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软装装饰城在哪里:利益奋斗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5 14:04:26

利益奋斗论

(讨论稿)

作者:yinxingyi

 尹兴义 

 

当直接利益十分冲动时,就寻找一个缝隙以便在传统的范围以内打破传统!

——马克思

 转引自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上第52页。

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

马克思、恩格斯

《共产党宣言》单行本第35页。

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因素,归根结蒂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

恩格斯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上第2页。

卑劣的贪欲是文明时代从它存在的第一日起直至今日的动力;财富,财富,第三还是财富,——不是社会的财富,而是这个微不足道的单个的个人的财富,这就是文明时代唯一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目的。

恩格斯

同上文、上书,第173页。

即使万恶的反革命把我们赶入这所万恶的破房子,我们也要为革命利益而工作,决不叫苦,但也决不吹嘘。

——列宁

列宁:“反对抵制”《列宁论马克思恩格斯及马克思主义》第197页。

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则,就是要使群众认识自己的利益,并且团结起来,为自己的利益而奋斗。

——毛泽东

“对晋绥日报编辑人员的谈话”《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1261页。

总括工农及其他人民的全部利益,就构成了中华民族的利益。

——毛泽东

“论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策略”《毛泽东选集》第一卷第145页。

共产党是为民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它本身决无私利可图。

——毛泽东

 “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上的演说”《毛泽东选集》第三卷第767页。

  

自序

退养乡下,这才有了闲暇时间。于是开始了收集整理资料的工作,准备编辑一本《反贪备忘录》,展示现实生活中,贪与反贪的激烈斗争。恕料,毛泽东的“要为大多数人谋利益”映入眼帘,跳进脑际,扣动心弦,荡漾出要做学问的想法。由此,2004年2月19日,《论权与利》动笔了。

然而,权与利的矛盾与斗争,将这一命题不断地推向深入,5月20日,《争权谋利论》跳跃在写字台上。当写到争权夺利之事件无法用争权谋利给以涵盖时,《争权谋利与争权夺利问题》,7月18日上了稿纸。8月17日,发现“谋”与“夺”的矛盾斗争比较激烈,随即产生了《争权谋利与争权夺利的矛盾和斗争》。

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引用马克思“当直接利益十分冲动”打破传统和《共产党宣言》中“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给以极大的启发,于是《利益奋斗论》——争权谋利与争权夺利的矛盾和斗争,在2004年10月初得以确定。

可是,写到隋唐,深感力度不够,第三次返回,从头重新改写,很有文不过隋唐之感觉。此后,才将题名确定为《利益奋斗论》,将“引子”改为“利益奋斗的辩证法”——关于争权谋利与争权夺利的矛盾的对立统一运动,放在篇首,构成本书之定局。

2006年10月30日,《利益奋斗论》准备收笔,7、8部分想留给其他人给以论述,反复细想,颇感不够完善,总觉得缺了点什么。于是,10月31日开笔,将7、8部分写完,直到2007年6月11日,全书手稿初次杀青。

鄙人生性执着,有一种爱打破砂锅璺到底的嗜好。爱学习,总觉得一生知识太少,故以“璺底书屋”自勉、自奋、自创、自进,在知识的海洋中搏击余生。爱书,故广集之,“泰山不让土壤,河海不择细流。”可以说,是鄙人一生的习惯。由是,获得和占有了一些资料。虽然人微言轻,但是想做学问的灵感击打着神经,这才斗胆放言,著就了《利益奋斗论》。

然而,对于一个积体力劳动(种责任田)、脑力劳动(曾从事秘书工作)和部分家务劳动于一身的普通学者说来,要做学问,势孤力单,谈何容易。只因“世上无难事,只要肯登攀”,也就无所顾忌了,只身向着理论创新的大道奔去。

在工作单位,《延安精神新论》一书刊登了鄙人拙著——“延安精神是一种自强不息弃旧图新的革命精神”,获论文三等奖,算是给做学问奠了基,打了气。那时由于工作繁忙,无暇做学问,退养、退休在乡下,有了闲暇时间,于是,就在利益奋斗的长河中搏击一番。从起草开始,定稿、杀青、排序、校对、电脑打印、最后修改等,不得不一个人为之。借用别人网站向网友公布部分信息,以征求对书中观点的认可与修改。

