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cial issues举例子:诚信:诚可以养心,信可以应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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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诚可以养心,信可以应事


日期:2011-12-25 作者: 来源:文汇报
  • 图片说明:12月17日,由文汇报和上海东方青年学社联合主办的“上海城市价值取向系列讨论之四:诚信”在文新大厦举行。左至右分别为接力演讲嘉宾吴新文、权衡、金可可,对话嘉宾复旦大学社会学系教授谢遐龄。
  • 图片说明:上海东方青年学社秘书长刘世军在为“最佳提问奖”获得者颁奖时,提出十六字倡议:“诚者天道、不信不立;包则和谐、有容乃大。”

  • 上海城市价值取向系列讨论之四:诚信 诚信:诚可以养心,信可以应事

      诚信是上海这个城市有机体的“血液”,是公正的起点,是包容的前提,是责任的体现。上海的快速现代化、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和人口的快速流动,是不诚信现象多发的重要背景。在现代社会,制度与法律的完善是诚信的基础,个人德性修养是诚信的最后保障。在最终的意义上,不是要我讲诚信,而是我要讲诚信。诚信对于过一种心安理得乃至怡然自得的幸福生活是不可或缺的。(吴新文)

      接力演讲 诚信:一种有价值的生活方式

      吴新文(复旦大学哲学系副教授)

      作为一种价值取向,诚信既具有外在的工具性价值,也具有内在的目的性价值。一方面,它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坚固基石和现代法律体系的基本精神。离开了诚信,离开了关系各方的诚实不欺和重诺守信,现代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不可能顺利运作。但另一方面,诚信不单单是一种消极被动的工具或“权宜之计”,而且也是一种真诚豁达的德性修养或生活态度,是一种自身有价值的生活方式。只有把诚信看作是一种积极美好的生活方式,诚信才能真正深入人心,自觉体现于每个人的行为举止之中,诚信最终才能得到坚守。

      三种诚信行为、四种诚信境界

      中西方文明一直把诚信作为一种有价值的生活方式加以倡导。在儒家经典《礼记·中庸》中,“诚”字出现了24次之多;而“信”则是“五常”之一,在《论语》中出现了38次。中国古人把诚看作是内在的生命状态,信则是诚的外在行为表现,“诚于中而形于外”,就像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在西方,诚信一直是一种受人尊崇的品质。犹太-基督教传统把“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作为摩西十诫之一加以强调。“你希望别人如何待你,就如何待人”。在英语中,与诚信相关的词有Honesty、Sincerity、Trust、Integrity,包含着诚实、诚挚、信任、信赖、完整、完善、表里如一等意思。而美国人把“InGodWe Trust”(“我们信赖上帝”)印在美元纸币上,则是通过最世俗的钱财宣示一种最神圣的宗教信仰。

      诚信作为一种生活方式表现在生活的很多方面:行为、对自身本分的认定、德性的修养、信仰、理想或生命境界。从行为的角度看,一种是我们经常说的不欺,是比较基础的诚信;第二种是指每个人安分守己,实事求是;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干老实事;言必信,行必果;第三种是过一种豁达坦诚、表里如一、不假外求的生活。作为一种德性修养,诚信在境界上也有差别。最低的诚信是基于避免惩罚而讲诚信,略高境界是出于获得实际利益而讲诚信,更高境界是追求荣誉和承认,为此宁愿牺牲一点现实利益、吃一点亏。当然,最高境界是为诚信而诚信,认为讲诚信乃天经地义之事,无名利之虑。

      诚信生活是为己为人的生活

      为何诚信是一种有价值的生活方式?在中国古人看来,诚可以“养心”,信可以“应事”。以诚养心,才能求得心灵的安定与身心的和谐,培育一种大中至正的“大丈夫”风范;以信应事,才能成就自己,成就他人,成就事业。诚信不仅是“身修”的必要功夫,而且也是实现“家齐”、“国治”、“天下平”的必经之途。在个人生活层面,诚信可让人达到一种心安理得甚至怡然自得的生命状态,最终做到“仰不愧于天,俯不怍于人”,“死而无憾”。

