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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8 17:49:50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院系二级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运转协调、精干高效的管理体系,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应学院规模扩大、体制改革的要求,打破现行的集中管理模式,按照分层分工、重心下移、以事分权、以权定责的原则,实行院、系二级管理体制,调动系部办学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符合民办高等教育规律的人事、分配制度和内部管理机制。

第三条  学院工作以把握方向、统筹规划、宏观决策、协调监督为主,对系部实施宏观管理、制度管理和目标管理;系部工作以任务落实和过程管理为主,并在专业设置、人事管理和财务支配等方面拥有相应的自主权。

 

第二章  学院管理体制和工作制度

 

第四条  学院是独立法人,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五条  董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为学院董事会的第一责任人,全面主持董事会工作,在集体领导中负主要责任。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职对正职负责,在做好分管工作的同时,积极主动地参与集体决策。

第六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会议制度、院务委员会会议制度、院长办公会议制度、党委会会议制度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事关学院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及相应议事规则,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民主决策机制。遵循教育规律,尊重科学和民主,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教学工作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学生工作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和校内外专家作用,提高决策科学性。

第八条  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对学院日常工作的管理、重要工作思路的提出、重大问题的具体实施,由个人分工负责,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第九条  严守工作纪律。凡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情,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并以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

第十条  充分发挥党内外监督作用。定期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定期向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学院行政的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院务委员会的职权

院务委员会是在学院董事会领导下的学院行政管理工作的决策与执行机构,依权限研究和决定学院的行政管理工作,是学院实现优化决策的主要途径,行使下列职权:

1.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行政工作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研究讨论贯彻措施。

2.组织实施由院董事会讨论通过的关于学院行政事务的重大决策,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工作步骤和实施办法。研究全局性的工作部署。

3.研究决定学院教学、科研、人事管理与人才培养、财务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继续教育与联合办学、招生就业方案与学生管理、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校园治安与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综合治理等行政方面的重要工作与重大活动,并提出工作意见和方案。

4.研究关于学院重大改革和发展方案,决定教学、科研、后勤、财务、人事、分配制度调整等有关问题及具体措施。

5.研究决定学院师资队伍建设问题、教职工和学生的重大奖惩等事宜。

6.研究制定学年、学期学院行政工作计划及总结。

7.研究审定由学院行政名义发布的涉及学院行政工作全局的政策性文件,以及以学院行政名义上报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审议须报请董事会建立、修订和废止的学院重要规章制度。

8.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提议中层干部名单报董事会批准或备案,决定任免经董事会备案的中层副职干部和中层副职以下工作人员。研究决定职称评定、职称晋升、聘用、酬金发放等人事工作的方案和办法。

9.研究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设备采购、校产管理等方案报董事会审批后组织实施。

10.定期听取预算执行和学院大额资金运行情况报告,研究决定10--50万元经费的使用。研究讨论50万元以上大额资金的使用并报董事会审核批准。

11.研究决定学院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处室有关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汇报,并就请示的有关问题做出决定。

12.研究提出拟提交董事会决定的有关议题。

13.研究处理必须由院务委员会会议处理的其他工作和突发事件。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的职权

院长办公会议是研究、讨论、布置、总结学院工作,贯彻执行院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一种会议制度,行使下列职权:

1.传达院董事会、院务委员会会议上有关决议、决定和重大事项。负责及时研究处理学院的日常重要工作。研究贯彻执行院务委员会决策中出现的需要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对涉及全院的工作方针、政策性问题,包括招生计划和招录工作、年终总结、年度计划、机构调整和人事问题等先行酝酿研究,提出意见,再提交院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2.总结前一阶段学院工作情况,讨论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及改进措施。

3.听取并审议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报告和建议,提出指导性意见。向各部门布置学院近期工作任务,研究、明确完成任务的方法与要求。

4.研究学院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改革,研究须提交院务委员会讨论有关教学、行政、后勤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5.根据工作需要,对各部门的人、财、物进行统一协调。审查批准以学院名义与校外单位进行的各种交往、合作、协作等社会、经济活动,科研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合同、协议、委托书等。研究决定5万至10万元经费开支项目。

