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校友会:就业知识100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1:25:12

一、基本政策、法律、法规

  1、国家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方针是什么?
  答:国家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方针是: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
  2、当前国家对促进农民进城就业方面重点解决哪些问题?
  答:(1)清理和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等方面的歧视性规定及不合理限制;(2)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3)完善对农民进城就业的职业介绍服务;(4)做好对农民工的咨询服务工作;(5)加强对农民进城就业的培训工作。
  3、国家对维护进城务工农民权益重点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答:(1)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2)劳动保障监察执法;(3)及时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4)支持工会组织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5)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
  4、国家为什么要制定《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
  答: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农民工素质和就业能力,进一步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会议和文件要求,国家有关部委制定了《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计划2003-2005年,对准备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1000万农村劳动力开展转移就业前的引导性培训,对其中的500万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已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5000万农民工进行岗位培训。2006-2010年,对准备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5000万农村劳动力开展引导性培训,并对其中的3000万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同时,对已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2亿多农民工开展岗位培训。
  5、国家哪些部门为进城务工的农民提供培训?
  答:承担为进城务工农民培训的部门有:农业部门举办的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和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技工学校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班;教育部门所属的中等职业学校、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待业主管部门和社会举办的职业学校及各种类型的职业培训班。
  6、国家规定的进城务工农民交费的项目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有关部门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和企业用工的手续时,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的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5元。目前进城务工农民必须办理的证件主要是暂住证和婚育证。
  7、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上岗的政策是什么?
  答:职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职业必须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包括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所需要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标准。
  8、国家对特种作业人员有什么规定?
  答: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才能持证上岗作业。
  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有17类:(1)电工作业;(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超重机械(含电梯)作业;(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5)登高架设作业;(6)锅炉(含水质化验)作业;(7)压力宣传品作业;(8)制冷作业;(9)爆破作业;(10)矿山通风作业;(11)大青山排水作业;(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14)采掘作业;(15)矿山救护作业;(16)危险物品作业;(17)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作业。
  9、国家对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是什么?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容易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在成立的时候应当具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除此之外,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以下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10、国家对女工权益的保护有什么规定?
  答:《劳动法》规定:(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止从事的劳动;(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止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另外,《劳动法》还规定,女职工在妊娠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11、国家对禁止使用童工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统称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12、《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什么?
  答: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13、国家对安全生产有什么规定?
  答:国家在有关法律中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14、国家对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有什么规定?
  答:在国家制定的《建筑法》中,对保障劳动者安全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主要内容是:(1)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2)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3)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规指挥或者违规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4)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5)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15、国家对进城农民从事个体经营有什么规定?
  答:国家制定有《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其中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条例》还规定了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和处罚。
  16、国家对进城务工农民计划生育管理有什么规定?
  答:国家制定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外出打工者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证明。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外出务工者找到工作后,应当向务工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并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
  17、国家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入学有什么政策?
  答:(1)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入地政府负责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2)流入地政府要制定有关行政规章,协调有关方面,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3)充分发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的接收主渠道作用。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学校要做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4)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机制。(5)采取措施,切实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费用负担。流入地政府要制订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标准,减免有关费用,做到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6)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入地政府做好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返回原籍就学,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并督促学校及时办理入学等有关手续,禁止收取任何费用。
  18、国家对进城务工农民在的承包地有什么规定?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已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其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方全家迁入城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方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对于季节性外出打工的农民,要贯彻中央关于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政策,发包方不得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就业农民的承包地。支持和鼓励外出农民工自愿、有偿转让承包地使用权。

二、职业培训与找工作

  19、什么是职业培训?到哪里去接受职业培训?
  答:职业培训也可以叫做专门技能的培训。农民进城务工,如果没有专门的技能,找工作就会受到很大限制。所以农民在进城务工前,最好根据自己的爱好、特长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选择参加某个工种的职业培训,学会一门技术。有了一技之长,找工作就会容易一些。
  参加职业培训,有以下几条途径:(1)县、乡镇农业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培训班;(2)参加职业高中、技校、夜校、专门的职业培训学校的学习;(3)电视学校或网络学校的培训。
  20、什么是“阳光工程”?