      与中国古人类似,西方人一直把诚信与一种完善的道德人格联系在一起。过一种诚信生活就意味着过一种独立、自由、充实、完整的生活,意味着自我的回归和实现,意味着个人与他人,与共同体关系的升华。希腊罗马的贵族、中世纪的骑士、英国的绅士和美国西部的牛仔,则被塑 造成实践诚信生活理想的典范。

      如何看待“讲诚信要吃亏”

      如何看待和应对周遭不时出现的违背诚信的行为或现象?解决这个问题需要诉诸中国传统的智慧。一方面,要有一种“见贤而思齐,见不贤而内自省”精神。看到不诚信的人和事,不能一味责怪环境不好或别人道德太差,而应反躬自省,从我做起,改变不诚信的状况,就像孟子所说“反身而诚,乐莫大焉”。另一方面,要有一种“以直报怨”的精神,坚持原则,敢于斗争,“择善而固执之”,而不能事不关己,或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最终导致恶性循环。

      讲诚信要吃亏,怎么办?真的会吃亏吗?其实不讲诚信者只是少数,将心比心,毕竟是大多数人为人处世的方式。另外,吃的是什么亏呢?完全不能承受吗?生活需要付出,为何不把“吃亏”看作是一种必要的生活历练和付出?还有,一直会吃亏吗?公道自在人心,善有善报。况且即使吃亏了,按照自己的原则和信念生活,真诚待人,真诚待己,“求仁而得仁,何怨?”

      退一步讲,即使讲诚信吃亏,我们就能不讲诚信吗?不讲诚信,很多人会心不安;不仅如此,还会处在一种人格分裂的痛苦状态之中,即使得到了一点实际好处,最后也是得不偿失。

      诚信生活也是消解都市人精神综合症的解毒剂。身不由己、言不由衷的生活情境,来源于利益得失的虚伪做作、刻薄算计和步步设防,使现代人感到紧张、疲惫、焦虑而丧失自我。越来越多的都市人开始醒悟和追问:来到城市,难道不是追求更美好、更有价值、更有意义的生活吗?这未尝不是重回诚信生活的契机,让诚信成为一种有价值的生活方式。

      诚信是转型发展的内在要求

      权衡(上海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诚实守信,不仅是一种社会道德评价和标准,也是市场经济环境下人的自由发展的重要品质,更是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内在要求和应有之义,在经济学上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和理论意义。

      诚信是市场经济应有之义

      首先,诚信是市场经济中等价交换原则的重要体现。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强调,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最大的特点就是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换。在市场经济环境和条件下,坚持诚实守信,就是按照价值规律,坚持等价交换,实现公平公正的交易和竞争秩序。如果出现假冒伪劣、坑蒙拐骗、跑冒滴漏、以次充好甚至违反合同契约,欺骗失信,则是违反价值规律,没有等价交换,最终必然会被市场淘汰出局。

      其次,诚信是顺应市场分工深化和现代分工经济发展规律的内在要求,坚守诚信的价值追求,是实现现代经济高效稳定增长的重要条件。现代经济的发展伴随着市场分工不断深化、市场交易过程不断拓展,这本身增加了市场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现实经济中存在各种信息不对称,例如,作为市场交易双方中的卖方即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一定会对自己的产品质量、价格、材料构成以及其他相关信息了如指掌;而作为买方即消费者,则不一定能够对该产品的所有信息都十分了解,因此在买卖双方中客观上存在信息不对称,这就要求卖方一定要坚守诚信原则,公平公正交易;如果不诚信,在交易中采取欺骗失信等,则必然会产生市场交易摩擦和交易成本,影响市场竞争的效率和经济稳定增长。