6.及时交流日常工作情况,检查各部门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7.决定处理一些情况特殊、时间紧迫而又来不及召开院务委员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事后应及时向院务委员会报告并提请审定。

8.讨论研究院长认为需要讨论的其它问题。

第十三条  院长的职权

院长是学院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在院董事会的领导下,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⒈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⒉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3.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4.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5.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6.提请聘任和解聘副院长。

7.行使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8.主持院务委员会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院级人事管理职责

⒈组织实施董事会审定的学院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人事管理制度。

⒉在董事会核定的编制数和机构设置内,负责全院机构、人员编制管理,核定系部及其他部门各类人员的岗位职数,组织制订岗位职责。

⒊在人事管理权限内审定教职工院内调配问题及系部进人计划、计划外用工拟用计划和招录结果,负责公开招考选聘与人才引进工作,协助系部做好外聘人员招聘与管理,决定教职工调配事宜及教职工(含外聘)奖惩和辞聘问题。

⒋负责推荐、上报全院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审定系部师资进修培训计划,负责对在读高学位人员的管理。

⒌组织实施董事会审定的薪酬增资的执行及相关问题,拟订院内薪酬增资发放的指导性意见,监督系部及各部门有关分配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⒍负责全院教职工工资管理、福利(奖金)核发及劳动和社会统筹保险工作,办理教职工的考勤、退休、病休等事宜。

⒎负责对系部进行学期或学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负责审定系部教职工月、学期或学年度考核结果。

⒏负责学院人事信息管理及统计报表工作。

⒐负责对系部人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五条  院级财务管理职责

⒈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财经政策、法规、纪律。

⒉研究学院财务管理问题和重大经济政策,组织实施董事会制定的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⒊根据学院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全院整体收支预算和年度预算、决算。

⒋依据包干经费管理相关文件,审核各系部填报的基础数据,按照系部综合定额标准,编制包干经费预算,下达预算总额。

⒌根据学院有关制度和规定,审核各系部预算的二次分配方案。组织统一的会计核算,审核各系部上报的各类报表。

⒍对学院各级财务收支进行内审,对系部预算执行进行调控和监督,为院、系二级领导提供预算执行情况的信息。

⒎制定院系二级财务管理效益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

⒏调配系部报帐员,对系部兼职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⒐负责办理特困学生的助学贷款。

第十六条  院级教学、科研管理职责

⒈拟定学院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全院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工作计划,制定教学改革方案。

⒉提出专业结构调整或专业改造的指导意见,组织专业的设置、申报和调整。

⒊根据学院整体定位,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制定全院人才培养方案的整体框架和要求。

⒋制定并组织实施课程体系改革方案和精品课程建设计划。

⒌组织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安排课程总表。负责全院教室调配和调、停课。协调系部提出的各种教学管理问题,组织对系部教学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⒍制定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师资培训、培养,提高师资队伍水平。

⒎审议系部专业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方案、科研计划、实训基地(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课程设置及教学内容与方法改进方案。

⒏负责全院教学质量的监控,组织全院教学检查,掌握教学动态,及时协调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⒐制定学院考试管理工作规定,负责安排期末考试、毕业考试、补考、重修考试的组织工作,及时通报和处理考试违纪行为。

⒑组织教学、科研工作会议,总结交流教学、科研经验。

⒒组织全院开展教学研究,负责组织教学研究与改革立项及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⒓制订全院教材建设计划,组织评选院级优秀教材和省、国家级优秀教材的申报工作。

⒔组织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各项教学目标、制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教育部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分类、分项对各系部教学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院级学生管理职责

⒈组织实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德育工作。

⒉负责制定学院学生管理规章制度、辅导员、班导师管理制度等全院性学生教育管理政策、条例,做好检查、督促和考核评估等工作。

⒊负责协调学生工作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关系,协调系部之间有关学生管理的关系,指导系部做好学生管理工作,为系部学生工作部门和全院学生做好服务。

⒋负责举办全院性的辅导员、班导师培训班,研究辅导员、班导师及学生管理的措施、办法。

⒌负责全院学生的学习、纪律、生活、卫生等方面的宏观管理工作。负责学生公寓管理和辅导员工作。

⒍负责组织全院性的学生活动,如升国旗、全院学生大会、院级文娱体育活动等。

⒎负责组织新生入学接待、入学教育和军训等。指导系部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处理。

