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 是谁真凶:第三章 自然资源的共有权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0:39:32

第三章 自然资源的共有权力

 

 

 

 

谁第一个把一块土地圈起来并想到说:这是我的,而且找到一些头脑十分简单的人居然相信了他的话,谁就是文明社会的真正奠基者。假如有人拔掉木桩或者填平沟壕,并向他的同类大声疾呼:“不要听信这个骗子的话,如果你们忘记土地的果实是大家所有的,土地是不属于任何人的,那你们就要遭殃了!”这个人该会使人类免去多少罪行、战争和杀害,免去多少苦难和恐怖啊!

                              ——雅克·卢梭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卢梭的问题已经过去了两百多年,但是显然这个问题依旧困扰着后来的人们。土地私有一方面是压迫的产物,另一方面可能也是源于原始农业的发展,这种技术使得独自的家庭为单位的男耕女职的生存方式称为可能。但是,即便如此原始农业的初期,相信多数情况人们依旧共同拥有他们耕作的土地,共同拥有他们的收获,其主要原因还是部落的粮食还无法有大量的富余。上文我们得出的一个间单的规律是,一个社会的生产能力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这个社会的分配方式。可以推断,原始农业的食物存量只有在能够明显的超出人口的需求时,土地的私有才可能成为现实。即便如此,直至近代世界上的很多石器时代的原始部落依旧共同拥有他们的土地,共同分享多数的收获。在欧洲殖民者到达美洲时,印加帝国已经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农业国家,但是这个国家的土地依旧是“公有制”的。

    1854年,美国政府要求签约,要以15万美元买下印第安人的200万英亩土地。当时的印第安酋长西雅图,美国华盛顿州议会发表了一篇著名的演讲:

 

    你们怎能买卖天空?怎能买卖大地的温暖?这念头多么奇怪啊。……在我们心中,每一片闪光的松叶,每一块沙滩,每一团密林中的雾霭,以至于每一块空地和嗡嗡叫唤的昆虫都是圣洁的。树中流动着汁液,载负着我们的记忆。……空气对于我们也是宝贵的,因为万物生灵都一同呼吸。白人好像没有注意到他所呼吸的空气,向死亡多日的死人,对恶臭没有反应。但是如果我们卖给你们土地,你们必须记住空气对于我们是宝贵的,空气和她所抚育的生灵同享她的精神。她给了我们祖先生命之初的第一口呼吸,也给了他们生命之终最后的叹息。……我们知道,地球不属于人类,而人类属于地球。

 

    虽然着篇文章是否真的出自印第安酋长,是个颇受质疑的问题。但是无论谁写下了这段优美的文字,这篇文章中,西雅图酋长谈到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如果土地是私有财产那么空气为什么不能成为私有财产?未来的某一天如果某人或者某集团宣称,空气归他们所有怎么办?是否无力支付费用的人将不得呼吸?既然作为自然资源的土地矿产能够成为个人的私有财产,那么为何不把空气也列为私有财产?显然没有人会这么做,因为空气本身无法被认为控制。唯一合理且可行的答案就是空气是自然界的资源,空气天然的归全人类每一个人所共有。

    空气是自然资源,还有天上的雨水,海里的鱼类,显然土地矿产也是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本身不是人类的劳动所得,出于人类要求平等的天性,自然资源理当归人类每一个人共有,由于国家的存在,现实的理想只能是某国的自然资源理当归每一位国民共有。同时人类的一项基本的权力应当是获取基本生存资源的权力。比如人类生来保有呼吸、饮水、使用土地的权力。17世纪的英国思想家洛克认为,“我们就自然理性来说,人类一出生即享有生存权利,因而可以享用肉食和饮料以及自然所供应的以维持他们的生存的其他物品。”

    自然资源具有天然的共有属性,假设在一个非常封闭的无人居住的山中,来了一群移民,移民们先分配了各自的住址,然后大家开始寻找水源,可是恰巧只有一家人家的院子里能够打出井水,显然这家人家不能向其他人家索取回报,否则这家人家会被村民们赶出村落。这个假设说明,对于天然的公共资源的使用和分配问题显然是一个基本的政治问题而不是简单的经济问题。

    但是,回顾历史,土地和矿产的私有权力,多是少数人暴力和压迫的产物。而土地问题也是工业革命前亚欧大陆上各个国家的社会矛盾的主线, 为此3000多年间,无休止的战争和杀戮充斥着亚欧大陆。到了二十世纪30年代,罗素讲述了这样的事情:

