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银国际大厦入驻企业:论司法和谐的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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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和谐的实现方式

作者:登封市人民法院 曹学军  发布时间:2008-05-07 08:50:23


    继党的十七大之后,2007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在第十九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始终确保法院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必须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找准审判工作的着力点和切入点,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必须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致力于改善民生,维护民生,保障民生努力维护全社会的公平正义;必须更加重视基层基础建设,既从宏观上把握基层建设方向,又从微观上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实现法院工作的全面协调发展;必须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公正司法与司法为民、规范司法行为与维护司法权威等关系,统筹兼顾好各项司法工作任务。肖扬院长在这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为人民法院今后的司法审判工作指明了方向,也是司法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司法和谐的重要方式。

    一、人民法院的司法职能是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律应该是正义的化身,法官应该是实现正义的使者,这无所非议。然而,现行的法律体系能否承担起社会和谐的重载,履行法律职能的法官群体能否将社会中产生的所有矛盾和冲突都控制在社会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或者使其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得到化解,这是评价法律制度优劣的标准,也是衡量法院能否充分地发挥在社会各个层面上实现公平和正义,以达到各种利益和谐共存的社会职能的标准。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永远不可能成为一个完美无缺的体系,不可能与无限丰富的具体的生活情态一一对应,也不可能为所有的社会问题预备好现成的答案。一句话,法律不可能解决所有社会问题,永远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立法漏洞。这就决定了法治的健全过程事实上将成为一个漫长的社会过程。为了弥补成文法的局限性,国家在法律秩序中设置了一个能够对瞬息万变的社会生活作出及时回应的司法机构,使其对现有法律在社会秩序之内实现对多种变化和调整,统筹兼顾法律的稳定性和变动性。这个机构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基础职能就在于通过指挥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使成文法的僵硬变得缓和,使法律的漏洞得以补充。整个人民法院体系不是要扮演自动售货机的角色——只要从上面放入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即可从下面吐出判决文书。人民法官不是处于法律从属地位,而是在创造性地从事法律工作——当法律规定与社会生活相适应时,就严格地执行法律;当法律与社会生活脱节或者不相协调时,不是消极地等待法律的修订,拒绝裁判,而是积极地根据法律的精神和基本理念解决纠纷,从而实现司法公正。

    中国社会处于迅猛发展阶段,利益主体、利益关系日趋复杂,各种矛盾的冲突在许多方面显露出来,给人民法院的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课题,人民法院的职能决定其不能掩盖和回避已经发生了的各种矛盾,必须根据这些矛盾的不同性质和矛盾涉及的不同的利益关系,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有效的化解或者调停矛盾。既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又要维护社会的和谐和安全,以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全面构建和谐社会不是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无原则地、一味地调和矛盾、摭挡冲突,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政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正是和谐社会的真谛所在。要建立健全社会主义的法制体系,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还要充分重视和发挥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能,通过各级法院和全体法官积极的、创建性的开展工作,把法律、法治通过公正司法体现在社会生活之中,更好地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始终确保法院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党的十七大把科学发展观作为新时期党和国家的重要战略思想,这是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理论中与时俱进的纲领性建设,也是指导人民法院工作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构建和谐社会是全国广大人民群众之所盼,保障和谐社会是法院工作职责之所在。各级人民法院都应当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积极地、创造性地运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工作全局,切实坚持牢记使命,切实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坚持统筹全局,切实坚持改革创新,切实掌握好,运用好党和国家赋予的审判权力,公正司法,执法为民,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全力保障社会和谐。

    坚持牢记使命,就是要自觉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认真研究加强各项审判工作的具体措施,通过各级法院全体工作人员切实有效的工作,使法院的审判工作职能作用发挥出最佳效应。法院各机构特别是一线审判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公正、高效、文明司法,牢牢把住案件审判质量,确保所办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实现最佳统一。

