并实际投入使用年度一致。
       ③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是否是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是否申请了享受优惠。
       ④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为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是否按规定减除有关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调试等的费用。
       ⑤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是否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
       ⑥当年应纳税额是否按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口径计算。
       (4)实地核实要点
       ①核实申报已享受优惠的专用设备类别型号、性能参数、应用领域是否与目录一致。
       ②审阅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账及相关凭证等资料,核实专用设备的使用和处置情况。对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③核实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是否转移至承租方企业,对所有权未转移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④核实企业资金预算和决算资料,是否接受财政拨款,分析企业有无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对于上述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14.非营利组织收入免税
       (1)政策规定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一般认为,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2)报送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
       ②非营利组织认定证书及组织章程复印件。
       ③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④投入人对投入财产无权享有的申明。
       ⑤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情况。
       ⑥财产及孳息的分配使用情况。
       ⑦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符合性审核要点
       ①是否为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条件包括: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以外的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②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包括:审核确认该非营利组织是否从事营利性活动;审核该组织的营利性活动和非营利性活动会计上是否分开核算;上述两种性质活动所对应的期间费用是否进行合理分摊。
       (4)实地核实要点
       ①核实非营利组织的组织结构、运作方式、投入方情况,确认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和合法,是否开展营利性活动和取得营利性收入。
       ②审阅会计账簿和凭证,核实营利性收入和非营利性收入的取得和入账情况,分析成本费用支出内容判断其合理性,复核期间费用分摊的准确性。
       ③核实工资福利明细账、发放记录等资料,确认是否存在超出规定发放的问题。
       ④通过审阅会计账簿、盘点记录、银行对账单、固定资产管理卡片等资料,核实资产取得、使用和处置,判断是否存在财产及其孳息用于分配、投入人享有财产权利等问题。
       15.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免税
       (1)政策规定
       ①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A.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
       B.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
       C.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D.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②关于CDM项目实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A.CDM项目实施企业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37号)的规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按照以下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a.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
       b.氧化亚氮(N2O)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
       c.《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领域以及植树造林项目等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2%。
       B.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CDM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CDM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
  (2)报送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
       ②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N2O类CDM项目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③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给国家的证明复印件。
       ④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复印件。
       ⑤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⑥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符合性审核要点
       ①企业所从事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重点领域是否以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层气为主。
       ②企业是否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4)实地核实要点
       ①核实企业是否单独核算其享受优惠的CDM项目的所得,并合理分摊有关期间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②核实企业是否存在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获取减免税。
       ③核实该项目的税收优惠是否从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开始计算,而不是从获利年度开始计算。
       16、软件生产企业优惠
       (1)政策规定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07年底前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可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在2007年度或以前年度已获利并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可自2008年度起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
       软件生产企业的认定标准是: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2)报送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③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优惠的还须提供相应的年度认定证书。
       ④获利年度说明。
       ⑤软件生产企业享受增值税退税及其专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证明材料。
       ⑥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明细清单。
       ⑦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符合性审核要点
       ①企业是否取得软件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登记证书是否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②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是否在国家公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范围。
       ③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否符合软件企业或重点软件企业的标准和条件
       ④获利年度的确认是否准确。
       (4)实地核实要点
       ①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申请作为不征税收入是否未作它用,是否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②职工培训费申请据实扣除当年是否存在计提但未使用完账面存在余额。
       ③获利年度确认是否正确,是否是首个应纳税所得额不为零的年度。
       ④判断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条件。
       ⑤确认相关指标是否达到规定比例要求。
       ⑥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有无恶意欠税或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发生。
