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贵竹可以放在床头吗:中国法制史词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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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词汇表  
空白 不吉不迪 商朝的罪名之一,内容是指行为不善,不按照正道办事,犯此罪者要处死刑,还要株连子孙。是商王盘庚在准备迁都时宣布的罪名。 不孝不友 即不孝顺父母,不亲近兄弟。不孝父母就是指儿子对父母供养有缺,对父母不尊重等,不友,是相互的,即弟不敬兄,兄不爱弟。这在西周也是严重的犯罪,因为它破坏了宗法制度,也就是破坏了根本大法,将会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被庐之法 春秋时期晋国关于官员爵禄、品级之法,因在"被庐"这个地方阅兵时所作,所以得名。《被庐之法》未公布。 逋事 秦朝的罪名之一,逋:"逃",事:徭役;逋事是指逃避徭役,具体讲:就是接到服徭役的通知而不去报道而逃亡。逋事者处笞刑。 比 汉朝的重要法律渊源之一,又叫决事比,即可以用来比照判案的典型判例。作为一种灵活的法律形式,比可以补充法、令的不足,在汉朝的时候被广泛使用。 八议 最早是曹魏律将其入律,魏律以周时的八辟为基础,规定八种贵族官僚,即;亲、故、贤、能、功、贵、勤、宾,有罪要先奏请皇帝,由皇帝交有关大臣集议,以便对他们减刑或免刑。此后此原则一直沿用到清朝。 编敕 编敕有两种含义,首先是指一种立法活动,指把皇帝的敕令加以编纂。此外由这种立法活动所产生的敕文集也叫做"编敕"。 编管 宋朝时的一种将某些犯人发往指定地区,编入名籍,实行监管,限制其自由的刑罚,一般适用于犯罪的官员和缘坐的家属。 程 关于工作标准,额度的法律,是秦朝具体的法律形式之一。如《工人程》:关于官营手工业工人工作的标准和额度的法规。 参夷之诛 秦朝时期的一种株连亲属的刑罚,即夷三族,就是对犯罪者本人和与其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三族亲属一并连坐处死,"三族"一说是是父母、兄弟、妻子,一说是父族、母族、妻族。 城旦舂 秦汉时期的一种劳役刑,男犯早起筑城叫做城旦,女犯舂米叫做舂。所以城旦舂就是男犯早起筑城,女犯舂米的劳役刑。 《酎金律》 汉文帝时期制定,是规定诸侯必须按照规定交纳祭祀宗庙所用黄金的法令。 春秋决狱 又称春秋经义决狱,西汉的董仲舒首先倡导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中的经义,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春秋决狱为当时的统治者所确认,历久不衰。在法律尚不完备的历史条件下,不失为审判依据的一种补充,也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但在具体实行中不免存在着主观擅断的流弊。 刺配 宋朝时的一种混合刑,是指刺面、决杖、流放、配役兼而施之的刑罚,刺配在五代后晋的时候就出现了,宋朝沿用。刺配是为了消除实行折杖法而形成的死刑和配役刑差太大的弊端,但是未达到目的。 充军 明朝创设的把犯人强制迁到边远地区去充当军士的刑罚,重于流刑。明朝的充军分六等: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清朝的充军分为附近、近边、边远、极边、烟瘴五种,故称"五军"。 厂卫 明朝时期的特务司法机关,"厂"是指东厂、西厂这些有宦官组成的特务组织,"卫"是皇帝的警卫,即锦衣卫。这些特务组织干预司法,对明朝的司法体系造成严重影响,造成冤假错案极多,削弱了明朝政府的有效统治。 朝审 清朝各部院寺长官,每年复审刑部所判案件和京师地区斩监候、绞监候案件的制度。其时间晚于秋审。其案件也分为四类,同于秋审,其处理也相同。 采生 是指割取活人的器官,元朝规定犯此罪者处凌迟,家产没收,其同居家属也要迁往远方。 赎刑 中国古代允许罪犯用铜等贵金属来赎罪。不同于"罚"。在夏朝时赎刑制度已经非常发达,在西周制定赎刑制度时还参照了夏朝的制度。 颠越不恭 商朝的罪名之一,指狂妄放肆,不遵守法纪,不恭敬国王,犯此罪者处死刑,株连子孙,也是商王盘庚在准备迁都时宣布的。 嫡长继承制 西周以至中国封建社会一直沿用的王位继承制度,即王位、爵位由正妻的长子继承,这样不至于发生争端。在确立嫡长的时候有一个原则;"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即在立妻所生的子的时候,只看他是不是长子;如果正妻无子,即没有嫡子,要立妾所生的儿子即庶子时,要看哪个子的母亲的地位比较高,而不论其是否年长。 定杀 秦朝时的一种死刑,将人溺在水中淹死,一般用于犯传染病的犯人。 盗徙封 盗徙封就是偷偷地移动田界的标志的犯罪行为;非法移动田界意味着侵犯了土地所有权,须处以赎耐的刑罚。根据《睡虎地秦墓竹简》"盗徙封,赎耐",耐:剃掉男子的须鬓,赎耐:指本应处耐刑,但是可以用钱赎。 读鞫 秦律规定的判决以后要向当事人宣读判决的制度,读鞫以后如当事人服判,就开始执行判决。 登闻鼓 即击打朝堂外的大鼓,向皇帝或司法官鸣冤的制度,这一制度确立于西晋,一直沿用到清朝,成为我国古代的一种直诉制度。其作用是可以补救因审级限制而造成的某些弊端。 大理寺 夏朝中央司法官称为大理,至秦朝以后一般称廷尉,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并扩建其机构为大理寺作为中央审判机关。 《大中刑律统类》 唐宣宗大中年间制定的把律、令、格、式按照内容性质合编在一起的法律汇编,改变了自秦汉以来律的传统体例,开创了此类法典编纂的先河,成为五代、宋朝法典的主要形式。 盗贼重法的设立 是宋神宗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创立的对盗贼(包括劫盗、窃盗、谋反、杀人)加重处罚的法律。 