  答: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民增收,国家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和建设部决定共同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种”,对转移到二、三产业和城镇就业的农民,由国家财政适当补贴,在输出地开展转岗就业前的短期技能培训。
  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是落实《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公共财政支持开展的非农职业技能示范性培训。培训项目以粮食主产区、劳动力主要输出地区、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为重点,坚持跨地区流动和就地转移相结合,通过订单培训形式,面向社会招标,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培训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转移到非农领域就业为目标,培训单位要保证受训农民转移就业。由农民自由选择培训单位、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财政补助资金直接让农民受益。培训项目以短期的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辅助开展引导性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15天至90天。职业技能培训以定点和定向培训为主,当前的培训重点是家政服务、餐饮、酒店、保健、建筑、制造等用工量大的待业的职业技能。目的是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和就业技能,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实现稳定就业和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21、进城找工作之前通过什么途径了解有关信息?
  答:在农村获取进城务工信息的途径,主要有两种:
  一是从户口所在地的乡、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获取,比如乡、镇就业服务站、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等。乡镇劳动服务站是劳动保障部门在基层的劳动就业服务组织。这些单位常年为进城务工农民提供就业信息,其信息准确而可*。
  二是通过已在城镇务工的亲朋好友,或从家乡的其他人那里获得务工信息。在城镇务工的亲朋好友不仅有在城镇工作的经验,也了解进城务工的相关信息,特别是他们所在单位用工的信息。这些信息比较可*,是获取务工信息简单而有效的途径。
  22、进城找工作一般通过哪些途径?
  答:(1)*亲戚朋友介绍。这种方式的好处是不用花钱,还比较可*,但是会受到一些限制。主要是亲戚朋友介绍的工作往往与他们正在干的工作有关,而这些工作不一定就适合自己。
  (2)由包工头带出。这种方式对于务工者来说比较直接,容易产生的问题是劳动关系不规范,多是用口头协议来维持劳动关系,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务工者缺乏有力的依据,会遭受损失。
  (3)参加政府部门,特别是劳动部门组织的劳务输出。这种方式的优点,第一是务工者可以在没有亲戚朋友或包工头带出去打工的情况下,稳妥地外出打工;第二是信息真实可*,管理比较规范,工资、待遇比较有保障;第三是有方便的后续服务,比如提供住宿,进行培训,春节回家可以帮助订车、船票等。
  (4)个人外出后临时找工作。这种方式最大好处是比较自由,但是盲目性也比较大,成功率低,风险较大。
  23、进城务工需要随身携带哪些证件?
  答:(1)有效居民身份证;(2)16-49周岁的育龄妇女还必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本人持身份证,以及1寸半身免冠照片2张(如果已经结婚,就要带上结婚证),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申请办理《婚育证明》;(3)毕业证或学历证明;(4)能证明自己特殊身份的证件,如转业军人证、复员军人证等;(5)凡前往深圳、珠海或其他省(区)边境管理区就业的公民,必须申办《边境通行证》;(6)能够带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有利于在公共场所比如宾馆、饭店等找工作。
  另外,在外出之前,最好带一些1寸和2寸的半身免冠照片,以备进城之后办理一些必要证件时使用。
  24、什么是职业介绍机构?职业介绍机构有几种类型?
  答:城市都有专门的职业介绍机构,一般叫“职业介绍中心”,或者叫“职业介绍所”,也有叫“劳动力市场”的。职业介绍机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桥梁”,一方面为劳动者介绍工作,一方面为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
  职业介绍机构主要有三种类型,一种是公共性职业介绍机构,第二种是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第三种是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
  (1)公共性职业介绍机构。这是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承担就业服务职能的公益性服务机构,使用全国统一的红色标识,无论是对城市劳动者还是对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都实行免费服务。(2)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这是由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职业介绍的服务机构。这类机构收取少量费用。(3)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这是由法人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从事营利活动的职业介绍的机构。
  25、公共性职业介绍机构为求职人员提供哪些方面的服务?
  答: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公共性职业介绍机构,一般都设立了信息咨询、供求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合同鉴证、劳动监察等“一条龙”服务区。还配备了触摸式多媒体电脑和大屏幕电子显示屏。如果你对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业务还不了解,可以利用触摸式多媒体电脑,了解有关服务的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找工作人员,请他们提供帮助。
  26、到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普遍规模较小,收费较高,经营灵活,效率较高。到这里找工作,一定要看有没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按照有关规定,所有的职业介绍机构必须把职业介绍许可证挂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如果到有“放心中介单位”标牌的职业介绍机构,就可以更放心了。
  27、怎样识别违规的职业介绍活动?
