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英文怎么说:第六章 民族教育事业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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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民族教育事业蓬勃发展  

    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在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先导性、全局性作用,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发展民族教育,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是党的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并采取一系列特殊的政策措施扶持民族教育事业加快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民族教育体系,培养了大批民族干部和人才,为民族地区改革、发展和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这30年,是我国民族教育发展最快、改革力度最大的30年,是民族教育质量和效益提高最显著的30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教育事业发展最好的时期。    

第一节 改革开放初期,民族教育在拨乱反正中逐步恢复、调整和发展

发布时间:  2008-12-16  浏览次数: 21   来源: 民研中心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非常重视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教育事业,根据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历史特点和实际情况,提出了不同时期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的方针任务,并采取特殊的扶持政策措施,促进了我国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然而,“文革”十年,在极“左”路线的影响下,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民族教育政策措施被粗暴地取消,特别是受“民族问题已经解决了,民族学校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错误思想影响,一大批少数民族大、中、小学校被迫停办或撤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党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彻底纠正“左”的错误,实现了党和国家工作的拨乱反正。在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引下,民族教育在拨乱反正中逐步恢复、调整和发展。

  为加速发展民族地区四个现代化建设,党和国家及时制定了新时期民族教育的方针和任务。1980年10月,教育部、国家民委印发了《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指出:少数民族地区的四化建设和繁荣发展,需要大批建设人才,必须发展各类学校教育。发展民族教育,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必须从各民族的实际出发,不能照搬汉族地区的做法,也不能在各个少数民族之间搞“一刀切”。同时,国家应采取特殊措施,重点扶持民族教育,逐步建立适合少数民族特点的民族教育体系。少数民族教育要认真贯彻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并在尽快恢复和进行必要调整的基础上,积极稳步地加以发展。1981年2月,教育部和国家民委在北京召开第三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族教育的中心任务是继续清除“左”的影响,在调整中稳步发展。经过调整,20世纪五六十年代行之有效的一系列民族教育政策在这一时期得到重申和恢复。

  与此同时,为尽快恢复和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国家教委和有关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相继恢复和健全了专管民族教育的工作机构。1978年,国家民委专门设立了教育司,负责民族教育工作和委属民族学院的工作。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成立了民族教育司,各地民委也设立专门的处室负责民族教育工作。198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民委和教育部《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恢复民族教育行政机构”。此后,有关地方的民族教育行政机构陆续恢复,各种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也逐步完善。

  在这一阶段,民族教育的调整和发展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恢复和新建民族院校,并对民族院校的办学方针、任务进行了适当的调整。1979年8月,国家民委、教育部召开了第五次民族学院院长会议,确定了民族学院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办学性质:培训少数民族政治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并重的综合性高等学校。同年11月,国家民委、教育部印发《关于民族学院工作的基本总结和今后方针任务的报告》,将民族学院的办学方针、任务由过去的“培养普通政治干部为主,迫切需要的专业技术干部为辅”,调整为“大力培养四化所需要的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政治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一方针虽然只针对民族学院,但对整个民族教育都有普遍的指导意义。这一时期,不仅20世纪50年代建立的10所民族学院相继恢复,1984年还创办了西北第二民族学院(2008年4月更名为北方民族大学),大连民族学院也开始立项筹建。

  根据新时期教育工作和民族工作的特点,制定出台了一些新的政策措施。为进一步实行在高等学校招生时照顾少数民族学生的一系列办法,使进入高等学校的少数民族学生有所增多,1980年10月,教育部、国家民委《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中提出:“高考招生,应对少数民族学生实行择优录取和规定比例适当照顾相结合的办法,在各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学生的录取的比例应力争不低于少数民族人口比例。”比如,在考试使用的文字方面,1978年高考招生允许民族自治区、州、县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的少数民族考生用本民族文字答卷。从1982年开始,一些省、市、自治区的少数高等学校试行了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办法,把招生来源地区和毕业生分配去向适当结合起来,有利于缓解民族地区人才缺乏问题。

