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华永道咨询:《税法二》企业所得税:企业纳税亏损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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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二》企业所得税:企业纳税亏损弥补

 2010-6-23 11:21:00   文章来源:财考网 打印 | 复制链接 |  本文Pdf下载 |  本文Word下载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五)资产的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2)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①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③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④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⑤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⑥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⑦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