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停板后巨量十字星:江声华——用法律思维方式思考和解决涉法上访-中国法律信息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22:55:20
江声华——用法律思维方式思考和解决涉法上访
2008年11月18日 16时05分  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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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上访”相关资料:新闻动态法规文件典型案件论文文献
近年来,涉法上访在有的地方比较突出,为解决好涉法上访突出的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机关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但效果并不明显。个别地方为了息事宁人,超出法律和政策的界限,用“拿钱买平安”的方法满足上访人的要求,其结果是虽化解了个别上访,却带来了更大的负面影响。笔者从涉法上访的特点分析和思考,认为涉法上访问题应该用法律思维的方式来解决。
一、涉法上访的特点
涉法上访一般是指上访人对行政执法或司法活动不满,认为行政执法或司法活动违法,自己或其亲属的合法权利遭到侵害,从而要求各级机关满足其要求的上访行为。
1、涉法上访的上访人一般是与行政执法或司法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人员。
2、涉法上访的上访理由一般是认为行政执法活动或司法活动违法,上访人或其亲属的权利没有依法得到或完全得到保护。
3、涉法上访的上访要求有的是合法要求,也有的是违法要求。
4、涉法上访的上访人员素质结构复杂。
5、涉法上访的表现形式多为集体访、越级访,亦有相互邀约、串联访,极个别具有暴力访的性质。
“涉法上访”一词在词典中无法找到,是近年来新产生的名词,从对其特点的分析来看,对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但也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消极的影响。涉法上访已不单纯是法律方面的问题,从某种角度来看,已经成为社会问题。从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的实际出发,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政法部门必须认真思考、积极解决涉法上访突出的问题。根据涉法上访的特点,应用法律思维的方式思考和解决涉法上访问题是必然的选择。
二、用法律思维方式思考和解决涉法上访
法律思维的基本含意是指在决策的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思维来观察社会问题、分析社会问题、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观察、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有多种,在决策的过程中主要有政治的、经济的、道德的和法律的几种方式。政治思维在于强调政治上(统治阶级利益)的利弊权衡;经济思维在于强调成本和收益(投入和产出)的比较;道德思维在于强调善与恶(真善美和假丑恶)的比较,而法律思维的核心内容是强调合法性。在决策时,上述思维如果发生冲突,解决冲突的原则主要有两条,一是决策必须以合法性为标准;二是在合法性允许的范围内,追求最佳的政治效果、经济效果和道德效果。
1、分析涉法上访问题要以合法性为前提。
涉法上访所反应的问题虽然既有案内问题又有案外问题,但反应案内问题是主要的。涉法上访人大多以行政执法活动或司法活动违法为由而上访,要求解决的问题大多是与行政执法或司法活动相关的案件的案内问题,一般对案件的处理方式或处理结果不服,要求行政执法或司法机关重新对案件做出处理,从而实现其上访的目的。
对涉法上访所涉及的个案应该首先进行合法性分析,分析的办法也就是对涉法上访所涉及的个案进行合法性审查。一是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个案立卷复查;二是依照原办案时的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对个案进行全面、认真、仔细的复查;三是对个案的原办案程序和实体处理的合法性作重点审查,以原办案时的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为依据,作出合法性审查的结论意见。
2、解决涉法上访问题要以合法性为标准。
通过对涉法上访所涉及的个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按照中央“人要回去,事要解决”的要求依法分别处理。一是对原办案程序或实体处理违法的个案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如对上访人或个案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二是对原办案程序和实体处理合法,但办案过程中存在瑕疵的个案,在对个案依法维持的同时,应主动向上访人或个案当事人赔礼道歉,如上访人或个案当事人在生产或生活上有具体困难的,应商请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解决,以争取上访人或个案当事人的谅解;三是对原办案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正确,办案过程中不存在任何瑕疵的个案,依法予以维持。对上访人仍然坚持上访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指出其上访行为对国家和社会、对家庭和个人的危害性,对个别违法上访者应依法予以惩处。
3、根除涉法上访问题要以合法性为根本。
涉法上访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原因,但其主要原因还是在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内部,中央政法委领导曾指出:“问题主要出在内部,解决问题的阻力也主要在内部”。从近几年来处理涉法上访问题中总结的经验和教训来看,要根除涉法上访问题必须坚持以合法性为根本这条原则。首先,一切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的程序必须合法,并最大限度地做到办案程序无任何瑕疵;第二,一切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的实体处理必须合法,并最大限度地做到合情合理;第三,充分发挥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诉讼调解的积极作用,依法、及时调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做到“案结事了”;第四,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要认真做好初信初访工作,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把涉法上访问题解决在初信初访的过程之中;第五,国家要采用切实可行的制度和机制确保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的合法性,从而实现减少或根除涉法上访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