  加强民族语文教学和民族文字教材建设。1980年10月出台的《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规定:凡有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民族,应使用本民族的语文教学,学好本民族语文,同时兼学汉语汉文,为此必须加强民族文字教材的编译出版工作。1981年2月,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指出:多年的实践证明,凡有民族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学校中,使用本民族语文教学,学好本民族语文,有利于普及小学教育,发展中学教育,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1982年《宪法》和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对使用民族语言教学,均作出了专门规定。

  制定解决少数民族地区宗教干预学校教育问题的政策。198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关于正确处理少数民族地区宗教干扰学校教育问题的意见》,强调:为了正确地、全面地贯彻党的宗教政策,处理好宗教干预教育、冲击学校的问题,必须坚持宗教与教育分离的原则和宗教不得干预教育的原则。

  党的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有新的发展。1979年7月,中共中央批转《新的历史时期统一战线的方针任务》,提出: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中间,普遍地、深入地、大张旗鼓地进行民族政策再教育,认真检查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切实解决存在于民族关系方面的问题,消除一切不利于民族团结的因素。1980年春节前后,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了党的民族政策再教育,收到良好效果。1982年10月,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在一个批复中同意新疆在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中开设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课,并建议将其作为一门必修的政治理论课列入学校教学计划。

  多渠道增加民族教育经费。1980年,教育部、国家民委发出通知,建议除正常教育经费照拨外,再从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各项补助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款额,用于解决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需要。1983年起,国家每年拨出1亿元作为支持“老、少、边、穷”地区普及小学教育的基建补助专款,其中,用于5个自治区和云南、贵州、青海3个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省份的占54%以上。其他几项教育补助专款,在安排使用时,对少数民族地区也都有较多的倾斜照顾。

  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民族班。针对高校招生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降分后录取的比例仍较低的情况,1980年6月,教育部颁布《关于1980年在部分全国重点高等学校试办少数民族班的通知》,决定从当年起,有计划、有重点地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5所全国重点高校试办民族班,在原定招生计划之外,从内蒙古、新疆等6个省、自治区招收少数民族学生。1984年3月,教育部、国家民委发出《关于加强领导和进一步办好高等院校少数民族班的意见》,对民族班的招生、毕业生分配、教学和管理都作了明确规定,使这种办学形式逐步正规化和制度化。

 

第一节 改革开放初期,民族教育在拨乱反正中逐步恢复、调整和发展

发布时间:  2008-12-16  浏览次数: 21   来源: 民研中心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非常重视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教育事业,根据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历史特点和实际情况,提出了不同时期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的方针任务,并采取特殊的扶持政策措施,促进了我国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然而,“文革”十年,在极“左”路线的影响下,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民族教育政策措施被粗暴地取消,特别是受“民族问题已经解决了,民族学校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错误思想影响,一大批少数民族大、中、小学校被迫停办或撤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党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彻底纠正“左”的错误,实现了党和国家工作的拨乱反正。在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引下,民族教育在拨乱反正中逐步恢复、调整和发展。

  为加速发展民族地区四个现代化建设,党和国家及时制定了新时期民族教育的方针和任务。1980年10月,教育部、国家民委印发了《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指出:少数民族地区的四化建设和繁荣发展,需要大批建设人才,必须发展各类学校教育。发展民族教育,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必须从各民族的实际出发,不能照搬汉族地区的做法,也不能在各个少数民族之间搞“一刀切”。同时,国家应采取特殊措施,重点扶持民族教育,逐步建立适合少数民族特点的民族教育体系。少数民族教育要认真贯彻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并在尽快恢复和进行必要调整的基础上,积极稳步地加以发展。1981年2月,教育部和国家民委在北京召开第三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族教育的中心任务是继续清除“左”的影响,在调整中稳步发展。经过调整,20世纪五六十年代行之有效的一系列民族教育政策在这一时期得到重申和恢复。

