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级的食物:商洛市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暂行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5 01:50:01

商洛市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耕地破坏程度的鉴定工作,规范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程序,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耕地中包括宽度小于1.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破坏是指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取土、采石、采矿、建窑、建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或擅自开发土地造成耕作层毁坏的行为。
      第四条 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是指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农业、水务、环保等方面具有中级职称以上技术人员组成耕地破坏程度鉴定专家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行业规范及标准,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别和判断,作出技术鉴定结论。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耕地破坏程度鉴定专家库,每次鉴定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1人,采取随机抽取或者指派方式进行。
第六条 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相关技术操作规范;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鉴定申请人、被鉴定人宴请或收受现金、有价证券、物品。
      第七条 鉴定组进行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活动,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公平,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需要对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的,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
      (二)确定鉴定人员,组成专家鉴定组;
      (三)调查勘界;
      (四)专家论证形成鉴定结论;
      (五)出具鉴定文书;
      (六)有需要终止情形的,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予以终止。
      第九条 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
      第十条 鉴定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鉴定申请人、被鉴定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鉴定组或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或结论。
      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鉴定申请,应当对申请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鉴定业务范围,申请鉴定事项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申请,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以文书形式通知鉴定申请人、被鉴定人。
      第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鉴定申请决定受理的,应与鉴定申请人签订鉴定协议书。
      第十三条 鉴定组成员或者其近亲属与鉴定申请人、被鉴定人、申请的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回避。鉴定申请人对是否实行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申请。
      第十四条 鉴定人和鉴定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严格规范鉴定材料的接收、传递、检验、保存和处置行为,不得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
未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鉴定组成员不得向其他人员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鉴定组应当在鉴定协议签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事项。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由鉴定组负责人说明事由,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对完成鉴定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六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照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有关耕地破坏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国土资源、农业、水务、环保和司法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有关耕地保护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未明确规定的,可以采用市国土资源、农业、水务、环保主管部门已经制定并实施的有关耕地保护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 构成下列条件之一的,按耕地破坏认定:
      (一)在耕地上硬化和建设建筑物或构筑物,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
      (二)因人为挖损、塌陷、压占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
      (三)在耕地上挖砂、取土、采石、采矿、堆放固体废弃物或其他物料,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
      (四)因人为因素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
      (五)在耕地耕作层人为抛洒有害物品,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
      (六)除上述情况以外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其它形式。
      第十八条 耕地破坏程度分为轻度、中度、重度三个等级。
      (一)构成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耕地轻度破坏:
      1、在耕地上硬化和建设建筑物或构筑物,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实际面积占其占地面积20%以下(含20%)的;
      2、在耕地上挖砂、取土、采石、采矿、剥离耕作层等,造成耕地耕作层破坏10公分以下(含10公分),种植条件受破坏的;
      3、堆放固体废弃物或其他物料,造成一季农作物无法种植的;
      4、抛洒有害物品,造成一季农作物损失的。
      (二)构成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耕地中度破坏:
      1、在耕地上硬化和建设建筑物或构筑物,使耕地无法耕种的实际面积占其占地面积20%以上40%以下的(含40%);
      2、在耕地上挖砂、取土、采石、采矿、剥离耕作层等,造成耕地耕作层破坏10公分以上20公分以下(含20公分),种植条件受严重破坏的;
      3、堆放固体废弃物或其他物料,造成两季农作物无法种植的;
      4、抛洒有害物品,造成两季农作物损失的。
      (三)构成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耕地重度破坏:
      1、在耕地上硬化和建设建筑物或构筑物,使耕地无法耕种的实际面积占其占地面积超过40%以上的;
      2、在耕地上挖砂、取土、采石、采矿、剥离耕作层等,造成耕地耕作层破坏20公分以上,种植条件遭毁坏无法耕种的;
      3、堆放固体废弃物或其他物料,造成三季以上(含三季)农作物无法种植的;
      4、抛洒有害物品,造成三季以上(含三季)农作物无法种植的。
      第十九条 耕地破坏的地类、性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书面证明材料;规划为建设预留地但未经批准的按原地类确定。占用面积由有资质的勘界机构出具勘测技术报告,并经土地所有权人、被鉴定人签字认可,如被鉴定人拒签,由基层组织签字,或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签名后留置送达。
      第二十条 鉴定组经过调查、专家论证形成鉴定结论后,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有参加鉴定人员共同签名的鉴定文书。
鉴定文书包括鉴定意见书和鉴定检验报告书。
      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鉴定文书进行审定,并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鉴定申请人约定的方式向鉴定申请人送达鉴定文书。
鉴定申请人或被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鉴定文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符合规定条件的机构申请重新鉴定。
      第二十二条 在鉴定事项完成后,鉴定组将鉴定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整理立卷,交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归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洛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相关鉴定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商洛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