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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立诚、吴思 等:“乌坎转机”的时代意义和国家样本意义(2)

发布时间:2011-12-26 14:53 作者:马立诚、李盛平、任剑涛、吴思 等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705次


  乌坎事件的发生,背后不难看出这种残缺民主的影子。所以,关键还是一个民主的问题。因此,我们在肯定广东的领导处理这件事情的方法的同时,还应指出,要防止这类事件的经常性爆发,最重要的还是要靠发展民主。


  第三点,我们党和政府应该花更多的工夫打造民众表达诉求的平台。 乌坎事件给我们执政党出了一个课题:我们应该建立一种什么样的体制机制,来使如此巨大的民主诉求能有一个比较宽阔的平台?不是说现在一点平台都没有,而是说现有的平台不多,不够用,和民众诉求的量不相称,结果把民怨给慢慢憋大了。类似乌坎这样的事,大多数都是由小到大憋起来的。能不能多想一些防止民怨积累的办法?我觉得在这方面想办法还不够。相比之下,想的更多的是怎么控制,怎样压住。这样是很被动的。


  这和我们的现行体制有关。我们现在的体制是部门负责制。守土有责,各个部门按照上面原则的要求,落实各自的工作,由各个部门按照自己的权力范围确定各种各样的体现总的要求的工作内容。这种体制,固然对落实有效,但也往往使工作按部就班,呆板,往往是守着最保守的那条线而漠视民众诉求。这种体制长期运转,老百姓的不满不可避免地会积累起来。


  因此,我觉得,该是深入思考党群之间、政群之间的沟通渠道和平台怎么建立,怎样通过我们理念的转变和制度建设,使老百姓的诉求更容易表达这样一些深层次问题的时候了。我们应该以这个事件的处理为契机,给各级政府更多的创新的自主性,让它们在和老百姓拉近距离、和老百姓和谐相处、争取双赢方面,多有一些自己的探索。


  吴思(《炎黄春秋》总编辑)


  我依据所看到的信息谈几点看法。这些信息很不完整,我又没和任何一方的当事人谈过,许多看法来自推测,所以,我的看法很可能有错。


  第一点,在乌坎转机的过程中,我们看到了两种思维模式,以及由这两种思维模式决定的两种处理模式。


  第一种思维模式,叫阶级斗争模式,或者叫敌我斗争模式,以你死我活的战争为范本。看到一个异己的利益群体出现,跟“我们”闹别扭了,立刻唤醒敌情意识,如果找到境外势力或别的什么势力介入的迹象,人民内部矛盾便转化为敌我矛盾,各种对付敌人的手段都上来了。在当代条件下,这种思维模式对现实的判断与事实真相往往距离很远。


  这件事为什么闹得那么大?后来的工作组说,老百姓提的要求基本合理,最初如果这么考虑问题,事情很难闹大。我猜,开头可能只是一个小团伙,试图维护自己的不正当利益,他们和村民相互为敌。但是,在当事人之上,仲裁者完全可以把这种冲突看作村内利益纠纷,进一步说,如果有人用违法手段牟取利益,那就是罪犯与受害者的纠纷,对这些纠纷都有常规处理模式,打官司,上法庭,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等。


  问题是,涉及到土地和政权,法院往往不受理,政府再不主持公道,村民无路可走,就激出了群体事件。于是,更高一层的仲裁者就感到了威胁,有人闹事,影响权力稳定,颠覆基层政权,那就要打击。这时候,仲裁者似乎被一个小团伙的私利绑架了。我们看到,敌对思维模式背后是有利益的。如果有经济犯罪的话,罪犯很欢迎敌对思维,很愿意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政府的利益,把自己和村民的敌对关系,说成村民和政府的敌对关系,甚至把执政党拉进来。


  敌对思维模式在一层一层的事件处理模式中一再显现。一直到最后,我看汕尾市书记的讲话,他谈到境外敌对势力,谈到烂媒体介入,然后就是威胁,敌对思维模式表现得相当突出。


  后来省委工作组介入,朱副书记的说法体现了另一种思维模式。他说,村民的要求是基本合理的。所谓合理,当然要有衡量标准,法治社会的常规标准就是公民权利。这是你的份,那不是你的份,等等。是你的,就得尊重你的权利。你要多了,双方可以讨价还价,最后依法裁决。如果有人侵权,甚至犯罪,就要处罚侵权者,支持维权者。