      诚信是服务经济的核心竞争力

      上海当前正处在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重要和关键阶段。从战略意义看,倡导诚信的价值追求,呼吁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本身既是实现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上海加快建设四个中心,构建以服务经济为主的经济体系的前提条件和重要基础。

      上海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最主要的内容应当是两个方面:一是通过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完成向规范化的市场经济新体制的转型和发展。衡量市场经济规范化程度的高低,关键在于市场经济的诚信体系是否完善,在于市场经济环境中的政府、企业和个人等利益主体,能否自觉遵守诚信的基本规范和秩序,能否真正遵守市场经济诚信原则,体现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和交易规则。从这一点来说,我国包括上海都仍然面临着从欺骗失信等失范的市场经济向遵守诚信、体现诚信的规范化的市场经济转型发展的任务。因此,上海创新和转型中,首要的任务就是必须实现能够真正体现诚信价值的规范化市场经济转型。

      二是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构建完成向以发达的信用关系为基础的信用经济、服务经济为主的经济结构转型。上海发展服务经济,尤其是推进四个中心之一的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最为核心的基础和前提就是以货币信用为纽带,通过各种商业信用活动创造财富。因此,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首先要坚守和构建诚信的价值追求和价值体系。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以专业化、分工化、外包化为基础的现代服务经济,包括各类服务业以及生产性服务业,其有序有效的运行必须依赖于服务者与被服务者之间赖以维系的诚信关系,所以从本质上,向服务经济转型本身就是向信用经济转型,发展服务经济的形态和功能,也就是发展信用经济的形态和功能。可见,诚信是服务经济的核心竞争力,服务经济本身就是信用经济。

      我们必须看到,发展信用经济,推进诚信建设的过程,在本质上是一种制度建设和完善的过程。至少需要在如下四个方面注重诚信体系建设。

      一是进一步完善企业制度建设,让诚信成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让诚信成为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必须通过企业体制机制创新,最终让一批坚守诚信的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和竞争主体。

      二是进一步推进政府制度建设,让政府诚信成为全社会诚信建设的引领者。完善政府诚信,减少行政行为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提高政府与市场和居民三者之间的信息对称性。

      三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契约和信用关系,形成诚实守信受尊敬不吃亏、欺骗失信受惩处遭唾弃的舆论环境,为诚信的价值取向做扎扎实实的制度性基础工作。

      四是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为诚信建设营造法制环境。

      本版据12月17日现场演讲实录整理而成。更多相关内容请登录文汇网-文汇讲堂频道http://forum.whb.cn查阅。本版摄影均本报记者叶辰亮。

      诚信是法律的基本价值

      金可可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作为价值观的诚信,主要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诚,即诚实不欺;二是信,即重诺守信。诚实守信是人类社会诸文明对其成员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这种要求必然反映在各国法律文化中。

      法律文化中的诚信历史悠久

      比如在罗马法上,就有诸多制度足见其一斑:它所确立的“契约必须信守原则”,要求缔约人践诺守信;“恶意之诉”使受害人能对欺诈人提起刑事诉讼并取得损害赔偿,让不诚实者受到制裁。但其“诚信”概念,有时实指“公平正义”(比如在诚信上诉中),有时近似今天民法上之“善意”(比如作为时效取得的要件),因此,与作为道德规范的诚实守信、作为当今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并无直接关联;但从适用情况来看,诚实守信的要求也在其中。经过启蒙运动洗礼,古老的罗马法制度在古典自由主义思想体系内浴火重生,它的内涵虽迥异于历史,但诚实守信的道德诉求仍屹立不倒,我国也深受影响。