  与此同时,为尽快恢复和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国家教委和有关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相继恢复和健全了专管民族教育的工作机构。1978年,国家民委专门设立了教育司,负责民族教育工作和委属民族学院的工作。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成立了民族教育司,各地民委也设立专门的处室负责民族教育工作。198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民委和教育部《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恢复民族教育行政机构”。此后,有关地方的民族教育行政机构陆续恢复,各种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也逐步完善。

  在这一阶段,民族教育的调整和发展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恢复和新建民族院校,并对民族院校的办学方针、任务进行了适当的调整。1979年8月,国家民委、教育部召开了第五次民族学院院长会议,确定了民族学院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办学性质:培训少数民族政治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并重的综合性高等学校。同年11月,国家民委、教育部印发《关于民族学院工作的基本总结和今后方针任务的报告》,将民族学院的办学方针、任务由过去的“培养普通政治干部为主,迫切需要的专业技术干部为辅”,调整为“大力培养四化所需要的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政治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一方针虽然只针对民族学院,但对整个民族教育都有普遍的指导意义。这一时期,不仅20世纪50年代建立的10所民族学院相继恢复,1984年还创办了西北第二民族学院(2008年4月更名为北方民族大学),大连民族学院也开始立项筹建。

  根据新时期教育工作和民族工作的特点,制定出台了一些新的政策措施。为进一步实行在高等学校招生时照顾少数民族学生的一系列办法,使进入高等学校的少数民族学生有所增多,1980年10月,教育部、国家民委《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中提出:“高考招生,应对少数民族学生实行择优录取和规定比例适当照顾相结合的办法,在各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学生的录取的比例应力争不低于少数民族人口比例。”比如,在考试使用的文字方面,1978年高考招生允许民族自治区、州、县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的少数民族考生用本民族文字答卷。从1982年开始,一些省、市、自治区的少数高等学校试行了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办法,把招生来源地区和毕业生分配去向适当结合起来,有利于缓解民族地区人才缺乏问题。

  加强民族语文教学和民族文字教材建设。1980年10月出台的《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规定:凡有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民族,应使用本民族的语文教学,学好本民族语文,同时兼学汉语汉文,为此必须加强民族文字教材的编译出版工作。1981年2月,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指出:多年的实践证明,凡有民族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学校中,使用本民族语文教学,学好本民族语文,有利于普及小学教育,发展中学教育,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1982年《宪法》和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对使用民族语言教学,均作出了专门规定。

  制定解决少数民族地区宗教干预学校教育问题的政策。198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关于正确处理少数民族地区宗教干扰学校教育问题的意见》,强调:为了正确地、全面地贯彻党的宗教政策,处理好宗教干预教育、冲击学校的问题,必须坚持宗教与教育分离的原则和宗教不得干预教育的原则。

  党的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有新的发展。1979年7月,中共中央批转《新的历史时期统一战线的方针任务》,提出: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中间,普遍地、深入地、大张旗鼓地进行民族政策再教育,认真检查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切实解决存在于民族关系方面的问题,消除一切不利于民族团结的因素。1980年春节前后,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了党的民族政策再教育,收到良好效果。1982年10月,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在一个批复中同意新疆在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中开设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课,并建议将其作为一门必修的政治理论课列入学校教学计划。

  多渠道增加民族教育经费。1980年,教育部、国家民委发出通知,建议除正常教育经费照拨外,再从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各项补助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款额,用于解决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需要。1983年起,国家每年拨出1亿元作为支持“老、少、边、穷”地区普及小学教育的基建补助专款,其中,用于5个自治区和云南、贵州、青海3个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省份的占54%以上。其他几项教育补助专款,在安排使用时,对少数民族地区也都有较多的倾斜照顾。