  这种思维就转入了公民权利思维模式,从政府的角度说,就是法治思维模式。公民之间的利益纠纷,无所谓敌我,即使当事人有敌我思维,也与政府无关。政府只要依法裁决当事各方的主张是否分寸恰当合理即可。如果再进一步,强调法院独立裁决,不受行政权力干扰,这就进入宪政思维模式了。


  工作组宣布了五项原则,最后两条是“阳光透明、法律为上”,既然民众要求基本合理,要依法裁决,没什么见不得人的,当然不怕阳光透明。阳光透明在法治思维模式的基础上出现了,而且顺理成章。面对公民权利,我们就在阳光下讨论你的要求是否正当,有没有遭到侵犯,侵犯了,我们替你讨回来。有人违法了,我们以法律为准绳处理。


  按照工作组现在秉持的思维模式,在危机过去之后,最好转入法治轨道,由法庭依法裁决。当前法庭的权威不够,难免受行政权力的干扰,工作组是必要的,但是,将来需要解决法庭独立审判的问题,用宪政思维的模式更彻底地解决问题。


  由于有两种不同的思维模式,就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模式。


  敌我模式很容易激化矛盾。我们知道,历史上有一系列悲剧性事件,结果是两败俱伤。乌坎事件原本越激越大,似乎向那个方向走,可以想见其结局:暴力冲突,强力镇压,首恶必办,胁从不问。民间则不服气,舆论哗然。若干年后难免再平反冤假错案。


  但是思维模式一变,把自己眼前的冲突看作多元化社会中的公民权利,看作离谱或不离谱的利益诉求,仔细讨论这个利益诉求的适当分寸,这就对劲了,就接近现实生活本身的面目了。当代中国就是一个权力色彩浓重的市场经济社会,各种关系主要是利益交易,还有一些违法的权钱交易,有一些黑市,但毕竟是市场而不是战场。我看村民马上就接受了这种思维模式,形势急转,这事儿虽然还没完,但只要按照这个方向处理,不会出大事,最后大体是公平的。双方可以谈拢了,就不会造成误会甚至敌对冲突。


  总之,两种思维模式导致两种处理模式,而两种处理模式会有两种完全不同的结果。我看广东在这个事上处理得好,会给自己的执政加分,而不是丢分。


  第二点。两种思维模式在体制内的资源。


  敌对思维模式,在中国共产党内有深厚的理论资源,也有深厚的经验背景。几十年的战争过程就是经验背景,在这个过程中完善了阶级斗争理论,统一战线理论。


  这些历史资源背后其实还有现实利益背景。刚才一位老师说到,用敌我思维办事,在内部是安全的,至少显得立场坚定,在维护党的利益。反过来,一旦用公民权利思维办事,在内部可能是受攻击的,这不是损害我们的利益吗?既损害意识形态利益,也可能损害物质利益。真要掏钱,不是财政掏吗?要处理侵权者,侵权的不是掌握权力的内部人吗?很多人愿意维护这个敌对思维,因为这种思维可以维护权势集团的利益,很容易在内部说得通。换一种思维倒可能被人指责为异己分子,受到各种各样的攻击,向敌人让步妥协,等等。所以,第一种思维模式有深厚的背景。


  第二种思维模式,尊重公民权利的思维模式,也有深厚的背景。


  工作组提出的五项原则:“民意为重、群众为先、以人为本、阳光透明、法律为上”,先说群众利益。在这方面中国共产党的意识形态背景非常深厚,“为人民服务”,“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利益出发”,还有实事求是的原则,都支持尊重并保护公民权利的思维模式。


  至于以人为本,法律为上,也有宪法和各种中央文件的依据。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是本届领导人的提法,这个人到底是谁?就是公民。以人为本就是以公民权利为本。如果以公民权利为本,宪政思维就有了坚实的意识形态基础,就跟我们现在宣扬的东西接上了,不是什么异己的东西。


  还有,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容是什么?如果把这个社会当作研究对象,用社会科学的方式找规律的话,我们看到的科学规律是什么?