本书使用“中国”称谓而没有用“我国”之称谓,如:中国原始社会、中国奴隶社会等,何也?因为中国历史文化遗产是世界文化遗产的一部分,而现代的中国,已经全面开放,是全世界的一分子,其文化知识和宝贵财富,世人可以共享。若是某外国朋友共享中国文化,读到此书,看到的不是中国而是“我国”,那是很不舒服的。所以,一步到位,使用“中国”这一称谓,对于文化交流比较方便,我想,读者朋友们是不会感到不妥的。

《利益奋斗论》书稿初成,只不过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编辑是否接受,确是不得而知。因为本书的许多观点跟历史的概念化公式化的论点很是不同(比如:半奴隶半封建社会、封建王国与封建帝国等提法),肯定会给再加工的编辑巨匠们带来诸多困惑。所以才不得不在网上公布部分信息,让网友给以评判。然后,根据网友们的多数要求,以确定该书是否出版。

 

《利益奋斗论》以人们的“直接利益十分冲动”打破传统为起点,以人类“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为论据,阐发“历史的决定因素”。通过一些具有历史决定性的重大变革,证明“贪欲是文明时代”的动力之所在。在社会进步与退步的矛盾的对立统一运动中,把握中国奴隶社会、半奴隶半封建社会、封建社会以及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进程,了解各种社会在转化过程中所呈现的进步与退步的状况,探索中国历史上的新兴进步与腐朽退步、文明与野蛮等矛盾的对立统一斗争和相互转化。客观的、真实地认识中国历史的本来面目,让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看到中国的历史瑰宝,是中国各群体、各阶级在新兴时期以推动社会进步为主所创造的辉煌与杰作,从而认识到中国社会的进步与文明(政治的、经济的、军事的、科学文化的)始终是主流,而社会的退步与野蛮,始终是次流。在这种社会发展总趋势的支配下,中国社会才发展到进步、文明、昌盛的今天。由此,本书借用毛泽东的名言:“要使群众认识自己的利益,并且团结起来,为自己的利益而奋斗。”

 著《利益奋斗论》,希冀人们能够比较全面地认识人类的进化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总是在人类求生存谋发展的活动基础上进行的,认认真真地把握好自己的“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不断地调节人们的利益不均或者利益失衡,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做到“国泰民安”。

在现代社会,只有通过利益奋斗,才能实现远大理想。只有经过不懈的努力,才能创造性地构建出一个没有或较少暴力冲突、较少恐怖活动并充满互敬互爱的和谐社会。

《利益奋斗论》坚持:

“直接利益十分冲动”打破传统的论点;

社会实践第一的论点; 反映和还原历史真实的论点;

矛盾的对立统一的论点;

理论创新的论点。

《利益奋斗论》竭尽全力运用辩证唯物主义观点,论述了:

人类直接生活的生产与再生产的矛盾是一切社会活动的主要矛盾。(因为它是“历史的决定因素”)

人类利益奋斗——求生存谋发展是人类进化、社会进步的基本动力;

社会进步与退步的矛盾的对立统一运动是社会诸矛盾运动中的主要的矛盾运动;

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其争权谋利与争权夺利之矛盾的对立统一运动,是人类利益奋斗之最突出最集中的表现;

在社会诸矛盾中,新兴进步与腐朽反动(退步)的矛盾的对立统一运动,一直是推动中国国家政权更替、改朝换代的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

社会实践的多样性显示出大社会实践与小社会实践的矛盾的对立统一运动;

封建专制与封建民主的矛盾的对立统一运动;

奴隶制、封建制的法与律之规定、规范社会行为表现出维护社会秩序之文明与野蛮性镇压民众的矛盾的对立统一运动;

群体(阶级)的利益奋斗是推动社会进步与退步的矛盾的对立统一运动的主要动力;

根据矛盾转化过程存在的过渡阶段,显现出,中国春秋战国时期为中国的半奴隶半封建制社会;

