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公司搬家装修:老师与14岁女学生发生性关系警方称不构成犯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2 17:00:06
  •        老师与14岁女学生发生性关系警方称不构成犯罪
  •        2011-2-26 8:11:42 枭龙FC-1 发帖于:社会聚焦

  •  (联合早报网讯)一个14岁的初二女学生,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多次和学校的老师(门卫)发生性关系。在家属报案到当地派出所后,派出所以“年满14周岁,且属于自愿”拒绝以“强奸罪”进行立案。
  •   近日,女孩家属就此事在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发帖,希望寻求帮助。2月22日,湖南省沅陵县公安局就此事做出回应,称不立案是有法可依,如当事人仍不服,可以向当地检察机关提出要求进行司法监督。血社

      网帖:学校老师强行与14岁女生发生性关系

      2月13日,网友“nianmoo0922”发帖称,沅陵县某中学老师(门卫)多次强行和该校初二一名14岁的女学生李沅沅(化名)发生性关系。发帖人称,自己是李沅沅的父亲,希望通过发帖的方法,呼吁公安机关严惩教师中的败类,还女儿一个公道。

      李沅沅的父亲在帖子中称,女儿的班主任是学校老师(门卫)姚某之妻,女儿经常向班主任请教学习上的难题,而姚某却乘着妻子不在的时候,对前来请教学习问题的李沅沅实施强暴,事后还威胁李沅沅不准给任何人讲起此事。

      “姚某说关系到她一辈子的名声,并答应她,等她成年后就娶她为理由,要我女儿保密。我女儿性格内向,人也老实,在姚某的淫威下,她没有和任何人讲。”李沅沅的父亲称,之后,姚某前后四次将女儿带到其家中强行发生性关系。

      事发后,李沅沅的父亲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当地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我和妻子都是残疾人,一直希望女儿能够健康成长,学业有所长进,将来帮助家庭脱贫致富。姚某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教师素质何在?道德何在?”为了给女儿一个公道,李沅沅的父亲选择了发帖求助。

      当地公安:不立案有法可依 家属可要求司法监督t

      2月22日,沅陵县公安局就此事跟帖回应,称经查实,姚某和李沅沅是自愿发生性关系,不构成犯罪,所以不予立案。“当事人已对我局不予立案决定进行了复议,我局也下达了复议决定书,维持原不予立案决定。如当事人仍不服,可以向当地检察机关提出要求进行司法监督。”

      沅陵县公安局表示,姚某和李沅沅发生性关系存在欺骗行为,但欺诈属于民事行为,可申请民事赔偿。如李父要去法院起诉姚某,公安机关可以提供相关证据。但姚某的行为肯定是违纪,应由沅陵县教育局纪委查处。

      律师:自愿还是强迫警方应加强取证

      红网联动律师、湖南弘一律师集团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兰英也认为,如果警方的调查证实双方是自愿的,则不构成强奸犯罪。

      “但是我觉得还有一些需要补充的地方,就是到底是女孩子自愿还是被老师强迫,警方需要加强在这方面的取证。”尹兰英称,家属对警方不予立案不服的重点也是在于这里,如果确切属实,那么警方不予立案没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