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猫tv蘑菇酱:王威:千万巨贪的免死理由根本站不住脚(扬子晚报 20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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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巨贪的免死理由根本站不住脚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21日14:30  扬子晚报

  作者:王威

  就人大代表提出的原北京市海淀区长周良洛为何只被判“死缓”,北京市二中院相关负责人近日解释说,周良洛受贿1600万却判死缓主要是“主动交代”和“返还赃款”两个原因(1月20日《京华时报》)。

  我国《刑法》规定,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正如法院相关负责人所说,周良洛“从涉案金额上来说确实可以判死刑。”那么,这位“千万巨贪”的两条免死理由是否能站得住脚呢?

  “主动交代”与“返还赃款”,所反映的都是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的态度,属于量刑的酌定要素。与量刑时必须遵照执行的法定要素不同,量刑的酌定要素是指无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根据刑事政策和审判实践经验,在量刑时可予酌情考虑的因素。曾有媒体这样报道,周良洛一案是“发小”供出周妻受贿线索、“专案组在调查中,首先攻破了周良洛的妻子鲁小丹的心理防线,案件侦破才得以顺利进行”的,由此可见,法院认定周良洛“主动交代”是有些勉强。我们还应当注意到,在周良洛家“最后搜出来的钱有2000多万”,除去他的受贿数额,还有数百万元的“溢余款”,这未免让人生疑。周良洛如果真的是“主动交代”,这笔数目不菲的家产的来源似乎也是应该说清楚的。

  再说周良洛被从轻发判的第二个原因“返还全部赃款”吧。由于钱来得太容易了,贪官们花起来是格外“潇洒”、也绝不会心疼的。原沈阳市市长慕绥新的一身“行头”,就值数万元。最近重庆出了个“时尚贪官”,就是该市原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干部丁萌,他嗜好购买奢侈服饰、紫砂壶茶具。1000元以下皮鞋,他看都不会看,检察官从他家里搜出的名牌皮鞋有200余双;万元以下西服,他不会买,他家里100余件衣服,几乎全部是国际顶尖品牌。难道这个把“海淀区一半以上的土地”廉价出卖的周良洛,偏偏却像守财奴葛郎台那样,守着受贿赃款舍不得花,专等司法机关来“全部”追缴吗?

  退一步说,即使周良洛确实做到了这两点,就可以拿到“免死金牌”吗?不得不承认,司法实践中,“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赃款已大部分追缴”等等因素,往往都能变成贪官免死的法宝,这自然引起了公众的疑虑,因为这几点要做到实在是太容易了,根本不足以成为“立功”表现。去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纵深推进司法改革10项任务”。最高院表示,将规范自由裁量权,把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在备受关注的死刑裁判标准统一的问题上,最高院表示“将逐步统一”。我们期望,统一死刑标准要先从贪官开始——“按律当斩”的巨贪为何免死,起码“主动交代”和“返还赃款”无法令人信服。

http://news.sina.com.cn/pl/2009-01-21/143017090489.shtml 千万贪官判死缓背后有没有潜规则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22日11:05  中国江西网

  作者:杨涛

  就人大代表提出的原海淀区长周良洛为何只被判“死缓”,北京市二中院相关负责人近日解释说,周良洛受贿1600万却判死缓主要是“主动交代”和“返还赃款”两个原因。(《京华时报》1月20日)

  法院对于周良洛受贿1600万却判死缓给出了两个答案,一是“主动交代”,“除去一笔20多万的受贿金额是由检察机关检举出来的,其余的1600多万都是周良洛自己交代出来的”;二是“返还赃款”, “调查人员最后搜出来的钱有2000多万,法院在判案时,先扣除了其贪污所得1600多万,这部分赃款全部上缴国库。”“此外,法院还判定没收周良洛夫妇个人财产,将剩下的钱和两套房子也全部没收了”。在我看来,“主动交代”和“返还赃款”都表明犯罪分子有悔改表现,在世界废除和限制死刑适用的今天,可以成为对周良洛判死缓的理由。但是,我们仍然有一个问题要问:没收赃款和没收周良洛的财产的这一行为有无影响到这一审判的公正性呢?

  这并不是一个无关紧要的问题。很多时候,一个看似公正的判决,其实背后受到利益关系的深刻影响。通常来说,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谁来将罚没款上交,都是上交到国库,看似问题不大,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地方司法机关经费得不到保障,或者政府为了鼓励司法机关多创收,财政于是实行“罚没款按比例返还”的“潜规则”,那一单位上交的罚没款,就给那一单位按一定比例返还充当办案经费,因此,罚没款的上交就影响到所在单位的经费保障甚至是办案人员的福利问题。所以,执行将罚没款上交的权力至关重要,公、检、法三家是争着由自己将罚没款上交到国库,以至闹得不可开交,有的地方是由政法委出面协调各方利益,制定罚没款返还的比例。

  正因为罚没款的没收涉及到所在单位和办案人员个人的利益,所以,许多法院和法官在争取自身享有上交罚没款上交的权力同时,不断地与被告人进行妥协与利诱。如果被告人退赃比较多或者上交罚金比较多,那么就能享受刑期更短甚至是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的优惠;如果被告人“爱财如命”坚决不退赃或者家里一贫如洗,那么等待他们的将是“牢底坐穿”。

  对于没收周良洛的赃款和财产有无影响到对他审判的公正性,必须从两方面来看待,一是没收赃款和没收财产是否是由法院来实施的。没收赃款交上交是由谁实施我们不得而知,但没收财产这肯定是由法院实施的;二是就在法院上交赃款与财产时,是否有“赃款按比例返还” 的“潜规则”,法院的经费保障与其罚没款挂钩。如果没有“赃款按比例返还”的“潜规则”,那么法院对周良洛的赃款和财产的没收就不会产生利益关系影响判决公正的情形,如果有这一“潜规则”,我们就得对这一判决的公正性打上个问号。

  在许多地方司法机关的经费不能得到充足保障的今天,在罚没款的利益关系仍然会影响司法公正的今天,我建议,对罪犯的罚没款的上交,不能由法院来执行,而应当由法院判决后交由中立的机关比如司法局等来执行,避免交得越多刑罚越轻的现象出现。当然,从根本上讲,就是要由中央统筹司法经费,人大加强监督,彻底消除“罚没款按比例返还”的“潜规则”。

http://news.sina.com.cn/pl/2009-01-22/11051709684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