中国封建社会存在着封建王国与封建帝国的矛盾的对立统一运动,并推动中国封建社会按照封建王国——封建帝国——封建王国——封建帝国的轨迹实现着国家政权的转化和更替。

《利益奋斗论》还运用一定的历史事例简述了在特殊条件下,“贪欲就是动力”的论点以及人的善与恶两重性的表现等。

尽管《利益奋斗论》力求站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上,在新的形势下,对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进行新的探索,希望对一些不被重视的理论原理给以新的论述,为现代化建设服务,但是鄙人理论水平极为有限,很可能在论述过程中力不从心,难以言为心声,甚至会出现事与愿违的情况。这都是学者在理论的汪洋大海中进行探索时所无法回避的。

 《利益奋斗论》在某些理论上进行了新的探索,现对书中某些所论,予以归纳,简述如下:

一、中国古代社会进步与退步的矛盾的对立统一运动

既然“文明时代的基础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剥削,”既然“它的全部发展都是在经常的矛盾中进行的”,那末,人类社会的文明与野蛮之活动必然的成为社会诸矛盾进行对立统一运动的基础。文明的对立面是野蛮,从而构成了矛盾的对立统一,在运动中将人的善与恶的两重性表现出来。

恩格斯说得好:“生产的每一进步,同时也就是被压迫阶级即大多数人的生活状况的一个退步。对一些人是好事的,对另外一些人必然是坏事,一个阶级的任何新的解放,必然是对另一个阶级的新的压迫。”这一革命原理极其真实地告诉人们,人类社会总是在进步与退步(非概念化、公式化的倒退)的矛盾的对立统一运动中前进的。这种社会性变革的矛盾的对立统一运动,犹如人走路,退一步是为了向前跃进一步、二步甚至更多的进步。《利益奋斗论》以这一革命原理为中轴线,对中国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半奴隶半封建社会、封建社会以及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进行了浅显的剖析,从而证明马克思主义的社会进步与退步的矛盾的对立统一规律其真理性是颠簸不破的。

比如,中国的夏启依靠家族势力强制构建了中国雏形的奴隶制国家,从野蛮性看,是对中国原始社会文明的禅让制的否定,是一种退步,但是从社会发展的总趋势看,是社会的一大发展和一大进步,即从没有国家,到有了国家;没有成文法,到有了成文法。原先由比较松散的氏族联盟连聚着民众,一下子被夏后氏家族提升到了国家的高度,由夏后氏的族人任“九州牧”,管治着“禹迹”所到之地。原先的各氏族联盟被强权摧毁后,演变成许多家族把持的小国家,保护和维持着族人的利益,成了夏王国的属国、邦国或势力范围,“执玉帛者万国”给夏王交贡、赋,由此维系着夏后氏的家族式“家天下”。

 在中国古代,新兴的群体、集团或阶级,总是以推进社会进步为主同腐朽的群体、集团或阶级的以推动社会退步为主的行为进行着殊死斗争,夺取国家权力,规定、规范社会行为,维护和巩固其进步性的统治,推动着中国社会的发展,谱写着中国历史的辉煌。当新兴走向腐朽时,以社会进步为主必然的要转化为以推动社会退步为主,野蛮取代文明,暴虐取代宽平,新一轮的矛盾的对立统一运动随之剧烈震颤,推动着螺旋式的改朝换代不断进行,从而构成了中国历史的全部内容。

中国奴隶社会由以社会进步为主转向以社会退步为主,激起社会动乱,促使中国奴隶社会逐步地向着否定自己的方向前进,进入半奴隶半封建社会时代。在新兴的地主势力和由腐朽群体分化出来并转化为新兴势力的争权夺利斗争中,带有封建色彩的各诸侯国开始肢解奴隶制的东周王国,进而进入封建王国争雄称霸的第一个封建王国时代。