  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民族班。针对高校招生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降分后录取的比例仍较低的情况,1980年6月,教育部颁布《关于1980年在部分全国重点高等学校试办少数民族班的通知》,决定从当年起,有计划、有重点地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5所全国重点高校试办民族班,在原定招生计划之外,从内蒙古、新疆等6个省、自治区招收少数民族学生。1984年3月,教育部、国家民委发出《关于加强领导和进一步办好高等院校少数民族班的意见》,对民族班的招生、毕业生分配、教学和管理都作了明确规定,使这种办学形式逐步正规化和制度化。

 

第三节 新世纪新阶段,民族教育进入全面发展时期

发布时间:  2008-12-16  浏览次数: 23   来源: 民研中心    

 

  新世纪新阶段,民族教育工作深入贯彻党的教育工作方针和民族工作主题,着力加强基础教育,努力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民族教育事业全面发展,取得了新的巨大成就。

  民族教育办学规模和师资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截至2007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小学有专任教师89.1万人,在校生1645万人;中等学校有专任教师63.7万人,在校生1084万人;高等学校专任教师7.7万人,在校生123.5万人。2006年,全国高校中有少数民族本专科在校生106.55万人,占到全国高等学校在校生的6.19%。民族地区师资队伍建设也取得了很大进展,教师数量和质量有了很大提高。教育部组织实施“教育对口支援”和“西部大学生志愿者计划”,满足民族地区普及义务教育对合格师资的需求。在“教师网络教育联盟”中设立专门针对西部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远程培训项目,并启动新一轮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培训项目及新课程师资培训计划,抓好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培训工作。2006年,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又启动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募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两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攻坚县农村学校任教。目前,中央已下拨专项资金2.45亿元,1.6万多名大学毕业生充实到西部地区260多个县的2850所农村中小学。

  “两基”攻坚计划顺利实施。2002年底,西部地区尚有372个县(市、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8个团场,一共410个县级行政单位尚未实现“两基”。2004年,中央财政投入100亿元,实施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用四年时间帮助西部地区尚未实现“两基”的372个县(市、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8个团场达到国家“两基”验收标准。截至2007年底,“两基”攻坚县中已有330个县实现“两基”。全国“两基”人口覆盖率已提高到95%,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4%以下。全国民族自治地方699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中有662个县(市、区、旗)实现了“两基”目标,占民族自治地方县级行政区划单位的94.71%,“两基”攻坚计划取得显著成效。

  “两免一补”政策成效显著。“两免一补”是指国家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的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免除杂费,并给寄宿生补助一定生活费的一项资助政策。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实行“两免一补”政策,是促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从2001年秋季开始,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对中西部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试行免费提供教科书。从2001年到2004年,中央财政安排的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累计达18.7亿元。从2006年3月起,西部地区农村开始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全面推行“两免一补”政策。截至2006年10月,中央财政共落实改革资金133亿元,各地落实资金77亿元推进这项改革。改革惠及40多万所农村中小学、5000多万名农村中小学学生。有近20万农村辍学生返回学校。免除学杂费后,平均每个小学生年减负140元,初中生年减负180元。2007年,这一政策扩大到中部和东部地区。考虑到边境地区、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在安排资金时对这些地区给予了倾斜。其中新疆、西藏、宁夏、青海等省区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两免一补”政策的范围超过83%。同时,国家对西藏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三包”(包学习、包吃饭、包住宿),新疆的56个县全部实行“两免”政策。民族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上学难的问题正在逐步得到妥善解决。

  国家对人口较少民族的教育事业发展给予更为特殊的照顾政策。2006年9月,财政部、教育部、国家民委共同下发了《关于下达2006年人口较少民族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的通知》,对10个省区(黑龙江、福建两省于2008年纳入)89个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县的近10万名学生给予生活补助,补助经费总额每年约2500万。人口较少民族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已实现免收学杂费、免收书本费、中央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民族地区“双语”教学稳步发展。近年来,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小学大力推行采用民族语言和汉语的“双语”教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截至2007年,全国共有1万多所学校使用21个民族的29种文字开展民、汉“双语”教学,在校学生达600多万人。每年编译出版的少数民族文字教材达3500多种,总印数达1亿多册。