 

    有时候这是很明显的。波斯南部时有之所以属于英国石油公司,是由于英国政府明令禁止其他任何人侵犯它,而英国政府有一直强大,能过贯彻它的禁令;但如英国在一场重要战争中打败了,这里的是有所有权就很可能发生变化。……美国石油之所以属于某些公司,是因为它们对于油田享有合法的土地所有权,而美国武装力量有准备随时执行纪律;至于油田的原主印第安人之所以不再有合法权利,是因为它们在战争中打败了。洛林铁矿属于法国公民还是属于德国公民,要看两国在最近的战争中谁是胜者;如此等等。

                                           ——罗素《权力论》

 

    罗素的分析很形象地说明了土地私有的一个来源——军事的征服。另一方面,人类特别是血族关系的存在也使得原始农业时期,家族拥有土地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家族联盟成为部落,部落联盟成为国家,最终土地的分配被国家政权所左右。《诗经·小雅·北山》中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也就是说国王是所有土地拥有者。西周时期,国王拥有所有的土地的分配权,国王将大部分土地租给诸侯,并享受各个诸侯的朝贡。诸侯则将土地分封给贵族,而贵族则驱使农民集体为其劳动。《诗经·豳风·七月》就是周国先人居豳时的农事诗。诗中叙述贵族和监工,监督着农夫农妇整年不息地为公家作工。农夫种地、打猎、修宫室、凿冰块,农妇养蚕、纺织、制衣裳狐裘。公家给农夫农妇衣服,饭菜柴火薪樗。只有打猎时所得小兽,允许农夫私有,其余生产物全部归公,这显然是原始狩猎采集部落的伦理影响。从这篇古诗来看,与其说贵族掌握了土地私有权不如说贵族掌握了土地和农产品的分配权,也就是说土地实际还是有着一些公有色彩的。

也有很多思想家为私有土地的合理性辩解。洛克曾经用劳动为土地私有制辩解。而实际上当时的英国的土地制度是准国有制,在1775年以前,英国土地实行的是“公地制度”或“公开地制度”(Open Field System)“公社经济(Communal Economy)”,绝大多数土地属于王公贵族所有,但是农民也有无偿使用的公共牧场。

 

    这就是说,为了生活需要而改良土地,从而把属于他的东西、即劳动施加于土地之上。谁服从了上帝的命令对土地的任何部分加以开拓、耕耘和播种,他就在上面增加了原来属于他所有的某种东西,这种所有物是旁人无权要求的,如果加以夺取,就不能不造成损害。

                                               ——洛克《政府论》

 

    洛克的观点有些偏颇,显然对土地加以劳动改造不等于可以永远拥有土地,否则如果一个园丁对一个花园加以改造就可以取得花园的土地所有权。对于开垦的劳动或许有权取得回报,但显然不可能是无限期的。这个道理就像现在的著作权和专利权的时限一样。一个人开垦了一片荒地当然可以有权要求,在未来的十年或者几十年内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但他无权永久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因为土地作为自然资源天然的归全体社会成员共有。甚至作为自然资源的矿产品如铁和铜,也会在极端的战争状态下被定为战备物资,政府会要求百姓上交金属,用于制作枪炮子弹等武器。

产权概念的出现也有助于化解,公有和私有之间的矛盾。产权是一种科斯(Coase)在《社会费用问题》一文中首先讨论了产权,他说:“个人拥有的包括义务和特权在内的权利将在很大程度上由法律决定。结果,法律制度就对经济体系的运行产生深远的影响,在某些方面可以说起着控制作用。”在这里,产权本身就是一种安排和平衡权力的法律机制。