⒏负责调查处理严重违纪学生(留校察看以上)及跨系部违纪事件。

⒐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及心理咨询工作。

⒑做好学生的保险理赔工作。

⒒.组织好辅导员、班导师的评先评优和学生的“创优争先”活动及表彰工作,统筹做好全院学生奖、助学金和困难补助的发放工作。

⒓.指导和协助系部做好特困学生的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工作。

⒔协助团委指导院学生干部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院级招生、就业与校企合作管理职责

⒈根据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和社会需求,拟定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工作。

⒉制定学院学籍管理办法,组织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理学生修、退、复、转学等学籍异动事宜。

⒊负责毕业证书的管理、发放。

⒋负责学生档案管理、建设及毕业生档案递转。

⒌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各系部做好就业工作。

⒍负责组织开展全院学生的就业指导、就业推荐与“双选”洽谈和毕业生就业跟踪服务的宏观管理。

⒎统筹就业指导队伍建设,指导系部开展就业与创业指导课程建设。

⒏负责系部就业工作考核和上级职能部门就业评估。

9.统筹规划全院校企合作项目的建设及实施,指导、考核系部校企合作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院级资产管理职责

1.负责学院图书馆、校园网、多媒体教室、电子阅览室等公共资源的建设与管理。

2.负责基础教学实验中心平台、学科重点实验室平台、教学实践平台以及学院预算内行政办公设备、家具等条件装备规划、论证、审核。负责全院公共资产管理。

3.制订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学院公共仪器设备的维修与实验室改造。完善固定资产数据库,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资产的完整性。每年组织一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作好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建立资源共享机制,推进大型仪器设备和教学科研装备平台的共享工作。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和维护情况;督促和指导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使用效益评价体系。

5.组织培训、考核专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第二十条  院级迎评促建管理职责

1.贯彻落实有关迎评促建的方针、政策,制定全院迎评促建工作目标、总体思路和工作计划。宏观监控、协调全院的迎评促建工作。

2.组织领导学院迎评促建各项工作,审定评建工作方案和任务分解及目标责任书。

3.组织全院教职工学习上级和学院有关评估工作的文件精神,做好迎评促建动员工作。

4.研究解决迎评促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5.检查、指导各部门和系部迎评促建工作,考核验收评建工作完成情况。

6.组织审查评估资料,提出改进措施。

7.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校际迎评促建交流和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  院级安全保卫管理职责

1. 负责学院的安全保卫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定,保证学院的稳定和安全。

2.指导、督促、协调各部门和系部做好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落实各部门和系部安全保卫责任制和各项防范措施。

3.负责制订和完善学院各项治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维护学院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4.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学院各类刑事、治安案件,调查处理学院内部一般治安问题,教育处理各类安全责任违纪人员。

5.负责学院集体户口、临时户口的户籍管理。

6.制订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规定,组织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培训。配置、维修、保养、管理全院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确保用时有效。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和消防专项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

7.负责学院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做好车辆管理;做好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加强值班管理。

8.负责校园治安巡逻工作,负责治安联防队的管理工作。

9.负责全院的安技工作。

10.负责防讯、防台、防震、抗灾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机关职能部门是学院的工作机构,根据授权代表学院行使管理职权。依据学院制度、政策,组织制定各种规划及其实施方案;为学院各方面工作和日常运行实施指导,提供服务,进行协调和统筹;对学院各项制度、政策、规划等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组织相关情况调研、信息分析、数据统计,为学院提供决策依据,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四章  系部内部体制和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系部是学院办学主体和责任主体,在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落实专业建设规划,负责教学、科研活动、迎评促建工作的具体实施,保证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四条  系部实行主任负责制,以主任为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为党建和思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系部主任主持系部全面工作,具体分管教学、科研工作;系部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分管日常行政管理、学生管理、实践教学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根据会议内容由主任或书记主持)、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议制度、主任办公会议制度,并要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及相应议事规则,讨论和决定系部重大问题。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的参加成员为系部正副主任、系党总支书记、教研室主任、系部学术委员会主任、系部分工会主席、系团委书记,系部有关教学督导等人员可以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并可邀请院分管领导参加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系部改革发展以及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管理、人事管理、学生管理、经费管理、评优评先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系部原则上不设下一级行政建制单位,但可根据教学及管理需要,设立教研室、科研所(中心),成立相应的教学工作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教学督导小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小组等,在主任领导下开展相关的专门工作。

