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颜色的防晒衣防晒效果好:新中国成立之初毛泽东任职考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13:09:33
         新中国成立后,关于毛泽东担任的职务,有着不尽相同的表述:一是“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二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其中有的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表述为“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或“以毛泽东主席为首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三是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简称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同一项职务,为什么会出现不同的称谓,哪一种称谓是正确的呢?

  一、 不同称谓问题的由来

  在已有的文献中,较早涉及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构成问题的,是周恩来1949年9月7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前向政协代表所作的《关于人民政协的几个问题》的报告。周恩来在报告中谈到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草案时说:“中央人民政府的组织系统是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下面分设许多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来分工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是“在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它是经过民主方式产生的。而对工作的经常指导,又是集中在由民主方式产生出来的主席身上”。周恩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文献资料汇编(1949—1990)》,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0年版,第208页。9月22日,董必武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草拟经过及其基本内容》的报告,其中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成问题进行说明时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而不设主席团,也不设常务委员会。”《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48页。在这里,“主席”被称作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主席。周恩来、董必武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构成问题的论述,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从筹备到召开期间对这一重要问题的初步构想。或是基于此,《人民日报》1949年10月1日刊发的新华社9月30日电讯称“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而所加标题中则称“毛泽东当选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中国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胜利闭幕》,《人民日报》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所任中央人民政府职务的称谓,在同一则电讯报道中出现了上述两种说法并存的状态,似乎二者可以通用,甚或可以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理解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的简称。由于这则电讯对历史事件在第一时间作了权威性的公开报道,因而被后来者视为重要原始性史料,并多以此为据,导致上述称谓沿用或流传至今。

  《百年潮》2009年第6期发表了钱江根据有关档案和采访所写的《范长江为什么离开〈人民日报〉》一文。该文说:“1949年10月开国大典期间,人民日报上出现过一些重大差错,曾把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说成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为此类问题,“毛泽东曾召集《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负责人,给予以严厉批评”。钱文中所说的“差错”出处,显然包括上述电讯报道。从后来《人民日报》称“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的现象已不多见的情况看,钱文提供的材料应是可信的。如此则表明,“主席”称谓的第二种和第三种说法是不准确的。

  然而,在经毛泽东批评之后,称“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的情况仍不时见诸报端。改革开放以来的一些党史和国史研究著述也依然称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或称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以毛泽东为主席”。毛泽东所任中央人民政府职务的称谓问题,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说法。

  二、“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是法定称谓

  毛泽东所担任的究竟是“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还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抑或二者皆然呢?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选举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一人,副主席六人,委员五十六人,并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互选秘书长一人组成之。”《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8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版,第570页。此规定表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讨论审议了此前新政协筹备会关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的初步构想,并作了相应修正,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而非“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的职务称谓法定化,同时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的产生方式作了具体规定。

  从选举产生的方式上看,“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是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时任新政协筹备会秘书处副处长的王仲方回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选举情况时说:“主持人当众宣布:毛泽东当选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王仲方:《新政协筹备会工作的难忘经历》,《百年潮》2009年第9期。虽然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8册,第570页。,但这是在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和委员,以及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秘书长的基础上组成的。因此,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的职位,相对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具有职位外设而非内设的属性。如果毛泽东担任的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在选举上可能会有另一种制度安排,即政协直接选举产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再由该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委员和秘书长。而事实上除了秘书长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互选产生外,主席、副主席和委员都是由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在认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和委员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关系问题上,关键在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成人员是以何种身份参加该委员会的,而不能把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简单地理解为该委员会内设的专门职位。很明显,毛泽东是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的身份参加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 从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构成上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赋予其行使国家权力的职责。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会议,领导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工作,并在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和秘书长的协助下执行职务,以保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领导国家政权。在政务院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关系问题上,政务院对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休会期间,对中央人民政府的主席负责,并报告工作。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文献资料汇编(1949—1990)》,第205—206页。以上表明,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的职位是独立存在的,不因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开会或休会而“虚位”,以保证中央人民政府的正常运转。

  无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成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履行职责的基本组织形式。据记录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情况的档案资料显示,会议的主席为毛泽东,会议主席宣布“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就职,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记录》,《中共党史资料》2009年第3期。。会议主席与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虽然都是毛泽东,但前者是毛泽东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之职,参加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并履行职责,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会议主席。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存续期间,先后召开了35次委员会会议。参见赵金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研究》,《中共党史研究》2009年第7期。

  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以会议主席之职履行职责。这样,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就与并不是法定称谓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在职责与作用上重叠或融合在一起,从而易于产生对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互为通用的种种误解。然而,毛泽东所任中央人民政府职务的称谓,实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而且是法定称谓。

  〔作者宋月红,当代中国研究所研究员,北京10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