  答:《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1)超出标准的业务范围经营;(2)提供虚假信息;(3)超标准收费;(4)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5)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6)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7)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8)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如果职业介绍机构存在以上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就是违反《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的职业介绍活动,务工者就应该进行抵制,或者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28、找工作时应该怎样防止受骗上当?
  答:有些专门行骗的团伙,利用进城务工农民急于找到工作的心理,用花言巧语做出各种承诺,说是能找到工资高、条件好的工作,然后向你收取很高的定金、介绍费和手续费。等你受骗后再找他们,他们早就跑了。所以进城找工作,一定不要轻信路边那些说能帮助你找到工作的人,也不要到没有“职业介绍许可证”的私人职业介绍所。最好是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的公共性职业介绍机构,或者是到正规的营利性职业介绍所。
  29、什么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怎样才能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答: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由国家劳动部门通过资格考试、职业技能鉴定等方式,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
  个人可自主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职业技能鉴定,首先要根据所申报职业的资格条件,确定自己申报鉴定的等级。如果需要培训,应到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可分为知识要求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知识要求考试一般采用笔试,技能要求考核一般采用现场操作,如加工典型工件,生产作业项目,模拟操作等。经鉴定合格者,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0、哪些工种需要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答:《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才可以就业上岗。目前,必须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的技术工种(职业)有87个,包括:
  第一类,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具体是: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登记表装配工、电工仪器登记表装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精密仪器登记表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音响调音员、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汽车驾驶员、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化学检验工、仪器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宝玉石检验员、防腐蚀工。
  第二类,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具体是: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沼气生产工。
  第三类,商业、服务业人员。具体是:营业员、推销员、出版物发行员、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冷藏工、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营养西餐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牧业管理员、锅炉操作工、美容师、美发师、摄影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养老护理员。
  第四类,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具体是:秘书、公关员、计算机操作员、制图员、话务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31、找不到工作钱花光了怎么办?
  答:进城务工如果钱花光了,还没有找到工作,身边又没有亲戚、朋友和老乡,走投无路,可以找当地的救助站。找救助站的方法是:可以找警察、城管人员或打110巡警电话,说明自己的姓名、身份,说明自己遇到的困难,请示帮助。他们会告诉你怎么找到就近的救助站。
  救助站只收留那些在当地没有生活来源、没有亲戚投*、没有工作而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救助站只是救急的场所,并不提供工作机会,所以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三、打工与劳动合同

  32、什么是劳动合同?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法律凭证。劳动合同也是稳定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强化劳动管理、劳动者保障自身权益、双方处理争议的重要依据。
  《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都要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重要作用:
  (1)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守法意识。以劳动的形式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之间就有了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管理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职工也依据劳动合同保护自身的权益、履行相应的义务。
  (2)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有效地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都要规定一定的期限,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就是否续签合同等重新进行协商,这就保持了用人单位用人和劳动者求职的灵活性。
  (3)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能会在工资收入、工作时间长短、工作条件等方面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由于没有证据而遭受损失。
  33、签订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平等是指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因此,进城务工的农民应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理直气壮地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上签字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内容含混的条款要坚持改写清楚,对不合法的内容要据理力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自愿,是指劳动者要完全出于自己的意志的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强迫或欺骗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协商一致,是指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是经过平等协商的、取得一致的意见。
  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是指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订立合同的主体和内容必须合法。
  34、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哪些条款?
  答: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必备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还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包括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没有写明存在职业病(包括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如实说明,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写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以及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承担的责任。违法订立这类协议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合同的内容除以上必备条款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还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如试用期限、商业秘密的保护以及违约金、培训费的支付和有关赔偿等。
  35、因为是临时工就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吗?
  答: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职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没有了。用人单位即使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也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36、个体工商户雇工就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吗?
  答: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私营企业和请帮手带学徒的个体工商户,均应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对故意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依照《劳动法》和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个体工商户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个体工商户雇用的劳动者可以依法主张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劳动监察部门将按照《劳动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予以查处。
  37、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赔偿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38、怎样才能避免劳动合同陷阱?
