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装店广告语大全: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问题(需谨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2 00:42:47

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问题(需谨慎!)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
一、民间借贷利率问题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合同法》作出了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司法解释则具体规定为约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内协商。如目前一年期的银行贷款年利率为5.85,则一年期的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23.4。由此可归纳为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属于合法利率,超过4倍的,属于高利贷,而高利贷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民间借贷利息约定问题
  1、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并无强制要求,有偿或无偿由双方约定。如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如当事人对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贷款人要想收取利息,必须对利息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按无息处理。
  2、即使是无息借贷,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偿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讨不还,贷款人要求偿付催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三、部分民间借贷归于无效
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法律却对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并不予保护,如果发生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则法院应当认定为无效另外企业向社会公众发进行群体性借贷或集资行为也被认定为无效。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实践中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借贷行为。
四、民间借贷的担保
(一)保证
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也就是现实中所说的担保人。在担保人的情况下,需要注意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保证人的资格
一般情况下,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保证人,但以下主体不能作为保证人,如果作为保证人则保证行为无效:国家机关和公益法人的担保人资格受到限制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只能在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内进行保证行为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
2、保证的方式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责任。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这种方式在实践中不常用。另一种方式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责责任保证。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另外依据《担保法》,当事人没有约定担保方式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限
这个问题是重中之重,很多人认为当了保证人后,就永远对债务负清偿义务,其实这是不正确的认识。《担保法》规定了保证期间,过了这个期限,保证人就不再负债务清偿责任。这个期间分为约定期间和法定期间,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的当事人都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依据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适用于法定期间。我国《担保法》第25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26条第1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务履行期满后过了6个月,保证人的债务清偿责任自然消失。
(二)物保
物保可分为抵押与质押,一般情况以抵押的比较多。抵押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什么物品可以抵押?
一般来说所有物品都可以用来抵押,但是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抵押未登记及流押的风险
一般在实践中,人们都不会注意抵押登记这件事情,只是写一个手续,如:“此车现抵押给XXX,如到期无法清偿债务,由XXX所有”。这里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抵押未登记怎么办?这种表述方法是否合法?《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不动产(比如房屋),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是就是说在不动产(如房屋)抵押时必须登记,如果未登记则无效。对于动产(如车辆)未经登记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但是对于第三人来说就没有效力了。另外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也是说“如到期无法清偿债务,由XXX所有”的表述在法律上不是不合法的,只能是无效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