盗剥桑柘 指偷偷地剥取他人的桑树和柘树的树皮的犯罪。盗剥桑柘导致枯死的桑柘树达三功者处死刑。 典卖 是指典当和买卖。典卖又叫做"活卖",是土地所有者以低于卖价的典价将土地典卖给典权人,在一定时期可以回赎的制度。自唐中叶时开始出现,到宋朝成为定制。 都察院 明朝的监察机关,由原来的御史台更名而来,职权仍然是监察,也参加重大案件的审判,且对刑部和大理寺进行监督。 大审 明朝皇帝派司礼太监会同三法司长官在大理寺审录囚徒的制度。开始于明宪宗成化十七年,此后每五年一次大审。 《大清律例》 清朝历经顺治、康熙、雍正、乾隆四朝,制定而成的清朝的基本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封建法典,共四十七卷、七篇,四百三十六条,附例一千零四十二条。 《大清会典》 是清代仿照《大明会典》编定的基本行政法典,规定了清朝文武衙门的设立、职权和活动原则。其编定开始于康熙二十三年,最后完成是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其间经历了五朝,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所以又叫做五朝会典。 独子兼祧 意思是一个儿子同时继承两门的继嗣和财产。《大清律》规定独子兼祧的条件是1)被兼祧的必须是同父的亲兄弟,2)两方都表示同意,3)族人向官府出具保证书。 《大清现行刑律》 是沈家本等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1910年5月15日颁布实行,共30篇。主要内容有:取消旧律目区分刑事、民事;改变刑罚制度,改革以后的刑罚由罚金、徒、流、遣、死五种,是一种过度性的刑罚体系;删除过时的条文,增加新条文。《大清现行刑律》没有完全脱离《大清律例》,因为它仍然维护礼教纲常,刑律中仍包括民事、诉讼等内容,仍是诸法合体。 《大清新刑律》 在沈家本的主持下由日本的法学家冈田朝太郎等起草的中国第一部新式的刑法,1911年颁布,共两编,53章,411条,还有5条暂行章程。采用了新式的刑法原则;确立新式的刑罚制度;规定新式罪名;但是在暂行章程仍然表现了维护封建的礼教纲常的思想。是旧中国起草和颁布的第一部刑法典。 《大清民律草案》 1911年10月完成,共5编36章,5编是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前三编是日本法学家志田钾太郎和松冈义正参照德国法律制定的,后两编是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的,仍沿袭了中国传统法律规定。这是近代中国起草的第一部民法典,具有创新的意义,但由于清政府很快被推翻,这部法典并未实行。 傅别 就是关于借贷方面的契约。形式也是在竹简上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借贷双方各执一半。竹简中的文字是半文。傅别平时是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一旦发生纠纷又是诉讼的证据。 法经 战国时期魏国的李悝总结各诸侯国立法经验,所制定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性质的法典,主要篇目有《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法经》不仅奠定了魏国的法律制度的基础,而且对后世的封建立法有相当的影响。 法律答问 秦国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官府作出的以问答的形式对法律所作出的解释,与"律"具有同等的效力,秦的法律答问开创了唐朝律疏的先河,对后世产生了很大影响。 乏徭 秦朝的罪名之一,是指没有服足徭役,具体讲是指在赴徭途中或到了服徭役的地点后逃跑。乏徭处笞刑。 非公室告 是指家庭成员互相侵犯的案件,如子女偷盗父母的东西,父母擅杀、刑(处刑)、髡(将犯人头发剃光)其子女或奴隶,对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这样规定的目的是维护家长的特权。 腹诽 汉朝罪名之一,是指语无微词而心有异议,即表面上没说什么,但心里有不同的意见。腹诽处死刑。这一罪名的确立使得对言论的钳制更加严重了。 翻异别勘 宋朝设立的当犯人不服判决临刑称冤的时候,改由另一个司法机关重审的制度。翻异:当事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当事人翻异以后,司法机关必须重新审理,重新审理叫做别勘。这一制度的实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冤假错案,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也体现了宋朝统治者的慎刑精神。 《风宪宏纲》 是元仁宗时期制定的关于纲纪、吏治的法典。 发遣 清朝创设的一种刑罚,仅次与死刑,即发往边疆地区为驻防官兵充当奴隶的刑罚,这种刑罚,一经发遣,除非有皇帝的命令,终身不得开脱。 《甘誓》 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的时候在"甘"这个地方发布的战争动员令。其宣布了有扈氏的罪行,即威侮五刑,怠弃三正。并要求将士奋勇杀敌。 《官刑》 商朝的《官刑》是指商朝惩办犯罪官吏的专门法律,主要内容是:三风十愆,也就是巫风、淫风、乱风中的十种罪过。 故实 西周的审判成例,即判例。古书云:"赋事行刑,必问于遗训而资于故实。" 鬼薪白粲 秦汉时期的一种劳役刑,即男犯为宗庙打柴,女犯择米的劳役刑。 公室告 是起诉社会成员互相侵犯的行为,另外告子不孝的行为,也属于公室告,凡是公室告,官府予以受理。 官当 用官职折抵刑罚。魏律和晋律规定的杂抵罪是官当的源头,北魏律规定了官当的内容,但无官当这一概念,直到南陈才出现官当的概念。