第二十七条  系部党、政干部实行分级管理。系部党、政领导由院董事会、院务委员会、院党委会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进行选拔、考察和聘任;系部内设机构(室、所、中心、委员会等)负责人由系部主任提名,经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报学院人事处备案。

 

第五章  系部行政的主要职责

 

第二十八条  系部行政在学院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单位工作。根据学院制度和有关政策,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统筹内部人、财、物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学院总体规划和工作部署,确定发展方向和目标,制定专业建设规划,加强重点学科专业(群)建设;负责系部教学工作、科研管理和迎评促建工作,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加强系部人文环境建设,营造宽松、和谐的干事创业环境;领导下属室、所(中心)及相关委员会等的业务工作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系部人事管理职责

⒈编制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师资培养、引进计划和外聘用工拟用计划,并报学院审定后组织实施。

⒉申报本单位拟进人员,并协助组织人事处做好公开招考选聘工作。

⒊根据学院编制计划,设置本单位人员工作岗位,制订相应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在本单位核定编制内,自主调配和使用教学、科研、管理及教辅人员。

⒋组织对本单位各类人员进行考勤管理、履职考核及相应的奖惩(含记过以下行政处分),并为院级以上奖惩提出初步意见。

⒌根据工作情况及现实表现,对外聘人员做出辞退和解聘意见,并报学院审定。

⒍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上报工作。

⒎根据学院指导性政策,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分配方案。

⒏贯彻落实“名师工程”,加强本单位优秀教学团队建设,加强对本单位外聘兼职教师的教育和管理。

⒐做好本单位违纪违规教职工的批评教育与思想政治工作。

⒑做好本单位教职工信访工作,及时汇报并处理突发事件。

第三十条  系部财务管理职责

⒈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并统筹本单位资产的有效、合理使用。

⒉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学院财务处审核、备案。

⒊根据学院事业发展中、长期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学院确定的经费分类定额,编制本单位财务收支预算方案。

⒋核对本单位上年各项经费结余数并进行调整,在学院财务指标范围内,对本年预算总额进行二次分配和调剂使用。

⒌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负责落实、调整、监控本单位年初制定的各项收入计划,并及时结算各类收入。

⒍对本单位各项日常经费开支进行审批和监控。

⒎对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自我评价考核。

⒏按院系二级会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完成本单位应填报的各类报表。

⒐按上级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和学院的具体要求,组织相关专款的申报工作。

⒑接受院级财务的工作指导和群众监督,定期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通报财务情况。

第三十一条  系部教学、科研管理职责

⒈系部主任是专业建设、教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日常教学、科研工作。

⒉制定本单位专业建设、课程体系建设、教学内容更新和教学方法手段改进的目标和要求,组织教师参与各级各类教学改革活动,推进教材建设。

⒊制定并实施系部人才培养方案、科研计划、实训基地(实验室)建设规划及专业教改方案等,对本单位教学进行检查、督导和效果评估。

⒋组织科研和教学改革项目的申报与攻关,自主组织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和合作开发,组织申报教学及科研成果。

⒌做好各类教学及科研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三十二条  系部学生管理职责

⒈负责本单位学生党、团组织建设及学生德育和素质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⒉根据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学生日常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做好本单位学生突发事件的处理。

⒊按照学院统一部署和安排,自主组织和实施本单位学生科技、文化和第二课堂活动,积极探索特色化的学生培养模式。

⒋根据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和学分制管理办法,做好本单位学生的学籍管理,报教务处审核学生的休、退、复、转等事宜。

⒌负责本单位辅导员、班导师聘任及日常管理与考核,落实辅导员公共事务管理岗位分工协作制度(一岗双责制),做好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

