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上女方父母答谢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新规解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5 20:30:26
        一、政策背景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同时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降低,从原来的工业企业100万元,其他企业180万元降至工业企业50万元,其他企业80万 元。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降低后,很多企业销售额开始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那么如何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给出了法律依据。

  二、政策主要变化之处

  1、将免税销售额计入“年应税销售额”范围

  《新办法》第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将免税销售额含入“应税销售额”,取消了《原办法》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有利于加强对免税企业的增值税管理,也有利于在某项免税政策取消后保持税收征管及纳税人财务核算的连续性。

  2、年应税销售额的计算方式发生变化

  《原办法》规定,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在实际执行中,税务机关一般以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计算企业是否达到申请一般纳税人标准的条件。《新办法》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即新办法中的年应税销售额的确定,不再强调一个公历年度,而是改为“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

  3、新办企业可直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新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原来政策规定,新办企业不可以直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必须等年销售额达到标准后才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造成很多想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被拒之门外。新办法鼓励企业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只要企业提出申请,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4、符合条件未申请的企业会被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原办法》规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必须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批,即使是销售额超过标准应当认定的也要履行申请、资料审核、实地核查、审批等程序。一些超过标准但不愿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往往通过延期递交申请、不提供齐全材料、核查环节不配合等手段,拖延或者逃避认定。此次修订中,对应当申请认定的,将原有的申请、资料审核、实地核查、审批程序改为告知、申请、审批程序,税务机关履行必要的告知程序后,纳税人只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期满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情形的次月起,按照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5、简化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申请资料及申请程序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要求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时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从以上规定看,《新办法》突出了简化办事程序,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宗旨。对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等,与一般纳税人认定无关的其他管理事项应报送的证件、资料,在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时不再要求提供。

  6、统一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

  《新办法》第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统一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取消了原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的规定。

  7、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除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8、缩小了不得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纳税人范围

  《新办法》第五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原办法》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一)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

  (二)个人;

  (三)非企业性单位;

  (四)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由此,一方面可以发现,新规定将个体工商户纳入了可申请范围。另一方面,将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由不得认定改为纳税人拥有“自主选择权”。《新办法》扩大了一般纳税人的涵盖范围,能够将更多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一般纳税人的范围内,促使增值税的链条尽可能地延伸衔接,更加有利于税务机关管理,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

  9、实地查验办法尚未公布

  《新办法》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以及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的说明。对此,我们期待着具体办法尽快公布。

   四、企业应注意事项

  1、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及时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新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到期未申请的,税务机关在履行告知手续后可以直接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需要按照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造成企业税负上升较大,对企业产生较大的影响。在此提前企业注意,符合条件的企业一定要及时申请,以免被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造成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同时按照法定税率计算销项税额的风险。

  2、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拥有自主选择权

  根据政策规定,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也可以选择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发生大额采购固定资产业务的企业可以合理计算税负,选择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