    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充分运用各种法律手段,依法公正、廉洁、文明办案,努力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同时在法院内部管理上,既要从严治院,又要以人为本,要想方设法解决好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充分调动广大干警及其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坚持统筹全局,就是要站在社会大局的立场上,认真处理好打击与保护、惩治与预防、管理与服务、全局与局部、长远与目前等关系。从工作要求上,既要严格执法,又要热情服务;既要依法裁判,又要强化执行;既要重实体,又要重程序;既要严厉打击犯罪,又要全力保障人权。使每起案件都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得当。在内部管理上,既要严格履行司法权力,又要积极发挥各项职能;既要加强法官思想政治教育,又是加强各项业务培训;既要依法履行职责,又要加强监督管理。凡事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不因善小而不为,不因恶小而为之。从工作部署上,既要着眼长远做好整体规划,又要立足当前解决实际问题。

    坚持改革创新,就是要使法院工作不断造就新形势的需要,要针对司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探索改革措施,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把现代管理手段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力求在管理方法、工作机制、执法方式、理论探讨诸方面有所突破,有所创新,使法院工作更加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勇于尝试,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全面践行司法和谐,努力取得最佳实效。

    三、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找准审判工作的着力点和切入点,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

    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是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赋予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使命,是政法工作的重大政治变化,也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人民法官有效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必须坚持法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的政治方向,保障服务党在一定时期的中心任务与工作,在司法审判工作中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法院工作做得好不好,成就不大,不能单看办案数量,最终要看维护改革发展稳定,保障和服务社会主义事业大局的成效。紧紧围绕本地区政治经济建设,找准审判工作的着力点和切入点,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

    找准审判工作的着力点和切入点的前提是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具备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时代使命感,认清形势,转变观念,胸怀大局,立足本职,把对工作大局的准确把握,体现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体现在工作的各个环节上。法院的行政领导干部也要有发展的和战略的思维能力,坚持从服务社会经济大局的角度统筹谋划法院的整体工作,找准服务的切入点、着力点和结合点。做到不失位、不错位、不越位,确保法院工作的各项部署和要求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法院的全体干警要紧紧围绕大局,认真履行审判职责。通过依法审理具体的纠纷案件,惩法犯罪,促进司法和谐的实现,是人民法官的职责所系、使命所在,是服务大局的必然要求,是认真贯彻执行第十九次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地、创造性地工作,以创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切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安全健康有序运行;要大力加强涉农案件的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快速发展;要认真审理涉及国有企业和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以及重点发展领域的纠纷案件,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要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要加大对资源环境保护案件的审判力度,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法院的全体工作人员要不断提升服务和保障水平,自觉地把法院工作置于党委领导、人大监督之下。对法院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和事项,及时向党和人大请示、报告。要进一步完善案件流程管理体系,案件质量评查体系,岗位目标考核体系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体系,加强审判监督与质量效率管理,深化构筑“铁案工程”。要深入开展司法规范化建设,认真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严格规范审判、执行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努力形成规范司法行为的长效机制。要突出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和司法能力建设,增加把握全局、服务全局的能力,依法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能力,以及务实创新的能力,确保各项司法保障和服务大局工作扎实有效。

    总之,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关键要胸怀大局、立足本职工作,正确履行职务。要从大局出发,自觉地把审判工作放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之中,找准工作的着力点和切入点,在服务大局中力争有更大的作为,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四、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人民法院的工作内容与构建和谐社会密切关系,构建和谐是法院的重要职责。在党的十七大精神鼓舞下,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期望值越来越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将会更多地面对各种矛盾和社会焦点。法院工作作用于社会平衡的主要工作内容,仍然是对各类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一般说,一个案件最终审理的结果总是一方赢一方输,赢的一方肯定满意,输的一方就可能不满意,“胜败皆服”确实是司法审判工作的最高境界,但要使人民法院审理的每一起案都达到胜败皆服的社会效果,又似乎很难,但宋鱼水同志就做得十分完满,证明并不是永远不可企及的工作目标,人民法院的职责决定其应当追求这种目标。因为真能如此,则各类上访、信访、申诉就将大量减少,社会运作机制将更加平稳,确实能为和谐社会增添保障系数,继而,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也就更为加强和巩固。