       17、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
       (1)政策规定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满足下列条件:是依法成立的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符合集成电路设计的基本流程、管理规范,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与能力;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设计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0%以上。
       (2)报送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
       ②信息产业部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文件复印件。
       ③集成电路设计业务收入明细账、年度利润表。
       ④获利年度说明。
       ⑤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增值税退税及其专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证明材料。
       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名单
       ⑦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明细清单。
       ⑧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符合性审核要点
       ①是否有信息产业部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文件,是否在有效期范围。
       ②是否符合集成电路企业的标准和条件。
       ③获利年度的确认是否准确。
       (4)实地核实要点
       ①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设计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0%以上。
       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有无恶意欠税或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发生。
       ③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申请作为不征税收入是否未作它用,是否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④职工培训费申请据实扣除当年是否存在计提但未使用完账面存在余额。
       ⑤获利年度确认是否正确,是否是首个应纳税所得额不为零的年度。
       ⑥判断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条件。
       ⑦确认相关指标是否达到规定比例要求。
       18、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优惠
       (1)政策规定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重复执行。
       2007年底前设立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可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在2007年度或以前年度已获利并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可自2008年度起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须满足下列条件:是依法成立的从事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以及6英寸(含)以上硅单晶材料生产的法人单位;具有与集成电路产品生产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符合集成电路产品生产的基本流程、管理规范,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与能力;自产(含代工)集成电路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建企业除外);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企业无恶意欠税或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2)报送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
       ②有权部门颁发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证书(文件)复印件(通过年检(年审)证明)。
       ③生产集成电路产品线宽证明材料。
       ④获利年度说明。
       ⑤企业投资额证明材料。
       ⑥集成电路产品销售收入、企业当年总收入证明材料。
       ⑦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符合性审核要点
       ①是否依法成立的从事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以及6英寸(含)以上硅单晶材料生产的法人单位。
       ②根据报送资料查看是否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基本条件。
       (4)实地核实要点
       ①线宽标准、投资额与申报享受的优惠类别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②申报说明的获利年度是否与汇缴申报及主管国税机关检查后确认的首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年度一致。
       ③自产(含代工)集成电路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建企业除外)。
       ④核实是否具有与集成电路产品生产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符合集成电路产品生产的基本流程、管理规范,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与能力。
       ⑤核实是否存在恶意欠税或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19、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再投资优惠
       (1)政策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报送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
       ②有权部门颁发的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封装企业的证书(文件)复印件(通过年检(年审)证明)。
       ③董事会用税后利润再投资的决议。
       ④用于投资的利润所属年度说明及已纳税证明。
       ⑤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提供追加投资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封装企业的,提供投资合同或协议书、新设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验资报告以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封装企业证书(文件)复印件。
       ⑥再投资发生时记载再投资金额的转账凭证复印件。
       ⑦投资者委托申请再投资退税的授权委托书。
       ⑧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符合性审核要点
       ①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证书(年审有效期)是否在规定的优惠期内。
       ②董事会决议及会计处理是否证明税后利润再投资增加注册资本。
       ③投资时间是否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④投资开办企业经营期是否不少于5年。
       (4)实地核实要点
       ①确认是否按照投资利润所属年度实际所得税负担率计算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②确定实际经营期是否不少于5年。
       ③对投资于西部地区的,是否是投资于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
④再投资5年内有无撤出该项投资,若5年内撤出,有无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0、动漫企业优惠
       (1)政策规定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
       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l0%以上;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2)报送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
       ②认定机构颁发的“动漫企业证书”及附其本年度动漫产品列表复印件;申请享受重点动漫企业优惠的,提供“重点动漫企业证书”。
       ③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花名册、研发人员花名册、全部职工花名册。
       ④集成电路设计业务收入明细账、年度利润表。
       ⑤获利年度说明。
       ⑥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增值税退税及其专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证明材料。
       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名单。
       ⑧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明细清单。
       ⑨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符合性审核要点
       ①是否通过认定机构认定和年审。
       ②根据报送资料,审核是否符合动漫企业应具备的标准和条件。
       (4)实地核实要点
