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法的使用策略:女谍疑案:执行死刑后川岛芳子生死之谜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1 21:39:40
文章摘自《川岛芳子生死大揭秘》
  作者:王庆祥   出版社:天津人民出版社
  本书简介:她,位尊“格格”,却成为日本浪人的养女;她,胸怀复辟清朝的大志,却沦为万民唾弃的汉奸;她,貌美如花,却自甘堕落;她,被执行枪决,却奇迹般的“潜伏”了30年……她就是曾经名噪一时、蜚声海外的男装丽人、……[连载内容]
川岛芳子

  一、行刑前后的诸多疑团难解生死之谜

  1.临刑前夜颇为诧异的密访

  1948年3月17日,金璧辉的上诉被驳回,25日凌晨6点40分,决定在第一监狱执行死刑。金璧辉属于华北地区被判处死刑第六名的汉奸,亦为最年轻的汉奸女犯。

  在对金璧辉执行死刑的前一天夜里,有一位军统局少校来到芳子的单间牢房,低声打招呼“金司令……”对一个死刑犯如此称呼,令人颇感诧异。

  “你是?”

  “我是军统局的。从国防部直接送来执行队司令执行死刑的命令,准备明晨5点在本监狱里执行。”

  川岛芳子听过此话,毫不在意,面未改色。少校连声道歉失礼,向芳子靠近两三步,转过身去。观察周围的动静。

  “明早,检察官携带执行书到这里来本监狱里执行……”边说边用手指向西方。“决定在浴池、伙房前面的广场执行,由我指挥……”川岛芳子沉默不语,用锐利的目光注视着少校的眼睛。“士兵的子弹是空包……士兵并不知道,但是,必须在枪声响的同时倒下去。由我验尸。”

  “那么把我如何安排呢?我还打算向最高法院上告。”

  “棺椁是特制的,运出监狱后,就会由自己的同志转移到安全地点去。”

  川岛芳子虽然并不了解少校与自己究竟是什么关系,但为使自己免遭冤死,特意予以搭救,依然铭感肺腑。少校说完之后,便静悄悄地离开了监狱。楳本捨三著《妖花——川岛芳子传》,秀英书房,1980年。赵连泰、靳桂英中译本《东洋魔女川岛芳子》,第154-155页,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年。

  这是一个令人颇感莫名其妙的插曲,这难道是“黎明前黑暗”的一道霞光吗?

  川岛芳子突然想到了北平的宜人景色。5月的燕京,犹如往昔一样,恬静而优美,一片新绿笼罩全城。迟开的丁香与迎春花、杏花,百花争艳,落英缤纷,令人为之陶醉。入夜更加美妙,在乳白色的夕霭笼罩下,城墙内外呈现淡墨色的缕缕晚霞,街灯好似远处闪烁的点点渔火,外城是一片灯光的海洋与夜空交相辉映。耸立在大自然景色中的古色古香亭台楼阁,令人感受到一种相互协调的美的感受。

  2.行刑当天令人质疑的隐情

  1948年3月24日晚,河北省高等法院姚庭长、陈首席检察官、何检察官、第一监狱吴典狱长,齐聚在省高院会议室开会,人们预测这可能是决定即将对金璧辉执行死刑的前奏。

  1948年3月25日凌晨4点钟左右,宪兵连长谭良策率领满载宪兵的军车,抵达第一监狱部署警戒网。在晨曦中,执行检察官何秉斌、书记官陈继周、检察员宋纯义,由监狱第二科王凤祥科长迎进监狱办公室。

  王凤祥科长直奔女监,命令“提人”。赵爱贞女监主任,召唤女监贞字五号单间牢房的金璧辉,由四名狱警押送往刑场。平时“跑小号”的手塜安一,正在清扫走廊,突然被赶回牢房,他很清楚地看到有几个人从女监押解芳子出去的身影。临时刑场位于监狱后院西南角上的小菜地,摆放一个小长方桌子和三把椅子,何秉斌检察官坐在中间,左侧是陈继周书记官,右侧是宋纯义检验员。整个刑场戒备森严,庄严肃穆。

  执行检察官何承斌在询问被告姓名、机关、年龄验明正身之后问道:“金璧辉,你的上诉已被驳回,昨日已送交你最高法院的裁定书,现在本官宣布对你执行死刑,你有无何遗嘱?”金璧辉从容不迫,留下两封遗书。在6点40分,刑警对准被告后脑开枪,随即应声而倒。由于是一颗“炸子儿”,从后脑射入由前额下部炸开,一摊血浆,面目全非,已难以辨认死者的生前面貌。