官当一直沿用到宋朝,以后就不再用这一原则。 国库制度 是太平天国基本的经济制度,创始于金田起义,在《天朝田亩制度》中得到确认,规定凡是参加起义的人必须把个人财产和战争中缴获的财物交给圣库,从天王到士兵都不领奉银。圣库制度对于保证太平天国的军需,防止士兵的劫掠,官员的贪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到了后期由于革命队伍成分变得复杂,纪律松弛,特别是由于最高领导层带头破坏,这一制度被破坏了。 《洪范九畴》 相传是夏禹在治水的过程中,根据得到的洛书而制定的法律。洪:大;范:法;九:九篇;畴:重。所以《洪范九畴》就是大法九篇。 醢 商朝的酷刑之一,是把罪犯捣成肉酱。 圜土之制 西周的刑罚之一,是把犯人囚禁到圜土内去做苦役。 圜土 夏朝设圜土专门用以关押罪犯,商朝沿用夏制。西周时期在夏商的基础上,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圜土制度。对于已造成危害后果,但尚未达到处以五刑的犯罪人,将其囚于圜土之中,强制其服劳役。期满能悔过者释放回家。 和离 唐朝的离婚制度之一,即夫妻双方自愿离婚; 换刑制度 清朝规定的文武官员犯罪应处笞杖之刑者,可以用降级、罚俸、革职等处分来折换的制度。 皇族内阁 清政府根据《内阁官制》在1911年5月8号组织了新内阁,同时撤消了军机处和旧内阁,由总理大臣一名,协理大臣两名,各部大臣十名组成。在十三名国务大臣中,汉族占四名,满洲贵族占九名,其中皇族又占六名,所以人们把这一内阁叫做"皇族内阁"。 贿选宪法 是北洋政府时期由直系军阀,贿选总统曹锟收买国会议员而制定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该宪法与1923年10月由曹锟颁布施行,是旧中国第一部正式施行的宪法。 均台 也叫做夏台, 是夏朝中央监狱。 九刑 是周朝的刑书九篇。《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旧五刑 又叫作前五刑、奴隶制五刑。即:墨、劓、刖(西周穆王以后该为剕) 、宫、大辟。旧五刑,确立于商(也有说确立于夏),完备于西周。 具五刑 秦汉时期的将黥、劓、斩趾、断舌、杀, 这五种刑罚同施于一个犯人的特别残酷的刑罚。据《史记》记载:李斯是具五刑而死:"具斯五刑,腰斩咸阳市"。对"具五刑"后世还有其它解释:第一种解释是五刑齐施;第二种解释是特殊的死刑。 兼方 秦朝《禁兼方令》规定:不得兼方,即一个方士只能经营一种方术,兼营两种方术叫做兼方,属犯罪行为。之所以规定这种罪名是因为秦始皇很信任方士,如方士术多则不精,直接威胁到皇帝的人身安全。 《九章律》 汉朝建立以后,刘邦痛感"三章之法,不足御奸。"命萧何参照秦律,制定九章律,《九章律》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九章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典,对汉以后的法制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加役流 唐朝的减死之刑。唐代定流刑为三等,分别为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均服役一年。唐太祖曾将部分死刑该为断趾,唐太宗又将其改为"加役流","加役流"既是减死之刑,又是最重的流刑,流三千里,服役三年。 谏院 谏院的谏官也有奏弹之权,即监察之权。所以在宋朝和宋朝以后就把御史台和谏院合称"台谏"。 奸非 元朝的罪名,即奸淫,包括的范围很广:和奸,诱奸,通奸等。 枷号刑 枷号刑是强制犯人戴枷于监狱外或官府衙门前示众的刑罚。 奸党罪 是朱元璋为了防范臣下的不轨行为而定下的罪名,范围很广,主要是结党营私、排斥异己,危及皇权。对犯奸党罪者一律处斩刑,而且株连广泛。 九卿圆审 明朝时由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会同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通政史共同审理特别重大案件的制度。其审理的结果须报皇帝裁决。 寇攘奸宄 西周的罪名,是四个罪名的组合,"寇",劫取;"攘",窃取;"奸",外乱,泛指起于外部的妨碍统治秩序的犯罪;"宄",内乱,泛指起于内部的妨碍统治秩序的犯罪。对这些犯罪西周也给予很重的处罚,直至死刑。 课 是秦国具体的法律形式之一,"课"的含义是考核的标准,如《牛羊课》是对饲养牛羊的人进行考核的一种法规。 《开皇律》 开皇元年,隋文帝命大臣制定本朝新律,以《北齐律》为蓝本,制定了《开皇律》,经过开皇三年的修订颁行天下,史称《开皇律》。共12篇,500条,继承了北朝修律的积极成果,为唐律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看详 宋朝的法律形式之一,看详即审定,指中央主管官署根据法律、法令对案件审理的意见。 礼 由原始社会祭祀鬼神的习俗、礼仪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逐渐发展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西周初期,在夏商礼制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礼仪规范,其内容涉及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准则。礼在中国历史上影响很大,其作用与法不能等同,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与刑相辅为用:礼用来预防犯罪,而刑用来打击罪犯,即:"刑惩恶于已然,礼禁恶于未萌。" 《吕刑》 是西周穆王时期命令司寇吕侯,参照夏朝的赎刑制度制定的关于赎刑的法令,其规定了五刑之犯可以交纳罚金以赎罪的制度。