       ①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是否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②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是否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
       ③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是否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
       ④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是否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是否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l0%以上。
       ⑤是否有发现有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如有则经核实后取消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⑥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发生更名、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事项时,是否向发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⑦申请认定提供虚假材料或内容、数据失实的,追回已减免税收款项,主管国税机关3年内不再同意其享受相关优惠。
       ⑧实地确认是否具备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⑨重点动漫企业是否符合以下标准之一:A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B动漫企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连续2年不亏损;C动漫产品版权出口和对外贸易年收入200万元以上,且自主知识产权动漫产品出口收入占总收入30%以上。
       21、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1)政策规定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2)报送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
       ②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③集成电路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应报送主管部门共同签发的认定文件。
       ④申请缩短折旧年限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明细表,包括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名称、功能、入账价值、购买时间、折旧或摊销起始年限等信息。
       ⑤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如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入账凭证等)。
       ⑥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符合性审核要点
       ①审核企业提供的资料,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是否符合确认条件。
       ②审核集成电路企业报送的资产明细表,是否属于生产性设备。
       (4)实地核实要点
       分析加速折旧原因是否客观、合理,有无将非生产性设备混入生产性设备享受缩短折旧年限优惠。
       22、转制文化企业优惠
       (1)政策规定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以上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规定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转制企业,有关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2)报送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
       ②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转制单位名单。
       ③转制前事业单位法人执照复印件。
       ④转制后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⑤转制后企业的股权结构证明材料。
       ⑥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符合性审核要点
       ①企业是否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转制单位名单内。
       ②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否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
       ③转制是否为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4)实地核实要点
       实地核实企业是否符合转制文化企业范围和条件。
       23、新办文化企业优惠
       (1)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第八条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第一条的规定,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
       (2)报送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
       ②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企业成立的有关章程。
       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准入批准文件。
       ⑤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符合性审核要点
       ①是否为2008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从无到有设立的文化企业,原有文化企业分立、改组、转产、合并、更名等形成的文化企业,都不能视为新办文化企业。
       ②企业是否符合规定的文化企业范围。
       (4)实地核实要点
       实地调查和核实是否符合新办文化企业的范围和条件。
       (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类优惠管理
       1、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1)政策规定
       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免税的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报送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
       ②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
       ③企业购买国债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④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符合性审核要点
       ①取得的国债是否是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
       ②是否是持有至兑付期的国债利息收入或实行国债净价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
       (4)实地核实要点
       ①核实企业购买国债的合同或协议、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证明材料是否真实。
       ②检查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复核利息收入的会计核算和纳税调整的准确性。
       ③审查国债交易记录和银行对账单的资料,区分利息收入和二级市场转让收入。
       2、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1)政策规定
       享受免税优惠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即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短于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2)报送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
       ②投资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
       ③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④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
       ⑤投资方或被投资方属于居民企业的证明材料。
       ⑥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符合性审核要点
       ①免税收益有无不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非直接投资所取得的权益性收益。
       ②免税收益有无不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③投资方或被投资方如属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居民企业,是否提供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类似证明材料。
       ④投资方或被投资方如属于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是否提供了国外注册证件复印件或类似证明材料以及关于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中国境内的说明材料。
       ⑤投资方如或被投资方如属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是否提供了国外注册证件复印件或类似证明材料以及关于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中国境内的说明材料。
       (4)实地核实要点