    现代国家中许多都有大量的国有土地,如俄罗斯国有土地占国土面积的92%,加拿大90%,新加坡83%,荷兰占80%。瑞典自1904 年开始推行土地公共所有的政策,规定土地一旦被收购便永久成为公共所有土地,再不能出让给私人所有。1964 年斯德哥尔摩市已将70 %的土地变为公有土地。英国自1979 年撒切尔夫人执政后,大力推行住房私有化,住房所在的土地相应由公有变为私有,公有土地比例随之呈下降趋势。中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一个流传甚广的偏见,是所谓集体所有制、公有制和限期使用制对资源的破坏。对于这个问题,确实存在着这样的破坏性掠夺性的使用的情况,但是也有很多的情况下也存在着共有财产被小心的看管起来。比如英国自中世纪以来,共有的土地就被严格的守护起来,每一项权力都被私人拥有,比如砍伐树木的权力,放养猪的权力等等,但是所有活动明显的要符合伦理和规则,比如放养的牲畜被严格的限定数量。英国的领地法庭的纪录还保留着当时的登记表。所以,公有资源被破坏的问题不是公有制本身,而是相关规则的制定和执行的能力问题。例如,几千年来,地主把土地按一定的限期租给农民,农民并没有过度耕种或放牧而把土地变成荒地,显然这是由于地主对自己财产的监管。在现代,对于房屋的租客来说,房东的监管方式也决定了租客对房屋设施的爱护程度。既然私人的业主可以很好的监管财产,为何政府就监管不好。即使政府真的监管不好,也可以委托专业的私人公司来做好监管工作。现代世界各国的土地制度大多对土地的使用有严格的规定,例如,1981年美国政府制定了《农地保护政策法》,对基本农地,禁止其改变成非农业用途。美国是土地私有和公有同时并存的国家,这项法律说明政府有权对私有的土地的用途做出规定和管理而同土地的所有制没有关系。

    肯尼亚北部在一个叫图尔卡纳湖(Turkana)和特科维尔河(Turkwell River)的两岸,散落着大量的刺槐树的豆荚,这些豆荚是羊群的绝好饲料。传统上牧羊人要在此地放牧必须要得到当地的长老们的许可,这等于变相地支付了地租。后来政府接手这片河谷,从新制定了放牧规则,牧羊人可以自由的出入放牧。不久,由于过度放牧,这里的植被被严重地破坏了。许多学者以此来说明国有化的弊端。而实际上问题的关键在于为何当地长老所有就可以保持植被和资源。为何国家就无法象长老那样管理河谷?实际上在国有后,完全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选定牧羊人,并制定合理详细的规则同时指定官员进行监督。这样既可以获取地租又可以使得大众获得土地红利。公有制的土地同样可以提供生产效率和资源保护之间的平衡。问题的关键在于产权关系的法律约定,而产权制度本身就是一种权力制度和政治制度,历史上一个民族的政治制度应当是这个民族能力的最佳的体现。普芬道夫(Pufendorf)《自然法与万民法》中关于不同的权力也有论述,“同一样东西根据持有方式的不同而属于不同的人。因此,同一块土地,国家享有征用权,所有人享有直接所有权,使用者享有有效的完全使用权。”洛克认为对于共有资源的观点,“如果规定任何人在把共有的东西的任何部分拨归私用的时候,必须得到每一个共有人的明确同意。”这种理念正是现代处理公有资源的基础。其中最为常见的是现代市场环境中的公有土地的拍卖制度。

    对于自由市场经济的土地问题。中国最熟悉的是香港土地制度,众所周知英国在1840年到1842年的鸦片战争中从清政府手中取得了香港岛的占领权,后来又通过武力和胁迫的手段获得了九龙半岛和新界地区的租借权。1903年,港英政府完成了对全港土地的测量、调查和登记,同时对土地所有权制度进行变革,宣布除新界部分农业用地归当地村民所有外,最终所有权归英国女王所有,由港英政府代为行使。这就是说这些新得的土地大多成为英国政府的财产,接下来土地出让成为香港政府的主要财政来源并使得香港成为免税的自由港。1841年港府第一次批租土地,当时租期未做明确规定。1844以后租期确定为75年,并不可续约;后来港英政府一度把租期从75年延长至999年,而且不补交任何地价。1898年,港英政府认识到租期过长导致政府无法与承租人一同分享土地升值的收益,因此在新批土地时取消了999年租期的租约,代之以75年可再续租75年且不另收地价的租约,同时政府要求承租人在75年租期期满后支付按新标准制定的土地租金,此后,75年租期成为标准租期。

    香港回归前,所有土地契约都将期满,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规定,港英时期的土地批租制度将继续实行下去。1997年以前期满的土地契约可以续约;1997年到期的土地契约可以自动延长至 2047年。目前,香港特区政府仍以拍卖、招标或协议的方式批租土地,但新租约的期限最长只能到2047年。另外香港特区政府还可以对一些1985年到期的土地征收年租金。

