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容小朋友性格的词语:关于贯彻落实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意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7 21:31:53
关于贯彻落实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意见作者: 来源: 添加日期:11年10月09日 我要收藏 【打印】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是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是造就高素质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必然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中办发〔2011〕21号),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利益,推动农村科学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现结合如皋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规定》的责任感《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农村基层干部行为规范、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的重要措施。当前,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认真贯彻落实《规定》,对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全力推进两个加快、深入实施八项工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镇(区、园)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规定》的重要意义,以此为契机深入推进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保证。各镇(区、园)党(工)委要认真组织《规定》专题学习,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职责,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二、适应农村特点,扎实开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教育(一)实行全员培训。各镇(区、园)要把学习贯彻《规定》作为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冬训”等集中学习培训的有利时机,分级抓好镇领导班子成员、基层站所负责人、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村、基层站所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党校、行政学校等干部培训机构要把《规定》列入教学计划,作为农村基层干部培训和任职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加强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增强培训效果。坚持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相结合、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提高学习教育的效果。编写适应农村工作实际的学习读本,广泛组织农村基层干部学习《规定》,引导他们认真落实廉洁履行职责的行为规范。(二)开展对照检查。农村基层党组织要定期召开以贯彻落实《规定》为主题的专题民主生活会。全市各级党组织每年要召开一次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对照《规定》的要求,查找和解决廉洁履职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提高基层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加强对学习教育效果的检查,通过举办知识竞赛、廉政法规考试等形式,督促农村基层干部自觉学习掌握《规定》,做到熟悉基本内容,把握基本要求,牢记基本规定,自觉规范行为。(三)加大宣传力度。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大力宣传和表彰农村基层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导向作用。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规定》的重要意义、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着力营造贯彻落实《规定》的社会氛围。 三、突出工作重点,大力促进农村基层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一)全面实行农村党务、政务、村务公开。结合贯彻落实《规定》,各镇(区、园)要建立健全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和办事公开制度,推广农村基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进一步落实好党员和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各镇(区、园)要进一步健全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推行社会公示与听证、决策反馈纠偏等制度。基层站所要推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深化办事公开工作。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要积极推行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公开化运行,提高村级事务决策、管理、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规定》的要求,围绕农民群众关心的重点、热点问题,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公开目录,把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学习考察等费用列入公开内容,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深入开展农村基层党务公开示范点创建活动,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把农村党务公开与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升村级事务公开的质量和水平。(二)全面建成农村集体“三资”信息监管系统。认真开展农村集体清产核资和产权登记工作,摸清家底,建立台帐,明晰产权,规范管理。完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推进农村“三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信息化。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农村集体资产出让、租赁、承包和资源开发利用实行公开招标投标,增加镇村集体资源性、资产性收入。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广使用“三资”信息监管平台,努力建成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监督系统。(三)切实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用权行为的监督检查。认真贯彻落实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意见》(苏纪发〔2010〕2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镇纪委和农村纪检监察室建设,整合监督力量,增强监督合力;大力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切实发挥基层站所监督委员会的作用;结合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面加强村务监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村务监督机构和规章制度,为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监督提供组织保证。依纪依法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严肃查办发生在农村基层干部中的以权谋私、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的案件;严肃查办重大责任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涉及的失职渎职及背后的腐败案件,认真解决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四)全面开展农村基层干部勤廉测评工作。总结推广太仓等地开展村干部“勤廉指数”测评的有益经验,创新监督评议制度,健全勤廉测评体系。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把勤政与廉政、定性与定量、上级考核与群众评议有机结合起来,综合评估村干部工作实绩和廉洁履职情况,不断增强民主评议的科学性。完善激励机制,重视结果运用,把测评结果作为基层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促进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爱岗敬业、勤廉履职。 四、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贯彻落实《规定》的组织领导(一)明确领导责任。要进一步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镇(区、园)要把贯彻落实《规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农村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切实担负起全面领导责任。各纪检监察组织要把贯彻落实《规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工作力量,搞好组织协调,积极协助党委、政府抓好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各职能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按照任务分工,发挥职能作用,抓好工作落实。 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贯彻落实《规定》,各镇(区、园)要高度重视,搞好规划,抓好部署,加强督促指导,实施有效领导,要切实担负起抓落实的具体责任,明确具体要求,及时研究解决农村基层干部在廉洁履行职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各镇纪委和农村纪检监察室要把贯彻落实《规定》作为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督促检查。(二)健全落实机制。落实市、镇、村“三级联建”工作机制,完善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努力形成监督有力、运转协调的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机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委、市政府和市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将分别对各镇(区、园)领导班子成员、基层站所负责人执行《规定》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各镇纪委和农村纪检监察室要大力支持各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监督委员会在促进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中的基础性作用。(三)强化责任追究。进一步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延伸到农村基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中发〔2010〕19号)要求,制定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对贯彻落实《规定》措施不得力,职责范围内存在问题不解决、不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要紧紧围绕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推动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2011年底前,全面实现农村基层党务公开全覆盖,实现农村集体“三资”信息监管全覆盖,实现村务监督组织全覆盖,全面实行村干部“勤廉指数”测评办法,为促进《规定》贯彻落实奠定坚实基础。 