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至2013.5.1:《中共邵武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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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邵武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7-26 来源:邵武市监察局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点击:8810 次

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中共邵武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邵武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

2009年7月26日

 

 

抄送:市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政工科

上报:南平市纪委

中共邵武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规则

 

为了加强市委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信息共享、沟通便捷、规范有效的反腐败协调机制,保障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全面履行职责,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推动反腐败工作深入扎实有效开展,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和党内法规,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工作职责

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的工作职责是:

1、研究、分析全市反腐败工作形势,及时向市委提出抓好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协助市委抓好全市反腐败工作;

2、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反腐败工作的经验,协调和指导全市反腐败工作有序开展;

3、加强反腐败工作督促,定期听取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关于本单位、本系统、本部门抓反腐败工作情况的汇报,解决成员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问题,促进成员单位反腐败工作开展;

4、加强对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指导,适时听取成员单位查处重点案件和重点案件线索情况的汇报,排查、研究全市的大案要案和复杂案件;

5、制定与反腐败工作相关的制度、规定、办法;

6、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关于反腐败工作的其他任务。

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委反腐办),是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事机构,其职责和任务是综合汇总情况,具体组织实施,开展督促检查,搞好请示报告。市委反腐办的日常工作依托在市纪委机关。

二、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实行成员会议制度和专题会议制度,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成员会议、专题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参加人员由会议主持人视情确定。市委反腐办实行专题会议制度,由反腐办主任主持,参加对象视情确定。主要内容是:研究、分析阶段性全市反腐倡廉工作情况,讨论、酝酿重大工作部署和有关政策、规定,研究起草重要文件、材料,以及其他需要提请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审定的重大事项等。

(二)报告制度

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研究的重大问题或重要情况,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向市委报告。

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联系与协调,涉及反腐倡廉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应及时沟通,形成合力。

(三)督查制度

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市委反腐办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市纪委各内设机构应按照工作职责加强督办,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参与和配合。

(四)文件签批制度

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上报、下发的文件,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签发;市委反腐办的文件,由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文件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签发。

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会议的纪要,由组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签发。市委反腐办专题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五)重点案件备案制度

1、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每月将所排查的重点案件线索及所有涉及科级干部案件的线索,填写《案件排查登记表》,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委反腐办。市委反腐办对各成员单位报送的案件线索进行登记、汇总和分析,提出全市重点案件和重点案件线索。

2、市委反腐办对排查确定的全市重点案件和案件线索,按照管辖权限,逐案明确办案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和市级联系领导,实行领导负责和跟踪督办制度,层层落实办案责任。

3、各单位要加强对重点案件查办的保密工作,承办案件负责人要定期向联系领导汇报案件进展情况。

4、对有案不查、压案不报和违反办案纪律、泄露办案机密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六)案件移送制度

1、各成员单位要增强配合意识,严格依纪依法履行办案程序,对不属于本单位承办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自结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相关材料移送有关机关,并抄报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1)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发现被调查人触犯刑事法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或裁定的刑事案件;

(3)检察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当事人可能存在违纪行为的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刑事案件;

(4)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当事人可能存在违纪行为的刑事案件和党员、干部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案件;

(5)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在各类审计活动和财务或专项资金检查中发现的有关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案件;

(6)组织、人事等部门在考察、考核干部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

2、各成员单位在相互移送有关案件时,必须按照有关程序,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注明材料份数,做到材料齐全,手续完备。

3、受理移送案件的成员单位,要及时对受理案件进行审查处理,需要深入调查的,应按规定程序立案查处,查结后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移送单位。决定不予立案的,应说明原因,并将材料退回移送单位。移送单位对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请市委反腐办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调。

4、各成员单位在对市管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侦查)、采取强制措施、作出处理决定前,应按有关程序报告市委主要领导。对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党纪政纪处理和追究法律责任后,应将处理结果等有关信息及时报送市委反腐办备案。

5、审判、检察机关对纪检监察机关移交的案件,在正式立案侦查、起诉(不起诉、撤案)、宣判(撤案)之前,应及时与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沟通,重要案件应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反腐办汇报。

三、其他事项

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一位副职领导参与市委反腐办的工作,明确具体业务部门,配备一名专职联络员,加强与市委反腐办的联系。

市委反腐办涉及案件协调的具体事项,由市纪委案件检查室牵头负责,涉及其它方面的具体事项,由市纪委办公室牵头承办。经市委反腐办主任同意,市纪委办公室和案件检查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各相关单位的联络员会议,研究、协调有关工作。

本工作制度由市委反腐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