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日涨停预测11月6日:新节税筹划技巧“8妙计”之营业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6 06:18:58
 一、签定“甲供设备”和”非甲供材’合同进行纳税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 )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也就是说除装饰业务外的建筑业自行购买的设备要并入营业额计算营业税。

    也就是从事装饰劳务的建筑企业,除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外,其计算营业税的营业额不包括建设方提供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但包括装饰企业购买提供的装饰材料。

    因此,利用建设方提供安装设备进行筹划,安装施工企业计算营业税的营业额中不包括建设方提供安装设备的价值。
    [筹划思路]

    对于一些工程项目存在“转手”或“过手”等现象,或一些企业代收款项,可以通过签订三方或者多方合同,减少款项的周转或代收款项,达到避免营业税重复纳税的目的。
    二、利用分解营业额进行纳税筹划
    营业税的计税原理比较简单,应纳税额等于应税营业额乘以税率。在决定纳税人应纳营业税额的两个因素中,营业税税率比较固定,在一般情况下,从税率上节税的可能性很小,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成为节税的因素,而营业额则要灵活得多,经营双方可以面议价格,这给纳税人提供了节税的空间。
    如果纳税人采取较低的定价或者尽量降低价外费用,减少不必要的收费,就可以降低应纳税额,达到节税的目的。对某些要支付租金的营业活动,可以通过分解应税营业额。或者减少纳税环节,达到合法节约税收之效。

    营业税纳税人要真正分解营业额进行计算营业税,必须具备一些法律凭证的东西,如各种制度和合同。

    三、通过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免交营业税进行筹划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 (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但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除本细则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案例]

    某宾馆将其所属的一栋饭店出租,该饭店的房产原值为500万元。职工李某经过竞标,以年租金50万元获得6年的承租权。根据双方约定,李某在财务上独立核算,享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针对出租饭店这项业务,该宾馆每年:应缴纳营业税=50×5%2.5(万元);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5×(7%3%)]=0.25(万元);应缴纳房产税=50×12%6(万元);该宾馆共应缴纳税款=2.50.2568.75(万元)。
    [筹划思路]

    该宾馆可以要求李某既不办理独立营业执照,亦不办理税务登记证,同时也不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每年按时把原来“上交租金”的方式改为“上交管理费”,把饭店视作该宾馆的内设机构,即仍以宾馆的名义对外经营饭店,那么宾馆收取李某房屋租金部分的房产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就可以免除,只负担房产原值部分的房产税(此时房产税也以“管理费”形式上交给宾馆),这样宾馆承担的税负大大降低。

    [分析]

    如果承包者或承租者未领取任何类型的营业执照,且不办理税务登记证,而作为企业的内设机构来处理,这样企业向其提供各种资产所收取的各种名目的价款,均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属于租赁行为(这一点与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是有区别的)。

   所以,李某是该宾馆的内部职工,如果该宾馆对李某经营的饭店作为内设机构来处理,在不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情况下,是不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
    筹划后,由李某承担的房产原值部分房产税以“管理费”形式上交给宾馆,该宾馆再按规定向地税部门缴纳房产税,该宾馆每年只需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500×(130%)×1.2%]3.36万元,共可少缴纳税款5.39万元(8.753.36)。

  由此可知,对于那些企业内部职工在本企业从事的营业行为,企业可以设置内设机构,在依法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下,既可以免除营业税纳税义务,又可以降低其他部分的税负。
    四、利用挂靠资质实现工程转包的纳税筹划
    (一)筹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第四条第()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该规定对转包业务在计算营业税时,其营业额不再允许扣除转包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纳税筹划技巧

    根据以上政策法律依据,转包工程由于是非法行为,在执行时会带一定的阻碍,可是有许多建筑商有很多人际关系,在承包工程方面很方便,如果不想丧失有效市场资源,则只有合法化经营,避免直接转包或变相分包行为的发生。即通过挂靠拥有一定资质的建筑企业来实现建筑工程的转包,有资质的企业(被挂靠方)向实际施工的企业(挂靠方)收取服务费(协调工程的中介费用),使非法转包行为合法化。
    五、巧签合同实现房产转租的节税技巧
    (一)筹划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对个人取得转租房屋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1)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①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②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③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④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二)纳税筹划技巧

    减少纳税环节是房屋转租业务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之一,要使房屋转租的税负降低,最好的办法是把房屋转租的合同变成房屋代租合同,即转租者提供代理原房屋出租者找到新的房屋承租者的中介服务,而提供中介服务是既不影响收入实现,又能减少纳税环节的有效手段。
    [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租赁业”目前并未规定计税营业额的扣除项目。
    六、变房屋租赁为库房仓储更省税
    (一)纳税筹划的政策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二条的规定,作为服务业的租赁业和仓储业均应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相同,均为5%。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租赁业与仓储业的计税方法不同。房产自用的,其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1.2%计算缴纳,即: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注:房产原值的扣除比例各省、市、自治区可能略有不同);房产用于租赁的,其房产税依照租金收入的12%计算缴纳,即:应纳税额=租金收入金额×12%。

    (二)纳税筹划技巧

    由于租赁房屋和自用房屋的房产税的税率是不一样的,房产自用的房产税比房产用于租赁的房产税更低10倍,因此,变房屋租赁为库房仓储更省税。
    将租赁合同改为仓储保管合同,增加服务内容,配备保管人员,为客户提供24小时服务。
    (三)风险提示:

     由于库房出租变为仓储后,须增加保管人员,需要支付一定费用,如保管人员的工资费用、办公费用。纳税筹划要考虑该笔费用和节省的税的比较进行决策。但一般情况下,即使要支付保管人员的工资费用、办公费用。这些费用远员低于每年节省的税收。
    七、利用建造企业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劳务进行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二)纳税筹划技巧

     一般情况下,增值税的税负比营业税的营业税的税负更重,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是非增值税项目单位人,在发生销售行为时,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如果建筑施工企业从别的企业处采购建筑施工材料并用于建筑施工时,一般情况下把建筑材料销售额和建筑劳务营业额合计征收营业税,如果年销售额占年销售额和年营业额总和的50%以下的,则把建筑材料销售额和建筑劳务营业额合计征收增值税。
    基于以上分析,如果建筑施工企业从别的企业处采购建筑施工材料并用于建筑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合并提供建筑材料销售的企业,使建筑施工企业成为销售自产建筑材料并提供应税建筑劳务的建筑企业。
    八、企业代收费用的纳税筹划技巧
    (一)有关代收费用的政策规定

    1、代收费用要缴纳营业税。

    国税发[2004]69号文件规定: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2、企业代收费用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代收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

    4、企业代收费用需要缴纳消费税。

    (二)纳税筹划技巧

    1、成立物业公司,利用物业公司收取有关的代收费用,可以避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等流转税。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只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这就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控制价外费用进行营业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的同时,往往需要代收水电初装费、燃()气费、维修基金等各种配套设施费。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这些配套设施费属于代收应付款项,不作为房屋的销售收入,而应作“其他应付款”处理,但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仍需将其包括在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之内。但是,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专门成立物业公司,将这部分价外费用的收取转由物业公司收取,这样,其代收款项就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价外费用”,也就不用征收营业税。
    2、销售企业销售货物向购货方收取的运费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销售企业请运输公司或请与自己独立核算的下属运输公司从事运输业务;

       二是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三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这样的筹划可以避免销售企业向购货方收取的运费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