附件: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附件: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利益,推动农村科学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总 则    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关系党的执政基础。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造就高素质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重要内容;是保证农村基层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发展基层民主,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必然要求。农村基层干部应当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和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恪尽职守、为民奉献;应当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应当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知法守法、依法办事;应当正确履行职责和自觉接受监督,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应当倡导健康文明的社会风尚,崇尚科学、移风易俗。 第一章 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买卖农村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    (二)违反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定进行审批和建设;    (三)侵占、截留、挪用、挥霍或者违反规定借用农村集体财产或者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等;    (四)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农村村级组织选举或者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以及农村工程建设等事项;    (五)违反规定扣押、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六)对发现的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七)其他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条  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谋取私利;    (三)用公款或者由村级组织、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设立“小金库”,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    (五)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    (六)其他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禁止搞不正之风,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在乡镇党委和政府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败坏选人用人风气;    (二)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    (三)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违规办事、显失公平;    (四)漠视群众正当诉求,或者对待群众态度恶劣,故意刁难群众;    (五)大吃大喝,公款旅游,或者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六)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 第二章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     第四条  禁止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    (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选或者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    第五条  禁止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二)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土地、强迫或者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非法转让、出租集体土地,或者违反规定强制调整农民宅基地;    (三)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款物、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四)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耕地、山林等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违背村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加重村民负担,或者向村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第六条  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    (二)在计划生育、落户、殡葬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    (三)违反规定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四)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    (五)未经批准擅自借用集体款物或者经批准借用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或者违反规定用集体资金、公物操办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六)以办理村务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集体资金,或者滥发奖金、补贴,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条  禁止在村级事务监督中弄虚作假、逃避监督。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    (二)阻挠、干扰村民依法行使询问质询权、罢免权等监督权利;    (三)阻挠、干扰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计;    (四)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    第八条  禁止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纵容、支持黑恶势力活动;    (二)组织、参与宗族宗派纷争或者聚众闹事;    (三)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者纵容、支持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开展教育培训,完善考评激励,落实待遇保障,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农村基层干部自觉贯彻执行本规定。    第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结合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以及农村基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推进农村基层权力运行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  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每年应当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县(市、区、旗)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基层站所负责人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时应当充分听取基层站所所在地的乡镇党委和政府的意见,并将考核结果通报乡镇党委和政府。    乡镇党委和政府每年应当对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和政府或者根据职责开展对本规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纪依法查处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据本规定完善村规民约,建立廉政承诺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贯彻执行本规定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对村级重大事务实行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内容和实施结果应当公开。    第十五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贯彻执行本规定建立健全党务公开、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制度。    第十六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将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党员和村民的监督。    第十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村民代表可以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询问和质询。    第十九条  农村基层干部遵守本规定的情况应当作为对其奖励惩处、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考录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条  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第一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失职,应当进行问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    对其中的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受到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处理的,由县(市、区、旗)或者乡镇党委和政府按照规定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第二十五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因违反本规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或者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被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人大主席团负责人、基层站所负责人,村(社区)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乡镇其他干部、基层站所其他工作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负责人,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