       ①检查企业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证明材料是否真实。
       ②核实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的会计核算以及税会差异的处理,确认是否存在虚假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情形。
       ③核实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是否准确。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④核实投资收益是否包含了不享受免税优惠的股权投资转让所得。
       3、证券投资基金优惠
       (1)政策规定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报送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
       ②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应提供的资料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批准文件、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账等。
       ③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应提供的资料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方案、申请免税的分配收入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投资份额证明件等。
       ④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应提供的资料包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复印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的文件复印件、申请免税的收入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等。
       ⑤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符合性审核要点
       审核证券投资基金资格核准文件、基金管理人资格核准文件等基金募集文件,免税收入核算明细账等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4)实地核实要点
       ①审阅证券投资基金资格核准文件、基金管理人资格核准文件等基金募集文件等资料,核实证券投资基金主体和基金管理人资格和经营活动的合法性。
       ②审阅证券投资基金批准文件、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方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复印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的文件复印件等,核实其收入的真实性。
       ③检查收入明细账,核实证券投资基金免税收入计算的准确性。
       ④审阅交易记录、投资者分配证明、基金分配方案、银行对账单、明细账等资料,区分投资者取得证券投资基金转让收入和分配收入,区分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取得各项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核实有无将应税收入作为免税收入申报。
       四、过渡类优惠管理
       (一)过渡类优惠的期限和方式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对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2008年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09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0年按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1年按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企业在享受过渡税收优惠过程中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情形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统一规定执行。
       企业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设立的分支机构单独依据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规定已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凡符合《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所列政策条件的,该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国发[2007]39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高新技术企业减低税率优惠属于变更适用条件的延续政策而未列入过渡政策,因此,凡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及以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2008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2008年起不得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不适用《国务院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而应自2008年度起适用25%的法定税率。
       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以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9号)规定,其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所得税减低税率优惠的,仍可继续单独适用减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优惠过渡期结束后,统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二)生产性外商投资所得税优惠
       1、政策规定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审核要点
       (1)企业是否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机械制造、电子工业;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冶金、化学、建材工业;轻工、纺织、包装工业;医疗器械、制药工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对于实际从事行业为非生产性行业的企业,不得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优惠。
       (2)核实企业的资本变动情况。企业资本是一个经常变动的过程,同时由于各种原因,外商投资也经常出现不到位的情况。对此,管理人员要核查企业的验资报告和工商部门注册资本变动情况,并将验资报告到位资金和承诺到位资金与企业资金账户情况进行比对,计算企业实际外商投资到位比例,对于外商到位投资占企业注册资本不足25%的年度,不允许企业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税收优惠。
       (3)核查企业实际经营地。对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地(工业企业一般以厂房所在地)不在能够享受所得税优惠区域的,不得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税收优惠。
       (4)计算核实生产性收入占全部收入比例是否达到50%以上。
       (5)强化对企业经营期的监控。对于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如经营期不满十年以上就注销以及因国家发展规划调整(包括城市建设规划等)被实施关停并清算的,应追回已享受所得税优惠。
       (6)强化对进入减半期或征税期企业的监控,对于实缴所得税税金显著降低的企业,应分析企业是否存在关联交易等避税行为,并及时启动反避税工作。
       (三)从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优惠
       1、政策规定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外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1999年1月1日起,将外资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关于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扩大到全国。
       2、审核要点
       (1)核实企业的资本变动情况。重点核查企业的验资报告和工商部门注册资本变动情况,并将验资报告到位资金和承诺到位资金与企业资金账户情况进行比对,计算企业实际外商投资到位比例,对于外商到位投资占企业注册资本不足25%的年度,不允许企业享受从事公共设施项目的税收优惠。
       (2)核实企业的经营情况。企业是否真正从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于主要从事其他项目经营的企业不得享受本项目优惠。
       (3)强化对企业经营期的监控。对于经营期要求不低于十五才能享受优惠的企业,应强化对企业经营期的监控,如经营期不满十五年就注销以及因国家发展规划调整(包括城市建设规划等)被实施关停并清算的,应追回已享受所得税优惠。
       (四)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的生产性外资企业优惠
       1、政策规定
       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的生产性外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审核要点
       (1)对照验资报告和工商部门资本变更登记记录,分析企业是否符合外资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实际到账注册资本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要求;对于低于25%的年度,不得享受双密企业低税率优惠。
       (2)对照两个密集型认定证书上的有效期限,分析提供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凡提供无效证书的企业,不得享受双密企业低税率优惠。