  3月26日的《北平日报》第四版的标题为:“女间谍生死神秘 金璧辉昨枪决 临行从容不迫留遗书两封 拒绝采访冀一监故弄玄虚,”内容报道称:

  一向被高检处缄口不言的金璧辉执行死刑消息,直到昨晨(25日)凌晨五时十分,在万家好梦正酣,报馆已上版印刷之时,正式透露。记者闻悉未及盥洗,即直趋第一监狱,抵达时不足六点。是时在一监内外均有宪兵布岗,监门双扉紧闭,不准任何人入场。被高检处邀来参观的记者群,亦在典狱长有话不准入内的命令下,被阻两扉无情的铁门之外,任凭你说破了嘴唇,里面的人只是充耳不闻,大家的名片投递过去,他们照样给扔出来。拿笔杆的怎禁得住这样的侮辱!然而为了职务的关系,只好继续交涉,结果还是等于白费。眼巴巴地看见一个美籍记者,同一位身着绿色制服的人,昂然步入一监。怎么中国记者反被拒诸门外?大家的确在发火,认为这是一种侮辱,每个人心头涌起莫名的愤怒,尽管你怒火三千丈,怎奈我们无论如何质问,门是不开的,里面枪毙的是谁?谁也看不见,葫芦里究竟卖的什么药?大家茫然不解。但是我们是被高检处电话邀来看枪毙人的啊!《北平日报》中华民国三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第四版。

  川岛芳子留下了两封遗书。一封是致“父亲大人(指川岛浪速)”:“终于3月25日的早晨,被执行了,请告诉青年们。永远不止地祈祷着中国之将来,并请到亡父的墓前,告诉中国的事情,及我亦将于来世为中国而努力”。一封是致“典狱长、科长、赵看守长、蔡先生、冯先生及其他先生”:“谢谢生前的美意,临死也没有换衣服,实际是想不到,大家对我这个样子,其他不必说了。金璧辉”

  而天津《大公报》的标题为:“金逆璧辉昨晨处死 破晓后在第一监狱门前行刑 昨天早晨六时半枪毙于第一监狱大门外行刑 遗尸已由日侨领去举行火化 北平记者采访被拒记联会提抗议”报道称:“金璧辉昨天早晨六时半枪决于第一监狱大门外,即由检察官陈广德发布执行命令之布告。第一监狱成立三十余年,尚未有刑场设备,枪毙女犯亦以此为开端。……就有一位通内线的记者以及美国生活杂志社的一位外籍记者独受青睐,他们看到金璧辉坦荡荡地自女监西门解到院子里……”在行刑之后“……女监看守前来烧纸,并把她的小烟袋也烧了,没有人哭她,没有人穿孝……”天津《大公报》中华民国三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第三版。

  3月31日小桥助人给川岛浪速的信函称:“关于认领遗体前后的经过:昭和二十三年(1948年)三月二十五日,古川大航长老突然接到律师电话说:因其亲属无人敢于出面,拟就认领芳子遗体事有所商谈,故请古川长老速来面洽……九点半钟到达第一监狱,十二点过后,狱方领古川长老到监狱西门外,只见一张竖放着凹陷的白色木板上躺着一具尸体。面部盖着一块旧席片,上面压着两块破砖头,死者身穿囚衣,右脸血肉模糊无法辨认。看来子弹是从后脑打进,从右脸穿出,所以炸成这个样子。古川长老揭去席片,然后把尸体放在铺着白床单的三层棉絮上,再用白毛毯裹起来,上面盖上新被罩,被罩上又盖上一块绣有五色花样的花布。古川长老念完经之后,便将尸体抬上卡车,下午一点多钟离开监狱,两点多钟到了朝阳门外火葬场。……由日莲宗总寺院妙法寺和尚深泽世传法师和广濑氏会同火葬场人员将遗体移放到室内,因需要准备薪柴,于翌日十点至下午一点火化完毕。二十六日下午一点半左右火化完毕。由古川长老、深泽氏和我从火化室把骨灰取出并分为两份,一份准备送给您,一份准备埋葬。现在已为死者起了法名——‘爱新璧苔妙芳大姐’……三月三十一日,正是川岛芳子被处决后的‘第一七’忌日,举行一个简单追悼仪式,参加的人士有:日侨自治会长古闲二夫夫妇、前华北交通的佐藤修一郎、笹井光太郎、茂手木宗一、坂本七三郎夫妇、前钟纺天津分公司经理足立氏,以及另外七八人。……川岛芳子的遗物,有被褥衣服等十余件,已做适当处理。”

