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银开通了怎么激活:谈公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15 04:13:36
透明后再谈公正

                          ——有感沈阳宝马撞人案

  

    沈阳宝马撞人案又是一起引起几乎全国关注与讨论的个案。这再次说明中国民主进步的加快与公众力量的增长,但同时也再次从侧面暴露了中国社会存在的一些严重问题,社会公正在某些领域的严重稀缺,尤其是当权力与财富结合、二者相互寻租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普遍状态时。

    对于这件个案,如果有关方面处理不够透明、有失公平的话,举国民众将会对一般意义上的政府更加缺乏信任感,就像人们业已对哈尔滨市政府有强烈的质疑一样。如此,则可悲、更可怕,因为每个人都有理由也应该提这样一个问题:难道在当今的中国,当公平遇到权力与财富时,就会变得如此不堪一击??!!因为拥有权力与财富的人毕竟是少数,还因为即使是权力与财富者也会担心公平遇到更有权力与财富者时的不公平。

    就像一位参与该案采访的记者说的那样,事实已不重要,甚至案件中的主角苏秀文是否是在故意杀人也不重要,因为公众对案件本身的质疑早已转移为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因为从目前传达出来的事实看,案件的一审程序存在诸多问题。更可怕的是,对案件本身,甚至连受害的当事人都不愿或是不能多说,见证人更是竭力躲开公众的询问。这种古怪的事实本身难道不足以让公众对业已初步定性的案件抱以强烈的质疑吗?!

    公众并非都是因仇富而慷慨激昂,并非都是因有了富人的参与而对一起普通交通事故横加干预。因为,即使让我们用上战天斗地的北大荒精神来做个足够大胆的假设,即事件事实本身一如一审判决所宣示的一般不二的话,难道我们就能够平静得不言不语吗?不会!!因为若果真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那为何不将案情大白于天下,让大家看个清楚明白?为何哈尔滨的一个本似普通的事件却只能由沈阳媒体披露?为何会有政府干预媒体的“压稿”之举?为何会有当事主管机关的三缄其口?为何会有哈市政府上下甚至黑龙江省上下的“积极”参与?为何、、、、

    对司法公正的审视是舆论之本职,更是公众之权利。只有这样,我们这个社会才会在脆弱的信任里培育信任,才会在需要公正的公正里培育公正。因为每个人都不会希望自己身边阙失信任、阙失公正,即便苏秀文们也会如是。