  答:劳动合同就像是劳动者的护身符。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有不少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设置种种职业陷阱,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此,求职者一定要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受骗。这些设有职业陷阱的合同主要有以下五种:
  (1)暗箱合同:这类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边倒。有些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多采用已经写好了条款的格式合同,根本不与劳动者协商,不向劳动者讲明合同内容。在合同中,只从企业的利益出发规定用工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而很少或者根本不规定用工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权利。
  (2)霸王合同:这类合同,一般是以给劳动者或其亲友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失相威胁,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如今仍有不少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向劳动者收取押金、风险金、培训费、保证金等各种名目且数额不等的金钱,劳动者稍有违反管理的行为,用人单位即“合法”扣留这部分押金。
  (3)生死合同:部分用人单位不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安全卫生义务,妄图以与劳动者约定“工伤概不负责”之类的条款逃避责任。这类约定是违反《劳动法》的,即使已经写进合同里,双方已经签字,也是无效的。签订这类合同的主要是建筑、采石等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单位。这类企业,劳动保护条件差,隐患多,设施不全,生产中极易发生伤亡事故。
  (4)卖身合同:具体表现在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一切行动听从用人单位安排,一旦签订合同,劳动者就如同卖身一样完全失去行动自由。在工作中,加班加点,被强迫劳动,有的单位连吃饭、穿衣、上厕所都规定了严格的时间,剥夺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休假权,甚至任意侮辱、体罚、殴打和拘禁劳动者。
  (5)双面合同或称阴阳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时候,准备了至少两份合同。一份是假的合同,内容是按照劳动部门制定的要求签订,用以对外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但在劳动过程中并不实际执行;一份为真的合同,是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拟定的违法合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极不平等,对内用来约束劳动者的言行,对外则是为钻法律的空子。
  39、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签订了无效劳动合同以后怎么办?
  答: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不具备法律效力。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全部无效劳动合同包括两种:(1)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或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另外还有一种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部分条款无效的合同。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是不是有效不能由双方当事人来认定,而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来认定。
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签订了无效劳动合同,并且对务工者的工资收入造成损失的,除了按照务工者应该得到的工资收入给予补偿之外,还要按规定加付一定的赔偿费。
  劳动合同如果是部分无效合同,必须对无效部分进行修改,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
  40、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以后,但并未到期,由于某种原因导致一方或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可以单方面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全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8)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在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如果用人单位要在上述(5)、(6)、(7)、(8)四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第(8)种情况还要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41、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答:为了保护处于特定情况下的劳动者的特定权益,《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2、劳动者本人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有以下情况时,务工者不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务工者享有考察用人单位的权利,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用暴力威胁或者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劳动合同应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劳动过程也应当是平等自愿的,务工者有权反对强迫劳动。
  (3)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给定的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务工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在工作过程中也应该有必要的劳动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务工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43、在哪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获得赔偿?
  答:《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了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如果有单位招用了与别的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也属于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如果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具体的赔偿标准,请参阅第37题答案)
  44、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是多长?怎样提防“试用期”陷阱?
  答: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国家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如今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人工成本,大量雇用短期临时工,且不签订劳动合同,待三个月试用期满,就以各种各样的借口予以辞退。如果对《劳动法》不了解的话,作为一个务工者,很可能会吃“哑巴亏”。
  作为劳动者应该知道,当你和用人单位已经实际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时,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建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只有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才可以约定试用期,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
  45、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权益受损失怎么办?
  答:有些用人单位在招工时把条件开得很好,但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开始后根本不兑现自己的诺言,或者在履行时对自己的诺言大打折扣,侵害劳动者的权益。《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工资与劳动时间

  46、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答: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而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需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报酬。《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每年会随着生活费用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而由当地政府进行调整。
  务工者可以通过劳动保障部门或者其他途径了解打工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7、什么是劳动者标准工作时间?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国目前实行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务工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超过这一限度,就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当出现可能危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事件时,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长短根据需要而定,不受限制,并且不需要和工会及务工者协商。这些情况是: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需要紧急处理的。例如地震、洪水、抢险、交通事故等;(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例如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煤气管道泄露或堵塞的;(3)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保修保养的;(5)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的;(6)为了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48、法定的节假日有哪些?
  答: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地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49、延长工作时间怎样算工资?
  答:《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也应该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已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50、国家对职工病假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病假假期。具体标准是:
  职工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该向其支付病假工资;医疗期限超过6个月时,病假工资停发,改由企业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是: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100%。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的支付标准是: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此外,农民工还依法享有女职工产假、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等权利。
  51、国家对工资支付的形式和时间有规定吗?
  答:在工资支付的形式上,用工单位必须用现金支付,不能用生产的产品或其他实物形式充抵。《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在工资支付的具体时间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规定:
  (1)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2)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3)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52、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工资应该怎么办?