    要做到每一起案件都让原被告甚至当事人各方满意,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难度确实很大,但起码要以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率和服判息诉率作为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工作目标,并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司法和谐的重要方式。

    要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率和服判息诉率,关键仍不外乎于内强素质和外造环境两个方面。大体上说,内强素质,就是每位法官都要切实增加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和谐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尊重法律、热爱人民、公正司法、一丝不苟地履行职责,把提高“群众满意率和服判息诉率”作为一个工作目标去努力完成。又要加强学习、认真研究、不断总结、提高审判业条水平。要通过举办岗位轮训、任前培训以及各种专业辅导培训,提高法官职业水准,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外造环境,就是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司法氛围:即整个社会都有责任和义务为法院以及法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使任何人都不能以自己的身份、职务、地位或者社会关系去影响或设置障碍干扰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司法职能和人民法官正确履行审判职责,都不得谋求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殊权利。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人民法院实现司法公正的首要前题,没有这一点,让人民群众满意就无从谈起,“司法公正”也只能是一句口号式的空话。同时,法官本人也应当自觉地与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亲情、友情保持适当的距离,以确保肩上的天平不向任何一方倾斜。

    五、更加重视基层基础建设,既从宏观上把握基层建设的方向,又从微观上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实现法院工作的全面协调发展。

    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归根结底要落实到基层。近年来全国法院开展了许多重大活动,包括“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司法公正树形象”教育活动,“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活动,清理超审限、实践司法为民,解决老百姓告状难和涉诉信访等等。说到底,还是要从根子上入手,切实提高以一审判决为重心的司法水平。抓住了基层人民法院建设不放松,切实提高以一审判决为重心的司法水平。抓住了基层人民法院建设不放松,就抓住了“司法和谐”的根本所在,困绕法院工作的许多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党的十七大之后,我国社会将处于一个新的转型加速期,以利益关系为重要纽带的新型人际关系和以法治为特征的崭新的社会治理模式逐步完善。这种新型人际关系和社会治理模式会与传统的社会运行惯性发生许多摩擦,需要人们逐步加深认识理解,最终适应之。在广大基层,由于直接面对的广大群众受文化水平,认识水平的限制,接受和适应新生事物的能力有限,还不能够一下子建立起对诉讼行为的正确认识,有时候对打官司的结果可能会寄予过高的期望,或者对打官司的认识产生偏差,难以用平和的心态来对待法院的处理结果。这样,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能否努力提高审判水平,能否切实改进司法作风,让当事人打得起官司的同时也让人们打得懂官司,这将决定他们能否真正体会和理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根本追求,能否真正信任人民法院的工作,从而杜绝许多无谓的上访缠诉。

    在今后相当一段时期,由于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完备,在拆迁土地、劳动、医疗、商品房买卖等诸多领域将会出现许多新的矛盾,其中很大一部分会以诉讼的形式,进入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实践证明,此类矛盾中有许多带有群体性和制度性的背景,很难通过诉讼本身得以化解或者消除,但这类矛盾均有一个产生、发展和积累、激化的过程。当这些矛盾还处于萌芽状态的时候,在基层就相对容易化解。因此,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提高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努力防止矛盾激化,就成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实现方式。

基层法官在具体的司法工作实践中,在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的同时,一定要充分注重自身司法能力的提高。要增强司法能力,确保司法公正,着重于增强运用法律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司法调解的能力和判后答疑的能力,法官只有意识到自己是专业人士,想方设法和一般人们朴素的知识、朴素的情感保持一定距离,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每个公民的利益,公众也会在感受法律的人文关怀中,不断增强对法律的认同感,增强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与信任。

