饥荒海滩船长帽:我该拿多少经济补偿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11 00:41:22
文/清敏

我该拿多少经济补偿金?

    眼看着联想和松下这样的大企业在家门口进行大规模裁员,那些金融危机与己无关的想法、华尔街裁员我们隔岸观火的闲适心情可能已经荡然无存。想想看,如果自己身处的企业也因经济危机业绩大幅滑坡,每个人可能都会惶惶然问自己:如果公司裁员、或者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签,自己应该拿到多少补偿金呢?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如何计算?

    截至2009年1月,赵毅在一家广告公司做销售已经三年,虽然底薪只有1500元人民币,但是赵毅的业绩奖金很高,几乎每个月赵毅都能够有7000元左右的收入(其中包括交通、午餐和通讯补贴)。1月底,公司因不景气宣布裁员,赵毅的劳动合同虽未到期,但也在被裁减的行列。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上,赵毅与公司发生了分歧。公司认为赵毅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是1500元,但赵毅认为应该按照自己每月的实际收入来计算。

    仲裁结果: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应该以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赵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来计算。

    相关条文:员工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能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收入范围包括: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

    特别提醒:一般来说,公司由于自身原因裁员的话,会采用通用N+1方式赔偿,这是基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个N是指员工的服务年限,1是被辞退的一个月薪水。但是很多企业裁员只计算基本工资。因此,为了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员工平时就要注意保留收入证据,比如工资条、年底奖金凭证等。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最好把变动工资的考核方式作为附件形式签署,当遭遇裁员赔偿时可以作为证据。

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就要支付N+1吗?

    2009年3月,宋兰已经在一家食品企业工作快满9年,2008年之前,她与公司的劳动合同都是一年一签,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公司和她再次续签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3月份合同到期。2月份公司提前一个月告知宋兰:不再续签合同,并支付两个月薪水为经济补偿金。宋兰申请了仲裁,她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己工作快满9年了,公司不再续签合同,应该给付自己9+1,即10个月的经济补偿。

    调解结果:公司应支付宋兰2个月薪水作为经济补偿。因为劳动者工作年限跨越2008年1月1日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要分做两个时段计算。

    相关条文:2008年1月1日以前的时间段适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的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而2008年1月1日以后的时间段,则适用《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经济补偿办法:即 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该不该扣税?

    2009年2月,北京某网络公司因亏损裁员,小陈也被裁。他盘算着:我在这儿工作已经近3年,按规定可以拿4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我每月的工资平均有5000元,这样,4个月工资就是2万元。可是,财务人员发给他的补偿金只有1万多元。他问及原因时,财务人员解释道:“给你计算出来的补偿金的确是2万元,但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就剩这么多了。”

    调解结果:应实发补偿20000元。网络公司在向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时,不应扣缴个人所得税,从税收的角度来说,如果把劳动者这样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直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纳入征缴个人所得税基数,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

    相关条文:国家在《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劳动者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原则上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特别提醒:为了防止有些企业或个人,会利用经济补偿金原则上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个空子,搞一些变相偷税漏税的勾当,国家又规定,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上的部分,仍然需要上税。案例中,小陈所得到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没有超过北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因此,他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是不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经济补偿金必须一次性支付?

    北京一家外贸公司大批裁员,销售经理刘波对被辞退时拿到的经济补偿金额很不满意。事实上,这家网络公司真正拿到100%裁员经济补偿金的员工很少,特别是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刘波的月薪2万,工作年限为6年,大概算下来的赔偿金应该在十几万,但是经济危机下,企业说已经无力支付这么多员工的经济补偿,不得已与刘波协商,只支付刘波三分之一的经济补偿金,被刘波拒绝。企业又提出分期支付,刘波也不同意,并申请了劳动仲裁。

    调解结果:由于公司经营困难,确实无力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经过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在一年6个月内分期支付补偿金。

    相关条文: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有关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按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执行。

    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但在2009年2月23日,北京发布《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劳动关系的意见》指出,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对由于经营困难,确实无力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困难企业,经过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分期支付。

    特别提醒: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平时薪水很高,通常的赔偿金在十几万到几十万,经济危机下企业感到负担太大,通常无力100%支付。对这种为难的情况,北京出台了《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劳动关系的意见》,通常会允许企业以双方的沟通进行调和。一般来说,调和结果企业会说服员工,只支付员工一半或者三分之一的补偿金,或者在一定时段内分期支付。

经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有没有经济补偿金?

    宋静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三年,月薪3700元。金融危机爆发后,企业经营有很大转变。一天领导找到宋静,说宋静是个专科生,胜任不了工作,要求与宋静解除劳动合同。宋静拒绝了领导的要求。谁知此后领导总刁难他,宋静根本没法正常工作。不堪忍受的情况下,宋静答应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单位必须给他一笔生活补助费,负责人同意了他的要求,而且还提出给宋静发一笔过年费。本来想到补助费和过年费宋静心里或多或少还有些安慰,谁知再一谈,补助费和过年费加起来总共才1500元。宋静急了,申请了劳动仲裁。

    仲裁结果:该私营企业支付宋静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以及约定的生活补助费及过年费。仲裁费由此私营企业承担。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由于宋静在私营企业工作了3年零九个月,故单位应当支付给他相当于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相关条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先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即使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劳动者也应当得到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特别提醒:虽然宋静后来是和私营企业协商解除合同的,但最初还是由用人单位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合同双方地位平等,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不得损害一方利益。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只有在劳动者首先提出时,单位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是企业先提出,则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资料

    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有何上限限制?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两种情况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有12个月的上限限制,其他情况下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没有限制,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有何下限限制?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三种情况如果劳动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须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其他情况按正常生产情况下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经济补偿金与失业救济金是否可以同时领取?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