《尚书·吕刑》:"吕命(受命于)穆王,训(参照)夏赎刑。" 六礼 西周时凡是婚姻的缔结,要先后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六道烦琐的程序才能成立,反映了西周统治者对婚姻关系的重视。西周以后各朝代基本沿用"六礼"为婚姻成立的礼仪形式要件。 隶臣妾 秦汉时期的一种劳役刑,"臣"是指男奴隶,"妾"是女奴隶,"隶":隶属。隶臣妾的意思是将罪犯没为官府的奴隶。 录囚 我国封建社会沿用的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定期查询下级司法机关已经判决的在押犯,核实犯人罪状、平凡冤假错案的审判监督制度。始于西汉,被后世所沿用。 《麟趾格》 东魏的主要立法,因为在"麟趾殿制定所以得名,《麟趾格》的意义在于确定了格这种法律形式的地位,自从《麟趾格》制定以后,"格"才取代了"科"这种从西汉就开始使用的法律形式。 《大统式》 西魏的主要法律。《大统式》的意义,在于提高了“式”这种法律形式的地位。 凌迟 一种零刀碎割致人死地的极端残酷的死刑。凌迟作为法外刑始于五代,作为法定刑始于宋代,即南宋的《庆元条法事类》。 六科给事中 明朝设立的监察机构,洪武六年,分别设立各科给事中,其职权是侍从、规谏、拾遗、补缺,稽查六部百司,所以有独立的监察权。 茆门之法 楚庄王时期所制定的法律。"茆":(音矛),茆门是宫门之一,"茆门之法"规定:大臣不能乘车进入宫门,如违反则砍断其车辕,并杀死为其驾车之人。 买休卖休 元朝的罪名之一,休,休妻。买休卖休是指妻或他人出钱让丈夫休妻。 《明大诰》 是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严刑惩治吏民犯罪的特别刑法,编定于洪武十八年到洪武二十年,共四编236条,包括《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其内容包括刑事案例、重刑法令,训导法令等,是重典治乱世的典型。 《明会典》 是明朝调整封建国家行政方面的法律规定,是在《唐六典》的基础上制定的更加完善的封建行政法典,其以六部为纲,规定了各衙门的职责。 马锡五审判方式 是抗日民主政权创立的一种将群众路线的工作方针运用于司法审判的审判方式,其具体方式是在巡回审判中贯彻群众路线,方便群众诉讼,审判公正而手续简便。由于是由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兼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创造,所以叫做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各抗日根据地得到推广,从而使人民司法工作有了进一步发展,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 女徒顾山 是汉朝时规定的适用于女犯的赎刑。女犯被判刑后,可以放其归家,每月交钱三百,雇别人上山砍柴以代替女犯应服的劳役。 偶语诗书 偶:两个人,即互相;语:讨论。偶语诗书即互相讨论诗经和书经。这个罪名旨在钳制文化。 炮烙 商朝的酷刑之一,是指在水平铜柱上涂上油,下面用炭火加热,令罪犯在其上行走,其不能忍受便跌到火中烧死。 脯 商朝的酷刑之一,是把罪犯晒成肉干。 仆区之法 楚文王时期制定的法律,"仆":隐藏;"区"(音欧):匿。"仆区之法"即处罚窝赃的法律。根据古书记载,这部法律是楚文王仿照周文王的"有亡荒阅"之法制定的。 《傍章律》 汉惠帝时期,叔孙通制定《傍章律》十八篇。其是对《九章律》的补充,主要是礼仪方面的规定,可以说是汉朝"以律定礼"的典范。 亲亲、尊尊 西周的立法思想之一,即亲近以父母为代表的亲属,尊敬以周王为代表的尊贵,西周统治者认为这样就可以维护统治秩序。 群饮 即聚众饮酒。《尚书·康诰》:"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意思是如果有人聚众饮酒,你不要让他们跑掉,将他们全部拘到京城,我要把他们全部杀死。西周统治者之所以严禁群饮,是接受了商朝因为生活奢靡沉迷享乐而招致亡国的教训。 弃市 中国封建社会使用的一种死刑,把人杀死在街市上,并陈尸于市,与国人共弃之。 迁 秦汉时期的一种刑罚措施,即把罪犯迁到边远的地区,一般是迁到巴蜀地区,适用迁刑时,罪犯的家属必须随同迁徙,具有后世流刑的性质,但比流刑要轻。在秦国时也把它作为一种行政措施,即秦国攻下一个城池后,就迁一部分居民过去,以加强对这个地区的控制。 乞鞫 秦律规定判决以后,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要求复审,叫做"乞鞫",乞鞫可以由当事人自己提出,也可以由当事人的亲属代为提出,但是必须在判决以后提出。 亲亲得相首匿 是汉朝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彼此的犯罪可以互相首谋隐匿而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的原则。这一原则确立于汉宣帝地节四年,其理论基础是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根据这一原则,子女首谋隐匿父母,妻子首谋隐匿丈夫,孙子女首谋隐匿祖父母,都不算犯罪;而父母首匿子女,丈夫首匿妻子,祖父母首匿孙子应受惩罚,但因此应处死刑的时候应通过廷尉,请皇帝裁夺。后世根据这一原则又确立了"同居有罪相为隐"的原则。 七科谪 汉武帝时期开始实行的遣送七种人到边疆地区服役的刑罚。这七种人有:罪吏,亡命(逃亡者),赘婿,贾人(有店铺的商人),有市籍者(原来是商人的人),父母有市籍者(父母原来是商人的人),大父母有市籍者。如国家有战事需要人戍边首先考虑这七种人。 禽兽行 汉朝的罪名之一,即亲属相奸的行为,或曰乱伦。后世定为内乱罪,纳入重罪十条和十恶。 七去 我国封建社会长期实行的丈夫离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七出之制最早出现于西周时期,西汉中期以后,七出成了丈夫离弃妻子的法定理由,此后历代法律皆沿用这一制度。 