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马启动前的最后洗盘:住房公积金政策100问[中国公积金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30 03:53:42

住房公积金政策100问
住房公积金政策100问

[ 作者:cuilin     来源:焦点房地产网     点击数: 6300     更新时间:2009-3-2     文章录入:cuil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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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公积金的建立

1.什么叫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定向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

 

2.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属于谁?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3.建立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个人有什么益处?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按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后,拥有以下权利:

一是职工住房公积金按人民银行规定进行计息。

 

二是职工住房公积金免缴个人所得税。

 

三是职工住房公积金免征利息税。

四是可以按规定提取本人帐户内住房公积金。

五是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

六是职工可以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情况。

七是职工有权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住房公积金的

 

4.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①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属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范围;

 

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和三资企业中方员工,均属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象。

 

5.住房公积金由什么部门管理?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代表市政府对全市房改资金进行统一管理。按照“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负责全市各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并接受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6.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由谁承办?

根据我国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经重庆市政府批准,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同意。特工、建、农、交四家银行承办我市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

 

7.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有哪些?  银行

  网点名称

地址 

  电话

 

工商银行

直属支行

渝中区新重庆广场F座

63788177

 

 

 渝中区支行

渝中区民族路 177号

63821074

 

 

九龙坡支行

杨家坪珠江路20号   

68435598

 

 

沙坪坝支行

小龙坎新街78号   

65304827

 

 

 南岸区支行

南坪新街15号  

62918196

 

 

 江北区支行

建新北路37号

67852069

 

 

北碚区支行

北碚区中山路2号  

68218643

 

 

 大渡口支行

钢花路分理处350号

68845723

 

 

渝北区支行

渝北区双龙大道164号

67823294

 

 

 巴南区支行

渔洞镇解放街2号  

86992799

 

 

双桥区支行

双龙东路1号附2号

43332534

 

 

高科技支行

石桥铺渝州路60号  

68791822

 

建设银行

中山路支行

渝中区中山三路130号

63875745

 

 

 渝中支行(两路口)

渝中区两路口重百大酒店1楼

63507706

 

 

上清寺分理处

上清寺渝中大厦底楼

63894282

 

  

 大坪分理处

大坪长江二路96号 

68890075

 

 

 杨家坪支行

杨家坪正街20号2楼  

68825812

 

 

 观音桥支行

观音桥建新北路23号 

67757301

 

 

沙坪坝支行

沙区小新街82号

65303398

 

 

南坪万寿桥分理处

南坪万寿桥1区1栋

62983027

 

 

 北碚天生分理处

北碚中山路72号  

68864367

 

 

渝北城南分理处

渝北区两路镇双龙大道

67813042

 

 

大渡口钢花路分理处

大渡口钢花路154号

68903697

 

 

  双桥区支行

双桥区双龙西路31号 

43332993

 

 

巴南区支行

巴南区巴县大道61号

66221659

 

 

 高新开发区支行

石桥铺科园一路5号  

68606894

 

农业银行

较场口支行

渝中区民权路51号

63701616

 

 

沙坪坝区支行

沙坪坝区小新街33号   

65346737

 

 

巴南区支行

巴南区渔洞镇鱼轻路1号  

 66222258

 

交通银行

分行营业部

渝中区中山三路158号  

  63639888-8102

 

 

渝中支行

渝中区邹容路149号     

63792295

 

 

南坪支行

南坪西路双石街1号  

62800754

 

 

 江北支行

江北建新东路27号-2号 

67705982

 

 

 沙坪坝支行

小龙坎新街22号    

65310609

 

 

九龙坡支行

谢家湾正街102号  

68852261

 

 

北碚支行

北碚碚峡街2号     

68860686

 

 

 

8.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的简单步骤有哪些?

①单位到就近的银行经办网点申请登记;

 

②开设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③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汇缴。

 

9.住房公积金归集年度如何确定?

 

住房公积金归集年度是指自每年的七月一日至下一年的六月三十日。

 

二、住房公积金的登记开户

 

 

10.新设立的单位应何时办理住房公积金?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1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多少?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指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金额的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确定是政策性很强的一项工作,既要考虑到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包括心理承受能力和经济承受能力),又要考虑到个人住房支出占消费结构的比重;既要考虑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又要考虑到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的培育。因此,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确定,要结合一个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和职工收入状况综合考虑。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7%,有条件的单位可提高到15%。

 

12.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的构成按1990年国家统计局1号令规定执行,职工工资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13.如何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4.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如何替职工开设公积金帐户?

