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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国家的等级制度

    中国社科院世界历史所施治生研究员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古代社会的等级制度”,于2000年立项,2003年11月结项。其最终成果为专著《古代国家的等级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3月出版。课题组主要成员有:徐建新、郭方、宋岘、赵文洪、刘欣如、刘健、胡玉娟、彭晓渝。现将该成果的主要内容摘编如下:

该书以世界古代和中古时期的等级制度为研究对象,涵盖了古代中国、古代印度、古代两河流域、小亚细亚、西亚、东亚、东南亚、古代罗马国家的社会等级制度,以及中世纪西欧国家的封建等级制度。在古代国家中,普遍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社会等级制度,本书所考察的是具有全社会性质的等级制度,亦即涉及所有社会成员的等级制,属于社会和政治的范畴,它往往与社会成员的血统、身份、职业、财产以及婚姻和继承等相关联,决定着不同社会等级社会地位的高低,规定了他们的权利与义务的多寡,壁垒森严,界限分明,使整个社会呈现阶梯式等级结构。等级结构和阶级结构紧密地交织在一起,构成了古代社会不平等的主要根源和基础,对整个社会生活和历史发展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

该书探究了古代国家社会等级制度产生的根由。众所周知,在原始社会中,没有阶级、等级之分。从原始社会末期起,开始出现社会分层现象,伴随着阶级的萌芽,也萌发了等级的胚芽。进入文明时代后,等级分化进一步深入发展,于是在古代国家中便出现了各种社会等级制度。古代国家社会等级制度产生的根源,归结起来主要有:社会分工、血缘关系、财产分化、人身依附、征服战争、移民和宗教活动等等。然而,从历史实际情况看,在古代社会等级制度形成的过程中,这些根由并非单一地起作用,而是多种根由起到主导作用。另外,在这些根由中,血缘关系、社会分工和财产分化属于社会内在因素,由此而产生的等级制度,是社会发展的自发过程;而由征服战争、强迫移民和皈依宗教所划定的等级制度,则是外来因素影响和作用的结果。

书中各章节分别讨论古代世界各个地区或国家的社会等级制度结构特征的多样性与共同性。等级制结构的多样性是由于历史条件、社会结构状况的不同,以及等级制度根源的区别所造成的。印度种姓制是最具典型性和最为完备稳固的等级制,这种等级制源于世系社会的社会分工,又有财产分化以及其他缘由,才逐渐形成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等级。印度种姓等级森严,结构稳固,表现出古代社会等级制度的基本特征:等级的封闭性、高等级享受特权和等级身份的世袭继承。在古代西亚地区,社会分工和财产分化,也造就了古伊朗的种姓制和两河流域城市国家的等级制。中国先秦时代的宗法等级制虽然是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之上的,但也和征服兼并与分封制相关联。古代日本的身份等级制和越南村社等级制,同样是社会分工和财产分化的结果。古罗马贵族和平民等级的起源历来众说纷纭,我们主张综合起源说,即认为是和血缘关系、社会分工、财产分化、征服兼并和强迫移民都有干系的。中世纪西欧国家的封建等级制度固然源于日耳曼人部落的征服,但也离不开血缘关系和财产分化等元素。阿拉伯帝国的封建等级制明显带有军事征服和宗教色彩,然而,血缘关系和财产分化仍然起到了一定作用。总之,尽管古代社会等级制度各式各样,结构特征各具特色,但同时又在不同程度上具有某些等级制的共同特性。

本书的研究者发现,国家、法律、宗教和等级意识形态在等级制度形成和巩固过程中起到了关键的、不可忽视的作用。古代许多国家的帝王曾颁布敕令和律令,公布法律和制定法典(如《汉谟拉比法典》、《摩奴法典》等),中世纪西欧国家也有封建法、庄园法和教会法,对各等级的地位、权利、义务以及等级之间的关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国家法律形式把现实社会中的等级分化和等级结构固定下来,使之制度化、法制化。婆罗门——印度教直接、公然宣扬和捍卫种姓制的神圣性;佛教虽对婆罗门和刹帝利等级孰高孰低持有不同主张,但对种姓制还是极力支持并加以维护的。基督教传播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伊斯兰教宣称穆斯林皆兄弟,但它们在当时都维护既成的封建等级制。中国先秦时代流行的宗法思想,对于推行宗法等级制也起到重要作用。通过国家权力和法律强制性力量,确认等级制的合法性,利用宗教和等级思想维护等级制度的合理性,一方面威慑制服各等级成员特别是低等级成员,不敢贸然僭越等级界限,破坏等级关系,另一方面则灌输等级意识,使之精神麻痹,安于现状,从而保证等级制稳定强固,经久不衰。而在另一些国家如希腊城邦、罗马共和国和中世纪西欧城市国家中,等级分化是社会发展自发的过程,社会等级始终未曾被制度化和法律化,只是按照习惯形成事实上的等级制,这些按习惯形成的等级制固然也具备古代社会等级制的一般性结构特征,但不如制度化和法律化的等级制那样完备稳固,等级结构较为松弛,等级间的矛盾和斗争较为明显剧烈,其维持生存的时间也相对短暂。