      我国法律对诚实的诉求,主要体现在对不诚实者的制裁和对受害人的保护上。比如因欺诈而订立合同的,受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合同:在一起“凶宅买卖案”中,原告购买商品房后,发现该房内不久前曾经发生过一起碎尸命案,要求被告退房未果,即上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应在缔约前就向原告披露与交易相关的重大信息,现因未披露而构成欺诈,故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合同,判令被告返还房款。又如不法商家欺诈消费者的,消费者可依《消费者权益法》第49条的规定要求商家作“退一赔一”的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法》第96条甚至有“退一赔十”的严厉规定。再如继承法上,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将丧失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七条第四项);刑法上的诈骗罪、盗窃罪、贪污罪等,也无不体现出对不诚实者的制裁。

      在守信方面,我国首先在合同领域继承了罗马法上的“契约必须信守”原则,主要体现在:一、契约双方都必须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债务,除非有情事变更等法定事由,原则上不能任由一方当事人单方反悔或变更契约内容。在一起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依约将房子登记过户,被告则因房价上涨,称愿意支付约定的违约金、但自己有权拒绝履行合同;法院即依照合同法第107条判令被告必须依约将商品房过户给原告,而无权要求违约。二、若不履行契约或履行契约不合约定,则构成违约,违约者须承担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三、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大多数国家采取“过错推定”的原则,即守约方无须证明违约方的违约是出于谁的过错,即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若要免责,则必须证明自己违约是出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比如意外事件、不可抗力),这种规定间接强化了契约信守的原则。在近来的一些国际公约上,甚至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无过错原则”,只要一方违约,除了法定的免责事由外,即使违约方证明自己并无过错,也要承担违约责任,旨在以此便利参与国际交易的商人进行跨国诉讼,进而维护跨国交易中的契约信用,我国合同法就采取了这些国际公约的做法。其次,在有的情形(比如重大误解)下,法律为了保护表意人,虽允许其撤销意思表示,但撤销人必须赔偿善意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作为价值观的诚信和法律“诚实信用”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各国现行法所奉行的“诚实信用原则”,就当事人而言是要求一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要考虑他方(对方、第三人甚或公众)的利益,进而成为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司法机关解释与适用法律、平衡利益的圭臬;由此演化出一系列下位原则,比如“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情事变更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都在这种意义范围之内。因此,就这种直接含义而言,法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与此处“诚实守信(不欺骗守信用)”的道德规则,显然不是完全等同。但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考虑他方利益的要求,必然将行为人不欺守信的要求涵盖其中,在此意义上,背后支撑诚实信用原则的理念,恰恰是一个“诚实守信的市场参与者”形象。

      正确的立法、执法与司法,可发挥行为的指引作用,为个人与社会的诚信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但在我国,某些方面未臻完善,有待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通过法律和其他制度的变革,为诚信社会的建设提供必不可少的条件。

      听众提问 今后的市场经济会有怎样的诚信前景?

      上海青年干部管理学院教师:为何会得出“我国市场经济刚走了一大半”的判断?能否描述下一步怎么走?

      权衡:过去30年的市场化改革解决了两个问题,第一,认识了什么是市场经济,它是资源配置的一种工具、手段和方式,可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第二,从实践层面来看,比较多地做到了让市场机制配置资源。

      但仍存在两个问题,第一是政府不恰当地干预市场,干预企业,干预经济。第二是市场经济基本的制度建设尚未完成。没有真正做到公平、公正、等价交换的原则,特别是法制、诚信、公正这些基本的制度建设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所以如果把前30年市场化改革理解为市场经济的硬件建设,那以后还应加快软件建设,包括公民成为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的利益主体,企业成为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的主体,政府带头成为诚信的引领者。这些并非一蹴而就,需要一系列深入的配套改革。

      西方社会和东方社会,哪个更具诚信?

      新型半导体制造公司总经理:从哲学和理论来看,是西方社会更讲诚信,还是东方社会更讲诚信?