①单位到经办网点或市管理中心领取《重庆市公积金登记表》和《重庆市公积金汇缴清册》;

 

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实行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范围,工资基数及汇缴金额,按填表要求认真填写;

 

③单位将填妥的《重庆市公积金登记表》、《重庆市公积金汇缴清册》加盖公章后,送交经办网点;

 

④经办网点发给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印鉴卡二张,单位在印鉴卡上予留单位印鉴,一张由经办网点留存,另一张由单位存档。

 

⑤上述二表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加盖公章后,由经办网点返回一份给单位自存,单位替职工开设公积金帐户即完成。

 

15.单位如何确认开户时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与缴存额的准确性?

①由经办网点将单位填妥的《重庆市公积金登记表》、《重庆市公积金汇缴清册》的有关内容录入计算机;

 

②经办网点打印出有单位及职工个人帐号的《公积金基数核对清册》,返回一份给单位;

 

③单位与经办网点核对《公积金基数核对清册》,单位凭核对无误的《公积金基数核对清册》进行住房公积金的首次缴存。

 

16.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为什么要记住房公积金帐?

 

住房公积金帐是连续、系统地反映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记录。它除了能接受职工和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准确反映单位和职工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以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增减变化外,还便于单位内部工作的衔接。另外,由于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因此,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必须用有关部门专门设计的帐页,对住房公积金单独记帐,进行专门管理。

 

17.单位是否应给职工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帐?如何建帐?

单位应给职工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帐。单位可采取计算机记帐和手工记帐两种方式。

 

18.单位应记哪几种住房公积金帐?记帐凭证有哪些?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记《公积金单位帐》、《公积金个人分户帐》、《公积金单位月应缴额人数变更记录》三种帐。其记帐的凭证有《重庆市公积金汇(补)缴书》、《重庆市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住房公积金补交清册》、《重庆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重庆市公积金转移通知书》、《重庆市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职工公积金存款利息清单》等。

 

19.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列支?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下列规定列支: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20.住房公积金存储利率是多少?

住房公积金不同于一般的居民储蓄,住房公积金实行政策性的利率政策。所谓政策性利率政策体现在住房公积金虽是一种长期住房储金,但存储利率相对较低。具体为:当年存储的住房公积金比照居民储蓄活期存款利率记息,上一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存储本息比照三个月整存整取的利率记息。之所以实行低利率政策,是因为住房公积金是互助性的住房资金,相对较低的存储利率,可以实行相对较低的贷款利率,从而提高职工住房自住能力。如果住房公积金存储利率与一般居民的存款利率相同,贷款利率也随之提高,与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没有区别,就失去了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义。

 

21.住房公积金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时,免缴个人所得税。

 

 

 

三、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

22.什么叫住房公积金的汇缴?

单位一次性缴存以前年度月份或本年度月份的住房公积金称为公积金的汇缴。汇缴要求如下:

 

①由单位按月汇缴;

 

②在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到经办网点办理汇缴手续。

 

23.单位如何进行住房公积金的首次汇缴?

单位按核对无误后的《公积金基数核对清册》所列金额作为缴存额填写《重庆市公积金汇(补)缴书》》,并签发转帐支票,到经办网点办理首次汇缴。

 

24.单位如何进行住房公积金的首次汇缴后各月的汇缴?

若单位当月汇缴住房公积金人员和金额与上月没有发生变动,只须按上月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人数及汇缴额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汇缴。

 

若单位当月缴交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和金额与上月发生变动时,应参见本解答“住房公积金的变动”的规定进行汇缴。

 

25.什么叫住房公积金的补缴?

单位职工在住房公积金汇缴后,因故未缴纳住房公积金时应进行补缴,另外一部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后需要归还复缴时,也应通过补缴办法缴交住房公积金。

 

26.单位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应进行住房公积金的补缴?

若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应进行住房公积金的补缴。

 

①新增加职工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交住房公积金;

 

②单位职工因故漏缴住房公积金;

 

③职工用住房公积金购建住房出售后,而将原动用的住房公积金重新复缴时;

 

④职工错提住房公积金后需要复缴;

 

⑤职工工资增加或缴存比例上调未按时缴交住房公积金。

 

单位未按时按月汇缴住房公积金的,不在此列。

 

27.单位如何为职工进行住房公积金的补缴?

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补交清册》和《重庆市公积金汇(补)缴书》(将“汇”字划去)并据此签发转帐支票到经办网点办理补缴手续。

 

 

 

四、住房公积金的变动

28.单位录用职工的,应何时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网点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29.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应何时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网点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

 

30.单位因职工人员变动引起住房公积金变动的应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汇缴?