  答:有些用人单位认为农民工怕失去工作不敢投诉,就故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这种现象在建筑领域比较突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1)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2)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拖欠或克扣工资的;(4)不支付加班工资的;(5)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司法部、建设部发布的《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要求“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通过采取各项措施,保障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所以一旦发生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也可以找当地法律服务机构寻求法律援助。
  53、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答:《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的几种具体情况:
  (1)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从应负法律责任的劳动者工资中扣除应承担的抚养费、赡养费,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不得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2)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经双方协商同意,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赔偿金额,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月工资的20%,且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法律规定应由劳动者本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4)法律要求用人单位代扣缴的税金。
  54、试用期的工资有标准吗?
  答:劳动部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指出:“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但是,并非用人单位就可以随意地给处在试用期的员工确定工资水平。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可见,用人单位可以自主确定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但也只能在不违反劳动法律规范的前提下自主确定。确切地说,也就是用人单位有权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自主确定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
  55、不是全日制的打工者以小时计算工资,也有工资标准吗?
  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具体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在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6、职工可以拒绝加班吗?
  答: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五、社会保险与劳动安全

  57、什么是社会保险?进城务工农民应该参加哪几种保险?
  答: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与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五大险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女工生育保险。目前,国家允许和要求进城的务工农民参加以上社会保险。进城务工者的用人单位应该按规定由单位或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进城务工的农民按规定可以享受以上社会保险待遇。
  58、怎样上养老保险?
  答:养老保险是国家给予因年老或其他原因而退休或离休的劳动者的生活保障。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
  (1)每个企业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一般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4%缴纳。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的比例将达到占本人缴费工资的8%。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
  按以上规定,目前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大概相当于职工工资的24-28%,其中由职工个人出的仅占4-8%,按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养老保险交费将来要以养老金的形式返还给职工,所以职工参加养老保险是相当值得的。
在养老保险缴费的方式上,在企业的职工不用自己直接去缴费,而是由企业统一去申报、缴费。由企业分担的保险费由企业统一缴纳,职工个人出的部分,由企业从职工的工资中扣除代交。因此,进城务工者参加养老保险是很方便的,不用费很大的麻烦直接去办,企业应该按国家规定办好。务工者需要注意的,就是督促企业为自己参加养老保险,督促企业按时交费,如果企业不按规定为自己上养老保险,可以到有关部门去投诉。
  59、怎样上医疗保险?
  答: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中一个重要险种。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参保后可以享受相应的待遇。具体到每一个城市,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缴费率及待遇标准各不相同。有一些地方,为进城务工人员设立了专门的医疗保险,其主要特点是费率比较低,只解决进城务工期间大病医疗保险。进城务工人员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政策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首先由参保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和参保手续。此后,单位和个人要按当地规定按时、足额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医疗保险费。对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可以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规定以个人身份参保。
  60、怎样上工伤保险?
  答: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61、怎样上生育保险?
  答:根据目前有关法律、法规,城镇用人单位的职工在生育期间,应当享受规定的产假、生育津贴及相应的生育医疗服务等待遇。生育保险是城镇企业范围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城镇企业必须按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参加生育保险的城镇职工可以依法享受生育津贴及生育医疗服务等待遇。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城镇用人单位的职工,其生育期间应享受的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
  62、怎样上失业保险?
  答: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与本单位城镇职工一样参加失业保险。不同点在于,一是按照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上述单位中的城镇职工要按照本人工资的l%缴纳失业保险费,而上述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则不需要缴纳失业保险费。二是按照规定,城镇职工失业后,对符合条件的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考虑到农民合同制工人多属异地就业、流动性较大等实际情况,有关规定明确,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参保缴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将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63、怎么办理养老保险的转移手续?
  答:《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64、进城务工农民享有哪些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
  答:《安全生产法》对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在劳动者的权利方面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65、用人单位对安全生产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答:为了切实维护劳动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国家严格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在用人单位的责任方面,《劳动法》规定:
  (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安全生产法》对用人单位的职责做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按该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承担责任:
  (1)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4)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6)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处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7)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8)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66、什么是职业病?哪些职业容易患职业病?
