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渠道类业务:沈彬:富士康的“自杀免责书”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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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彬:富士康的“自杀免责书”没有法律效力

2010年05月27日08:06新民网沈彬我要评论(125) 字号:T|T

沈彬 法律工作者

富士康员工“十一连跳”自杀,震惊了舆论。富士康也拿出了措施——5月25日,媒体公布了富士康一份承诺书性质的公开信,要求员工签字同意。其主要内容是:富士康方面表示,对员工意外事件(含自杀、自残等),公司将“不支付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赔付项目”,但会积极配合政府依法补偿、合理抚恤。员工方签字承诺:“若发生非公司责任原因导致”的自杀等,“同意公司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本人或家属绝不向公司提出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过当诉求,绝不采取过激行为导致公司名誉受损或公司正常生产秩序造成困扰”。(这封信已被富士康收回——编者注)

这份文书可以叫不死亡切结书,或者悚动一些叫“死亡协议”、“自杀免责书”、“不死亡承诺书”。它有法律效力吗?能不能实现文件提供方——富士康想达到的目的呢?

首先,从法理上说,生命权、健康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因此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以生命健康权受损害为标的的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例外)。比如,人体的器官是不允许买卖,双方自愿的也不行。同理,《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关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那么这份“自杀免责书”有效吗?虽然,法律原则上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以生命健康权受损害为标的的合同,但在人身损害发生之后,法律还是允许民事主体就赔偿标准进行自愿协商的,员工自杀当然不是“国家赔偿”那样的法定赔偿,不允许当事人间协商的;相反法律允许当事人间协商约定给付法定赔偿之外的额外的赔偿。富士康的“死亡协议”中关于“不支付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赔付项目”的规定,就是免责条款,因而也是无效的。

其次,“死亡协议”根本对死者家属没有约束力,因为家属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富士康提供的这份文书,要求员工承诺,如果发生自杀,不仅本人(当然,自杀以后的员工没有这个能力了),而且家属也不得提出法律之外的额外的诉求,不得采取“过激行为”。如果家属坚持“过激”呢?那么富士康可以说签过了那份“死亡协议”的已然自杀的员工违约啦,可以追究死人的违约责任?这是多大的反讽啊?

事实上,死者家属在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与富士康协商赔偿,并且,还可以要求法定标准之外的赔偿,前文已经论证。如果家属手段过激,违反法律,那么应该由司法机关来处置,更不能由富士康的一纸文书规定。

这份文书根本不能在富士康与员工之间,创建法律规定之外的权利义务,即员工不可能因此放弃自己的权利,富士康更没有得到一点将被法律所支持的权利。

在这份文件上,我们只是看到富士康的傲慢,以法律的名义嘲弄法律,以契约自由的名义玩弄自由。一如,富士康反复强调的没有“强迫”员工加班;相反,员工是如此的“自愿”,除了入职之后“自愿”签署加班“切结书”,加班还要写“加班申请书”。原因是什么呢?因为富士康,这个全球500强企业,向员工提供的工资是当地的最低工资。工人拿着这个工价几乎在深圳无法生存,于是工人是如此“自愿”地加班,特别是要求加周六,因为那样可以得到1.5倍的加班工资。因为能“申请”到周六,有的员工不得不放慢平日的工作速度,以求线长允许其周六加班,而代价就是平日的工作量完不成,必须在下班时间之后,延长工作时间,而这是没有报酬的“志愿加班”。如今,在11连跳之后,富士康的员工是如此“自愿”地放弃法定赔偿标准之外诉求,不仅自己放弃,而且还承诺“死后”也不让家属有“非分之想”“过激行为”。

富士康没有强迫工人自杀,甚至工人还“自愿”承诺死后也不找工厂的麻烦。但,这样企业里的劳动者是有尊严、有体面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