    香港回归后,根据香港基本法的立法精神,香港实行港人治港原则,即从法律上讲香港的土地租金所得理所当然地为香港全体居民所有。对于货币化的财富,自然最无争议的方式是,每个香港居民可以平均分配这些土地所得。而事实上这种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年租金,都由香港特区政府和非普选产生的立法会决定其使用方向,而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这些出让金的大部分都被用于香港政府的日常公务开支和市政建设,而土地财政的模式使得香港一直坚持实行低税负政策,是目前世界上税收负担最低的国家和地区之一。在含有扼止措施的“中英联合声明”签署之前的1981年,批地收入占香港财政总收入的比重还高达37%。土地出让金这样一个项属于全民的资产用于公共财政看起来也说得过去,但是这种使用方式却暗含着对大众基本权力的剥夺和对富商利益的纵容。现代量能课税的核心理念是按照个人给付(负担)能力而予以课税,对负担能力相同的人课以相同的税收,对负担能力不同的人课以不同的税收。简单地说,现代通行的课税基本原则就是多得者多交。这里我们做一个简单的税务分配模型来显示其中暗含的玄机,殖民的港英政府和后来的代表富商阶层利益的特区政府正是通过政府的分配达成了对大众财富的侵占目的。

 

    假设,政府需要的预算税收是S=10000$,假设有100个纳税人,这样,人均税收是每人100$,土地收益为10000×37%=3700$,人均土地收益是37$。根据香港的贫富差距保守设定在100人中有5%,富人财富量占总社会财富的60%,经过计算5个富人的平均财富是其他人平均财富的28.5倍,那么应缴税款也应等于其他人的28.5倍。这样的假设并没有夸大香港的贫富差距。2006年总部设在赫尔辛基的世界经济发展研究所负责人安东尼奥·肖罗克说,目前全球财富分配很不平均。2%的成年人拥有世界上50%的财富。美国名列前茅,10%的富人占据社会财富的70%,法国、英国的这一比例也都超过50%。香港的贫富差距显然高于美国,美国基尼系数0.40香港为0.56。

 

    假设仅按照财富多少和相应的支付能力征收税款,土地收益为全民均分,平民收入相等,每人应缴税款为α,富人收入相等,每人应缴税款为β,那么这些人的纳税情况如下:

   

    1)  95×α+5×β=10000

    2)  β=28.5×α

    通过计算等式为: 95×α+5×28.5α=10000;

    α=42.1$ ;β=28.5×α=1199.85$

    平民需缴税42.1$ 而富商则需缴纳1199.85$。

    如果将土地收益37$直接发放给大众,平民实际缴税42.1-37 = 5.1$(港元),富人的实际缴税为1199.85-37=1162$。

    而把土地收入全部用于市政的情况下,10000-3700税负变成了6700,同等条件下。

    1)  95×α+5×β=6700

    2)  β=28.5×α

    通过计算等式为: 95×α+5×28.5×α=6700;

   

    平民实际缴税α=28.2$,富人实际缴税数为β=804$。

 

    通过两个结果的数字对比,大众看似减少了税务支出,而实际上是丧失了公共的福利,而富商则通过削减应纳的赋税大幅度的侵占公共福利,这种财政安排根本上是有利富商和企业而有损大众的。香港特区政府通过操弄土地所得的使用方向,实质上将大众应有的福利用于补贴富豪或企业的生产成本。老子说“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损不足以奉有余。”这句话用来形容香港政府非常合适。2001年以后香港表示社会平复差距的基尼系数甚至达到0.525,2006年更高达0.56,跟中美洲的萨尔瓦多差不多,成为全球贫富差距最严重的地区之一。香港有不少企业家是“亚洲十大首富”,甚至是“全球十大首富”,仅李嘉诚一人即拥有超过二百亿美金的资产。同时从上面的模型也可以看到,基尼系数越大,土地收益直接用于财政的方式对富人越有利。随着土地收入的增加,香港政府又做出了一件有利于富人的举措,香港从1915年开征的遗产税,2005年11月2日,香港立法会经过三读通过的《2005年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草案》,这意味着在2006年2月11日零时之后去世的港人,其遗产将不再需要缴纳遗产税。香港政府为富人把自己的后事都安排好了,这里面土地拍卖可谓居功至尾。

 