  答: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为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产生职业病的危害因素包括: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职业病包括10大类共115种,分别是:
  (1)职业病中毒(铅、汞中毒等56种);
  (2)尘肺(矽肺、煤尘肺等13种);
  (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放射性皮肤病、肿瘤等11种);
  (4)物理因素职业病(放射性疾病、高原病、航空病等5种);
  (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炭疽等3种);
  (6)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等8种);
  (7)职业性眼病(职业性白内障等3种);
  (8)职业性耳、鼻、喉病3种(噪声聋和铬鼻病);
  (9)职业性肿瘤(石棉所致肺瘤、联苯胺所致膀胱癌、苯所致白血病等8种);
  (10)其他职业病(职业性哮喘等5种)。
  最容易发生职业病的就业者有煤矿工人、建筑工人、纺织工人、炼钢工人等。矿山、石场、纺织厂、化工厂、农药厂、制革厂等通常是最容易诱发职业病的地方。各种尘肺病则是最主要的职业病,70%以上的职业病与此有关。
  67、得了职业病怎么办?
  答:(1)劳动者因工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进行工伤事故报告,或者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进行职业病报告。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规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3)劳动行政部门确认报告后,会督促用人单位或相关保险机构给予劳动者相关赔偿。
  (4)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瞒报、漏报职业病,就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请求帮助。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请律师,上法院起诉用人单位。
  (5)如果劳动者对赔偿结果不满意,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68、用人单位对防治职业病有什么义务?
  答: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用人单位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3)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露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件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4)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另外,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69、得了职业病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哪些待遇?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1)医疗费:因患职业病进行诊疗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
  (3)康复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4)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普及型辅助器具标准支付。
  (5)停工留薪期的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6)生活护理补助费:经评残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鉴定为十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享受相当于6个月至24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8)伤残津贴:经鉴定为四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当于本人工资75%至90%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9)死亡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10)丧葬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11)供养亲属抚恤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对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抚恤金;对其配偶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对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
  (12)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70、什么是未成年工?未成年工进城打工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答: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国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馏钉机、电锤的作业;
  (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线作业;
  (17)锅炉司炉。

六、工伤与抚恤待遇

  71、工伤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伤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发生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救灾害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72、发生工伤后如何申请认定?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73、工伤认定申请应该提供哪些材料?
  答:(1)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74、发生工伤以后丧失劳动能力怎么办?
  答: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而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一种评定制度。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井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其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鉴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关于伤残等级,国家颁布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75、发生工伤导致残疾了怎么办?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76、因工伤残后回家休养的待遇是什么?
  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一至四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至十级的伤残者,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和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77、工伤期间的护理费谁来支付?
  答: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补助的费用。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78、因工死亡,哪些亲属可以享受抚恤待遇?领取抚恤金的条件是什么?
  答:供养亲属是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的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内的人员,以依*因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79、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打工时发生工伤怎么办?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80、在非法用工单位打工发生工伤怎么办?
  答: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以及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以上所列单位必须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补偿。一次性补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补偿金。一次性补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全部由用工单位支付。

七、劳动争议处理

  81、什么是劳动争议?发生劳动争议后怎样申请调解?
  答: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争议。这种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政方面或个体工商户,另一方是职工(个人或集体)。下列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1)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应当在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30天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82、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都有哪些?
  答:现行的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包括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设在企业内部的基层民间调解机构,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专门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代表组成,以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作为其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其日常事务。
  人民法院,作为可以处理劳动争议的司法机关,对劳动争议案件也有权进行审理。
  83、申请劳动仲裁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答:(1)必须是劳动争议关系的当事人,即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职工;(2)有明确的被申诉人和事实理由及仲裁请求;(3)符合《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时效不受此限);(4)属于受理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上述条件是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同时具备的条件,缺一不可。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84、劳动仲裁收费吗?
  答: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需要缴纳一定费用,仲裁费用包括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两部分。仲裁受理费的标准是3人以下收费20元,4到9人收费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收费50元。受理费由申诉人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书后5日内预付。处理费尚无明确的标准。按照规定,包括差旅费、勘验费、鉴定费、证人误工误餐费、文书表册印制费等。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预付,申诉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5日内预付;被诉人在收到申诉书副本后5日内预付。
  85、什么情况下劳动争议可以上诉法院?
  答:当事人对劳动仲裁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起诉。对经过仲裁裁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即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
(2)该劳动争议案件已经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3)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4)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86、法院受理哪些劳动争议案件?
  答:(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87、怎样申请法律援助?