  此外,在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程”中,中央财政专门安排1000万元用于开发民族地区“双语”教学光盘资源。教育部组织开展民族地区“双语”教师,特别是汉语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提高教师“双语”教学能力。从2002年至2006年,教育部、国家民委、人事部、财政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共同制定并实施为期5年的第一期新疆汉语师资培训方案,每年选派援疆教师600余名,共为新疆培养、培训8000余名汉语教师。

  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快速发展。民族地区中等教育结构单一的局面发生了可喜的变化,初等、高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已形成一定规模。2007年,国家民委、教育部下发《关于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民族地区发展职业教育的方向和任务。目前,我国民族地区已初步建立起以独立设置的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成人学校为主体,其他教育机构共同参与,多渠道、多规格、多形式培养和培训中初级实用人才的民族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体系,成为构建民族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加快发展,提供了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民族高等教育发展成绩喜人。新中国成立时,全国少数民族地区仅有4所高等学校,占当时全国学校总数的2%,许多学科领域还是空白。这既是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落后的重要标志,又是阻碍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原因。到1978年,自治区和自治州的少数民族高等学校也仅有56所。改革开放30年来,民族地区的高等院校发展很快,布局结构日趋合理。到2007年,全国民族自治地方已有普通高等院校167所,其中广西55所,内蒙古37所,新疆31所,宁夏13所,贵州9所,云南6所,西藏6所,湖南3所,四川3所,湖北2所,吉林1所,甘肃1所。这些高等院校,除综合性大学外,还有一些工业、农业、财经、师范、理工、医药、体育院校,学科门类专业涵盖了所有11个门类。国家还通过教育部与地方共建等形式,资助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建设一所起骨干示范作用的高等学校。

  经过50多年的发展,目前我国有13所民族院校。其中,国家民委管理的有中央民族大学、中南民族大学、西南民族大学、西北民族大学、北方民族大学、大连民族学院,地方省级人民政府管理的有云南民族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广西民族学院、湖北民族学院、贵州民族学院、青海民族学院、西藏民族学院。近年来,民族院校的发展紧跟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步伐,实现了自身整体办学水平和综合实力的明显提高,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跃上了一个新的台阶。2007年底,国家民委直属院校本科专业达301个,硕士点达189个,博士点达27个,在校生达9.5万人,包括我国全部56个民族。其中,中央民族大学少数民族学生比例达70%以上,其他5个院校少数民族学生比例也达到60%以上。中央民族大学继进入“211工程”之后,2004年又被列入“985工程”。目前,民族院校在校生超过19万人。全国55个少数民族都有了自己的大学生,大多数民族有了研究生、博士生,维吾尔、回、朝鲜、纳西等十几个少数民族每万人平均拥有的大学生人数已超过全国的平均水平。

  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扎实推进。为加强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培养,2004年,教育部、国家民委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2005年,五部委又联合印发了《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从2006年起开始面向包括新疆在内的12个西部省区及有关单位招生。2007年招生规模已经达到硕士生3000人、博士生700人。该计划的实施,将为民族地区培养大批高层次人才,必将对民族地区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此外,举办民族班和民族预科班取得明显成效,在培养少数民族高级专门人才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全国已有17个省(自治区)和国务院6个部委所属的100多所普通高等学校举办有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每年招生2万多人。在北京邮电大学等院校还设立了预科教育基地。另外,国家民委所属民族院校专门开设了人口较少民族预科班,执行特别优惠的招生录取政策,帮助22个人口较少民族培养人才。

