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evised:“温饱论”与“尊严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2 19:15:18
    任何一个社会或国家的发展,并不是先有温饱后有尊严,甚至恰恰相反,从现代政治与法治的视角看,只有确立了自由而平等的现代公民的政治权利,尤其是那些最基本的宪法性权利,温饱问题才有可能真正解决。
    简单考察一下历史就会知道,从古典社会和封建社会转型到现代社会,现代人的首要诉求,乃是那些与作为一个人的尊严最为攸关的公民权利,即所谓“第一代人权”,又称之为“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美国在立国之初,就以《权利法案》的形式确立了这些基本人权。那时的人民不是不知道摆脱贫困、生活温饱、经济富庶的重要,但他们更知道这些都可能是不稳定的,可能随时会被侵犯和剥夺。而追求公民权利的宪法资格,塑造法治国家,则更为根本和必要。所以,纵观现代社会政治史,公民权利的实现和法治国家的诉求,一直是一条强有力的主线,它们远远高于人们对经济生活的追求。只有建立起一个法治国家,一个公民权利得到宪法保障的社会,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尊严”才有实现的可能,温饱生活乃至富庶社会才会出现。
    一个人无论贫困还是富裕,从诞生之日起,他就有作为生命权的尊严问题。有公民权利的公民,才有资格诉求尊严,尊严是一种自由而平等的政治权利。
    也许还有人会说,一个人连饭都吃不饱,衣衫不整,还奢谈什么尊严。恰恰因为人处于贫困之中,才格外需要尊严。只有个人在人格上确立了不可侵犯的自由与独立,才能发挥能力,去追求作为人的温饱和幸福。没有尊严的温饱和幸福是虚幻的,满足的只是低层次的自然欲望,而且朝不保夕,随时可能被他人或强权所剥夺。只有基于尊严的温饱或幸福才是稳固的、牢靠的,才有价值和意义。
    人的尊严从根本上说,并不来自政府或他人,而是来自人本身,即所谓“天赋”的权利。
    这样一来,有关尊严的主客体关系就发生了变化:我们不是向政府乞求恩赐,盼望它纡尊降贵,对我们的尊严有所照顾,而是相反——我们自己就是主体,尊严是内生的政治品格,我们有资格要求得到尊重,并依法保障尊严不被恶意侵犯。为什么我们有这样的资格?因为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是依法组成的权力机关,而法律是根据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制定的,是人民同意的法律。中国的各项法律,尤其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基本权利,把人的自然权利法律化了,即从法律上确认了公民的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党校 2010年秋季学期开学典礼的讲话中强调指出,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概括起来是两句话: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这里“权为民所赋”就有一种政府权力源自公民权利的自然法思想,只有公民权利才是“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的基础。
    温饱与尊严是两个不同领域的问题。从经济社会学的视角看,先解决温饱后解决尊严,如此说和做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从政治法学的视角看,恰恰相反,只有确立了公民的权利资格,才可能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就现实状况看,一方面,我们大力发展经济,但是另一方面,我们的公民社会建设还相当贫乏,还有着政府任意行使权力和社会道德缺失等问题。之所以如此,关键就在于公民的权利意识没有确立,政府的权力行使缺乏严格而有效的约束。
    (2010年第 11期《同舟共进》高全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