  二、疑云重重的秘密行刑难辨生死真相

  1.北平记者联谊会提出抗议书

  天津《大公报》报道,北平市记者联谊会,为金璧辉执行死刑时,不予记者以公平合理之采访机会,特向高检处及第一监狱提出抗议书:

  冀高检处昨日奉命执行金璧辉(川岛芳子)死刑时,冀第一监狱拒绝被邀记者入门,本市外勤记者联谊会为此特向冀高检处提出质询,请求答复原函如下:

  敬启者,关于金璧辉执行死刑事,本会根据会员报告,谨向贵监质询数点:

  (1)查本埠各新闻机关(中央社、天津《大公报》办事处、《民国日报》北平办事处、中电三场、《华北日报》、《民报》、《明报》、《民强报》等)于昨晨五时左右曾奉高检处主任书记官陈洁夫电话通知,于六时以前往第一监狱采访金璧辉(川岛芳子)执行死刑新闻,而各记者准时赶到后,贵监竟拒绝记者入内,贵监为司法部门,为何出尔反尔之于此。

  (2)查昨晨美国生活杂志社记者,曾被允许进入贵监采访金璧辉(川岛芳子)执行死刑新闻,而被邀前往采访之本外埠中国记者三十余人,被贵监饷以闭门羹。据贵监官员称,昨日金璧辉(川岛芳子)死刑,系奉命秘密执行,或虽为秘密执行,而许记者参加,则中国记者三十余人为何皆被摒诸门外,即供给中外报纸新闻之中央社,亦不能例外,贵监此种措置,系根据何种法理?怀抱何种心理?抑或另有别情?敝会会员百思莫解,为此敬请贵监予以答复,敝会并对司法尊严及新闻自由遭受损害表示极大遗憾。《北平日报》中华民国三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第四版。

  社会各界对金璧辉(川岛芳子)在行刑之后,无疑存在诸多质疑。其主要疑点在于:(1)行刑时间为何确定在看不清被告面孔的拂晓进行?(2)对为社会所广泛关注的金璧辉行刑理当公开,为何秘密处刑?(3)行刑现场,为何除一名美国记者外,不准许任何中国记者进入现场进行采访,其中究竟存在哪些隐秘?(4)为何使用“炸子儿”枪毙,故意造成粉碎性毁容,导致死者满面血污,模糊难以辨认死者正身为谁?(5)常年梳男式短发的金璧辉,为何死后突然变成女式长发?

  不言而喻,在当时的动荡社会条件下,这些质疑很难获得公正答复的。

  2.被枪毙者可能是“替身”

  在金璧辉(川岛芳子)被处死的第二天,即3月26日,北京各报出综合报道行刑消息与记联会抗议书外,均纷纷发表社会各界对金璧辉(川岛芳子)的行刑与令人怀疑的各种疑问,从而引起国内外广泛流传出形形色色的很多传闻。

  在中国主要有:

  (1)逃往蒙苏边界说:搭乘飞机逃往蒙古与苏联边界附近地区,据宪立说,过去在当地确存在肃亲王家的领地,到那里只能投奔甘珠尔扎布之兄浓乃扎布,但此人一直下落不明,投奔的可能性很小。

  (2)隐姓埋名隐居北平碧云寺说:金璧辉(川岛芳子)化装成僧尼,隐姓埋名,逃往北平郊区的碧云寺隐居,此说无何实证。

  (3)多种“替身说”,其中以“刘凤玲替身说”,人、物俱全,最具有说服力而广泛为各界人士所凭信。

  1948年5月16日,在日本的各报纸即报道“川岛芳子还活着”的消息。主要传闻有:

  (1)“替身说”(日侨自治会长古闲夫人美子、原家庭教师本多松江、宪立等):认为川岛芳子并未死亡,多属揣测缺乏实证。

  (2)外务省某议员从塜田某海军特务机关员所说的“金条买命说”:未处死被软禁,亦缺乏实证。《新领袖周刊》1997年10月号。

  (3)川岛芳子与松元章结婚后被杀说:1948—1953年与日军人松元章结婚,育有一女“晓玲”,1953年3月决定赴日时被杀。日本ABC电视台记者,采访晓玲及其亲属爱新觉罗?连清,2002年。