  假定其他的条件不变,没有大的灾害,没有战争,大体是工商社会,在这些相同条件下,给公民比较多的经济权利,经济自由,这个社会就会繁荣起来。给公民比较多的政治权利,民主法治,这个社会就比较稳定。用科学规律的方式表达,规律就是:公民权利与经济繁荣和政治稳定正相关。这是在世界各国历史上清晰展现出来的基本规律。如果按照这种规律办事,发展并保护公民权利,经济繁荣,和谐社会,便是顺理成章自然涌现的结果。总之,目前执政党喊出的口号,包含了这种宪政思维模式的意识形态根基。


  至于市场经济提供的事实根基,刚才已经提到了。思维模式要反映现实,现实生活不是你死我活的战场,而是双赢互利的市场,敌对思维肯定不如公民权利思维符合现实。


  第三点,怎么把压力变成动力?


  一开始就说小岗村按手印,那就是压力。压力可以成为改革的动力。我觉得这件事儿里面体现出好几个方面的压力,或者叫老百姓的诉求。


  一个是土地问题,实际是产权问题。这个压力刚才谈过了,全国都存在。我们能不能借这个事儿把全国的土地产权制度再澄清一下?


  第二个是村级选举问题。人们一直以为村级选举问题已经大致解决了,但是这件事就发生了在村级选举不健全上。居然要闹到外媒称之为“乌坎起义”的程度,才能解决村级选举的弊病。本来似乎解决的问题,结果有这么大的漏洞。如果乘机检讨一下村级选举的弊病,尤其是乌坎这样一个大村子,将近两万人口,如何选举?在这么大的村子选举,一定有相当高的组织成本,平常大家很容易搭便车,没有危机很难形成有效的权力监督和轮换机制。乌坎事件可能形成一个冲击,把解决了一半的问题彻底解决。希望广东利用这个事件推动一下,把村级选举完善起来。


  第三是司法和执法的问题,出了那么大的事儿,我没有看到与法院有关的报道。到法院起诉,应该是最正常的解决权利纠纷的出路,怎么没有出现呢?按说在法院就应该有公正裁决。能不能借这个事儿澄清一下,不能随便就不受理,法院不受理,不能使矛盾消失,只能把矛盾逼上政治轨道,迫使村民找政府,闹政治斗争。能不能在广东或者在汕尾市启动改革,把这个压力转化为法治建设的动力?


  第四就是媒体报道问题,不报道只能导致谣言纷传。这次强调阳光透明很好,希望最后也能得出总结。


  第五个可能是,这次的处理模式,新的思维模式导致新的处理模式,两相比较,能不能成为未来的一个定型化的东西?让公民权利思维和依法解决问题成为常规的处理模式,在干部中转变观念,进而转变危机处理方式。把压力转化为改革动力,引起的制度变迁,我觉得最后这一项实现的可能比较大。在这个意义上,最近广东反复出事,我看倒是一件好事,一个机会。在解决众多的事件和危机的过程中,将新思维和新模式固定下来,发展成熟,为中国社会开辟一条新路。


  姜晓星(前中国社科院研究员)


  我觉得这件事最大的意义在于,政府如果处理好了,等于政府可以正面面对一个中间组织,一个民间组织,不管结果怎么样,能够跟民间的村自治组织对话,这个意义非常重要。


  这个事意义非常大,我认为这个事件不亚于 30 年前的小岗村。小岗村严格来说还是有先前经验的, “ 文革 ” 之前曾经搞过包干。而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平等对话则少有成功的先例。


  学者孙立平讲的现代化为什么断裂,崩溃是怎么回事儿,以色列社会学家艾森斯塔德在 40 年前曾经详细地讨论过新兴国家现代化进程的断裂与崩溃问题。就是现有的传统体制容纳不了新的现代性元素,包括新的社会动员方式及新兴的社会组织形式。最后便形成这样一种非常尴尬的局面,一个强大的行政体制却要面对一群毫无组织毫无具体目的的个体,也即所谓 “ 乌合之众 ” ,久而久之,问题并没有得到纾解,怨愤积淀在每个个体的心理,大众也更多地采取围观的方式,所谓 “ 搭便车行为 ” ,每个人也不可能对自己的行为真正负责任。这样下去,社会的细胞都丧失了参与社会的预期,像败血病一般坏死过去。


