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曙中央花园房价:贪官外逃路线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4 07:38:23

这些年来,很多贪官都是在携款潜逃之后才被发现的,这说明我国的反腐惩防体系还存在很大漏洞,相关制度还没有严格执行到位。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查清这些国贼留下的“脚印”,摸清他们的“运作”规律,对今后实施有效布控、严把国门,实现瓮中捉鳖,将大有裨益。

  经过对部分案情调查、归纳,贪官向境外转移资金的方式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利用子女留学、家属定居海外或亲戚在国外等机会将在国内获取的非法收入转移到这些人在国外的账户上。

  二是通过洗钱的方式将资金转移出境。这是目前资产外逃的典型手段和主要方式,诸如通过开汇票、保险、地下钱庄以及购买房地产、炒外汇、炒股票等方式洗钱。

  三是利用出国机会直接在境外受贿,并把赃款就地存入境外银行,或行贿人将赃款直接存入受贿人家属或代理人设立在境外的账户。

  四是借外贸合同、海外投资、购买设备等名义,将国有资产或资金非法转移出境。

  五是国企经营者或管理者在和外资企业及境外企业交易时,与外方相互串通,低估国有资产价值,隐瞒、截留境外投资收益,并窃为己有。

  六是驻境外公司负责人在境外进行恶意投资,致使我驻外公司在境外破产,在此过程中将公司的公款暗中收入囊中。

  七是直接携带大量现金出境。

  八是少报出口,多报进口,以达到逃汇、套汇、骗汇等目的。

  九是假造进出口贸易订单。中国政府为了鼓励出口,实行“出口退税”优惠政策,使不法分子有更大的空子可钻。

  十是虚报外商直接投资。较为典型的做法是中方、外方合谋,以高报外方实物投资价值或中方替外方垫付投资资金的方式,通过设立合资企业向境外转移境内资产或权益。

  十一是利用金融工具和手段作案。我国金融管理不规范是资金外逃的重要原因。一些银行官员或职员与不法分子串通,利用现金支票、转汇等各种金融工具或手段,把国家资金秘密转移出去;一些银行的业务员利用信贷审批权索贿受贿,有的贪污幅度竟达贷款额的40%;有的金融机构和外汇管理部门内部进行违法违规操作,如放宽真实性审核标准,给无单证或单证不全的客户售汇,为客户违规划汇资金、乱放外汇贷款和滥开信用证等,给国家资产造成重大损失。

  十二是外资、合资企业虚假筹资和逃税。国企贪官利用国企改革的机会,将国有资产转移出去,达到化公为私的目的。

  当把巨额赃款转移到境外之后,除因偶然因素临时决定外逃者外,大部分贪官都会经过一段时间的周密准备才动身外逃。外逃前的准备大体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家属先行,海外安家。凡是有预谋出逃的贪官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本人出逃前先将妻子、儿女送到国外,在海外安家,争取先拿到当地“绿卡”,以便随时接应。例如贪污公款200万元、挪用公款400万元的上海山东齐鲁实业公司原总经理刘慎湘,出逃前几年就陆续将女儿、女婿、儿子、儿媳及其家属安置到美国,万事俱备后自己再借因公出国考察之机“裸奔”。

  通过投资移民或技术移民的方式将亲属转移到境外,是贪官及家属外逃的主要手段。一些人口较少的国家,如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往往通过引进投资移民的办法接纳外国公民,一般情况下只要交付数量不菲的金钱就可以投资移民的身份拿到“绿卡”,获得该国的永久居住权。而技术移民则是通过亲属的专业技术申请获得“绿卡”,获得该国的永久居住权。与投资移民不同的是,技术移民无需大笔投资费用,一些有一技之长的贪官和家属大多选择了这一条省钱的途径外逃。

  第二步,准备护照,择机外逃。大多数贪官外逃前手续都准备得比较齐全。有些贪官出逃时使用的是真实有效的护照。除了公务护照,他们还往往办理了因私护照和港澳通行证。有些贪官则用假姓名或假身份信息,通过公安部门办理形式为真、内容为假的护照,即“假的真护照”或假签证蒙混过关。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出逃时所用证件全是假的。在美国等外逃中国贪官聚集较多的国家,有华人专门开公司为贪官外逃提供“一条龙”服务。他们利用当地法律中的漏洞,与所在国的律师合作,为贪官们办理从洗钱到取得合法身份等全套服务。

  通常情况下,只要违法犯罪事实没有暴露出来或自己未发觉纪检监察部门有“动静”,贪官们会留在国内“潜伏”,甚至等到退休后再从容出国与家人团聚;如果嗅到“风声不对”,便立即外逃。福建省工商局原局长周金伙、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都是在有关部门正要着手查处其问题时,如惊弓之鸟突然逃往国外。

  第三步,争取身份,滞留不归。有些贪官在外逃之前已经通过种种手段获得逃往国的永久居留身份,而没有取得永久居留身份的贪官必须通过申请逃往国的“难民”身份并获得批准才能取得居留权,否则属于非法移民,会被遣返回国。赖昌星、李东哲和李东虎兄弟(高山案的同谋)仓皇出逃时,用的都是旅游护照。在加拿大,他们并不具备合法的居留资格。为获得永久居留身份,赖昌星已在加拿大与移民部打了多年官司,至今没有结果。

  有些贪官为了达到在逃往国永久居留的目的,到处谎称自己在国内受到“政治迫害”,如被我国政府列入外逃贪官名单的武汉长动集团原董事长于志安,就在美国投书报刊喊冤,称自己是受政治迫害“被迫出走”。

  为了规避法律的制裁,多数贪官逃往的国家都是与中国没有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