秋审 清朝各部院寺长官每年秋天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制度,因每年在秋天举行所以叫做秋审。经过秋审将斩监候、绞监候的案件分为四类:1)情实:即情节属实,罪名恰当;2)缓决:案情属实,所犯之罪危害性不大;3)可矜:案情属实,有可以怜悯的情节;4)留养承嗣:案情虽重大,但其父母、祖父母年老无人奉养。四类之中,除情实类在秋审后处决以外,其他三类都可免除死刑。 《钦定宪法大纲》 清末为了预备立宪而颁布的宪法性文件。共23条,内容分两部分,1)正文,正文部分规定的是君上大权;2)附录,规定了臣民权利。规定皇帝总揽立法、司法、行政、军事各项大权,而对议员和议院的权力给予限制。《钦定宪法大纲》根本未触动皇帝的权力,反而把皇帝的权力用宪法形式确定下来。附录部分主要规定臣民有当兵、纳税、服从法律的义务,另外也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但是是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外,皇帝还可以用诏令的形式予以限制。 热审 明清时期,在暑热天审理、遣散囚犯以便疏通监狱的制度。 热审 在暑热天审理处置在押犯以便疏通监狱的制度。明朝时已经出现,在清朝是顺治八年即1651年开始的,到康熙十年形成定制。每年小满后十天到立秋前一天,由刑部协同相关的官署处理。 杀越人于货 "越",抢劫;"于",取;"货",财物。"杀越于人于货"意思是将人杀死,强取人的财物。犯此罪也要处重刑。 《睡虎地秦墓竹简》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的城关睡虎地出土,又称《云梦竹简》。其内容很多,大部分是法律方面的内容,反映的是战国时期秦国的法律。虽然《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记载的内容只是秦国法律内容的一部分,但是对研究秦国的法律是非常有帮助的。 式 在秦朝时是一种法律形式,即关于官府办事细则、公文格式的法律,秦国有《封诊式》。到南北朝的西魏时的基本法律叫做《大统式》,自此"式"的法律地位有所提高。 谇 即斥责,是秦汉时期对犯有轻微罪行的人所实行的惩罚。 失期 即军事集结晚于规定的日期。秦律规定"失期法皆斩。"陈胜、吴广大泽乡起义就与这一个罪名有直接的关系。 《三互法》 即东汉制定的在选任地方长官时防止结党营私的法律。简单的说就是任官回避法。内容有三点:一、甲州之人在乙州为长官,乙州之人就不能到甲州为长官;二、女婿或女婿之父不得到其岳家或亲家所在地为长官;三、妻之父不得到女婿家所在地为长官。《三互法》的作用就是,防止"州郡相党,人情比周。" 上请 是指对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一般的司法机关无权作出最终处理,只能奏请皇帝裁夺的制度。这一制度确立于西汉,一直沿用到清朝,是我国封建社会沿用时间最长的法律制度。 事国人过律 汉朝罪名之一,即地方的诸侯王役使人民超过法律的规定。事,役使;国,封国;过,超过。 死刑奏报制度 即司法机关执行死刑必须奏报皇帝批准的制度,确立于北魏,被后世沿用。这一制度一方面体现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进一步控制,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对人命的慎重的态度。到唐朝时这一制度又有进一步的发展,执行死刑甚至要三复奏,京师地区甚至要五复奏。 司隶校尉 司隶校尉始设于汉武帝时期,其为西汉中期到西晋时期负责京师地区的监察和京师地区行政的官职。到东晋时期被废除,它的两种职权分别为御史台和扬州刺使所吸收。 十恶 严重侵犯封建专制制度和统治秩序的重大犯罪,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恶为"常赦所不原"即"十恶不赦"。十恶的内容自秦汉以后逐渐形成,《北齐律》将这些内容定为重罪十条,《开皇律》则将重罪十条改为十恶,从此,经唐至清,历代法典相沿不改。 三司推事 唐朝的三法司,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平时各司其职,遇到大案,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称三司推事。 受财枉法罪 唐朝的罪名之一,指监临主司接受当事人的财物,因而对相关案件枉法处断。唐律对受财财枉罪采取计赃量刑的处罚方法,受赃达到十五匹者,处以绞刑。 《宋刑统》 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是宋朝的基本法典,于宋太祖建隆四年颁行,在体例上仿照唐末五代以来的刑律统类,共30卷,12篇,213门,502条。《宋刑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申明 宋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指朝廷主管官署对法律和法令的解释,如对刑统的解释叫做"申明刑统"。 试判假手 是指司法官在律义断案考试中选用他人代考的犯罪,宋朝规定试判假手者处杖刑并除名。宋建隆三年公元962年,宋太祖命令各道的司法官必须参加律义、断案的考试。 审刑院 宋太祖建隆年间设立在宫中的由皇帝直接控制的刑事案件的最高审核机构,又叫做宫中审刑院,实际上是对刑部、大理寺职权的侵夺,所以在宋神宗年间取消审刑院。 收继婚制 即未婚的男子可以收娶本家族的寡妇为妻的制度。中国历史上匈奴,女真,蒙古等民族都曾实行这一制度。元初实行这一制度,后来对这一制度有所限制,不允许汉人实行收继婚,蒙古族也有诸多限制。 申明亭 明朝时各乡张贴榜文,申明教化的亭子,最先设立于洪武五年,(1372)年;其职责是调处民事纠纷,它虽然不是正式的司法机构,但带有地方基层司法组织的性质。 