 谈公正性的政府

发表时间:2008-05-19 21:43:00 阅读次数:167 所属分类:法理浅见
      我们一直在提建设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的观点(这里的政府作广义上来说的),我以为,仅仅停留在这样的认识上,还是很肤浅的,是很不够的。最根本的,我们要建设的是公正的政府。政府没有公正性,那么,什么服务呀,什么法治呀,都统统是骗人的东西了。服务和法治,不过是毛,公正才是皮,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服务必须是公正的。现代化的社会,已经须臾离不开政府,需要政府提供大量的公共服务。由于服务内容的广泛性,服务对象的众多性,因此,尤其要重视服务的公正性。比如在市场经济建设刚刚起步的时候,为了搞活经济,激励人们的创业热情,促进经济的腾飞,适当地拉开收入差距,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并依法保护这些人的合法财产,是完全需要的,也是十分公正的。改革开放初期,安徽出了个“傻子瓜子”问题,这个人靠炒瓜子富裕起来了,赚了一百万,有的人主张查他一下。小平同志明确指示禁止这样做,一动就会使人产生党的富民政策改变了。(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8、119页)正是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党和政府提出了第一次分配注重效率的原则。遵循这样的原则,政府为民营企业、个私企业提供了与公有制企业相同的公正的待遇,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社会财富的大量出现,贫富差距的不断拉大,政府服务的公正性表现形式必然也要及时加以改变。于是,党的十七大报告正确改变了原先的财富分配的原则,指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改革是人民群众的伟大事业,改革的成果必须由广大劳动者享受,这是再公正不过的事情了。《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引起了一些争议。尽管某些条款可能有待在实践中完善,但保护劳动者、让他们享受更多的改革成果立法的意图,是千真万确,来不得半点置疑。改革开放已经三十年了,在人民群众的推动下,我们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倘若政府依然过多地考虑少数先富裕起来的人的利益,过少地考虑改革开放主体的利益,那才是极为不公正的政府了,是与党和政府的为人民服务、以人为本的宗旨彻底相违背的。
     法治当然也必须是公正的。法治的公正性首先表现在法律的制定上,这是政府公正性的基础。尽管从理论上讲,国家的立法机关是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来制定维护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但是,将理论落实到立法的行动上,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因此,任何法律的制定,都要坚决反对和杜绝出于局部利益考虑的“部门立法”现象,从国家的整体的、长远的利益出发,来出台良善的法律。如果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有这样那样的瑕疵,那么,法治的公正性也就必然受到一定程度的损伤。立法质量不高,本身就是政府不公正性的某种表现,更重要的是,执行这样的法律的政府行为,也就跟着没有公正性可言了。马克思曾经说过:“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末大公无私的判决还能有什么意义呢?法官只能够丝毫不苟地表述法律的自私自利,只能够无条件地执行它。在这种情形下,公正是判决的形式,但不是它的内容。内容早被法律所规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78页)只有政府严格执行反映了人民意志的正义的法律,法治的公正性才能真正成为现实。因此,法治与公正性在应然的理论上说应当是一致的,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但在这个一致性在实然的操作过程中,并非是自然而然的,而是必须以政府的公正性为前提条件的。没有政府的完美的公正立法和严格执法,法治是无法成为现实的,存在的只能是虚假的法治。
     我在前天写的一篇博文中,提出了政府的本质是解决社会不公问题。很显然,要做到这一点,政府首先必须是公正的。政府本身不公正,怎么能够去解决社会不公正的问题呢。但是政府的公正服务从来是不可能抽象存在的,必然要体现在每一个公务员在处理每一件公务的活动中。国家公务员的职务行为,不能秉承公正的意愿,私心杂念作祟,个人主义恶性膨胀,只想以权谋私,那么,要实现政府的公正性也就根本不可能了。因此,如同干成其他任何事业,人是决定的因素一样,国家公务员的素质,是建设公正性政府的内在根据和必要的条件。说是内在根据,主要是相对于监督制度来说的。要做到公务活动的公正性,外部的权力制约当然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最主要的、解决根本问题的,还是一个人的素质。没有好的素质,要有公正的国家公务员是不可能的。说是必要条件,是因为任何公务活动的公正性,是建立在国家公务员的公正品质基础上的。缺失这个基础,公务活动的公正性是很难出现的,无论在口头上是如何表白公正性,人们是不难发现这样的假象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建设公正性的政府,也就是要建设一支公正性的国家公务员队伍。
     公正是整个人类社会追求的崇高价值,更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奋斗目标。政府作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机构,自然必须将实现和维护社会公正作为自己的根本目的。而要做到这一点,不辜负人民大众的重托,自身的公正性建设是十分关键性的任务。惟有公正的政府,才有公正的法治,才有公正的服务,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价值取向大家谈:如何理解公正、包容、责任和诚信

2011-11-26 13:40   来源:新民晚报   新民网编辑:黄隽洁

  【新民晚报·推荐】九届市委十六次全会提出,要结合上海历史文化积淀和现阶段发展实际,积极倡导“公正”、“包容”、“责任”、“诚信”的价值取向。为贯彻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入领会“四大价值取向”的意义,本报评论部今(26日)起“来信来论”版上开设“价值取向大家谈”专栏,就相关话题深入探讨。

  九届市委十六次全会提出,要结合上海历史文化积淀和现阶段发展实际,积极倡导“公正”、“包容”、“诚信”、“责任”的价值取向,引起了广泛关注和巨大反响。如何理解“四大价值取向”的深刻内涵?怎样大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样的话题,值得我们深入学习、讨论。为此,本报今起开设“价值取向大家谈”专栏,就此开展讨论。今天,先期编发一组关于“公正”的稿件,作为讨论之开篇。欢迎读者来稿参与。来稿请寄“上海市威海路755号新民晚报评论部”收,邮编:200041,信封上请注明“价值取向大家谈”;亦可将稿件发邮件至“xmpl@wxjt.com.cn”,标题上也请注明“价值取向大家谈”。同时也欢迎读者和网友在新民网(www.xinmin.cn)上发帖参与讨论,从三言两语到千字文,均可。

  价值取向大家谈:

  关于公正

  维护“公正”应该从哪里起步

  传媒当以公信力主持公道

  捍卫机会平等才有前途

  以民主法治保障公平正义

  关于包容

  包容是一种智慧

  有容乃大,包容就是阵容

  包容:“阿拉”的自信和品质

  在“存异”中“求同”