  事实上基层政府的行为一直存在一种潜在博弈,我的乌纱帽和这件事的处理,哪个能够摆平,尽可能拖,把这个事情化小。如今的政府是很自信的,因为他的财政收入很大,并不怕花钱。凡是用钱摆平的事对他都不是一个事。作为一方官员来讲首先想的不是花钱不花钱的事情,他想的是乌纱帽,这个事尽可能不要让上面知道。


  我觉得在这个问题中,我们要有一个特别大的理念转变,我们怎么看待社会组织、中间组织的问题?这是非常关键的。政府一谈到组织就认为是负面。其实各种中间组织,基层社区的民间组织是现代社会结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可以有效地反映各种多元的社会诉求,其往往是有具体目的的,行为也是理性及可以预期的,只要我们的体制能够容纳它,就会使其负有法律责任,其内在的自组织性也会约束其行为更加理性。最终也可以实现与其的理性沟通与对话。因此不能依照传统的看法,总是将其视为负面的东西。


  但是我们的理解,老是把他们当成敌对势力,所以我们到处看到的都是暴民,到处是群体事件。一开始我也不把乌坎事件当回事儿,认为最后都是暴民一哄而散,闹了半天不了了之。但是这一次不一样,这个村子天然有一种宗法的联系,这是基层组织最初的联系。我觉得这个东西是最重要的,要正确认识现代化过程中我们的体制要能够容纳新的社会元素,我们能够容纳他们,使这个体制具有弹性,不要太僵硬。现在我们的体制太刚性了,我们政府有钱,有事花钱摆平,而且不是群体摆平,是一个个摆平,这种被动的管理模式促进不了现代化的进程。


  如果我们总是不去承认这样的中间组织,就会把社 会中各种多元诉求的群体推向一种非理性的反社会的情绪上去,就会没完没了地产生所谓群体性事件,而最尴尬的是在其中矛盾都集中于政府,可政府还永远找不到一个你可以对话的人,你都不能知道哪个是你对话的对象,这样下去,社会的整合将越来越困难。


  乌坎事情广东省政府以这种姿态,能跟村里面的代表对话,能达到这一步,我觉得这是非常大的进步。现在知识分子圈里面都讲顶层设计,我觉得中国的改革往往在于底层的实践。我真希望如果能够深入这个案例,我觉得这个示范效应是很大的。整整闹了三个月,所有人都在看。如果这个事处理好了,别以为农村长期存在的土地问题纠纷解决不了,只要各级基层政府能够认真听取农民的合理诉求,并容纳一种新型的基层社会组织方式,我想这个问题至少是可以舒缓和预期的。我们当然不能对现实的改革抱有浪漫主义的幻想,但制度的变迁的确能够产生大家预想不到的历史结果。当年小岗村的事儿谁也没有想到能够做成,最后它却开启了未来 30 年中国波澜壮阔的伟大历史进程。


  乌坎事件的关键在于你对民间组织的看法,要有正面的看法,不要是负面的看法。民间组织并不是敌对势力,是多元的。我觉得乌坎村这次非常好,他们知所进退,不搞泛政治,只是主张具体的权利。当然这其中也存在一些非理性的的行为,但我想,随着民间组织的逐步成熟,它们会慢慢将自己的行为约束在法律的框架下,毕竟它们是为了表达自己的诉求,毕竟还是寄希望政府为它们解决问题,这就是共识。


  陈坡(北京大学历史文化资源研究所常务副所长)