赢秦王国灭六国,实现了国家的统一,结束了长达几百年的分裂与混乱局面,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推进社会进步为主的封建帝国。赢秦帝国在进步与退步的矛盾的对立统一规律支配下,以社会进步为主,在前进道路上同样伴随着退步,由进步向着退步方面转化。令人深思的倒是这种退步的转化太快,所以转变的过程也就太短。始皇帝英年早逝,宦官赵高篡权、弄权,将以社会进步为主的赢秦帝国推上了以社会退步为主的死亡之路,从而把中国古代社会推向新的一轮以社会退步为主与反对这种退步的新兴势力之争权夺利性大搏斗。

陈胜、吴广反退步、反野蛮的伟大的农民革命,给了以项氏家族为主体的原楚国复辟势力以可乘之机,也给了以刘邦为首的新兴势力以发展的好机遇。项氏楚霸王分封十七个王国的行为,把他和他的群体以社会退步为主大搞复辟分裂的嘴脸十分清楚的显现给了世人。因为中国古代社会总是按照以社会进步为主的轨迹前进着,所以雄霸一时的项楚王国仅仅存活了六年时间,就被以推进社会进步为主的汉刘邦群体所消灭。这一史例表明,以社会退步为主的任何群体、集团,无论他们怎样得势于一时,但决不会长久,总要被以社会进步为主的社会激流所淹没,只是时间长短有别而已。纵看中国历史,古代社会的多次改朝换代,没有一个不是按照这一社会前进的矛盾的对立统一规律进行的。社会发展中的前进与倒退,总是接受社会进步与退步的矛盾的对立统一规律的支配,规定着其前进或倒退的时间与程度。

当社会的新兴势力崛起并相继取得国家政权、控制国家机器时,为了维护和巩固新建政权,不能不吸取前者以社会退步为主败亡的教训,开始以推进社会进步为主,立法、司法,调节民众利益,缓解利益严重失衡的矛盾,保持社会秩序的相对稳定,巩固新建国家政权,维护“家天下”的利益目标。

可是,跟社会进步相伴的社会退步虽居其次,但它随时都在破坏着推动社会进步的明智之策,催促着社会进步向社会退步的方面转化,从而构成了进步与退步两大群体、两大势力的斗争。当腐朽的势力排挤、打击或者取代了革新势力控制着国家权力致使革新势力和群体无作为时,社会必然的由以进步为主转向以退步为主,对原先的进步给以否定。一旦社会退步为主到了物极必反时,社会趋于进步的重大变革就要开始。经过一段阵痛之后,对原先的退步给以否定,从而掀起社会进步与退步的矛盾的对立统一斗争,开始着新一轮的矛盾转化。

所以,评价或看待社会的进步与退步,只能“具体地分析具体的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肯定一切或者否定一切,那末,十有八九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走进一点论的死胡同。

衡量社会进步与退步的标准,原则地讲,有六种。一、看是革新派执政还是复旧派执政;二、立法、司法是否与当时的社会环境相适应;三、生产关系与生产力适应与否,劳动生产率有没有一定的提高;四、民众利益严重失衡的矛盾是否相应的得以缓解;五、大多数民众的生活状况是否得到改善;六、社会秩序是否相对稳定,大多数民众能否安居乐业。

在中国,朝代更替的大量史例表明,社会进步与退步的矛盾的对立统一运动规律,始终是古代社会人类进化、社会进步与发展的根本规律。如果没有这一根本的矛盾的对立统一规律支配着以进步为主的矛盾地斗争,那末,人类社会就不可能发展到如此辉煌的今天。

二、中国古代社会的“家天下”

从原始社会的文明时代起,中国的农耕区,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自给自足的家庭经济,一直是人类进化、社会进步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上建立的家族联盟乃至宗族联盟,跟中国游牧区的氏族联盟有很大不同。前者比较稳定,后者则因其游牧的移动性以及部族间的抢掠行为,经常出现动乱。经济基础决定了上层建筑。所以,在中国农耕区建立的第一个国家只能是宗族管制、宗法统治的以家庭经济为基础的“家天下”,不可能是脱离这个经济基础,建立起另外一个天下。在游牧区,后来所建之国,只能是游荡不定的氏族式国家,史称“行国”。

