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s监控软件最新版:上海少女援交凸显监护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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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少女援交凸显监护缺位2011年11月21日 11:16 来源:光明网  作者:陈龙

  据报道,2011年11月的第一个星期里,上海检方披露一起20多名女中学生集体“援交”的案子,在这起案件中,这些女中学生大都未满18岁,最小的不到14岁,其援交目的大部分是为追捧奢侈品。(11月18日《新快报》)一群稚气未脱的女中学生,为追捧奢侈品主动卖淫,成为卖淫女,甚至还介绍卖淫,兼上 “皮条客”的身份,除了令人感到膛目结舌之外,监护缺位也让人堪忧。从涉案当事人年龄来看,大都未满18岁,最小的不到14岁,那么也就是说,当事人都是未成年人,既然是未成年人,按照《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时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仔细分析案件的每一个环节,可知涉案学生的监护人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是未尽到人身监护之责。从身体健康角度来说,涉案学生在身体发育阶段,发生性行为,无异于超前消费,于身体健康是百害而无一益。从教育管理角度来说,监护人有引导被监护人树立自尊自爱,自重自强价值观念的义务。但现实中,涉案当事人的一系列不可为或不应为的行为,充分说明了监护人的失职。因为监护人只要稍留心被监护人的生活状况,就能获悉被监护人的身体、心理变化,自然也就能避免被监护人身体健康受到侵害。二是未尽到财产管理之责。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显然上述案件中的大部分当事人都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他们在追捧奢侈品时,多则上万,少则上千的财产处置行为,也就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对称,按照《民法通则》第12条之规定,被监护人的此类行为应该由监护人代理或是征得监护人的同意,但事实并非如此。

  一群未满18岁的花季少女为追捧奢侈品卖淫是当事人之痛,也是社会之殇,为避免更多的花季少女误入歧途,除了加强未成年监护之外,最好也是最有效的办法就是重新构建家庭、社会以及学校三方面的伦理道德教育,营造积极向上的社会氛围。(陈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