  答:法律援助是为经济困难的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完全免费的法律帮助的一种制度。服务的形式可以是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刑事辩护,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等。目的是确保公民不会因缺乏经济能力或弱势处境而在法律面前处于不利地位,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案件也可以到律师事务所申请法律援助。
  88、什么是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劳动保障监察是指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动。
  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内容是: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89、哪些情况可以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答:农民工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1)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如招用童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等。
  (2)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如拒不签定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3)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如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未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等。
  (4)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如超时加班加点,强迫加班加点等。
  (5)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如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拒不遵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定等。
  (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农民工不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责任由农民工自负等。
  (7)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如不依法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
  (8)无营业执照或在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有劳动用工行为的。
  (9)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职业中介有关规定的。如提供虚假信息、超标准收费等。
  (10)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机构违反劳动能力鉴定规定的。如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等。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八、进城生活常识

  90、到城市生活一般要了解哪些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
  答:进城务工,到城市生活,应该了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条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暂住证申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91、租住房屋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1)首先要弄清你所要租住的房屋有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许可证”,出租人是不是房子的真正主人。如果是通过房屋中介租房,一定要寻找信誉好的中介。
  (2)租房前要谈好条件,比如在什么时候交多少房租,一次性交的房租越少越好。要谈清楚房子的其他费用如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暖气费等是否包括在房租内。
  (3)双方谈好条件后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把所有的条件都写明,双方签字生效。
  (4)注意房子结构是否安全,有没有通风窗户,门窗是否结实,电、水及煤气管线是否老化。
  (5)租房后不要乱拉电线,不要把易燃物品*近火源,不要使用电炉、电热棒之类的电器。
  (6)改动或装修所租住的房屋,一定要征得房主的同意。
  92、为什么要严格遵守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法?
  答:城里人流车流密集,车辆速度快,为保障人员安全、交通畅达,国家制定了严格的交通安全法,各地结合当地情况还制定了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条例。可以说交通法规是无数血的教训换来的。但是不少人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交通安全意识差,有的还存在着“汽车不敢撞我”的侥幸心理,出行时像在农村一样漫不经心,随意横穿机动车道,甚至铁路,往往酿成惨祸。在城市交通事故中,进城务工人员违章造成的事故占有相当高的比例。“汽车猛于虎”,要保障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的安全,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随着城市交通现代化和人性化的发展,交通规则越来越细,但万变不离其宗:行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各行其道;认清各种交通标志和设施,遵守交通信号和警察指挥;行人严禁穿越快速车道,严禁翻越交通护栏;穿越无专用人行道的道路时,要先左看后右看,在确认无车辆行驶时方可穿行。
  93、怎样警惕路边骗局?
  答:路边骗局都带有诈骗性质,如引诱路人下残局象棋,猜扣碗内的扑克(或其他物品)点数,假装捡拾钱包与你平分,兜售假古董等,这些骗局一般都有假装不认识的同伙(俗称“托儿”)参与。这些“托儿”一般都能占到便宜赢到钱。所以千万不要因为看到“托儿”占了便宜而去参与,以免上当受骗。
  94、怎样使用公用电话?
  答:城市街头有各种各样的公用电话亭,任何人都可以利用电话卡打市内或长途电话。街头的小店和报刊摊都有电话卡卖,面值有10元、20元、30元、50元、100元等,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购买。
  使用公用电话亭的电话时,可按照电话机上的说明操作。一般有以下步骤:
  (1)插入电话卡:将有三角形箭头的一面向上,按箭头方向平插入电话机插卡口。
  (2)拨号:摘下电话机,听到拨号音后输入对方的区号和电话号码,本市电话不用输入区号,听到对方接线声就可以通话了。查当地电话可拨114查询,查外地电话在114前加上所拨电话号码的区号。
  (3)通话:通话前要想好要说的事情,可以节省通话时间。
  (4)挂机和拨卡:通话完毕后挂机,要记住把电话卡取走。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114查询电话费比市话高,所以要尽量少用和短用。要去正规的摊点购买电话卡,以免受骗上当。避免打电话、点歌、聊天等,因为这些电话费比打长途电话还要贵。
  95、怎样到城市医院看病?
  答:到城市医院看病,一定要到卫生部门办的正规医院。一般医院的门诊大厅都有服务台,可以先到服务台向医护人员说明自己哪里不舒服,问清楚需要挂哪个科的号,然后再到挂号处挂号。如果有急症,比如发高烧、严重腹泻或者发生了严重外伤,可直接到医院的急诊室就诊。
  96、哪些人、哪些病可以得到国家卫生部门的免费治疗?