    基层法院及其人民法院要培养依法高效处理社会热点、焦点、难点案件的能力,这里所说的高效,是指公正裁判能迅速作出并得以尽快执行,避免拖延,从而减少矛盾转移的机会,减少当事人诉累。所谓社会热点、焦点、难点案件,是指在当地社会影响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矛盾背景错综复杂的案件,比如涉及到政府拆迁、集体上访、破产安置、征地补偿以及涉及当前行政执法过程中引发的大量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突发性群体性案件等等。这些案件正是群众最关心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与群众切身利益紧密相连的问题,关系复杂,利益冲突剧烈,反复性强,影响力大,涉及面广。公正、高效地处理好这类纠纷,在增强公众对人民法院和谐司法能力的心理认可方面会立即产生重要作用,支持和配合基层法院的司法活动,从而实现法院工作的全面协调发展。

    六、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处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公正司法与司法为民,规范司法行为与维护司法权威等关系,统筹兼顾好各项司法工作任务。

    要实现司法和谐,就必须寻求和构建一种和谐的诉讼模式。这个模式拟从倡导诉讼当事人之间的依法诉讼、诚信诉讼、文明诉讼、积极诉讼、平等诉讼等内容来设计,使诉讼及时顺利完成,成为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共同责任。司法和谐模式还需要在“职权”与“当事人”之间取得一个平衡点,要把诉讼主体的“共同责任”合理分解,即在两者之间取一个适当的“量”或者是合理的“度”,以避免诉讼迟延导致实体上和程序上的不公正。法官应在公正与效率上下大功夫,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功能,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诉讼,及时进行诉讼风险提示,及时行使释明权,及时组织当事各方进行沟通对话,力争通过协商调解化解矛盾,创设有利于和谐诉讼的条件,引导当事人认真履行诉讼义务,正确行使诉权,尊重司法,减少对抗。

    司法和谐理念要求法官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始终坚持以人民满意为最高准则,最大限度地为民执法。首先以案结事了,定分止争,胜败皆服为目标,把每一起纠纷的调处,都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一次具体司法实践。其次是保持公正司法与司法为民的平衡,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要求,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其三是保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全面维护司法权威,从实现司法公正入手,维护司法权威。司法和谐要求人民法官在司法理念、司法方法、司法技能、司法作风等方面有一个跨越性提高,秉承法律方法的理性与司法人性化的有机结合,司法技巧与司法作风的有机结合,最终让诉讼参与人都能真实地感受到法律的公正与效率。

    司法和谐是司法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完美结合。司法和谐所强调的人文关怀、亲和尊重、充分告知、恰当听取、适度释明、平等对待、公正透明、以调促和、利益衡量等理念和方法,既是司法程序公正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一方面,司法和谐发挥着最大限度地消除和吸收司法相对人的疑虑和不满,促进程序公正的功能,另一方面,司法和谐发挥着最大限度地发现案件真相,最大限度地平衡诉讼利益,促进结果公正的功能。

    司法和谐是在实现社会价值的同时实现法律价值。法律价值是社会价值的基础和实现途径,社会价值是法律价值的放大和归宿。司法和谐与司法公正、司法权威、社会和谐之间存在着密切因果关系。司法的功能和社会效果,体现在依法解决了案件当事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诉讼利益问题,又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进而最大限度地增加了社会和谐因素。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内涵丰富的系统工程,人民法院肩负着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重大历史使命。一个和谐社会,必然是一个社会群体都能畅通地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社会。司法和谐所蕴含的先进的诉讼文化,是社会主义和谐观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司法和谐同时又彰显一种以人为本的人本理念,这种理念是科学发展观作用于司法工作的集中体现。司法和谐也展现一种文明有序的诉讼秩序,这种秩序体现在诉讼各方崇尚法治、理性诉讼、恪守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之上。司法和谐还昭示司法权运行的一种理想状态,实现这种状态是构建和谐社会对司法工作的现实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