十九信条 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武昌起义爆发后,清政府为挽救败局而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所以在内容上做出了较大让步,使得立宪体制与英国君主立宪制有些相似,但是十九信条没有能够挽救清政府的腐败统治。 《汤誓》 商汤讨伐夏桀前向商军将士发布的军令,首先宣布夏桀的罪状,然后要求他们奋力征讨夏桀,听从商王命令者有赏,不从命令者予以惩罚。 《汤刑》 以汤命名的商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汤刑并非"汤"所制定,而是殷后人为纪念先祖以其名命之。《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制定以后多次修订。比较明确的有两次:一次是商王盘庚迁都时修订;另一次是商王祖甲二十四年,进行了一次全面的修订,这时正是商朝社会秩序动乱时期。 廷行事 秦朝时期司法机关判例,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与其他法律形式具有同等效力。类似于西周的"故事"和汉朝的"决事比"。 廷尉 是秦最高司法审判机关,秦统一全国以后,廷尉成为中央九卿之一。它只要负责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和地方上诉案件以及全国的疑难案件。但是重大案件需要皇帝裁决,才能定案。 通行饮食 汉朝的罪名之一,是指为造反者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的犯罪。 《唐六典》 是唐玄宗时期编定的一部具有行政法典性质的官修政书。采取以官统典的体例,汇集了当时关于政制、官规的各类规定。同时还记述了各官署、职位的历史演变。是中国古代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对后世产生了很大影响,明清两代的会典就是在唐六典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条法事类 南宋的主要法典形式,把敕令格式以事为类编纂成的法典,由北宋的编敕而来,其特点是内容集中便于检索。南宋有《淳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等。 条贯 宋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指官府办事的程序和手续。 提点刑狱司 简称提刑司,是宋朝为加强对地方的司法监督而设在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主管长官是提点刑狱公事。管理所辖州府的司法审判事务。 廷杖 即皇帝命人在朝廷之上杖责大臣的刑罚。廷杖在隋朝就有,只是偶尔实行,到明朝形成制度,是君主专制制度走向极端的表现。 《天朝田亩制度》 天平天国前期颁布的革命纲领。根据"天下人人不受私,物物归上主"的原则,规定平等平均的土地制度;描绘了农民理想社会的蓝图;另外还规定了保举制度,保升奏贬制度,天下婚姻不论财的新婚姻制度。其核心是土地制度,反映了受压迫的农民对自给自足生活的向往,但是其设想明显脱离生产力实际水平,虽以法典形式公布,但未能有效实施。 天坛宪草 1913年10月由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国会三读通过《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由于在天坛祈年殿起草,故又叫做"天坛宪草";又由于是民国二年通过的,所以也有人将其称为"民二宪草"。共十一章,一百一十三条。主要内容有:继续规定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制、扩大国会的权力。总体上讲反映了资产阶级限制袁世凯权力的意图,所以受到袁的阻碍,而未能颁布。 五虐之刑 在中国古代部落联盟时期,生活在长江流域的苗民基于其独特的生活习性,创造了在脸上刺字、割鼻、割耳以及破坏生殖器的残酷刑罚,被称为五虐之刑。五虐之刑后来被中原文明接受,并在此基础上发展为奴隶制五刑。 五过之疵 所谓五过之疵,即审判官在按五等过失免人之罪时所出现的五种弊病: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五过实际上是宽宥五罚的原则,审判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守,如不遵守,按照《尚书》的记载要与其所开脱的罪犯同样论处。《尚书·吕刑》"五刑之疑有赦,赦从罚,五罚之疑有赦,赦从过。" 五听 西周时期在审讯中要求法官在注意分析当事人的表情,通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五种方法来取得真实的口供,凭借五听取得的口供,并利用其他证据,有利于司法官掌握较为客观的案情,作出公正的裁判。 伪造宝钞 元朝的罪名之一,即伪造纸币,违者处死刑。 文字狱 封建王朝从大臣或文人的奏章、书札、著作、诗文中摘录词句、断章取义,并根据这些罗织罪名而造成的冤狱,明清两代都曾大兴文字狱。 五五宪草 是南京国民政府在1936年5月5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简称,因为在5月5日公布而得名,五五宪草公布以后,因为时局的变化而未能付诸议决。 《五四指示》 中共中央于1946年5月4日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因为这个指示是在5月4日颁布的,故简称《五四指示》,五四指示适时的将减租减息的政策转变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土地改革政策,从而揭开了土地改革运动的序幕。 