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国际站详情页尺寸:盘点2011法治建设十大年度事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8:18:07

  即将过去的2011年是令人难忘的一年,对“民生”的关切被不断提升到新的高度。在此,人民网将为您盘点2011年法治建设领域中可圈可点的重大事件,带您依次回望这一年里,我们向着更健全、更完善的法制体系迈进的过程。

——————1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而制定,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1日,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590号令,公布并施行。
  2010年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简称《条例》或新拆迁条例)连续两次公开征求意见。2011年1月,《条例》正式出台。(详细
  《条例》出台的背景是:近年来因城镇房屋拆迁引发的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已成为影响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之一。在这一背景下,与时俱进修改、制定相关法规,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当务之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缓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引发的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对稳步推进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详细

——————2月:《车船税法》通过——————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这部法律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该法共十三条,依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该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受该法管辖。
  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草案)》的意见。12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了征求意见的结果。(详细)征集意见期间,共收集到97295条意见及群众来信40封。
  2011年6月15日至7月14日,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细)。11月底,国务院常务会议召开,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新的《车船税法》与《实施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中旬,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对条例进行了解读。根据新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87%的乘用车税额幅度将会降低或维持不变;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将会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行驶的部分机动车辆减征或免征车船税。(详细

——————3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


  3月10日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工作报告时指出,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详细
  到2010年底,中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目前,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
  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2007年,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2011年的建成,意味着立法工作阶段性目标的实现。
  这一目标的实现并非仅仅依靠立法而完成,同样也包括了对现行法律中与国家法律体系不协调的法律法规的废止和修改。从2009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了8部法律,国务院废止了7部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废止地方性法规455部;被修改的法律法规更是多达四位数之多。
  10月2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正式发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全文。(详细

——————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并定于5月1日开始实施。《刑法修正案(八)》共五十条。
  《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飙车、醉驾列入犯罪行为,并规定了量刑标准。有调查显示,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现行的刑法规定了重大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后逃逸等行为的量刑标准;刑法修正案(八)则增加了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规定,有飙车、醉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详细
  同时,《刑法修正案(八)》还体现了“少杀、慎杀”的原则,开启了我国立法削减死刑的先河。有13项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将不再判处死刑,死刑罪名将由68个减至55个;针对老年人犯罪,《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详细
  此外,《刑法修正案(八)》还着力调整了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严格限制缓刑,严格限制对累犯以及故意杀人等暴力性犯罪的减刑;适当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将最高刑期从20年升至25年。

——————5月:修订版《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为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在2007年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进行了首次修正。
  2011年4月22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次修正,并于自2011年5月1日起生效。(详细
  为了有效惩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大了对此类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其中对醉驾行为一律吊销驾照,并在5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驾驶员将面临终生禁驾。修改后的法律还显著加大了对假牌套牌车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行政强制法》共七十一条。
  在公布前,《行政强制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共经历了五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从1999年开始酝酿制定该法到最后表决通过,前后历时12年。(详细
  《行政强制法》开篇即指出,其立法目的是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9月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通知》指出,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通知》还就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提出了五项具体要求。
  此后,北京(详细)、宁夏(详细)、重庆(详细)等地纷纷展开了对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符的行政文件的清理工作。

——————7月:《社会保险法》实施——————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一共包括十二章,九十八条。它的颁布实施,是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详细
  《社会保险法》规定,要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明确要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则要求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详细
  此外,《社会保险法》还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等等。(详细

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8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条规定被外界解读为“老人为儿购房儿媳没份”(详细),一度引起了很大争议。针对外界的疑问,最高法负责人专门解释了相关规定背后的立法意图,认为解决婚姻财产纠纷问题应“与时俱进”。(详细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为确认房屋产权共有,有夫妻希望在房产证上共同署名,但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这种行为属于房屋权属变更,在房产证上被增加署名的人应该缴纳契税。这种契税后被网友戏称为“房产加名税”。
  2011年9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详细),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12月中下旬,北京产生第一起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判决的案件。这起案件中,因为房产证上无其姓名,一女性要求确认自己对房屋共有产权的诉讼请求被驳回。(详细

——9月: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实施——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为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实施,至今共经过六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11年6月30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予以修订,并于9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同时实施的还有根据新版《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详细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个税免征额提高到3500元,工薪所得税率由9级减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扩大了低档税率和最高档税率的适用范围,中低端工薪阶层的税负适当下调,高端的税负适当上升;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个税纳税期限也由7天改为15天。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则对《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纳税附加减除费用”等概念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和界定。
  新个税法出台后,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对相关规定进行了解读(详细)。从2011年9月起,月薪低于4545元的劳动者将无须再缴纳个税。财政部相关人士介绍,新个税法的实行使得个人所得税全年将减收1600亿元,其中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级距带来的减收大约是1440亿元,占2010年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的46%,大大减轻了普通工薪阶层劳动者的税负。(详细

——————12月:《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11年11月2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出席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时强调,国务院已经责成有关部门迅速《制订校车安全条例》,抓紧完善校车标准。2011年12月,《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已公布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共有八章,五十九条(详细)。草案中提出,国家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标准体系,校车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温家宝说:近来一些地方连续出现令人痛心疾首的重大校车安全事故,校车安全必须引起各地、各部门的高度重视;把校车安全问题真正纳入法制的轨道,这样才能引起人们的重视,并且从根本上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