  (4)日本外相藤山爱一郎咨询周总理有关川岛芳子并未死亡说:1959年藤山访华期间,受总理同学吉薗周藏委托转问“川岛芳子是否还活着?”周回答称:“这个传闻确实存在。”

  另外,尚有美国AP特派记者斯潘塞?穆萨(采访过芳子)的替身说等。 3.川岛芳子胞兄宪立的证言

  (1)为挽救川岛芳子的生命,曾通过孙连仲夫人与法官和律师疏通,对方索价50根金条,虽未按原数但也拿出相当接近的钱款,是否全部交给法官与律师,不得而知。对方拿到巨款之后,确实出现了倾向无罪判决的迹象。

  (2)对芳子的汉奸罪行,反复经过多次调查,始终找不到证据,因她经常保护国民党地下工作人员,反而出现有利于芳子的证言。当调查到上海时,涉及到当时孙科泄密而遭受弹劾的问题,为此,时任国民政府立法院长的孙科立即发出电报:“中止公审,立即执行!”的指令。

  (3)宪立作为直系亲属,当然并不认为川岛芳子真被处死,死者是替身并不是不可能的,虽然这只是一种希望。

  (4)在找不到汉奸的有罪证据,仅依据村松梢风的《男装丽人》作为证据,作出判决,未免难以令人信服。爱新觉罗?宪立《川岛芳子在哪里》,第225-227页,文艺春秋社,特集,1956年2月5日。

  4.小方八郎的证言

  (1)1948年,小方八郎致川岛浪速的信件中,指出在行刑后收尸时,发现遗体满脸血污,而且是普通女人长发。并不认识芳子的古川长老也难以辨认是否为芳子正身,因此,在中国社会上盛传死者并非芳子正身而是替身,芳子仍然活着,不知隐藏在何处。

  (2)从死者裤兜中,发现一个小纸团,原来是芳子的绝命诗:“有家不得归,有泪无处垂,有法不公正,有冤诉向谁。”小方八郎拒绝了日、美记者要查看此遗书的要求。因恐怕日后惹起麻烦,而将此小纸团焚毁。

  (3)800万元的丧葬费,乃是由某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日本人支出的。

  (4)执行死刑的命令,确实是由南京下达的。参照小方八郎致川岛浪速信函原文,1948年。

  5.李香兰著述中所提出的旁证

  (1)金璧辉的“请愿书”(中华民国三十五年一月五日)(摘要)

  请愿书

  我吃过早饭正在休息时,发现一个身穿白上衣黑裤子的四十岁前后的男人,怪声怪气地喊叫,用桌帘盖上我的头从被窝里把我拉出来。没有穿鞋光着脚,我因生病几次要求换上衣服穿上鞋,他不予回答。走到中庭时从蒙着的桌帘缝隙中,看到有十几个拿枪的人,当被带到正门时,我要求让佣人给我拿来衣服。怕我逃走而被牵拉着手。有一位高个子穿长袍的人站在我的面前。

  从我家里被拿走的贵重物品有:镶有六颗宝石的白金首饰、西太后用过的头簪、带有金锁的翡翠首饰、镶有六颗红宝石的首饰、镶有六颗宝石的手表。我的私人秘书和送我的人也同时被捕。蒙在我头上的东西几乎使我窒息,在车上被戴上手铐。

  当我问到是谁逮捕我的时候,他们说是张主任。可是为何有些汉奸的家并未被占据,为何我的家却被占据了。我要求回家疗养治病,我以前为国家做事,究竟是不是汉奸还不清楚。我回中国的时候,没有遇见国民党而是一开始就遇见的张先生,彼此究竟存在哪些积怨?我的衣服已六个月没有换洗。张先生可以占据我家,但我并不知张先生是什么主任?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一月五日

  金璧辉

  (2)河北省高等法院对金璧辉(川岛芳子)的死刑判决书(中华民国三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摘要)