    更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中国大陆的土地政策居然可以直接效法殖民地香港的土地财政。中国宪法明确规定城市土地是国有的,但是土地可以无偿划拨或有偿使用的。土地出让金,实际上就是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若干年限的地租之总和,中国大陆的土地出让年限为70年、50年和40年。以2005年为例,2005年中国财政收入首破3万亿人民币,属于地方财政的“土地出让金”就达5500亿元,为总收入的六分之一还多;相当部分的地方财政各种预算内外土地收入比重在50%以上。5500亿除以中国13亿人口,每人应当可以得到423元福利,由于土地天然归全民共有,人民理应分得土地的出让金,这样一个3口之家2005年末应当得到1269元,而按照官方的数据,2006年的农民平均年收入仅2829元,显然谁都可以看到这笔钱对于贫困的中国农民的意义,如果中国农民家庭每年都有这笔钱,那么可以使得多少苦难得以避免。起码孩子们的学费总算有着落了。而实际的情况是他们没有得到一分钱。

    一个重要的问题是,世界上很多地方,一向宣称是全民拥有的土地资源,被叫做公有制的土地政策,实际上变成了政府拥有制的土地政策。而真正的土地公有制政策,好像还没有出现。作为公有财产的土地,既然通过公平竞买的方式获取报酬,这些财产又是归全体国民所有,所得也当然归全体公民所有。由于土地招标和拍卖制度的成熟和统计技术的电子化,以及货币收益本身具有可分割的特点,全民平均享有土地所得的分配方式才是天然符合公平和正义的方法。同时国民自行决定这些土地收益的取向,也最符合传统的私有化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学家们的理念,即由市场来决定资金的流向最为有效率。从共有的角度和自然的正义的角度来说;合法政府有权征税,但是无权直接将土地所得划归政府的预算。因为,假设一个人因为失去稀缺资源,无法获得回报,那么不是这个人懒惰,而是资源的稀缺性决定的,和使用者排他性权力决定的。一个贫寒的人首先有权力要求获得拍卖资产里属于他的那一份,而不是由政府决定怎样把共有财产收益分配给需求者。以往的历史经验来看,多数情况下贫寒者甚至社会大众,大多被排除在公有财产的大门之外,即使民主政府也不能完全杜绝利益上对本集团的倾斜。所以共有资源的出让所得应当平均的分配给每一个公民,作为每一个公民失去权力的补偿。遗憾的是,世界各国政府有意无意又不约而同地偷换了一个概念,将全民所有变成了国有或政府所有,很显然国有或政府所有和全民所有还是有区别的。而通过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到像香港政府那样通过数字游戏,将全民福利的土地收益变相的补贴了少数富商和企业的利益。说到这里,一个全民所有制的土地政策应当是未来的土地发展方向。而通过香港的土地制度,可以了解到将土地收益为主的公有收益和税务支出两条线计算最有利于社会的公平和效率,也只有这样才能杜绝拿穷人的福利补贴富人的税务负担的情况。同时这样的分配模式,也有利于社会的财富的流转促进需求和消费,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也会增加社会的良性运转和减低贫富分化带来的社会风险。

    通常对于紧缺的自然资源的权力,较为常见的是由招标拍卖的方式来决定公有财产的租用者,政府制定租用年限租用规则,同时监管租用者,拍卖所得租用费用全民平均分配成为全民福利。另外,政府不得直接将公有财产的收入用来抵扣税金以避免税收变相向富人倾斜的状况。

    社会和利益团体是复杂的,推行这样公有制政策使,还是有很多问题的,比如投标者资质的问题,资源的分配由全民均分还是集体均分的问题,又如一个城市的土地所得应当由城市市民均分还是全体国民均分还是国民和市民按比例均分的问题。所有这些问题只能由各个国家和地区自行民主决定。