尽管井田制是上层建筑企图改变家庭经济即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产物,可是旧的生产关系并没有被彻底打破,所以家族管制、宗法统治的传统被传承了下来。天下依然为家,王者为家,耕者为家。虽同样为家,但其性质全然不同。王者维护和巩固的是王族“家天下”的家,农耕者维持的只是耕者有其田的农家,从而构成了中国古代“家天下”的全部内容。

在中国古代,家庭经济的支柱是“家长”,一家之长不但有劳动生产的权利,而且握有对劳动产品予以分配的权力。他(她)们利用对劳动产品的支配权力,管理和维系着家庭的一切。自耕农的家庭管理跟财东(地主)家的管理很是不同。前者,家长以生产劳动为主,全家一个锅里吃饭,填饱肚子去耕去种,为家庭创造一切,几乎不存在产品分配或个人占有问题(家庭分家只是一个例外);后者,家大业大,家长不再是生产劳动者,而是家庭经济的管理者、支配者,家庭的一切均由家长说了算。可以说,中国的“家长制”就是从财东(地主)家的所谓家大业大(有家丁、长工、佣人等)的现实中生长出来的。它成了族长乃至村落联盟头人的基础。中国的“王者之言即法”和“皇帝之言即法”,不能不是中国式“家长制”的高度提升。

 在争权夺利地拼搏中,为了求生存谋发展,雏形的“家天下”国家没有国都。管理国家的实践,迫使统治者建立了国都,从而掀起了建造城池以立国的风潮,这才有了城市国家即“周初,尚千八百国”1的记载。这时家族统治的“家天下”,可以说林立于华夏大地之上。所以,西周的“划疆封国”既对西周的宗族联盟盟主的王国统治有利,又伴随出对所封之国的家族统治合法性的确立,从而为诞生封建式的家族国家——“家天下”奠定了相应的基础。在社会进步与退步的矛盾的对立统一运动支配下,封建的家族统治“家天下”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地取代了奴隶制的宗族统治“家天下”。中国古代社会的国家形态,由家族取代宗族(突变),封建“家天下”取代奴隶式“家天下”(渐变),循序渐进,致使封建的“家天下”统治,一直延续了几千年。

在中国古代,无论是封建王国还是封建帝国,没有一个不建立“家天下”统治。改朝换代数百次,国家分裂、国家统一,王权、皇权,经常改主、移姓,然而封建制宗法统治“家天下”从未改变。赢秦帝国如此,项楚王国如此;杨隋、李唐帝国更是如此,朱梁王国也不例外……。就是到了蒋介石独裁统治时期,“家天下”依然是蒋氏的“家天下”。跟古代所不同的是,蒋氏的“家天下”披着一件资产阶级的民主外衣。

纵观中国历史,无论是天下大乱,还是天下大治;无论是天下分而治之,还是合而治之,“家天下”的宗法统治总是一脉相承的。足以想见,这种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自给自足的家庭经济基础决定的“家天下”上层建筑,始终是独统华夏大地的主流思想。当把国家谓之“家国”的概念唱响时,“家天下”的观念之提升,就可见一斑了。

《利益奋斗论》设想,如果剔除掉“家天下”固有的狭隘性,那末,它的伟大(也许有些言过其词)正好表现在其极具凝聚力的连聚作用上,它不能不是中国多民族大团结大厦的柱石。

关于中国古代“家天下”的历史作用,人们如果细细的咀嚼,慢慢地品味,就不难发现,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国,其所以没有像古代罗马帝国那样分崩离析与毁灭,不能不得益于中国的“家天下”式宗法统治和根深叶茂的家庭经济基础。当然,法制比较完备也是不可小视的。因为“家天下”的统治力是建筑在家庭或家族利益的基础之上,它的凝聚力与连聚作用,实际上只不过是对这种利益的放大与提升而已。这一历史的独特的色彩,是世界其他国家所不具备的。 

中国共产党人把历史局限性很大的“家天下”和地主资产阶级专政扔进了历史的博物馆,代之而起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即人民当家作主的“家天下”,这不能不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