      谢遐龄:各个民族在历史的不同时期社会状态都不一样。西方社会近几百年道德也在滑坡。过去它的价值标准主要靠教会维护,而现在教会在衰微中。中国社会过去由国家和儒生团体维护,近代在与西方文化的交融中,传统受到冲击和破坏;但直到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社会诚信还是好的。改革开放以后,成就很大但也发生了一些问题,包括侧重效率而忽视诚信,某些不良现象有所抬头。总之,社会在变迁,历史有起伏,比较要做实证研究。不能一概而论哪个社会更讲诚信。

      以法治国要和以德治国结合

      上海社科院研一学生:今天我们在道德和法制的框架下讨论诚信问题,那究竟应该以法治国还是以德治国?

      上海宝钢员工:西方社会的诚信和东方社会的诚信体系不一样。上海怎样学习西方将契约式的诚信和伦理式的诚信合理结合?

      吴新文:依法治国要和以德治国联系在一起,如果没有道德作为根基,法律就像建在沙滩上的一座高楼,很危险。很多时候,法律无法管束道德领域。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可以在道德教育方面发挥很大的作用。

      金可可:在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中,应建立公域与私域的基本划分。法律虽要体现出最低限度的道德,并发挥制度对道德的引导作用,但其本质上是公共领域;道德则属于私人领域,私人领域的培育不能仅靠制度。依法治国还是以德治国的问题,本身就混淆了这两个领域:对于公共领域,应着重法律与其他制度建设;对于私人领域,则应着重道德之养成。私域中的道德,若僭越成为公域中的指针(如我国传统社会中所谓“差序格局”),则社会的现代化转型无法完成;若以公域中的制度,规制甚至替代私域中的道德,则难免世风日下,而且人民会缺乏安全感与幸福感,公共制度建设本身也必然步履维艰。

      在公共制度建设上,或应多向西方学习成功经验。我国常见的“有法不依”现象,一来与差序格局下对不同的人适用不同的规则、从而人比规则重要的传统有关。二来与我国在立法过程中,民主参与的程度不够有关,对于制定的规则老百姓觉得那是外加的,而非自己参与制定的;对此,我国自2000年婚姻法修订以来,重大立法向社会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值得肯定;但总体上,我国立法民主化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入。三来与我国法制建设中一些基本的理念和体制没有理顺有关。

      关于私域中的道德问题,我国传统文化中其实有很丰富的伦理资源,有待挖掘。刚才有听众和学者都指出,我国正面临道德滑坡的困境;从历史上看,这是社会重大转型期的必然伴生现象:在原本成熟的社会与文化中,任何事物与行为都有其稳定的意义,各安其位自然就心安理得;变动中的社会与文化,则旧的意义与秩序已经毁坏,新的意义与秩序尚未产生,道德难免失范;所以我更愿意将现状视作新道德秩序诞生前的阵痛期。至于道德的建设和培育,非任何个人独力所能,但离开个人则绝无可能:于此当以人人身体力行为首重;一来于力行中才能养得“浩然之气”、获真实利益,坐而论道、纸上得来,非真知真善;二来于力行中方成典范,才能于点滴间感化他人、改变社会,否则人人翘首以待他人,社会永远不可能变好;我们这个时代缺乏的是典范,而非说教。

      至于契约式诚信和伦理式诚信,实质上还是公域与私域的问题,上述分析基本适用。

      学者对话

      谢遐龄:我特别赞同吴新文的看法,期待上海人民从原来的追求物质丰盛的生活方式,转到以德性为重、追求有价值的人生目标。诚信是现代词汇,你却引了不少古文。诚、信二字是否有区别?

       “诚”是人的本能,但需要后天的呵护和培养

      吴新文:《说文解字》中这样解释:诚,信也;信,诚也。在古人看来,诚和信都与人言相关,但又不停留于语言。“言为心声”,心又与“身”和“行”是连接在一起的。但诚和信又有区别,《中庸》里说,“诚者,天道也”,原来整个世界就是诚的状态,天无私覆,地无私载,廓然大公。“信”则牵涉到人类的活动,每个人是否守信用,也涉及百姓对政府的信赖,孔子说,“足食,足兵,民信之矣。”“民无信,不立。”如果百姓对政府没有信赖,政府是立不起来的。

      谢遐龄:诚、信何为本?

