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诞节手绘英语海报:30年代前后土地革命的根源并不在“地权不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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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代前后土地革命的根源并不在“地权不均”2008年10月13日 10:52《历史研究》【 】 【打印

     1930年代,江西、福建等地区爆发了大规模的土地革命运动,并形成中国最有影响的苏维埃区域——中央苏区。关于当时中国东南地区尤其是江西、福建的土地占有状况,一直为学界所关注,几十年来,有关这一问题已有不少研究成果问世。但由于对资料挖掘、利用、分析的限制,具体、细致的说明尚嫌不足,一些著述对土地占有状况及土地革命成因的描述陈陈相因,缺乏实证性的史实支撑。国外相关论著则由于史料的缺乏及建构体系的冲动导致太过浓烈的假想特征。(注:1949年前全国土地占有状况,中国有关专著几乎众口一词:“人数极少的地主阶级占有农村的极大多数土地,而人数众多的农民则无地或少地。”(何友良:《中国苏维埃区域社会变动史》,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第1—2页)具体的占有数字,习惯的说法是地主、富农占地80%以上,这一估计在近期的研究论著中仍被坚持(周晓虹:《传统与变迁——江浙农民的社会心理及其近代以来的嬗变》,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也有研究专著对此有所修正,认为:“地主富农所占有的土地合并计算,大概占有了全国耕地的60%—70%……而且,在土地肥沃的东南地区,土地所有权更趋集中。”(曹幸穗:《旧中国苏南农家经济研究》,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第20页)早在1970年代前后,国外已有学者提出,地主、富农占地比例应在50%左右。(Wong John ,LandReform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New York:Prager,1973.Lippit Victor,Land Reform and Economic Evelopment in China,New York:International Arts and SciencesPress ,1974)1980年代末以来,国内学者也开始对此作出较为客观和深入的研究,章有义提出地主、富农占地的实际比例应在50%—60%(《本世纪二三十年代我国地权分配的再估计》,《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郭德宏认为1949年前地主、富农占地应在50%左右(《旧中国土地占有状况及发展趋势》,《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4期);乌廷玉则将这一比例定位于28%—50%(《旧中国土地占有状况及发展趋势》,《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4期);乌廷玉则将这一比例定位于28%—50%(《旧中国地主富农占有多少土地》,《史学集刊》1998年第1期)。此后,不少著作对华北地区土地分散状况有所涉及。张佩国认为,江南地区“土地占有的集中化是不存在的”(《近代江南乡村地权的历史人类学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34页)。总体上看,这一问题的研究呈不断深入的趋势。但这些研究中,从全国范围着眼多,论证也相对细致,而具体的区域研究则尚欠充分,对各地区土地占有状况的具体了解还远远不够。同时要澄清这一长期影响中国农村土地关系判断的重大问题,对众多互为对立的材料的全面引证、分析、清理也有进一步深入的必要。

  关于土地革命成因,当人们习惯地将地主、富农占地比例加以夸大的时候,实际上就预设了这样一个前提,即土地革命的可能和土地集中程度是成正比的。国外一些学者如杜赞奇(Prasenjit Duara )等某种程度注意到了这一判断与历史事实间的距离,其“内卷化”理论尝试从农村权力结构变化上解释农民革命的起因,这种尝试的意义和其受到的关注成正比。但面对丰富的历史现象,经过提炼的结构性说明常常不免于以牺牲“微小但却真正重要的细节”为代价。(黄冬娅:《解放前苏维埃区域的社会控制——以农会为个案的分析》,香港《二十一世纪》[网络版]2002年第12号))本文悬探索土地占有与土地革命关系为鹄的,以土地革命中心区东南地区作为考察对象,主要考察江西、福建、江苏、浙江、安徽、上海等数省市,(注:由于湖南、湖北在土地革命中也具重要地位,在地理、人文、社会方面与江西、安徽等有相当的关联,因此,也适当使用这些地区的相关资料。)希望通过对相关史料的鉴别分析、研究,在已有成果基础上,努力呈现与历史资料提供的事实更相契合的解释。

  一

  关于江西、福建这两个土地革命基本区域的土地占有情况,有来自多方面的不同材料。理论上说,当时所做调查应是最准确的,中共方面材料以毛泽东所做一系列调查最具参考意义。从数据最为详细的寻乌调查看,寻乌全县农村人口中地主占3.445%,富农占4%,中农占18.255%,贫农占70%,手工工人占3%,游民占1%,雇农占0.3%.土地占有情况是:公田占40%,地主占30%,农民占30%.(注:毛泽东:《寻乌调查》,《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105页。关于农村分层,存在阶级分析和阶层划分两套分析系统,本文在概念运用上以前者为基础,同时由于史料使用上的需要,也适当使用后者一些概念。)中共赣东北党对江西乐平的调查显示,该地土豪、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雇农的占地比例分别是2%、40%、30%、5%、5%.(注:《鄱阳党团工作报告》,1927年11月,《闽浙皖赣革命根据地》,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年,第58页。)中共有关报告提供的江西万安农民成分是:自耕农约30%,半自耕农约45%,佃农约13%,雇农约7%.(注:张世熙:《万安工农斗争及1927年10月至1928年3月大暴动经过情形》,1928年7月12日,《江西革命历史文件汇集(1927—1928年)》,中央档案馆、江西省档案馆,1986年编印,第267页。)

  当时,一些有关机构也对土地占有情况做过调查。据1933年福建上杭的调查,该县43293户居民中,地主占3.6%,占地30.5%;自耕农(实际即富农和富裕中农)占5.3%,占地5.4%;自耕兼租种农户占88.4%,占地64.1%;佃农占2.7%.(注:《上杭县概况初步调查》,《统计月刊》第3卷第3期,1933年3月。)福建龙岩1943年调查自耕农、半自耕农占66.62%,佃农占33.38%.(注:林诗旦、屠剑臣:《龙岩之土地问题》,龙岩县政府,1943年编印,第69—70页。)江西省1936年的统计数据显示,该省自耕农占农户总数的28.7%,半自耕农占34.2%,佃农占37.1%.(注:《江西省农业统计》,江西省政府秘书处,1939年编印,第1页。)国民政府土地委员会调查江西、福建两省1934年自耕比例为54.9%、60.67%,佃耕比例为45.1%、39.33%.(注:《各省自耕及佃耕经营之面积》,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编:《中国土地问题之统计分析》,重庆:正中书局,1941年,第63页。)这些调查结果显示的数据虽然在分类上有所区别,但从不同角度反映的土地分配状况是相近的,即以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占人口多数,地主占有远超过其人口比例的土地,一般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也拥有相当数量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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