如果现实的而不是臆想地看问题,那末,在无产阶级专政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有哪一个政党会放弃人民民主的一家之天下,又有哪一个无产阶级的政党会把人民当家作主人的“家天下”让出一块分割给别的阶级?没有,绝对没有。从这个意义上讲,也只是在这个意义上讲,中国的“家天下”在今天仍然不失当年应有的辉煌。

三、主要矛盾和主要的矛盾方面

这个问题,毛泽东在著名的《矛盾论》中讲得十分精辟,本文无须再述。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是历史的决定因素的原理,《利益奋斗论》发现,人类求生存与谋发展的矛盾,始终是人类社会活动的主要矛盾。调节利益差别和利益失衡,始终是人们在求生存谋发展的过程中需要消除和希望给以调节的追求目标,同时它又是利益奋斗过程中能够得到的结果。人们总希望利益能够平衡,不希望利益失衡特别是严重的失衡。然而这只能是美好的愿望。在现实生活中,绝对的平衡或均衡是不存在的,也是办不到的。相对的平衡或均衡是存在的。所以,“我们必须反对平衡论,或均衡论。”只有贴近社会现实,才能正确的调节利益失衡特别是严重失衡的矛盾,也才能真实地反映出社会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抓住主要矛盾,全力解决主要矛盾,其它的矛盾就会迎刃而解,主要的矛盾方面就有可能转化成非主要的矛盾方面。

《利益奋斗论》列举的历史事件十分清楚地显示,人们在求生存谋发展的利益奋斗中,面对的是利益差别与利益失衡以及由此而进行的争权谋利与争权夺利的矛盾斗争,使得利益之争的矛盾成为一切社会诸矛盾中的主要矛盾,而为着求生存与谋发展,聚合起来的群体的阶级的利益之争(政治的、经济的)则不能不构成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

因为任何人也无法改变人们先有吃、穿、住,然后才会有政治活动这一最切实际的社会存在,所以,无论如何,人们的求生存与谋发展所构成的矛盾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即要生存,要发展就会出现利益之争。在中国古代社会,农民阶级的求生存谋发展跟封建地主阶级的求生存谋发展的矛盾始终是社会诸矛盾的主要矛盾,而以群体的利益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政治集团的利益奋斗从而构成了主要的矛盾方面,成为推动社会进步与退步的矛盾的对立统一规律的主动力,支配着中国阶级社会在以进步为主的道路上不断前进。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在斗争中促使矛盾转化,一次又一次地完成着社会进步与退步的矛盾的转化过程,把中国古代社会推进到文明于世界的今天。

 伟大的农民革命运动,一直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具活力的社会动力。而个体的农民若不聚合成群体,若没有直接利益的十分冲动,则不能发动。他们的每次革命运动,总是在一些有识之士的鼓动与连聚下,为着求生存揭竿而起,在“官逼民反”中求发展。其反抗精神可佳,革命行为可贵。然而,由于其文化程度低或没有文化的历史的局限,尤其是并未掌握管理和治理国家的相关知识,也不具备驾驭国家机器的能力,因而很难上升为统治国家的领导力量。由此,中国古代社会的农民革命成果(小吏刘邦和曾经入寺为僧的朱元璋除外),往往被新兴的封建官僚群体或集团所窃取,把农民火热的革命,变成了改朝换代的助推器。这种历史的局限性,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是很难改变的。

四、中国古代的法与律

《利益奋斗论》在展现中国古代社会群体(阶级)的利益奋斗时,发现“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例”,将中国古代的法与律的矛盾的对立统一运动规定得十分清楚。从“伯夷降典,折民惟刑”开始,无论是禹刑,还是五虐之刑,都是对君主之言,即法的纪录和有效实施。无论是李悝的《法经》代“刑”,还是商鞅的“更法”,都企图想跟东周的国王之法相并列,从而自立诸侯王国国君之法,希望能够使更法的诸侯王与东周“载盟之主”的国王平起平坐。这才有了唯有周天子才能颁发的“令”秦孝公却发了,即“于是遂出垦草令。”

