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小吃大全图片:嘉峪关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7 22:08:06

嘉峪关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嘉政发〔201186号】(2011113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稳定市场价格,抑制通货膨胀,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功能,切实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市政府为了保证本市市场重要商品供应、稳定人民生活、平抑市场物价依法建立的主要用于吞吐商品、平衡供求关系、支持重要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以及对低保群体的动态价格补贴等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成立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同级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工作。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发展改革、财政、监察、法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工商、商务、民政、农林、审计、教育、交通运输、粮食、国家统计局调查队、市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供销社、地税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改委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机关,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方案制定、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管理;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第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基金总额每年保证1000万元,滚存使用。
     
第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要根据市场价格形势的变化,采取政策性补贴、补助和贷款贴息三种方式,平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
     
第九条  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的调控和向低收入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补贴。
     
第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适用范围:
    
(一)政策性价格补偿。对群众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干预措施时,给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适当给予补偿。 
    
(二)平抑粮、油、肉、蛋、蔬菜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为了保证主要粮油副食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基本稳定,可适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该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 
    
(三)对低保群体的临时价格补贴。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可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向低收入困难群体提供生活必需品动态价格补贴。
    
(四)支持副食品生产补贴项目。包括“菜篮子工程”建设贴息;部分规模养猪生产者商品猪存栏头数补贴;部分种畜、种禽存栏头数补贴;扶持科技含量高、无公害、绿色蔬菜等农产品生产的补贴;支持副食品等农产品相关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的引进、示范及推广的补贴;支持部分副食品批发市场建设补贴等。
    
(五)支持重要商品储备和市场运行。对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储备给予补贴,包括贷款贴息、正常储备损耗、补贴价格倒挂形成的差价、市场摊位费等,以保证适时收购或投放。
    
(六)对因遭受不可抗力,严重影响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价格补贴。当遭受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突发性事件时,若基本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显著上涨,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价格临时补贴。
    
(七)其他需要依法支出的项目。
     
第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应当由符合第九条、第十条要求的单位和企业向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附项目方案、用款计划、可行性报告等资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政府的价格调控目标与重点,结合市场发展趋势和当年的基金计划进行论证、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报请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核拨。
     
第十二条  经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划拨到使用单位账户,相关资料移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要在银行开设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本息滚动、结转使用。
     
第十四条  市审计局、监察局对价格调节基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要逐年进行审计、检查,审计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采取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项目跟踪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基金,专款专用,单独进行核算,不得截留或挪用,并按项目的进度向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基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统计报告制度。市财政局要定期汇总统计价格调节基金的安排、使用、结存等情况,并及时向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和市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储备金制度。在未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疫情等突发事件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时,价格调节基金不得挪作他用,作为储备金积累留存。
     
第十九条  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