对职工调出和调入引起住房公积金增减变动的,均应通过“公积金暂存部”进行记录和管理。“公积金暂存部”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了正确记录和反映因职工人员变动引起的住房公积金的转移以及对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而专设的一个帐务科目。

 

31.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在“公积金暂存部”暂存期间是如何管理的?

职工住房公积金在“公积金暂存部”暂存期间,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政策规定代替职工原单位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计息、支取等核算管理工作。

 

32.因职工调出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减少单位当月应缴人数、金额时,单位应如何汇缴当月的住房公积金?

①单位填写《重庆市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和《重庆市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同时填写《重庆市公积金汇(补)缴书》,签发转帐支票,一并交到经办网点;

 

②经办网点打印出《公积金调出凭证》交单位二份,单位将调出凭证交一份给调出职工,作为职工到新单位汇缴住房公积金的调入凭据。

 

33.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何时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4.单位对新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如何汇缴公积金?

单位在经办网点办理手续如下:

 

①填写《重庆市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②填写《重庆市公积金汇缴清册》;

 

③根据上述二表填写《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并签发转帐支票;

 

35.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何时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6.单位因职工调入增加应缴人数或金额时,单位应如何汇缴住房公积金?

①填写《重庆市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和《重庆市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并携带调入职工原持有的《公积金调出凭证》或“住房公积金卡”到经办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调入手续;

 

②经办网点打印出《公积金调入凭证》;

 

③单位根据增加后的汇缴人数和金额填写《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并签发转帐支票;

 

④经办网点将《重庆市公积金转移通知书》、《重庆市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公积金调入凭证》和《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的第一联退还给单位,作为单位记帐依据。

 

37.当职工临时中断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时,单位如何汇缴当月的住房公积金?

①填写《重庆市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到经办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封存手续;

 

②经办网点根据单位交来的《重庆市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在计算机里作封存处理;

 

③单位根据减少后的汇缴人数和金额填写《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并签发转帐支票;

 

④经办网点将《重庆市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和《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的第一联退还给单位作为记帐依据。

 

38.对原临时中断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停缴住房公积金现又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如何汇缴当月的住房公积金?

①单位填写《重庆市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到经办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启封手续;

 

②经办网点根据单位交来的《重庆市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在计算机里作启封处理;

 

③单位根据增加后的汇缴人数和金额填写《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并签发转帐支票;

 

④经办网点将《重庆市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和《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的第一联退还给单位作记帐依据。

 

五、住房公积金每年度基数的调整

39.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年度如何确定?

所谓年度,一般都指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但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年度是指自每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金额是依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乘以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之后确定的。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往往在每年的二、三月份才能统计出来,如果住房公积金采用自然年度的话,那么,每年的一、二月份,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会因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没有统计出来而无法缴存。

 

40.职工工资调整后,应如何汇缴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只能一年核定一次,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为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缴存单位应在每年的7月1日前作好职工新一年度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的核定工作,在核定后的汇缴月份内,职工个人当年(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增加(减少)工资不得调增(调减)汇缴基数。

 

41.单位应如何进行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的调整?

①单位在6月30日前到经办网点领取并填写《公积金基数调整核对清册》后,到经办网点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②经办网点接到单位送来的《公积金基数调整核对清册》后,在7月1日前将《公积金基数调整核对清册》的有关内容录入计算机,由计算机生成并打印带有单位及职工帐号的《公积金基数核对清册》,与单位进行核对;

 

③经办网点将《公积金基数调整核对清册》退还一份给单位。

 

六、住房公积金的对帐

42.单位应如何与经办网点进行住房公积金对帐?

单位在季末后到住房公积金经办网点按季领取住房公积金单位帐户对帐通知单与单位进行住房公积金单位总帐目的核对。

 

43.单位职工个人应如何进行住房公积金对帐?

①职工可随时用“住房公积金卡”到经办网点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每月打印一次余额对帐单;

 

②在每年6月30日后,由经办网点按年打印出《( )年度职工公积金存款年度结息单》给单位,由单位与职工个人进行对帐。

 

 

 

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

44.单位经济效益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否上调?

单位经济效益好,可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15%。

 

45.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程序是什么?

单位需上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超过本市最低比例的,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请示》,其内容应明确调整时间、调整后的缴存比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下达批复,单位持此批复到经办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变更手续。

 

八、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46.哪些情况下职工可以提取存储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②离休、退休的;

 

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④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⑤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达到成本租金的;

 

⑦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上岗的。

 

其中符合②、③、④、⑦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47.职工在那些情况下,将不予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手续?