  关于责任

  把“责任”分解为细小动作

  参与公共生活要有责任意识

  创造条件让公民参政议政

  青年人有责任让社会变得更好

        关于诚信

        公信力是公权力的基础

        诚信,政事之本也

        用法制呵护诚信

       “至诚者,达远”

  价值取向续谈

  公仆之心走不得偏路

  发展不能以牺牲诚信为代价

  包容是冷静客观的态度
从法官形象谈公正司法 作者: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何建中    发布时间: 2004-09-28 15:31:55






    一、法官形象公正是客观存在的

    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对法院判决并没有什么大的意见,但对某些法官所承办的具体案件倒有意见,认为某法官偏袒一方,肯定吃他了喝他了,否则会判我输!这是我们经常看到的一种现象,归根结底,对法律的不信任,具体成了公众对法官的不信任,也就是法官形象动摇了公众对司法权威的敬畏,动摇公众的法律信仰,即出现了对公正司法的信任危机,对于法的施行者依法而治的诚意表示怀疑。目前,我们谈的最多是公正司法,司法为民,而公正司法的根本要求是法官形象要公正,树立法官司法公正权威。说到此,我们就不会对人民群众不满意某一案件,某一法官,进而对法院工作不满,对法律不满这一现象表示理解。因为,人们在评论法院和评价法官时,不单是从法院整个审判工作来了解和衡量,而更多的是对某个法官的一言一行给人产生的印象来感受和评判的。人民群众正是通过耳闻目睹的对法官言行举止的切身感受,来评价法官的形象,进而体会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真正价值。因此,法官的形象直接影响着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公信力。

    二、法官形象公正的应有之义

    法官作为一个职业,就应有其职业形象,即法官公正形象。肖扬院长说得好:法官的使命在于,依照法律对产生争议的法律问题作出具有最终效力的判决,并以此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法官应该是传承公平、正义的使者;是个人良知和法律信念的代表者;是各种冲突的承受者。公正和效率是法官的生命线,对每一个法官而言,就像阳光对于每一个人那样,是生命中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法官公正形象正是当事人直接感知的司法公正。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法官自身修养及品质,以及法官在法庭审判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公正,如法庭装饰布置、法槌法袍使用、庭审言语举止、裁判文书等外在形象,这才是最为突出的内容。法官的形象公正是建立在程序公正和司法公正基础上,但又超越二者,是更高一层的司法公正,是可触摸和感知的公正。三者关系是:形象公正需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来实现,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也需要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形象公正来实现,三者缺一不可,互为有机统一体。

    三、法官形象公正的丰富内涵

    形象公正有其丰富的内涵,但根本点使让当事人可感知、可触摸。如上所述,法官要在司法活动中表现出法官中立、超然、刚直的品质,其庭审语言的运用,言谈举止,法庭装饰布置都要表现出公正、威严,使当事人看到的是威严、博学、文明、正直的法官,当事人及公众在心理上就会对司法产生公正感和信任感。

    为了解决法官作为一种职业而树立公正形象问题,即法官公正司法形象,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了诸多努力。最先制定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前年以来,开始大力倡导和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去年又开展了“回顾过去,开拓未来”教育活动和“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活动,今年又与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法官和律师相互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上述种种举措,根本目的旨在树立法官崇高的职业精神,重塑法官良好的公正形象。综合最高人民法院这些活动和规范的要旨,笔者认为,法官公正形象的内涵,可从以下几方面来要求:

   (一)要在法庭公开审理和宣判案件。这一要求,是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前提条件。这里首先规定了法庭装饰布置的威严、庄重,坚决杜绝在办公室独审独记的弊端;其次,公开审判,使当事人有话讲在法庭,有证质在法庭,有理辩在法庭,赢者堂堂正正,输者心服口服;再次,因为在公正殿堂(法庭)之上,法官要着法袍,用法槌,也体现了法官公正的外表形象。