  内地省市和高校对口支援新疆、西藏教育发展取得重要成果。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组织内地省市和高校力量,以优质教育资源支援西藏、新疆发展教育事业。由18个省市、23所高校、企事业单位教育支援西藏,援建中小学300所,派出援藏教师、干部和培养、培训西藏教师5000多人。与此同时,在内地创建西藏学校和举办西藏班也取得了较大进展。2007年,西藏班在校生人数为1.9万余人,包括初中生7320人,高中4800人,中师800人,高校5200人。自创办20多年来,内地西藏班(校)已累计招收初中生3.49万人,中专、中师、高中生2.61万人,向西藏输送大中专毕业生近1.5万人。

  国家组织开展了内地42所重点高校支援新疆11所本科高校学科建设工作;有关省市和高校为新疆培养、培训了8800名中小学汉语教师,选派对口支援教师600名;并实施了5期内地高校支援新疆培养少数民族本科生协作计划,累计招收新疆少数民族学生1.7万人。内地12个省市的28个城市50所示范性高中还开办了内地新疆高中班。从2000年到2001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每年招收1000人。从2002年到2004年,每年招收1540人,其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70人,地方1470人。2005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扩大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规模的意见》,确定在北京等29个城市的50所学校承担招收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的任务,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计划3115人,比上年翻了一番。2007年招生规模已扩大到5000人。

  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效果明显。根据我国人口分布特点和民族关系的实际,国家有关部门从1994年开始陆续在全国中小学开展了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使中小学生对伟大祖国的悠久历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及各民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成就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和认识,增强了各民族学生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自觉性。这项教育活动,对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四节 加快发展民族教育事业的几点启示

发布时间:  2008-12-16  浏览次数: 23   来源: 民研中心    

 

  必须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我国现在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我国最基本的国情,也是最主要的国情。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就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坚持这条基本路线,对于做好民族教育工作意义十分重大。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族问题具有普遍性、长期性、复杂性、国际性和重要性的基本特征。在民族教育中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就是要充分认识民族问题的基本特征,尊重和把握民族问题的基本规律;充分认识民族教育的长期性、特殊性和重要性,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教育的发展规律。要结合民族地区实际,加强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加强党的民族政策、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以及爱国主义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我国少数民族不仅分布广泛,而且自然环境、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都有很大的差异,加上历史的原因,各地区和各民族的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等发展很不平衡。少数民族教育,除了遵循教育的一般规律外,还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就要从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和特点出发,学习借鉴其他地区的经验教训,把一般性与特殊性结合起来,采取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提出不同要求,反对“一刀切”,做到有的放矢、实事求是。

  必须坚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贯彻党的民族政策相统一。民族教育是整个国家教育工作的一部分,必须牢牢坚持党的教育方针;民族教育又是民族工作的一部分,必须坚决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把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同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是五十多年来民族教育的一条基本经验,必须始终加以坚持。只有这样,才能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大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才能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增强各民族的凝聚力,促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必须坚持民族地区自力更生与国家扶持及发达地区支援相结合。由于历史、文化等原因,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相对落后,教育的基础较差,起点较低,工作难度大。要改变这种状况,首先民族地区要高度重视教育工作,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克服困难,加快民族教育的发展。同时,从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目标出发,还需要国家的大力扶持和内地发达地区在教育方面的大力支援和帮助。

  必须坚持加大教育投入,深化教育改革。少数民族大多地处高寒、土地贫瘠、自然条件恶劣、经济基础薄弱地区,农牧民生活困难,教育观念较淡薄。要加快发展这些地区的教育,必须加大各级政府教育经费投入的力度并采取重点倾斜的政策。同时要有规划、有步骤地加快教育改革的步伐,优化教育结构,调整学校布局,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加快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和共同繁荣。 

  必须坚持宗教与国民教育分离的原则。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任何人和任何组织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实施义务教育的活动,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学校有责任对学生进行无神论教育,使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在群众普遍信教的民族地区,要注意发挥宗教界爱国人士关心和支持教育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