  判决书(中华民国三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判决主文

  根据金璧辉通谋敌国,反抗本国罪行,处以死刑,褫夺公权终身。除为被告人家属留有必要的相当生活费而外,没收其全部财产。

  公诉事实

  被告人金璧辉为肃亲王善耆之女,日本人川岛浪速之养女。按中国国籍法血统原则,无论其出生于国内外,获取否日本国籍,仍属于中华民国人。被告人所犯罪行,根据特种刑事诉讼条例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本院审理此案符合前述说明。

  关于涉及汉奸罪中,有关刑法外患罪与特别规定,无论在国内或国外凡属于汉奸罪,均可适用《刑法》第十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被告一贯通谋敌国反抗本国,从而构成汉奸处罚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之罪。协助外国之敌侵略策动灭亡中国,其罪行严重而恶劣,理当以一儆百处与极刑褫夺公权终身。根据以上所述,本案基于《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第一条,《汉奸处罚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第八条第一项、第九条;以及《刑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与第三项;以及《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前段,作出如主文之判决。

  中华民国三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河北省高等法院

  (3)金璧辉的“再审申请书”(中国民国三十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摘要)

  再审申请书

  为向贵法院法庭提出再审,谨附送接收诉状证以示证明。虽经过秘密调查确定死刑判决,但因一旦处死刑即不能回生,因此,有必要于经过再审之后执行。以汉奸案被宣判为死刑而已执行者,北京有陈公博,上海有褚民谊等。未执行者,天津有温士珍等人。均属于经再审确定之前,停止执行者之先例。申请人特加以引用而提出申请。

  若贵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二条规定,尊重生命,温情地暂时停止执行刑罚以示公平,则实在感激,并表示敬意,谨呈。

  中华民国三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再审申请人金璧辉(印)参见山口淑子《再现李香兰》,第189-205页,日本经济新闻社,2004年。

  6.联合国军总司令部(G.H.Q)的调查(1)G.H.Q参谋第二部(G2),1949年1月5日,对防谍部队发出秘密调查川岛芳子身世与谍报活动指令。调查川岛浪速、古川大航、小方八郎等20余人作证,确定其为隶属于上海日军参谋本部的间谍,利用色情从中国要人获取情报等。

  (2)据古川大航证实,他并不认识川岛芳子本人。从其遗体所见,由头后部射入炸子,导致粉碎性毁容,难以辨认死者正身。但在服刑中芳子仍然是男式短发,而尸体确是女式垂肩长发,而且对照遗体照片,短粗胖长发的死者,并非小巧玲珑短发的芳子形象。

  (3)根据刘凤贞给南京检察院的检举信,揭露以金条买刘凤玲为替身之说,流传甚广。川岛芳子的处刑真相始终令人迷惑不解,但迄今并无川岛芳子在何处出现的情报。

  7.最具有探讨价值的“刘凤玲小姐替身说”

  1948年4月中旬,替身刘凤玲的妹妹刘凤贞,先后向最高法院监察处和报社,举报揭发第一监狱人员的违法渎职行为。1948年月15日,刘凤贞的第一封检举信说:《北平日报》、《华北日报》、《民国日报》、《明报》中华民国三十七年四月十五、十九日。

  我姐姐刘凤玲,她是个孝女,面貌像金(璧辉)一样,也会日语。我母亲听我盟哥刘仲济的话,把我姐姐的命卖了十条黄金。

  临执行的头天晚上,我同母亲送姐姐到监狱官舍,见到监狱二科万、王两位科长和典狱长吴大人,他们才给了四条金子,下欠六条,说过几天就给。母亲哭得了不得,想要后悔不干,三位大人全生气地说:“你们要反复,把你们娘三个全杀了。”我们害怕,因姐姐是患胃病要死的人了,又有孝心反劝母亲回家。

  听刘仲济说,金璧辉(川岛芳子)从女监提出来大院内,就和我姐姐对换,从小门逃往东北去了。

  刘仲济因制毒在监执行,徒刑期满,就用克扣我姐姐卖命的金条买了个办事员。受徒刑的人,还能当官,真是怪事……王科长坐家吃个看守饷,吴大人可发老财了。王科长从民国三十一年就在一监当科长,作弊老手,还有陈医官、秋专员,全是吴大人帮助生财的人啊,别的人我不恨,我就恨他们金条不给足,还要害我娘俩。