   (二)法官的言谈举止要表现出平实中立的态度。平实中立,就是要平实文明地接人待物,禁止单方面接触当事人和代理人(律师),不与当事人及代理人“三同”(同吃、同住、同行),把好“三关”(把好“敲门关、吃请关、说情关”),保持中立性的立场。法官在公众的心目中,必须“公正平等”,虚怀若谷,文温尔雅,绝对禁止对当事人采取冷、硬、横态度。因为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当事人对案件没什么意见,由于法官的言行粗暴,才引发当事人上诉、缠诉、信访、上访,只有面对不同年龄、性别、种族、地位形形色色的当事人,平心静气地聆听他们的诉说,做到“三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去有送声)“四心”(接待热心,听诉耐心,做思想工作细心,为民排忧解难诚心),以居中裁判者的身份让每一位当事人看到公平正义在眼前实现。

    (三)法官所制作的裁判文书要彰显严谨缜密的作风。裁判文书是法官公正形象的又一外在表现形式,其裁判文书不但体现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更体现了法官的多才博学,论理有据,明辨是非,也体现了其思维敏捷,作风严谨,对办案机密“守口如瓶”。我们知道,法官拥有平息纷争、生杀予夺的大权,所以必须小心谨慎行事,不能轻率下判。首先要对所承办的案件,认真做好庭审,兼听控辩对立双方的意见,“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其次要对法律知识运用自如,举一反三,审慎明断,通过缜密的思维,把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特殊性与普遍一般性、过去与未来编织得天衣无缝;同时要表现出依法办事的卫道士精神,“连政治经济问题乃至日常的社会问题都尽量按照法律的普遍性和形式性的规则和程序使之转化为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加以调整”,决不做混淆是非的妥协。我想,一份逻辑严密,文字通畅的裁判文书,绝不会引起当事人的缠诉、不满。

   (四)法官在生活中要表现出生活的慎独自律。

    慎独自律就是廉洁自律,深居简出,谨言微行。要求人民法官在社会交往中有独立意识,与人群、社会保持一定的距离,远离掌声和鲜花,远离喧闹的人群和灯红酒绿的生活,淡泊名利,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要清正廉洁,保持正确的价值取向,不因权力、金钱、美女诱惑而影响履行职责的公正与公平。因此,我们不但要求法官在审判中自律,而且要在八小时之外自律,慎言、慎行、慎独,脱离低级趣味,以优良的形象代表法律的权威,做一个道德高尚、形象公正的法官,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重塑法官公正形象,使法律和法院的公信力大大提高。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人是按照自己的世界观来改造世界的。所以说,不能以私天下之心谈公正。只有以公天下之心才能求得公正,得到公平。

所谓理性应是出于公天下之心,还是私天下之心?

 不能以私天下之心谈民主。 

社会主义的民主就是大家做主,人民做主。以人民的整体意志为主,服从人民的整体意志。而精英们的民主呢?是自做主,私做主。违背人民的意志谋私利的民主。人民的国家,大家的国家,精蝇做不了主的时候,他就大喊没有民主。三十年的实践证明了如茅于轼等有了民主,做了主,人民就遭了秧。连公租房都不能有厕所。更有无耻的把大家共有的说成无主的,瓜分国家。 

不能以私天下之心谈改革。 

改革是个中性词,具体怎么改?是改对了,还是改错了?必须有个标准。我认为这个标准就是人民利益。改革是否符合人民的整体利益,现实利益,长远利益。

 所以说,不能以私天下之心谈论改革,以私天下之心来改革,改来改去,国家的,大家的,人民共有的,人民共同拥有与共同继承的,就都成了精蝇们私家的,私有的,个人继承的。 

不能以私天下之心谈公正。只有以公天下之心才能求得公正,得到公平。 

批孔批的是孔子的私天下而后仁。今天的人民共和时代还能照搬私天下而后仁的仁义观吗?所以就要公天下而行仁义。 

大道之行,天下为公。回视毛泽东时代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的大家庭,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人民国家就是以共同利益一致下的生产协作关系。号召人们学雷锋。毛泽东就是想要大家,人人都起来为国家负责,许多人并没做到。如此才有这三十年自私自利者祸害中国的局面。 

孔儒的仁义思想其根本就是私天下而后仁。只有坚持人民共有财产共有公用原则,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才能实现真仁义。为人民服务是大仁义,真仁义。 

今天的人民共和时代还能照搬私天下而后仁的仁义观吗?所以就要公天下而行仁义。 

所谓理性是出于公天下之心,还是私天下之心? 

既然要讲理,就要讲公理,而不能讲私理。而出于公心,才能讲公理。出于私心,只能是讲私理,歪理邪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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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帖被马乾宁于2011-02-22 22:50:02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