无籍入宫殿门 是指在簿籍中没有记载该人的名字而进入宫殿门。汉朝规定无籍而擅入宫门者罚为城旦;无籍而擅入殿门者弃市。 习惯法 从原始的习俗、惯例改造而成的法,它同原始习俗、惯例不同点在于:(1)体现的意志不同。(2)保证实施的条件不同。 枭首 中国封建社会使用的一种严酷的死刑,即将人杀死,把人头砍下挂在高杆之上。 挟书 秦朝的罪名之一,即拥有书籍。挟书处徒刑。秦朝有《挟书令》,规定:老百姓必须把诗、书、百家语交到官府去焚毁,如三十天内不交到官府,要"黥以为城旦"。 新律 又称魏律,是魏明帝时期命大臣参照汉律修订而成,共十八篇,在体例和内容上对汉律都有所发展。是三国时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并成为晋律的直接渊源。 宣政院 是元朝初期设立的掌理全国佛教事务、西藏地区政教事务和僧侣诉讼案件审判的机构,以国师为最高首领,其官员是僧俗并用。后由于其妨碍中央集权,取消了其审判权。 训政时期约法 是南京国民政府于1931年6月1日公布的适用于所谓的"训政时期"的宪法性法律,其主要内容有:规定实行国民党专政、蒋介石独裁的政治制度,规定虚伪的人民的基本权利等。是国民党统治时期实施时间最长的宪法性法律。 《禹刑》 夏朝刑法的总称,因有乱政而作,据《左传》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彝 商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指常法;在西周时周公告诫康叔,在统治商朝遗民时应注意什么问题时说"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所以"彝"就是指常法。 劓殄 商朝的死刑之一,劓就是割,殄是灭绝,所以劓殄就是割绝,就是把罪犯和其后代都杀死,类似于后世的族诛。也有人把劓殄解释为宫刑。 羑里 指商朝的中央监狱,相传商纣王曾把周文王西伯昌囚禁在这里,所以商朝的中央监狱又被称为羑里。 夷蒐之法 春秋时期晋国的执政赵盾所作,因为在"夷"这个地方阅兵时所作,所以叫做"夷蒐之法",该法的内容非常全面,涉及刑事、行政、礼仪、军事、司法等。 以古非今 秦朝规定的罪名之一,即以古代的事例非议今天的朝政。秦朝规定"以古非今者族。" 约法三章 公元前206年刘邦入咸阳以后,宣布废除秦朝的苛刑,与关中百姓"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约法三章"在天下未定、民心未附的历史条件下具有重大政治意义。 义绝 唐律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指夫妻任何一方如果对另一方的亲属有殴打、杀伤行为、强奸行为,或妻欲杀夫的行为,婚姻关系必须解除。依《户婚律》规定,妻子没有义绝而夫出之者,徒一年半,双方有义绝行为而不解除婚姻关系者,徒一年。 御史台 中国封建各朝代的监察机关,设立于东汉,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发展为独立的中央机构,此后各朝沿用,其职权是对中央、地方的各级司法机关和官吏进行监督。 《元典章》 其全称《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它是元朝的地方官署编订的,汇集了元世祖中统元年(公元1260年)--元仁宗延佑七年(公元1320年)的政治、经济、军事、司法等各方面的圣旨和条化,史料价值很高,且其按照六部分门别类的体例对明律的制定产生了直接的影响,所以在中国法制史上有重要的地位。 袁记约法 是人们对袁世凯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的鄙称,该约法于1914年5月1日公布施行,其主要内容有:取消责任内阁制,取消国会制,限制人民的权利。其实质是确认袁世凯的独裁统治。 暂遇奸宄 商朝的罪名,是四个罪名的组合,即:诈欺、奸邪、外乱、内乱。 坐嘉石 西周的刑罚之一,类似后世的拘役,即让罪过较轻的犯人在官府门外的石头上站立,看着嘉石上的文字去反省,反省以后服劳役,服劳役的期限长短不一,期间届满由家乡的人保释。 贼、藏、盗、奸 西周的罪名,是四个罪名的组合。贼:破坏秩序;藏:窝藏;盗:窃人财物;奸:从外部破坏秩序。《左传》文公十八年记载:(周公)"作《誓命》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意思是:毁弃礼的规则为贼,得贼的赃物并窝藏其人为藏,窃人财货为盗,窃国宝物为奸。 质剂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剂写在竹简上,将之分为两分,买卖双方各执一,即"同而别之"。质是较长的契券,大的买卖用质,如买卖奴隶、牛马;剂是较短的契券,小的买卖用剂,如:买卖兵器或珍异。 宗祧继承 是指继承祖宗的宗族和祭祀,保证香火不断,是其它继承的先决条件。 铸刑书 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将刑书铸在鼎上,予以公布,作为国之常法,这是郑国第一次公布成文法,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竹刑 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在竹简上所著的刑书,此刑书原本私人所做,没有法律效力,后被郑国的执政驷歂采用,才具有法律效力,竹刑便于携带,流传,是新兴地主阶级法律改革的又一成果,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 铸刑鼎 春秋时,晋国赵鞅、荀寅将范宣子所制定的刑书,铸在铁鼎之上,公布于众,这是晋国公布成文法的开端,曾受到孔子的批评。 赀 秦汉时期实行一种财产刑,适用范围很广泛,内容是强迫犯人向官府交纳一定的钱、物或为官府服一定时期的劳役。