  从检举信中,完全可以看出,第一监狱的多数人员是贪赃枉法的惯犯。

  刘凤贞的第二封检举信说:《北平日报》、《华北日报》、《民国日报》、《明报》中华民国三十七年四月十五、十九日。

  4月19日晚,我母亲刘李氏又找到一监吴典狱长,万、王二科长,秋专员,讨要我姐姐替金璧辉(川岛芳子)枪毙的身价金条六条,被万、王两科长打嘴巴了。吴、秋两大人说:“你们不乐意活了”,吓得母亲没敢再问。

  我母亲回头找我干哥哥刘仲济说理,可是制造吗啡的犯人,用金条买了个办事员的刘仲济,哪还能讲理呢?……

  4月20日晚,我母亲又前往监狱官舍找吴、王、万、秋四位大人要金条,由那天我母亲就未回来。我向刘仲济打听,他说:“你快藏起来好逃命。”我刻下各处藏躲,不敢露面。我姐姐白替人死,母亲命又搭上了,请法院查查吧!

  在众多的怀疑被处死者并非金璧辉正身说法当中,多数属于揣测或人云亦云的风传,缺乏实证。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必然存在替换被告的“替身”,否则怀疑生死之说便在逻辑上自相矛盾了。

  在比较各种说法当中,刘凤贞的揭发检举信,即“刘凤玲替身说”所描述的受迫害具体细节,一环扣一环,合情合理,比较令人信服。其所揭发第一监狱人员的贪赃枉法事实,参照过去第一监狱的违法乱纪先例,此次故弄玄虚,掩护疑案真相,实毋庸置疑,昭然若揭。

  一、掩盖真正行刑内幕的调查报告

  1.刘凤贞控告典狱长贿放案是否纯系虚构

  各报对刘凤贞的揭发检举信曝光后,立即引起全社会哗然。河北省检察使署迫于社会各阶层群众的强大质询压力,1948年5月22日,发表文告称:“刘凤贞控告典狱长贿放案,监署已查复监院纯系虚构。”

  本院奉令调查河北第一监狱典狱长吴峙沅等的被诉贿放金璧辉(川岛芳子)一案,遵即进行调查,仅就所获续陈于后:《北平日报》、《华北日报》、《民国日报》、《明报》中华民国三十七年五月二十六、二十七日。

  (1)执行经过:核阅卷载,河北高等法院监察处于本年3月24日,以核丁字第183号,训令河北北平第一监狱典狱长吴峙沅,以接奉最高法院监察署寅鱼捷字第16号代电,尾开:令行电仰该首席检察官,遵照部令,将该犯金璧辉一名提案,验明正身,依法执行死刑。遂定于本月25日上午七时,派本院检察官何承斌前往执行,何行令饬知照,并仰切实协助执行,具报为要。承办此案之检察官何承斌奉令后,乃于25日上午六时左右,随带书记官、法医、法警等,前往一监办理执行。到狱后,首由该狱主管科王科长到女监提取金璧辉(川岛芳子),经女监主任赵爱珍将金犯唤出监房至女监侧门交王科长,由王科长将金犯即交给高检处法警,押往刑场。至刑场后,当由检察官何承斌亲自验明,确系金璧辉(川岛芳子)正身无疑,讯留遗书后,宣布执行,复经率同检验,至三次相验,确已死亡,始由监狱官下令,抬到后院门外,此乃当日执行经过之大概情形也。

  (2)控告内容:(与前揭刘凤贞揭发检举信内容相同)

  (3)事实分析:

  ①根据第一封控告情形,则被害人刘凤玲甘愿受卖替金璧辉(川岛芳子)一死者,其原因为一孝女,其代价为黄金十条,其动机为其母听其盟哥刘仲济之言,其能入选原因为“面貌像金一样”,还会日文日语,由此四种因素,乃造成顶替死刑之事实。但讯之所举出原介绍人刘仲济,则坚决否认有盟妹其人者,且任何亲友关系,亦否认有其人。具呈人既不出头,又无住址,所列之介绍人又矢口否认其事,故除非原具呈人挺身而出对质,则无法证明刘仲济否认为虚构事实,其理至明。

  ②其信所述:“刘凤玲因患胃病要死的人了,又因孝心,反劝其母回家”一节,查患胃病要死的人,其患病程度,严重可知。金璧辉(川岛芳子)在执行死刑前,健康如常,以患病将死之人,代替一健康如常之人,虽如控呈所述:“面貌像金一样,还会日文日语”;而其体质健康,相差悬殊,如此欲蒙蔽负责执行检察官,其检察官能默允乎。