  答:艾滋病:经济困难的农民和城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的人员;疫情较重地区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感染艾滋病毒的孕妇。
  非典型性肺炎:国家对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的“非典”患者实行免费医疗救治,救治费用由求助地政府负担。
  肺结核:带上身份证明到肺结核病专业防治机构将提供免费检查和治疗,如果确认是肺结核,结核病防治所将提供免费治疗药物。如果不能确定自己是不是结核病,可到综合性医院作初步检查,如果怀疑是结核病,会被转到结核病防治医院。
  以上三种疾病防治咨询地点:各地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特别是传染病医院或政府指定的医院。
  97、发生火灾怎样避险?
  答:如果发生火灾,无论什么情况都要保持冷静,迅速判断出危险处和安全地点,果断采取必要的自救措施或扑灭。如果火势难以控制,应尽快撤离险境。拨打火警119报警时,应说明失火的详细地址,周围的显著标志,燃烧物,火势大小。
  如果在大楼里遇到火灾可以采取以下办法逃生:
  (1)在房间内要把门关严,用湿毛巾把门缝堵严。
  (2)楼层低的房间,可以利用床单、被罩结绳从窗外滑行。
  (3)可以利用通讯工具寻求援助,或者往窗外扔东西以引起救援人员的注意。
  (4)要用湿手巾捂住鼻、口,防止窒息。
  (5)高层楼的房间,有机会往外逃生,一定要往下层走,并且弯腰或匍匐行走。
  (6)在一、二层房间可以选择比较安全的地点跳楼逃生。
  切忌乘电梯逃生,或者往死角里躲,更不要为寻找房间里贵重物品而耽误时间。
  98、怎样做到安全用电?
  答:(1)严格按照电器使用说明使用电器。
  (2)在使用电器时,应先插电源插头,后开电器开关。用完电器后,应先关掉电器开关,后拔电源插头。严禁身体直接接触导体,不得硬拉电线。
  (3)湿手不要接触带电设备,不要用湿布接触带电设备。
  (4)带金属外壳的可移动电器,应使用三芯塑料护套线或三眼插座、三脚插头。插座内务必安装接地线,但不要把接地线接到自来水管或煤气管上。
  (5)不要在电线上悬挂物品或晾晒衣物。
  (6)遇到电器设备冒火,原因不明时千万不要用手拔掉插头或拉闸刀,应用绝缘物拔掉插头或断开闸刀,先切断电源再灭火。
  (7)发现电线断落,无论断电与否,都应视为带电,应与其保持足够的距离,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发现有人触电,不能直接接触触电者,应用干木棒或其他绝缘物将电源线挑开,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99、怎样防止煤气中毒?
  答:使用煤炉或煤气,最要紧的是做好排气通畅,千万不能心存侥幸。
  煤气中毒初始,患者会感到头晕,耳鸣,恶心,进而眼花,站立不稳,此时如能及时脱离中毒现场或打开门窗通风,即使不经治疗,数小时后即可恢复健康。中毒时间长,会使人产生昏迷,甚至死亡。昏迷时间越长,所产生的后遗症越严重。
  一旦发现有人煤气中毒,救护者应在室外大吸一口空气,用湿毛巾捂住鼻子嘴巴,进入室内应先打开门窗,再关掉煤气开关。注意千万不要开电灯或使用打火机、火柴等,以防爆炸。应尽快将患者移至空气新鲜和通风良好的地方展开救治。
  当自己感到煤气中毒时,不要慌张,应讯速打开门窗,关闭煤气,撤离现场,如无力打开门窗,可砸开门窗玻璃等,使之通风,并呼叫求援。
  100、怎样防止食物中毒?
  答:在饮食中一定要注意:(1)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饭前要洗手(2)不要图便宜而购买无照商贩的食品;(3)不要吃污染、变质、霉烂的食物。有些食物一定要煮熟才能吃,比如扁豆、鲜黄花菜等。不是纯净的生水不要直接喝;(4)合理安排饮食,荤素搭配,不要暴饮暴食,不要酗酒。
  食物中毒发生后,要尽快采取措施:如对刚进去的食物,要尽快催吐,排除毒物,阻止毒物的吸收;如误食毒物已久,应采取措施促进毒物尽快排泄,根据病情作必要的治疗和对症处理;对重症患者进行特殊治疗,如洗胃、清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