王者之言,即法,实际上是中国固有的“家长制”传统的产物。从“左史记言,右史记事”1的周朝开始,“以八法治官府”2,就把“王法”规定和规范官府行为界定得比较明显。所以在中国奴隶社会只有刑罚治民即奴隶主,邦法治卿大夫之流,邦成则治庶民3。可见中国奴隶社会的王令、王命即王法是专治高层统治者的,刑罚则专治诸侯王之类的中层统治者,“邦法”则是专治诸侯国的中层统治者,“邦成”则专治低层的被统治者。王法、宗法则治王族。在当时,有规定:“刑”不治王和王族的原则不能违反。由此构成了中国古代王法与刑罚的矛盾的对立统一运动。

 在承前启后的法则支配下,中国古代的法与刑的矛盾的对立统一运动被沿袭了下来。所以,中国的封建制宗法替代了奴隶制宗法,从“不师古”的赢秦皇朝开始,制律,取代刑的称谓,改王命为帝制,即“制书帝者制度之命也,其文曰制,”4从而把法与律的层面界定得十分清楚,推动着它们在矛盾的对立统一运动中不断完备,继续发展,成为中国封建社会中既是规定和规范社会行为的武器,又是以社会退步为主腐朽势力镇压进步势力的工具。因此,若是把中国古代的“法”、“刑”、“辟”可以通用看成可以同义或同等,不免有些牵强,即用现代含义的法律概念统一古代的“法与律”。这,显然不妥。

有一本史料在《绪论》中写道:“历代封建法律(应是刑律——引者注)的锋芒都是‘治民’。而为了发挥官僚机器的职能,达到最终‘治民’的目的,也‘治吏’。却从没有制君之法,相反,法自君出,狱自君断,皇帝特权凌驾于一切法律之上。”如果把“法”字换成刑字,这一论点应当说是非常精确的。一字之差,不免生出了一点疑问。即既然“法自君出”,那末,皇帝怎么能将自己的特权凌驾于“君主之言即法”之上呢?如果这个皇帝本人的言出即法,人称圣旨,那末,被称为九五之尊的皇帝绝对不会自食其言打自己的嘴巴;如果是他的父皇言出即法,他就更不可能违反父皇之命而背上所谓的不敬不孝的罪名。所以,皇帝特权凌驾于一切刑律之上,是十分确切的。因为法凌驾于律、高于律,其极严格的等级界线是不许混淆的。

从笔者所掌握的史料看,王者之言、即法,是从夏启自立世袭性国王、尔后诛杀伯益,开始的。因为被推选为联盟首领的伯益无辜被杀,别无他因,而是受贪权欲驱使夏启之言、即法的结果,所以有扈氏不服。可是,最早的“甘誓”和“征”,则是王者之言、即法在特殊条件下施行的激烈表现。相继产生的“典”既是对无有文字记载的习惯性处罚的提升,又是对某些王言的记录,使之成为朝臣制定刑律的准则。

君主(国王、皇帝)之言既出,谓之圣上的旨意,曰:圣旨,即称王法国法。朝臣制定刑、律,则是对君主之言地贯彻与执行,无论如何,都要体现出君权至高无上,谁也不能违反。

刑、律以及后来的例,跟王者颁发的命或令,均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全部内容。统治阶级用它们对当时的社会制度与社会行为给以规定和规范,使之成为定制度,正罪名的依据。

在新兴势力执政时,推进社会进步为主,所制之法与律,无疑是维护社会进步反对和打击社会退步的有力武器。在维护和巩固新生政权的过程中,相联系地保护了民众的利益,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相对稳定,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从而促使立法与司法的偏颇居次,使较为宽平的立法与司法的公正得到相应的体现。一旦腐朽势力执政,以社会退步为主时,就要反对社会进步,对原先的立法与司法之进步给以否定,转向立法严苛和司法偏颇,使司法文明趋向司法野蛮,致使原有的维护和巩固社会进步的武器转化成了镇压社会进步的工具。

中国古代的法与刑或律跟社会上其它事物一样,在矛盾的对立统一运动中,无不具有两重性,即文明与野蛮、维护与镇压、公正与偏颇等。历次改朝换代的统治者无不增删,无不变换,无不为了适应当时的社会趋势不断地充实、逐步地完备法与律,在中国特有的法与律的矛盾的对立统一运动中,建造中国古代法学的“金字塔”。

