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法律案例:体坛传媒奇才为何落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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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坛周报》原总编辑涉受贿350余万获刑11年半

2011年12月19日 15:21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叶铁桥


 2003年,时任《体坛周报》总编辑的瞿优远与皇马主席弗洛伦蒂诺佩雷斯合影。
  体坛传媒奇才为何落马

  2011年11月24日,瞿优远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宣判:

  “被告人瞿优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据见证庭审的人士透露,宣判时,瞿优远穿着平常衣服,腰杆笔直地站在被告席上,两旁没有法警看护。中途休庭时,他还在庭外的过道里与法警聊天。宣判时,他的表情也“很平静”。

  2009年4月,《体坛周报》原社长瞿优远涉嫌私分资产被有关方面带走,当年9月,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瞿优远等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

  瞿优远的辩护人、北京金虎律师事务所周金虎律师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据他所知,一审宣判后,瞿优远没有提起上诉。

  这一宣判,标志着一颗传媒之星的陨落。在过去的十多年里,瞿优远打造了一个以《体坛周报》为旗舰的体育传媒王国,除《体坛周报》这份风行的体育大报外,瞿优远还打造了《足球周刊》、《高尔夫大师》、《扣篮》、《全体育》等体育系列杂志及中国最大的体育门户网站“体坛网”,全面繁荣的“体坛系”媒体也由此成为中国媒体改革的典范。

  作为“体坛系”这一庞大媒体集团的操盘手,瞿优远的创业经历在过去十多年中被广泛传播,他亲自骑自行车上街送报纸、百万元挖《足球报》记者李响、成功后仍然熬夜亲力亲为盯版等一个个细节,也因媒体的传播让人耳熟能详。

  2009年4月间,他的突然出事震惊了很多人,并引发了种种猜测。时间过去两年多了,瞿优远案终于等来了一审宣判,这次宣判也让他犯案的具体情节得以清晰展现。

  判决书中载明的情节让人扼腕兴叹。然而,更值得关注的是,在报业改革进程中,一些传媒管理者因体制改革而出现多元身份,这种身份的复杂性使他们的行为在法律上呈现出了一种晦暗难辨的状态。传媒管理者该如何厘清这种身份,辨明每个身份之间的界限,从而有效防范刑事风险,值得深入反思和探讨。

  受贿350余万元,曾有几次拒收行贿人送的钱

  瞿优远的一审刑事判决书长达75页,这份数万字的判决书勾勒出了他触犯刑律的种种情节。

  判决书显示,瞿优远犯有三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时,还指控被告人犯有挪用资金罪,但这一点没有被法院认定。

  瞿优远的受贿罪,主要跟一个叫郭惠发的人有关。判决书认定,2000年9月至2009年2月,瞿优远收受广州凌视广告公司(以下简称“凌视公司”)总经理郭惠发的行贿款共计人民币340.8万元,港币10万元,一共折合人民币351.45万元。

  1999年正是《体坛周报》开始飞速发展的时期,报社的广告代理业务也受到多家广告公司的追逐。凌视公司脱颖而出,1999年4月12日,凌视公司与《体坛周报》社签订了广告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为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合同期承包费为880万元,双方约定按月缴纳。

  然而,由于前期广告业务拓展困难,凌视公司一直存在拖欠承包费的违约现象,为此,郭惠发多次找到瞿优远请求调减承包费,并继续承包报社的广告业务。

  合同期满后,瞿优远确实未追究凌视公司的违约责任,并同意将合同承包费调减至820万元,同时,他继续让凌视公司代理《体坛周报》社2000年下半年的广告业务。

  判决书显示,2000年9月的一天,瞿优远从北京坐飞机回长沙,在前往首都机场的途中,郭惠发在出租车上送给瞿优远10万元。这也是判决书中认定的瞿优远收受的第一笔受贿款。

  此后,相似的情节陆续发生。2002年6月中旬,瞿优远约郭惠发到长沙商谈世界杯期间《体坛周报》增刊广告承包费的问题,双方商定承包费为人民币600万元。郭惠发提出承包费较高,希望与《体坛周报》社签订长期广告代理合同,并承诺愿意为此送给瞿优远200万元,瞿优远当时答应考虑长期合作事宜。

  2002年8月22日,郭惠发在北京天伦王朝酒店送给瞿优远两张金额各100万元的银行卡,瞿优远予以收受。但在此后,瞿优远将其中一张存有100万元的银行卡退还给了郭惠发。

  判决书载明,2002年12月31日,在瞿优远的关照下,凌视公司与取得《体坛周报》独家广告发行代理权的湖南体坛公司签订了一份长达4年的总代理合同,代理合同期为2003年到2006年。

  2003年下半年,由于《体坛周报》的长足发展,瞿优远有意找一家实力更强的广告公司代理《体坛周报》的广告业务,他看中了上海东视广告公司,因此,准备解除与凌视公司的合同。

  然而,郭惠发却提出大幅提高合同标的,瞿优远同意了。2004年1月,双方签订了总标的为6500万元的全年广告代理合同。但是,由于承包费过高,凌视公司出现了严重拖欠。为此,瞿优远提出为凌视公司调减承包费300万元,并同意凌视公司用保证金1500万元冲抵承包费。

  判决书还显示,2004年下半年的一天,瞿优远以急需用钱为由,主动向郭惠发提出要15万元人民币,郭惠发安排人送了15万元给瞿优远的关系人。

  此外,2004年,郭惠发趁瞿优远陪同父母去香港旅游之机,在深圳罗湖口岸边检站送给了瞿优远港币10万元。

  2006年,瞿优远在北京买房,以购房款不够为名向郭惠发借款80万元,后归还40万元,郭惠发表示另40万元不用归还,瞿优远予以接受。

  判决书中,除了认定的上述款项外,还有一部分钱是郭惠发送给《体坛周报》社领导的。如2001年春节前,郭惠发为感谢《体坛周报》对凌视公司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送给社领导人民币20万元。瞿优远收下后,指示有关人员将20万元平分给了4位社领导,他自己也分得了5万元。同样,2003年,郭惠发又送了20万元给《体坛周报》拜年,瞿优远再次分得4万元。

  “从公正的角度说,(如果不收取郭惠发的‘好处’)《体坛周报》可能得到更多的增刊广告代理费。”据看过案卷的人士透露,卷宗中瞿优远有这样的供述。

  不过,据郭惠发等人的证言证词,在这些过程中,瞿优远并没有表现得很贪婪,相反,他还几次拒收郭惠发送的钱。比如第一次送钱,瞿优远就给他打电话说“这样不好”。还有一次,见面时,郭惠发塞给瞿优远一包钱,“估计有七八十万”,但被瞿优远“很不友好地拒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