       另外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农业用地。作为生存基础的农业用地,是用于人类生存的基本保障,所以应当立法予以保护其不得随意变更用途。农民拥有自己的土地是他们的基本权力和基本的社会正义,所以作为耕种者理论上应当无偿的获得耕种的土地。史书记载公元5世纪末,北魏孝文帝采纳李安世的建议,行均田制。男夫十五岁以上受露田(不种树的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一夫一妇受田六十亩)。男夫受桑田二十亩。这是中国历史上耕者有其田的理想第一次得到实施。均田制一直持续到唐代后期才告瓦解,由于生产力的提高和人口的增加,从宋代开始地主雇用佃农生产的土地私有制生产方式成为社会主流,这也成为中国后来的主要农业生产关系,同时自耕农的数量仍然占很大的比例,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1949年才得到全面彻底的公有化改变。即使十九世纪初的资本主义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也认为,地主收取地租的利益是和全社会对立的。李嘉图反对向农产品征收关税,因为那样会降低国内土地的产出并且使地租升高。这样一来,大量的补贴会转移到封建地主手里,而远离工业资本。因为地主倾向于将财富浪费在奢侈品上,而不是进行投资,李嘉图相信《谷物法》会导致英国经济停滞。李嘉图死后20多年,1846年,英国国会废除了该法。现在中国的经济恰恰在城市用地上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大量的递增的土地增值收入,使得城市中的工业和服务也难以为继。北京的中关村曾经是中国的电脑产业的重要基地,但是由于地价和相应的房租的增长,中关村地区的企业大量前初到远郊,这样给公司和雇员都平添了大量的交通成本。十九世纪西方许多国家完成了土地的无偿或者极低价格的土地分配。1862年美国政府颁布的《宅地法》,这部法律规定,成年公民只要经过登记,就可以在西部免费得到一块不超过160英亩的土地。如果他在这块土地上居住或耕作满5年,就可以获得这块土地的所有权。

    到了工业革命后,由于现代工业社会对农村劳动力的需求,和农产品价格的相对低廉,越来越多的农民放弃了自己的土地搬入城市。很多农业用地由于耕种者的迁移出现撂荒的现象,而耕地的撂荒是对社会安全的威胁,所以政府有义务对耕地进行管理和监督,防止这种现象的蔓延。为了防止撂荒,相应的土地耕种权利的流转也是有必要的,土地流转主要是为了使得大面积的生产根有效率。而一个必须考虑的重要的方面是,农村的土地招租规则应当相应地参考当地乡村的伦理。但是应当有的基本的原则是,耕者有其地,防止出现过高的农用地地租的出现。

    另外的一项重要的公有的自然资源是能源矿产的探矿权和开采权。在加拿大,本省的石油和天然气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属于省政府。矿产大多处在不为人知的情况下,同时探矿的风险较大。作为公有财产,政府可以将探矿权和开采权分开处理,作为探矿权,应当通过招标选出最合适的探矿公司和开采公司,同样的矿产权的收益也应当为全体公民平均分配。这样既保留了矿产品的竞争和活力同样也保障了自然资源公有的社会正义。开矿权的招标方式,已经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通行模式。

现今世界又一个巨大的不平等在于,全球范围内矿产资本利用矿产的相对稀缺性,在世界范围内的勒索行为。例如,20世纪50年代,美国石油产量超过国内需求,其价格仍需视消费者需求而定。自从1960年石油输出国组织(欧佩克)成立以来,美国石油生产商的命运就只能由能够决定世界油价的阿拉伯国家掌握了。20世纪60年代,美国石油国产与进口的比例开始接近平衡,然而整个国家对外国石油的依赖程度增加了。而到了2007年底石油已经超过100美元,显然这些问题也不是通过自由市场和期货市场可以解决的。

    根据《新民周刊》报道,山西、陕西都是中国的煤炭大省,储量巨大而且分布广泛。在山西一些偏远地区,有的小煤井就开在农民家的自留地或者院子里,在陕西府谷一带,由于地质条件优越,部分煤层就暴露在山体表面。当地农民采煤根本无需办理任何手续,用四轮车装上一台发电机,拉到矿区直接用割煤机沿山体平着往里挖就是。

    后来90年代地方小煤窑被禁止了,接替的是一些官商的联合体,到了2000年后,煤炭需求的增长终于使得这些人纷纷暴富。

一个来自山西的陈老板。这个年纪不到40岁的山西人,是位拥有6口煤井和一个焦化厂的私人矿主。他从2001年和一个朋友一起凑足了21万起家,短短4年多的时间资产已经神话般超过10个亿。

这个事件的特点是,政府通过所谓的“调控”将公有的煤炭资源,归之于少数人手中并赋予他们排他性权力,多数村民被排除在外。更为重要的是国内的民众也无法从矿产收入中分得任何利益。2006年到2007年,我曾经多次去过山西,这几次旅行真切的看到了,那里的官商对民众的欺压,已经到了无所不用其极的程度。所以矿产品的权力首先是一种公共资源,天然的应当归之于全民共有,政府的权力操控往往是和利益集团的联合,这种联合完成了公众的潜在的或者公开的剥夺。

在这里经济问题又是一个权力的问题,少数人垄断了的采矿权形成了对多数人权力的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