王者(国王、皇帝)之言、即法,不像刑律那样相对确定和稳定,它的游移性和随意性随着君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就是在同一个朝代,死去的国王或皇帝之言,成为法后,后世的国王或皇帝一般不能更改,也不愿更改。这是由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规定了的。但是新继位的国王或皇帝却另有王者之言,即国法。如,刘汉皇朝,“帝之下书有四”,从汉高祖刘邦到汉武帝刘彻时,诏令已达“三百五十九章”,到汉成帝刘骜时,已“百有余万言”1了。再如,中国封建制刑法比较完备的李唐皇朝,在进步时期,“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2,若用现代人的法制观念看待中国古代的法与律,似乎同类同等,这无疑有违历史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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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详见《中国法制史》第134、204-205页。

15     跟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表现解决好为什么人的问题。毛泽东认为,为什么人的问题是一个根本问题、原则问题。一个政治集团也好,一个人也好,在为什么人的问题上有三种选择:第一种是个人和小团体利益。第二种是人民的敌对分子的利益。第三种是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毛泽东指出:“我们是以占全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最广大群众的目前利益和将来利益的统一为出发点的”。(《毛泽东选集》第3卷,864页)这就明确地告诉我们,共产党人的一切都是为了人民群众。我们只能为人民服务,而绝不能为别的什么人服务。

2.承认正当的个人利益,但为人民服务不能半心半意或三心二意。毛泽东提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个命题,并没有否定正当的个人利益。他提出的坚持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统一就包括对个人利益的兼顾。在实践中,共产党人把坚持党的宗旨和实现正当的个人利益统一起来,不能以追逐个人利益作为行为的出发点,而是要全身心地投入到为人民服务的事业中去,在为人民作贡献中实现正当的个人利益。

3.深入群众,和群众打成一片。这既是为人民服务的重要内容,也是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的前提条件。毛泽东坚决反对脱离群众、甚至骂群众、压群众的官僚主义。要求共产党人绝不能搞官僚主义,而要密切地和群众结合在一起,和群众建立鱼水般的关系,在群众中生根、开花,了解并反映群众的情绪、群众的疾苦、群众的愿望和要求。

4.关心群众生活,解决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要关心群众生活,为群众谋利益。毛泽东反对只向群众要这要那的做法,要求首先要给群众以看得见的物质利益。他指出,真心实意为群众谋利益,就要帮助群众解决生产和生活中的问题,诸如油盐柴米、妇女生孩子、小孩子要读书等等实际问题。这是为人民服务最具体、最实际的体现。

5.依靠群众的力量去实现他们自身的利益。为人民服务有两种办法:一种是把自己当成救世主,代替群众包打天下;另一种是依靠群众自己解放自己。毛泽东从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出发,坚决反对第一种办法而选择了第二种办法。他指出:“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则,就是要使群众认识自己的利益,并且团结起来,为自己的利益而奋斗。”(《毛泽东选集》第4卷,1318页)人民群众对自己利益的认识,人民力量的团结,又离不开党的宣传、教育和组织。毛泽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既避免了恩赐的观点、包办代替的做法,又防止了崇拜群众自发性的错误观点。

6.用是否符合人民群众利益的标准来检验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和行动。毛泽东认为,我们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和行动究竟对还是不对,不能依自己的主观感觉而定。那靠什么来检验呢?从认识论的角度,他提出的检验办法是实践标准;从价值观的角度,他提出的办法是人民群众的利益标准。经过检验,凡对人民群众有利的,就是对的、正确的,就要坚持;反之,则是不对的、错误的,就要改正。

7.党员干部要为人民用好权。毛泽东对党员干部提出了为人民用好权的要求。我们的权力是谁给的呢?他郑重地指出,是人民给的。他要求掌握一定权力的党员干部一定要用这种权力来为人民服好务,当好人民的勤务员。他号召共产党员在政府中成为十分廉洁、不用私人、多做工作、少取报酬的模范。做到勤政、廉政,是党的宗旨在党员干部身上的集中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