       (3)汇总企业申报年度高新技术产品发票,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总收入比是否超过50%,未超过50%的年度,不得享受双密企业低税率优惠。
       (4)申请过渡期时间是否准确,申请的过渡期内每年的优惠税率是否准确。
       (5)2008年前各年度亏损的,一律从2008年起计算获利年度,确认定期减免税期限。
       (五)从事投资金额较大且回收时间较长的外商投资项目的生产性外资企业优惠
       1、政策规定
       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的生产性外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审核要点
       (1)查阅企业工商部门资本登记记录,如企业注册资本中外商投资本在3000万美元以下,则不得享受该税收优惠。
       (2)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投资回收的预计是否合理。
       (3)有关部门批准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4)2008年前已批准享受15%税率审批批复情况。
       (5)申请过渡期时间是否准确,申请的过渡期内每年的优惠税率是否准确。
       (六)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期优惠
       1、政策规定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相关规定,在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对尚未到期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执行到期满的过渡政策。
       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16日期间成立,截止到2007年底仍未获利(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免税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2、审核要点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性。
       (2)企业主要经营地是否在可以享受优惠的地区,企业是否存在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的问题,对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地不在能够享受所得税优惠区域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3)获利的年度确认是否准确,是否根据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计算获利年度。
       (4)分析企业经营期,对于享受税收优惠有经营期限制的企业,如未满规定经营期就注销的应追回已享受优惠。
       (5)对于外资企业才能享受的优惠,管理人员要核查企业的验资报告和工商部门注册资本变动情况,并将验资报告到位资金和承诺到位资金与企业资金账户情况进行比对,计算企业实际外商投资到位比例,对于外商到位投资占企业注册资本不足25%的年度,不允许企业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税收优惠。
       (6)申请过渡期时间是否准确,申请的过渡期内每年的优惠税率是否准确。
       (7)核实企业注册地是否为实际生产经营地址。
       (8)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认定条件。
       五、继续执行类优惠管理
       (一)转制科研机构优惠
       1、政策规定
       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2、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申请审批表。
       (2)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单位名单或改制批复。
       (3)经批准的改制方案、改制企业股权证明等资料。
       (4)转制后有关部门的登记手续。
       (5)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审核要点
       重点审核该企业是否属于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企业申请的税收优惠有效期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优惠
       1、政策规定
       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到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结束。
       2、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申请审批表。
       (2)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单位文件。
       (3)非流通股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4)支付对价合同或协议书。
       (5)相关股份、现金等项目的支付记录。
       (6)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审核重点
       结合有关文件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审核企业是否属于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单位,其应支付股份、现金是否确已支付。
(三)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
       1、政策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3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8号)文件规定的2008年12月31日到期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第一批)》范围之内。
       (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50%以上(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
       (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4)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其中:
       ①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生产人员不得少于六分之一。
       ②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③残疾人接待室不少于15平方米,假肢、矫形器制作室不少于20平方米,假肢功能训练室不少于80平方米。
       2、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申请审批表。
       (2)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及其相关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3)收入明细资料。
       (4)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审核重点
       (1)企业生产和装配的伤残人员专用品是否符合《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第一批)》范围。
       (2)销售收入是否达到比例要求。
       (3)财务核算是否健全,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是否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4)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或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是否具有专用设备和工具。
       (6)残疾人接待室,假肢、矫形器制作室,假肢功能训练室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四)下岗再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1、政策规定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山东省规定定额标准每人每年4800元)。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0年12月31日。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2、申报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申请审批表。
       (2)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3)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清册。
       (4)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
       (7)为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和凭证复印件。
       (8)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书面证明。
       (9)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审核要点
       (1)实行税额抵减的是否依规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种抵减顺序依次抵减;抵减定额是否超过规定的标准;抵减税额应不包含上年度未抵减完的余额。
       (2)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是否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3)核查企业账簿凭证,查看是否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取得了社保费用的专门收据。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核实工资实际支付情况。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
                  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