①购买房屋使用权的;

 

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未达到当前规定比例的;

 

③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48、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要件?

①购买商品房的职工,需提供经产权部门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以下简称“购房合同”)、购房缴款凭据进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购买房改房的职工,需提供“重庆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或“重庆市全额集资合作建房协议”或“重庆市单位资助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协议”、房改办批文、购房缴款凭据进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②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应出具原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或决算等有效文件进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49.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要件?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需提供“借款合同”、“购房合同”或“集资建房协议”或“资助购房协议”、还款证明进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50.离、退休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要件?

离、退休的职工,应出具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出具区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进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5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要件?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出具劳动、人事、卫生、安全等部门组成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签章认可的《重庆市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进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52.户口迁出所在市、县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要件?

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的职工,应提供市人事局、市劳动局签章认可的《重庆市职工调动报批表》、单位出具的工资关系介绍信或调函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进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53.出国、出境定居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要件?

出国、出境定居的职工,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普通护照、前往国出具的移民(定居)签证、公安机关出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国定居证明,前往港澳通行证或港澳身份证等证明文件进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5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要件?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出具当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提供的死亡证明。属于亡者的法定继承人的提供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法定继承证明,属于亡者的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经公证的指定继承证明、身份证进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55、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要件?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需提供经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进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58.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要件?

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上岗的,需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进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未满两年的,其住房公积金进入“住房公积金暂存部”,由资金中心代为管理。

 

59.职工能否提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及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其配偶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除出具购、建房及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有关证明外,应提交结婚证或户口簿。其他情况下不予提取职工配偶住房公积金。

 

60.职工个人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手续怎么办?

职工个人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程序和手续如下:

 

①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应根据住房公积金支取条件,向单位提出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书面申请,并附上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②单位审核同意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后,填写《重庆市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由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预留印鉴;属于销户支取对象的,由经办网点办理支取手续;属于使用支取对象的,需经资金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支取;

 

③经办银行网点对单位送来的《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和各种证明文件,进行认真审核无误后,打印《公积金支款凭证》、《公积金销户利息凭证》,单位或职工凭银行支款凭证和利息凭证办理支取手续。

 

九、住房公积金单位销户和变更

61. 单位发生被撤销、合并、改制、重组、兼并、破产的情形时,职工住房公积金怎么处理?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62.因故被撤销、合并、改制、重组、兼并、破产的单位,怎样办理销户手续?

单位办理销户的具体要求如下:

 

①销户单位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⑴单位申请销户的书面报告;

 

⑵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复印件);

 

⑶撤销、破产清算小组的报告或合并、改制、重组、兼并的协议、文件(复印件);

 

⑷销户单位在原工商注册登记部门的《企业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⑸销户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及单位变更后职工住房公积金去向的说明;

 

⑹其他有效证明文件、资料。到银行经办网点领取填写《重庆市公积金单位销户登记表》,及时报送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②销户单位报送的有关文件资料经资金管理中心认真审查同意后,在《重庆市公积金单位销户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申请单位在办妥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经办网点办理销户手续。

 

63.单位如何办理更名手续?

单位因故更名时,必须填写《重庆市公积金单位更名登记表》,连同单位更名文件三份(复印件)给银行经办网点,经办网点收到更名文件及登记表后,发给单位印鉴卡二张,由单位在印鉴上,预留下更换后单位全称的印鉴,经办网点对印鉴审核确认后,在计算机里作更名处理。单位新填的印鉴卡由经办网点和单位各留存一张,同时将单位更名文件及《更名登记表》转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分行房贷部存查。

 

十、住房公积金的缓缴

64.企业单位严重亏损且已停发职工工资可否申请缓缴?

企业单位严重亏损且已停发职工工资,单位无售房款,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可以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补缴缓缴。

65.单位怎样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手续?

严重亏损企业单位办理缓缴的具体程序如下:

 

①企业单位法人代表必须提出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书面申请,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②到资金管理中心领取填写《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连同单位书面申请、主管部门批复,财务年度或季度报表等有关文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缓缴手续。

 

十一、住房公积金的查询

66.住房公积金有哪些查询方式?

①电话查询:职工通过电话16899189,根据语音提示,可随时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及相关政策解答;

 

②磁卡查询: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卡在查询机上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3)网上查询

 

67.电话语音查询电信部门如何收费?

电话语音查询收费标准为每分钟0.20元。

 

68.住房公积金卡有哪些功能与作用?