⒍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学生奖、助、贷学金的评定(评审)和勤工助学等工作。

⒎根据学院相关制度,对本单位学生做出奖惩决定,并对院级及以上组织的奖惩提出初步意见。

第三十三条  系部招生、就业与校企合作管理职责

⒈在学院指导下提出招生计划意向,配合招生就业办做好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⒉配合招生就业办和教务处做好电子注册和学生修、退、复、转学等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对学生毕业资格进行初审。

⒊组织实施本单位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按照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自主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双选”洽谈和离校教育等。

⒋加强本单位就业指导队伍和就业与创业指导课程建设,积极开展创业教育,鼓励和支持学生创办创业公司。

⒌做好毕业生跟踪服务和跟踪调查,定期上报就业率。

⒍保管和归集学生各类文书档案,并按有关规定送交学院有关部门和档案室归档。

7.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落实和完成学院下达的校企合作任务。

第三十四条  系部资产管理职责

1.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相应管理办法,监管、调配、规划本部门资产, 完成每年度的本部门资产清查工作。

2.负责本单位实验室规划、建设、考核以及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共建实验室的申报。提高大型仪器设备和教学科研装备平台的使用效率。

3.负责本单位行政设备、家具的日常使用、维修与管理。

4.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帐、物、卡管理工作。建立仪器设备台帐;负责固定资产变动的登录工作和统计报表的归口上报工作,核对所保管资产的帐、卡、物是否相符。

5.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借用手续。校内借用,要在专用登记本上登记备查;原则上固定资产不对校外借用,确因工作关系需借用,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借还、缴纳租金手续。

6.负责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拆除和处理的上报及有关处置手续。

第三十五条  系部迎评促建管理职责

1.按照学院迎评促建要求,根据各项评估工作指标体系的要求,认真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建立、完善层层责任制,分解和落实各项评估迎评工作任务,全面组织实施迎评准备工作,接受学院检查、考核,落实各项整改任务。

2.健全本单位档案收集归档和管理工作,做好本单位基本数据的统计和归档,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真实。

第三十六条  系部安全保卫管理职责

1.按照安全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带领本单位师生员工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安全工作计划。

2.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保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政权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3.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盗窃、破坏和安全灾害事故的发生。配合学院做好以下工作:⑴安全工作大检查;⑵协助维护安全防范设施;⑶协助学院开展安全防范预演;⑷配合保卫职能部门做好校园稳定、安全工作。

4.调解处理本单位内安全纠纷,维护教学区、生活区和其他本单位内公共场所的安全秩序。定期对本部门所属办公室、教学实训室、学生宿舍等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解决师生中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确保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5.对本单位内有轻微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6.及时向学院保卫处报告本单位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安全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情况;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学院保卫处查破本单位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第六章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第三十七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党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进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2.管理并教育党委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通过党政联席会议或院务会议,参与讨论和决定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3.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协调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4.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务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党务干部管理、培养、考核、使用机制。

5.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6.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7.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8.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9.通过党委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七章  系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第三十八条  系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是学院党的基层组织,主要职责是:

⒈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⒉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建和思政工作,发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维护本单位的稳定。

⒊与系部行政共同维护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团结,负责本单位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⒋参与本单位发展方向、规划、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考察选任及人事、分配等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策,监督、保证决策的正确实施;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开展工作。

⒌开展经常性的党员教育活动,动员、组织党员在本单位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指导搞好“争先创优”工作。

⒍负责入党积极分子和新党员的培训教育工作。依照党委授予的权限,做好师生党员发展和组织关系接转工作。

⒎抓好本单位全体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切实加强教师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的培养;领导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做好本单位高层次人才的稳定工作。

⒏领导系部部门工会、团总支和学生分会等群众组织的工作;搞好统战工作。

⒐按规定审查本单位学生社团的成立,并指导社团开展工作。

 

第八章   管理过程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系部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在上级部门法规政策及学院规定范围内进行,必须有利于学院整体办学目标的实现和办学质量与办学绩效的提高。

第四十条  系部在管理决策过程中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并接受系部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院系二级实体管理体制正式运行后,学院对系部的管理与监督由过程管理为主转为以目标管理为主,学院主要依据院、系部双方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对系部整体工作及其领导班子进行学期、学年度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与系部负责人的聘用和本单位相关利益直接挂钩。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