  ③金璧辉(川岛芳子)从女监提到院内,“就同刘凤玲对换,从小门逃往东北去了”一节,证之女监主任赵爱珍所供:“本监王科长到女监提金璧辉(川岛芳子),当由本人将金押至女监侧门,交王科长带走”,又云:“我看见在侧门外边,王科长即将金犯交给高检处法警押往刑场。 以后在场的戒护人员,该狱科员秦绍武所供,本监王科长将金犯由女监侧门提出,交给高检处何检察官带来的法警,押至刑场。当由何检察官验明正身,询问姓名、年龄、籍贯,问其有无遗嘱等各种手续,完毕后,始由何检察官命令行刑人员执行。又抽询该狱看守饶希曾,系当日在刑场上担任戒护之责者,亦承认确是枪决金本人各情。则金犯出女监侧门后,即由高检处法警押解乃系事实,且女监距离刑场仅约五十码,而距法院之唯一小门即非常远,相距七八百码,如控呈所云者,在众目睽睽之下乃为不可能之事实。”

  ④“刘仲济受过徒刑的人,用金条买了个办事员”或曰:“吴、王、万、秋可发老财了”,与本案不能牵涉,可另立贪污案件。

  “……其母于4月20日晚前往索下欠六条金子,由那天就未回来”,而具呈人“刻下各处躲藏,不敢露面”。查果如上述,具呈人刘凤贞,其姊命价及其母复失踪于后,此仇可谓不共戴天,理应挺身而出,声请治安机关加以保护,寻求社会援助,与母姊报仇乃系常理,但只知“躲藏”,不敢露面,世之至愚者恐不出此,其捏词妄诉,意有别图,更可想见。

  2.第一监狱当局隐瞒真相的辩解欲盖弥彰

  在调查报告的最后部分,监狱当局所进行的强词夺理辩解,可谓欲盖弥彰。

  (4)控呈疑窦:①查控呈所述各节,仅就贿放而言,果属实情,则承办者已触犯贪污及误杀人犯两种罪嫌,何须再牵涉其他与本案无关之贪污事件。仅具呈人以孤弱女子,自身遭受母姊生命变故,何暇详知监狱过去种种贪污事实?疑窦一也;②查具呈人受害果如控呈所述,则同胞姊尚能以生命售金十条,借行孝心,但是具呈人母仇姊恨加诸一身,又何惧而躲藏,二也;③检阅去岁督察团执行任务期间卷宗,曾有匿名控告吴峙沅等控呈二件,具呈人字迹,与本案控呈,非特字迹不爽,即纸质及张页大小亦均相同,显系出于一手无疑,令人难解者,刘凤贞控呈又以何种关系,恰邀去岁呈具而代书乎?三也。《北平日报》、《华北日报》、《民国日报》、《明报》中华民国三十七年五月二十六、二十七日。参照《川岛芳子生死之谜新证》,第116-120页,吉林文史出版社,2009年。

  上述调查报告,可谓冗长而繁琐之杰作,不厌其烦地进行自我辩护,只能起到“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反效果。试问在当时的贪赃枉法习以为常,贪污受贿成风,官官相护司空见惯的黑暗社会,揭发举报违法乱纪的具呈人,不公开其住址与姓名;乃至到处躲藏不敢露面,实为躲避遭受打击报复的必然选择,乃不辩自明之理。

  具呈人在揭发该案件内幕时,高检处一再责难举报人提出与本案无关的违法事例,甚至责问为何详知监狱过去一系列贪污事实?为贪赃枉法劣行百般辩护,更为令人啼笑皆非!

  对刘仲济否认与刘家姊妹的关系,实属于逃避罪责伎俩,为何提出除非原具呈人挺身而出对质,则无法证明刘仲济否认为虚构事实,旨在掩盖刘仲济的谎言,可谓欲盖弥彰。

  二、处刑前后疑团丛生

  在涉及金璧辉(川岛芳子)行刑前后的一些疑团,通过对若干事实的比较与剖析,或可能寻找到某些较为合理的澄清途径:

  1.瞒天过海的秘密行刑

  为何第一监狱当局决定在25日凌晨,对金璧辉进行秘密行刑?按金璧辉一类汉奸罪犯,其在社会上的影响极其深广,不言而喻,必须公开行刑,以收杀一儆百之效。但在第一监狱当局既定的计划下,决定在天将拂晓的凌晨秘密执行极刑,既可回避仍在睡梦中的群众聚集围观,又可在昏暗的晨曦中难以辨清被告的真实面目,如此暗箱操作才便于掩盖其不可告人的幕后交易真相,从而达到瞒天过海、无从得知死者真实身份的目的。

