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刘漤:论政府与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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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漤:论政府与国有企业

作者:刘漤  时间:2011-12-08   

  一、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存在的合理性

  国有企业能否与市场经济相融合?这是一个探讨了20多年的话题。毋庸置疑,迄今为止世界各国的市场经济几乎都是在私有制的根基上运行的,这使得有学者认为国有企业根本无法与市场经济相融。他们认为,市场经济中应该没有国有企业的存身之地。由于缺乏私人资本所有者的盈利冲动,国有企业必然没有努力工作的效率;而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它必然要造成亏损,是没有竞争能力的,最终会被市场所淘汰。“究竟为什么要坚持国有制?如果通过巨大的但一点也不能肯定会成功的努力使国有企业模仿私人企业的行为,而不用变成所有者,那么,这又有什么样的实际好处呢?”产权大师德姆塞茨对国有制也不认同:“国有制则意味着只要国家是按照可接受的政治程序来决定谁不能使用国有资产,它就能排除任何人使用这一权利。我不想详细地检验国有制。”

  虽然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存在天然的排斥性。但是,是不是两者绝对无法融合呢?这需要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国有企业这种组织形式在市场经济中的存在是不是必要;二是有没有办法可以弥补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缺陷。

  (一)国有企业具有特殊的功能—国有企业是政府履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延伸

  国有企业在本质上是政府履行经济社会职能的延伸。世界各国政府都通过设立并间接经营国有企业履行一定的管理职能,即包括:

  1.通过设立国有企业提供社会公共物品。萨缪尔森在《经济学》一书中指出:“与来自纯粹的私有物品的效益不同,来自公共物品的效益牵涉到对一个人以上的不可分割的外部消费效果。相比之下,……公共物品常常要求集体行动,而私人物品则可以通过市场被有效地提供出来。”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使得私人企业没有生产动机,往往需要政府供给;而世界各国政府普遍通过设立国有企业来承担提供公共物品的职责,如电力、电信、自来水、煤气等。

  2.通过设立国有企业促进特定产业发展。国家往往存在一些特定产业,如基础产业、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这些产业一般投资规模较大、回收期较长、投资风险较高,还需要考虑社会效益,私人企业无力也不愿意在这些领域投资经营;而这些产业对于整个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发展、工业化过程以及国际竞争力方面又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政府须主动承担支持促进这些产业发展的职能,这也主要通过设立国有企业来实现。政府在需要扶持、促进的产业设立国有企业,以稳定国家产业基础,同时加速经济发展。

  3.通过设立国有企业实现国家提高国际竞争力、保持经济独立性的目的。由于国际竞争越来越激烈,国际化趋向日益增强,国家的一些产业部门可能面临着被外国资本大举入侵和控制的威胁。为了弥补本国私人资本实力的不足的缺陷,防止外国资本入侵和控制,保持本国经济的相对独立性,一般国家均会通过设立大型国有企业并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予以抗衡。例如,巴西曾是一个石油缺乏国家,所需的石油有80%以上依靠进口,对石油输出国有严重的依赖性;后来,国家专门投资设立石油公司,国家加大投入,使其产量能满足本国经济需求,因而对石油输出国的依赖性逐渐降低,经济的自主性逐步增强。

  4.通过设立国有企业保障社会目标和地区发展政策。国有企业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政府实现社会目标和地区发展政策。首先,政府利用国有企业承担大量社会公益和福利事业,如增加就业机会、社会救济等,以保证社会稳定和发展。其次,政府还利用国有企业充当“企业医院”的角色,通过国有企业收购、整顿等方式帮助那些陷入困境甚至濒临倒闭但对于国计民生又意义重大的企业,以实现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第三,政府还可以通过国有企业实现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如在落后地区,政府通过发展国有企业,从地理上调整经济布局,优化地区结构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的企业只以营利为目标;而国有企业除营利外,还肩负一些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非经营性目标。从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来考察,国有企业无疑是政府有效地履行经济社会管理职能的“得力助手”。

  (二)国有企业的天然缺陷可以有效弥补

  私人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相对优势是利用经济主体的“逐利性”来自发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优化配置。我们确实可以承认,一般来说,人们关心自己的财产胜过关心公共的财产。但是,具备“逐利性”只是达到了一种可能性,并不必然保证企业的资源能够实际实现最有效的利用,还必须取决于经营者的能力,即只有当企业经营者既具有“逐利”的动机,又具有“逐利”的能力才能实现资源的最佳利用。当两者只能取其一时,甚至后者(即经营者的才能)更为重要。因为前者(“逐利”动机)是可以通过一定的监督激励机制予以弥补的,即使经营者不是企业的所有者,也可以通过对其进行适度的监督和激励来刺激经营者的“逐利”动机。这就是近20年西方的经济学界特别关注研究委托—代理人理论的根本原因。也就是说,国有企业主体缺位的天然缺陷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进行弥补;此外,国有企业由于产权不清晰导致的经济协调成本较高的缺陷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产权制度进行弥补,而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平等、自由交换的本质需要之间产生的矛盾也可以通过强化政府的市场规制予以有效弥补。

  基于此,笔者认为,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之间的矛盾并非完全不能融合:国有企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补充,其与市场经济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也可以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进行调和。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有企业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基础。在我国,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值得一提。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我国特殊的政治体制决定了我国的经济体制在意识形态上必须保证社会主义的根本属性。为保证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我国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国有企业作为公有制的主要形式,必须具有一定的规模和比重。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国有企业必须在涉及国家安全、自然垄断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保持控制力,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性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等。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国有企业不仅应该合理存在,还应该给予大力支持,引导、促进国有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