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比与同比怎么算:【转】几类典型案件主证据的调查取得 - 法制天地 - 工商之家 - Powered b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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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则] 几类典型案件主证据的调查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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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一个案件中,主证据是必需的。没有主证据的案件,即使其他补充证据再多,也不能完全确定一个案件,只能是疑似案件,往往在发生诉讼过程中被判决证据不足而败诉。根据案件性质,各类案件的主证据简要概括分析如下:
1、假冒伪劣不合格商品案件。一般情况下,有两个定性主证据:一是涉嫌销售假冒伪劣或者不合格商品的证据。例如:举报记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财务购销报表合同、进销发票单据等材料。二是该商品系假冒伪劣或者不合格的证明文件。例如:检验报告、原厂鉴定证明等。以下情况,定性主证据有区别:①仿冒商品,在没有专门技术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产品生产企业出具的证明为定性主要证据。参见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鉴定证明能否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第254号)。该答复认为:“在没有专门技术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产品生产企业出具的证明是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但是否作为定案的唯一证据,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②违反明确国家禁止性规定的,国家规定和商品本身合并为定性主证据,例如某商家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国家规定和商品本身即为定性主证据。有时需要以国家有关部门的政策为判断依据,比如2002年6月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把地条钢列为落后产品,上述规定应当成为判断伪劣商品的标准。
2、提交虚假证明材料案件。一般情况下,有两个定性主证据:一是当事人已经提交到工商部门的涉嫌有虚假证明的文件。二是关于该文件为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证言,比如验资评估机构伪造银行查询函或者涂改查询数据等的证明文件和询问笔录。
3、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案件。一般情况下,有两个定性主证据:一是出资人或者股东应出资数额的文件。例如:已经提交工商部门的登记材料、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等。二是该出资人或者股东未交付或者抽逃出资的证明文件。例如:银行进账单、转账单据、公司有关账册等,但应当注意证据链条的严密逻辑性,比如银行、验资机构、当事人入账记录的资金走向以及资金真实去向、对方科目的入账记录必须有机结合起来环环相扣。
4、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案件。一般情况下,有两个定性主证据:一是工商部门存档的该企业为参加年检的原始登记材料。二是工商部门履行催检、告知义务的证据。
5、违法广告案件。一般情况下包括:一是违法广告内容和载体,这个原始证据很关键,我们有时候在文书中说是违法广告,但不明确具体违法项目。二是违法广告发布的相关合同、委托书和广告费用单据等,其中广告费用单据是按照广告法处罚罚款数额的直接依据.
6、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一般情况下,有两个定性主证据:一是生产、销售涉嫌商标侵权的实物证据及商标证据。例如:原始商标标识、照片、现场检查笔录等。二是商标持有人的证明文件,如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证明和商标使用鉴定证明等。
7、不正当竞争虚假表示案件。一般情况下,有两个定性主证据:一是涉嫌虚假表示的内容。比如:照片、实物取样等。二是该表示不真实的证据。
质量虚假表示是反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表述。原法条为“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是指在商品上对反映商品质量的几种内容作不真实的或引人误解的标注,表现在商品包装或者商品使用说明等与商品不能分割的组成部分上。这个在认定过程中可以参考总局公字(2007)220号《关于对《反法》第五条第(四)项所列举的行为之外的虚假表示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另外两类“引人误解”的方式是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但这是反法第九条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对此应有所区别。
8、不正当竞争的限制竞争案件。定性主证据为垄断企业或者公用企业限制行为的文件或者证言,或者是经过公证的行为描述。
9、不正当竞争的商业贿赂案件。一是给付商业贿赂的行贿方和受贿方的证据。例如:财务记录、往来票据、证人证言等。二是行贿方和受贿方商业购销的真实目的以及所产生的不正当危害性证据。这里需要注意证据链条的互补性,从不统一中发现问题。比如某医药公司通过酒店开具餐费、会议费票面金额4.8万元,而一查某酒店的发票底联却是毛巾2条,金额6元。再比如某单位福利账册反映组织员工外出旅游,机票金额达19.4万元,通过查询航空公司登记人员名单,却发现大部分为有直接业务的其他单位职工。
10、不正当竞争的侵犯知名商品案件。商品本身和购买者可能或者已经误解的举报与调查合并为定性主证据。
11、不正当竞争的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件。一般情况下,有两个定性主证据:一是虚假效果是引人误解的或者是已经发生误解的。二是宣传的内容本身是虚假的。三是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进行宣传的载体(其他方法判定依照山东省实施办法)
12、不正当竞争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文件和相应的商业秘密被侵犯的事实合并为定性主证据。
13、不正当竞争的抽奖时有奖销售案件。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有关文件或者事实为定性主证据;欺骗性有奖销售有关文件或者事实为定性主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