等级的封闭性是古代社会等级制度固有的特征。本书的研究者强调不能对等级的封闭性作绝对化、片面的理解,将封闭性和流动性决然对立起来,将等级看成是僵化定型和凝固不变的东西。其实,等级的封闭性和流动性存在着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前者占据主导地位,后者对前者反面上是一种补充,起着相辅相成的作用。古代许多社会等级制度尽管壁垒森严,封闭隔绝,但并不完全排斥经常不断地吸收外来成分充实自己,也不绝对根绝等级间上下流动,以缓和等级间的矛盾,求得稳定和强化整个等级制度。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商业的发达和城市的兴旺,政治的变动和政权的更迭,以及征服战争、民族迁徙和宗教活动等,在许多古代国家的等级体系中,集团和个人等级地位的变迁几乎是不可避免的事情。所以,古代社会等级制度总是处于发展变化的历史过程中。等级制结构体制上的不变性和社会生活中的可变性矛盾的统一,在实际上加强了等级制的稳定性和持久性。

等级和阶级关系错综复杂,这是研究古代社会等级制度的难点。本书的研究者首先分清了阶级和等级这两个概念的含义,认为阶级是指在生产关系中由生产资料所有关系所决定的社会集团,是以剥削劳动者为其特征的,因此属于经济的范畴;而等级则是指在社会分工和劳动组织中人们所占的地位序列,是以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其特征的,因而属于社会和政治的范畴。这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阶级和等级制度在本质上都反映了人类社会的不平等关系,但在社会实际生活中表现有所不同。

阶级的形成晚于等级的形成,这是因为原始社会母体中虽然同时孕育了阶级和等级的萌芽,但生产资料特别是土地私有制发展迟缓,奴隶制发展不充分阻碍了阶级的形成。由氏族部落首领转化过来的氏族贵族等级与普通公社成员为主所组成的平民等级的划分,是早期国家普遍存在的历史现象。后来,等级分化进一步加深,等级结构日渐复杂,在古代国家产生了各种社会等级制度。等级结构与阶级结构犬牙交错,混杂在一起,造成了纷繁复杂的社会结构体系。往往是在一个阶级中,包含着几个不同的等级,一个等级中掺合着几个不同的阶级;也可能是同一阶级的分子分属于不同的等级,同一等级的成员归属于不同的阶级。尽管等级和阶级的构成不尽一致,但在古代国家中几乎到处都可以发现,高等级结合而成奴隶主阶级或封建主阶级,而低等级则沦为被剥削被压迫阶级,前者居于统治地位,垄断政权,经济富裕,享受种种特权,而后者地位低下,财产贫乏,生活困苦,只有有限的权利或处于完全无权状态。只是在古代少数国家中,在低等级中尚可见到剥削阶级的踪影或高等级者沦落到贫穷的境地。这种错位现象,主要是由于社会成员兼有阶级和等级双重身份,阶级成分总是流动变更,而等级身份相对稳固滞后的缘故。出现这种现象,是由征服战争、强迫移民和宗教信仰划定等级所致,即由于社会外部因素作用的结果,并非等级自发产生和发展的正常现象。至于低等级中的个别成员偶遇机缘,地位上升,甚至经济暴富或把持权力,实属特殊的现象。从根本上说,古代国家中的等级具有阶级属性,等级是阶级的特殊表现形式,反过来说,古代国家中的阶级则是等级的阶级而已。古代社会的等级问题,归根结底,也就是阶级问题。

本书肯定了古代国家的等级制度在历史上曾有一定的进步作用,它迫使各等级成员各司其职,各尽其力,安分守己,保证了社会常规运作,稳定发展;探究这些以不平等为基础的等级制度所存在的严重弊病,分析其对社会历史的发展的阻碍作用和必然会走向消亡的历史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