  乌坎村的土地问题应该说是近 20 年来最关键最核心的,也是关系到公民财产的最大问题。近 20 年来,我国的农村土地成为各级官僚把土地当作他们任意处置的一笔最大的财产。乌坎事件处理问题的核心是什么?乌坎村民要求查账,要求查 1992 到 2011 年间土地买卖的账目。地卖没了,农民所获甚少,巨额卖地款哪里去了,村民无地可种,何以为生?村民们深感危机,对未来的生计忧心忡忡。他们要求政府帮助他们解决问题。这个问题在全国是有普遍意义的,是应该引起高度关注的,是九亿农民的权益问题。应该给农民一个认真的交代。


  王至元(清华大学人文社科学院经济学研究所教授)


  乌坎事件的转机让我们看到了正确解决问题的希望,但是,乌坎村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因为它涉及到多方面的重大而深层次的问题,并且这些问题具有普遍性。在此,我只想简单提出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利益博弈与民主法治的关系。社会利益博弈必然存在,转型时期的利益博弈尤其尖锐而复杂;利益博弈要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要有一整套的民主法治制度。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民主法治就是用来解决利益博弈的,只有这样,才能以正常的方式解决永远存在的利益博弈。总之,从基层农村一直到整个国家,解决利益博弈问题都应当依靠民主法治。乌坎事件转机最重要的积极意义,正在于是遵循民主法治的方式解决利益博弈。


  第二个问题是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与农村基层民主制度的关系。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土地集体所有制,这就意味着农村集体用地的权益应当归属农民集体(这种权益的一部分最终要分给每一个农户),既不归属国家,更不能归属少数村干部。然而,对于公共产权、集体产权,一般会实行所有权与控制权的两权分离,会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必须依靠健全的民主制度,才能有效保障公共产权的公共性质。因此,农村集体用地的土地权益,特别是在集体用地的产权交易过程中,能否真正归属农民集体,在根本上取决于农村基层的民主制度建设。乌坎事件的导因清楚地表明,农村的基层民主制度如果不健全甚至缺乏(包括任期换届制度受到破坏),那么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就会弱化以至改变。健全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的的确确是维护农村土地之集体所有制性质的根本保证。


  第三个问题是反腐维权与维护稳定的关系。我们看到乌坎事件的发生和矛盾激化,主要是因为少数村干部严重腐败而滥用权力,大量侵吞了村民集体的土地权益。所以,通过治理腐败、维护城乡广大民众的正当权利,乃是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与公信力的最重要条件。只有通过民主法治建设(包括建立充分公开透明的财政预算制度和各级干部的财产公示制度等)、坚决反腐维权遏制滥用权力的腐败现象,才可能真正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李永忠(制度反腐专家)


  应该说乌坎村案例也是我们反腐败中一个很好的案例。


  第一,要高度重视反腐败。最基层的腐败,最直接地发生在群众身边,最直接地损害了最基层的人民群众基本利益,因而,也是最直接引起最基层群众的强烈不满、强烈反对,甚至是反抗。马克思曾经在 140 年前说过, “ 公社是帝国的直接对立物。 ” 我们把这句话放到现在来说,人民群众是腐败的直接对立物。对立是因为它最直接地损害群众的利益。


  因为腐败对基层群众的损害最为直接的,因而基层群众对腐败的反对、反抗也最为强烈、最为坚决。毛泽东有一句话, “ 组织千千万万的民众,调动浩浩荡荡的革命军,是今天的革命向反革命进攻的需要! ” 那是我们夺取政权时候对群众力量的一种深刻地带有规律性的认识。可是,为什么我们改革开放 32 年来, 反腐败的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繁重甚至依然艰巨?关键就在于我们相当一些地区和单位还没有把反腐败提到 “ 全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 ” 的高度来认识,还未能找到一种能够充分唤醒、组织、调动广大群众,积极并有序参与反腐败斗争的渠道和方式,人民群众还未能成为反腐败的生力军和主力军。


  乌坎村事件或者乌坎村这个案例,不仅让我们看到了群众在反腐败上的斗争性和坚决性,而且看到了组织群众有序参与反腐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因此,广东省委工作组的进驻是必须的,表态是正确的,措施是得力的。省委提出五条表态性意见,体现了执政水平和能力,也赢得了基层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来源: 胡耀邦史料信息网 | 来源日期:2011-12-26 | 责任编辑:王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