《睡虎地秦墓竹简》中记载的种类有:赀甲,赀盾,赀劳役,赀戍。 张杜律 是张斐、杜预对西晋《泰始律》所做的解释,他们对很多法律条文和法律概念作出科学而又明确的解释,张杜律曾经晋武帝批准后诏颁天下,与晋泰始律有同等法律效力。 重罪十条 北齐律将秦汉以来维护封建专制和礼教而规定的各种罪名,综括为重罪十条,对重罪十条不适用八议和和赎刑。重罪十条是指: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准五服以制罪 最先确立于西晋泰始律。五服原来是中国古代以丧服标志亲属的亲等的制度,在西晋以前用来确定人们在继承、赡养方面的权利义务,自从西晋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以后,又成为处理亲属相犯的案件的刑法原则。按照这一原则,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刑越轻;以卑犯尊,处刑越重。服制如果较远,以尊犯卑,处刑相对较重;以卑犯尊,处刑相对变轻。此原则一直沿用到清朝。 重法地 宋仁宗嘉祐年间开始划分的对盗贼等犯罪从重判刑的地区,在这一时期划分的地区范围比较小,仅限于京城开封诸县,以后扩大到开封周围的几个州,到宋神宗时发展到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几个路。 折杖法 宋太祖在建隆四年设立的减缓刑罚的措施,即将流赎杖笞这四种刑罚折成杖刑以便减轻刑罚。其作用是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折杖法有严格的适用范围,除死罪不适用以外,还有反逆罪强盗罪等严重的犯罪也不适用。 咨议局 是清政府1908年开始在各省设立的用以点缀民主的咨询机构,其议长、议员由选举产生,但有非常严格的条件,其宗旨是"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其权限是讨论本省"应兴应革事件",表面上看来象是地方议会,但实际上受地方督抚的严密控制。 资政院 清政府于1910年在中央设立的点缀民主的承旨办事机构。资政院由总裁、副总裁、钦选议员、民选议员组成,其宗旨是"取决公论,预立上下议院基础"。其职权是议决国家的预算、决算、税收、公债、法律,但必须"请旨裁夺"。 《资政新篇》 是1859年制定的太平天国后期的革命纲领,其中心思想是革故鼎新,废除陈规陋习,依照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建立使中国富强的政治法律制度。这些法制方针和经济政策,对太平天国来说是脱离实际的空想,但它体现出来的思想在促进近代中国近代化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辛亥革命胜利以后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具有宪法性内容的国家权力机构组织法,公布于1911年12月3号,由各省都督府会议制定,并全体签名公布,曾进行过两次修改,规定了三权分立的政权体制、总统制的共和政体形式。他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辛亥革命的胜利,为以后制定的《临时约法》奠定了基础。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派同袁世凯议和以后,孙中山即将辞去临时大总统的时候颁布的宪法性文件,规定了责任内阁的政体形式,确定了国家的民主共和国性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肯了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宣布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诞生和封建君主专制主义制度的灭亡,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确立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的各项原则制度,代表了中国社会发展的趋势,是一部进步的、革命的、民主的宪法性法律。 《暂行新刑律》 是指北洋政府将《大清新刑律》加以删修而成的刑律。其修改主要有:删除了侵犯皇室罪一章,删除伪造或毁弃"制书","御玺"罪,窃取或强取或毁坏"御物"罪等七条,以及《暂行章程》五条,将"帝国"改为"中华民国",将"臣民"改为"人民"等等。此外无实质性变化。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是1931年11月由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最主要的根本法和纲领性文件。也是我国历史上以确保人民当家作主为目的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主要规定了工农民主政权的性质和基本政治制度,工农民主政权的基本任务,以及工农兵的基本权利。是一部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法律文献。 《中国土地法大纲》 1947年10月由中共中央颁布,其规定彻底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以及保护民主工商业等内容。该《土地法大纲》的颁布统一了土地改革的基本原则,纠正了五四指示的缺点和错误,确立了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制度的原则,推动了土地改革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建国后土地改革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