      吴新文:诚是根本性的东西。

      谢遐龄:对。诚为信之本,就是市委倡导的“诚信是社会信任的基石”。请问:诚是先天本有,还是后天获得?

      吴新文:诚在每个人身上有一个端倪,像孟子说的“四端”一样,但是这个东西需要我们好好呵护,不呵护要夭折。

      谢遐龄:四端是恻隐、羞恶、恭敬、是非。孟子没有讲诚是四端之一。

      吴新文: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这是对诚的追求,对诚的思考和反省,这是人道。

      谢遐龄:诚是每个人天生就有的本能,孟子“反身而诚”要求把自己这种本能发掘出来,发扬光大。所以“诚”是“为人之本”。不“诚”,人就不能称之为“人”。《中庸》说: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又讲:诚之者,择善而固执之者也。择善而固执之就是《大学》里面的“止于至善”,这是人之道。诚有点相当于西方哲学里面的纯粹意志,或自由意志。稍作比较,就知道诚者指道德立法能力。周敦颐说,诚者圣人之本。强调的正是道德立法能力,因此和纯粹意志有相当的意思。

      向西方借鉴市场经济,不能忽视本质的“诚信”元素

      谢遐龄:请问权衡,从理论角度看,没有诚信,市场经济可能建立起来吗?

      权衡: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无论是从马克思讲的基本价值规律——等价交换来说,还是从现代市场经济的分工、深化所需要的减少不确定性和增加信息的对称而言,都要求大家诚实守信。为什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大量出现的却是诚信的缺失?这里涉及到基本的“经济人假说”概念,这个假说很重要的思想是趋利避害,但是这种利己不等于损人利己,按亚当·斯密的理论,市场经济内在的动力,人被激发出来的活力,是在追逐自利的同时,来获得全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谢遐龄:这里有一个误区,以为竞争可以不讲规则,其实是很错误的。

      权衡:对,利己要做到利己而不损人,人人要讲规则,这就是后来制度经济学讲的规则、制度、规范对市场经济的要求。

      谢遐龄:我国这么多不诚信的现象的根子在哪里?

      权衡:从市场经济大的发展阶段来看,我们还没有发展到一个真正的、成熟的、规范的市场经济;第二是相关制度的缺失,要走过一段漫长的制度建设的过程。第三是对诚信的惩罚不够有力,诚信与否涉及到机会成本,就像腐败一样,如无足够大的机会成本的约束,真正的反腐败是不存在的。

      谢遐龄:你的意思就是罚得还不够?

      权衡:对。

      谢遐龄:我认为,改革开放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借鉴了西方市场配置资源的特点,但相对忽略了与之相随的重要的“诚信”要素。

      诚信是法治得以实行的必要条件

      谢遐龄:供词、证词是法官判案的依据。如果证人提交的尽是伪证,法治还能实行吗?

      金可可:刑法中的伪证罪仅针对刑事诉讼中提供伪证的行为,不包括民事诉讼中做虚假证明等行为。从司法实务来看,虽然证人证言、书证等是民诉法规定的重要证据形式,但由于实践中伪证较多,有些证据形式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已经大打折扣。

      谢遐龄:法庭上必须说实话。这引出一个理论问题:诚信作为核心价值,是绝对的,还是相对的?法律对维护诚信起的是辅助作用,还是根本作用?

      金可可:我想无论对于一个社会、一种文化,还是对于法律,诚信作为一种价值都是绝对的。法律对诚信能够起到引导作用,但诚信不能光靠法律。诚与不诚的种子都在每个人心里,所以才需要每个人“反身而诚”,去呵护、培育心中诚的种子,这不是只凭法律能够做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