  2.拒绝国内记者采访问题

  为何只准许美国《新闻周刊》一名记者进入行刑现场,而拒绝任何一位中国记者入内采访问题。众所周知,外国记者并不认识金璧辉其人,故并不能判断枪毙者是否就是被告正身;而所有中国记者均认识金璧辉本人,假如他们亲临现场,必然会识破被告并非金璧辉正身的破绽,因此,尽管记者在门外喊破了嗓子,无论如何也不能准许一个中国记者进入现场,否则将会泄露天机而使这场闹剧宣告破产。

  3.一张小纸团的玄妙之处

  在金璧辉(川岛芳子)手中,曾攥着一张小纸条的问题。负责认领遗体的妙心寺古川大航长老认为:“尸体手里攥着一张写着她当时心情的纸条,则是任何人也代替不了的。所以,被处决的毫无疑问就是芳子。”现仍保存在美国国立公文馆里的纸条内容:

  有家不能归(I have a home;but where I cannot return,)

  有泪无处垂(I have sorrow;which I cannot disclose,)

  有法不公正(I have a low; which I cannot protect me,)

  有冤诉向谁(I am innocent;bat I have no one to appeal to)原文抄件载《世界动态》1948年7月15日。现存档于美国国立公文资料馆。

  这可视为芳子临终前的绝命诗,孤独空虚,感慨奚似,悲愤交集心绪的自白。

  不过,古川大航长老并不认识川岛芳子本人,因此,他不能辨认死者是否是芳子正身;另外,当时在手中攥着一张小纸条,完全可以在“被告”与“替身”替换的瞬间,把纸条转交给替身手里,这乃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

  4.金璧辉行刑前后短发为何突然变长发?

  众所周知,在几十年里,金璧辉本人始终梳的是男式短发,无论是穿西装或日本和服乃至中式服装,其发型历来都没有改变过。古川大航长老也说:“尸体的脸,血肉模糊,难以辨认,但头发却披散到肩很长。”试与行刑后所拍的遗体照片对照,被告生前的男式短发,死后突然变成女式长发,实属匪夷所思的天下奇闻!无论如何也是令人难以解除的疑团,这只能说是监狱当局在弄虚作假当中,所暴露出的其因马虎而产生的纰漏,实无法自圆其说。

  5.刘凤玲替身说浮出水面

  在众多“替身说”中,大多数属于揣测或推论,并无何实证根据,其可信度不大。只有“刘凤玲替身说”,其中所谈刘凤玲病危,由刘仲济为中介人,以10根金条为身价,替换被告受极刑等细节的根据俱全。很难想象这些情节都是虚构的,何况也不存在并无此事而刘家编造虚构故事的必要性。因此,“刘凤玲替身说”是基本可信的。至于刘凤贞及其母刘李氏,不能谋面对质作证的问题,显然是为避免遭受打击报复,不得不回避公开露面,而并非害怕做伪证而躲避的问题,不辩自明。

  6.河北高检处调查报告疑窦丛生、故弄玄虚

  该调查报告在形式上,似乎概括整个案情,按执行经过,控告内容,事实分析,控呈疑窦四个部分,详尽地对第一监狱各部门的所有负责人的一言一行,从头至尾加以陈述,旨在令人相信监狱各部门是奉公守法的,并不存在任何违法乱纪行为。如此费尽心机,极尽玩弄词藻,瞒天过海,故弄玄虚之能事,此类掩饰骗人伎俩的官样文章,奇文共欣赏,并不有能消除一系列关键性的疑团。

  作者愿在此严正指出,河北省高等法院在对金璧辉汉奸案的调查、审讯与判决,实有欠严谨认真之处,其所发生的严重失误乃致诸多不准确甚至错误,是非常严重的原则问题。例如,对李香兰所拍“黎明”影片的认定、溥仪迁都北平、“华北人民自卫军总司令”、“长白山游击队”等问题的论断,均存在道听途说,或以讹传讹之处。作为河北省高等法院发生此类严重失误问题,甚至属于违法乱纪乃至渎职行为,应该说是不能够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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