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后轮拆解图:广东省高院、省检、省厅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15:28:12
广东省高院、省检、省厅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粤高法发[2000]35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各市、县公安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11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0年5月17日下发。《规定》确定了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两个量刑档次的数额起点标准,并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上述两个数额的具体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经研究,将我省分三类地区、两个档次掌握执行具体数额标准:
  
   (一)一类地区是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等七个市。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为二千五百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为二万五千元。
  
   (二)二类地区是惠州、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潮州、揭阳、汕尾等八个市。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二千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为二万元。
  
   (三)三类地区是河源、云浮、阳江、清远、梅州、韶关等六个市。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为一千五百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为一万五千元。
  
   (四)铁路运输法院办理属地广东的敲诈勒索案件数额认定标准,参照一类地区的标准掌握。
  
   以上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0]11号
  【发布日期】2000-05-12
  【生效日期】2000-05-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年五月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1号)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