住房公积金卡是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行的一种个人住房公积金磁卡,是一种方便、快捷的查询工具,也是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其功能如下:

 

①持卡人可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受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经办网点的查询机上,查询并打印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利息、每月缴存时间及缴存金额等内容。

 

②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凭本卡及有效申请,职工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依法支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部分或全部余额。

 

③符合职工购房抵押贷款条件的职工,可凭本卡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到受托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申请政策性购房抵押贷款。

 

④住房公积金卡增强了职工缴存的透明度,调动了职工关心、参与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有利于职工监督单位、经办银行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行规范化管理工作。

 

69.单位和职工怎样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卡?

凡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暂时封存的),均可向所在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卡,由单位到住房公积金经办网点统一代职工办理。

 

住房公积金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制作,并通过受托银行发放到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再由单位发放给职工本人。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卡,除由职工支付工本费外,不再收取任何附加费用。

 

70.职工住房公积金在暂存部的,怎样办理住房公积金卡?

职工个人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其住房公积金由资金中心代管的,可直接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

 

71.住房公积金卡的保管有哪些要求?

住房公积金卡的保管要注意:

 

①本卡可长期使用,无需换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保护好卡片和磁条,防止卡片被刮伤,卡片磁条不能接近磁性物质。

 

②卡片被损坏或磁条损磁,本人应及时持身份证到领卡银行登记重新写磁或重新制卡。

 

③若卡片遗失,应及时重新申请办理补发手续。

 

职工按有关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在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经办网点办理销户支取时,应交回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卡。

 

十二、住房公积金的抵押贷款

72.什么是职工住房抵押贷款?

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是指由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银行向购买的自住住房并用其为抵押,作为偿还贷款保证的住房公积金交存人发放的贷款。

 

73.我市开办职工住房抵押贷款业务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印发的《重庆市职工购房抵押贷款试行办法》(渝住改发[1997]11号)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抵押组合贷款办法(试行)》(渝银发[1999]118号)执行。

 

74.住房公积金与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有什么关系?

住房公积金是发放职工住房抵押贷款的资金来源,凡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连续缴存无欠缴的职工,在本市购买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立项准予发放“个贷”的住房时,可以申请政策性住房贷款。

 

75.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对象为哪些?

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对象为参加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并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月向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各单位职工, 且无欠缴。

 

76.申请职工住房抵押贷款需具备哪些条件?

1、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资信良好;

 

2、有经登记合法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3、有不少于购房总价款30%的自筹资金;

 

4、同意用所购住房作抵押;

 

5、同意办理贷款综合保险;

 

6、有保证人(售房单位)同意为其担保至领取《房地产权证》,并进行房屋他项权利抵押登记后交贷款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收存;

 

7、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77.职工住房抵押贷款的申办程序是什么?

第一步:有购房意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向所购房屋的售房单位(开发商或组织实施集资建房的单位,以下同)询问,如该项目为经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则可向售房单位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第二步:借款人准备以下资料交售房单位,由售房单位核实其是否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一)借款人及产权共有人(含配偶)、参贷人的身份证、户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合法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已缴纳不低于购房总价款30%自筹资金的凭据;

(四)借款人及配偶收入证明;

(五)婚姻状况证明(含单身证明);

(六)产权共有人(含配偶)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

(七)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步:到经办人员通知的地点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保险,由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银行进行贷款审查。

 

第四步: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登记。

 

第五步: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所有贷款资料进行最后审核后,通知承办银行放款。

 

78.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期限是多少?

职工住房抵押贷款的期限为: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最长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79.职工住房抵托贷款额度是多少?

根据可贷款额度和最高限额,确定实际贷款额度。

 

贷款最高限额由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年初公布同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买一套住房费用总额的70%。

 

可贷额度=(贷款当月借款人及其同户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之和)*30%*12(月)*贷款期限(年)

 

80.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年利率是多少?

5年以内(含5年):4.50%;5年以上:4.95%。

 

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随人民银行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81.职工如何偿还住房抵押贷款?

一、贷款本息采用按月等额本息法或按月等额本金法偿还。

 

(一)按月等额本息法

 

月利率×(1+月利率)贷款期限(月)

 

月均还本息 = 贷款额×

 

(1+月利率)贷款期限(月) -1

 

其中:月还利息 = 贷款余额×月利率

 

月还本金 = 月均还本息 - 月还利息

 

(二)按月等额本金法

 

月还本息 = 月均还本金 + 月还利息

 

其中:月均还本金 = 贷款额÷贷款期限(月)

 

月还利息 = 贷款余额×月利率

 

二、借款人应从发放贷款后次月起按时将还款资金足额存入个人还款帐户(单位代扣款的由单位每月从个人工资中扣出),如当月未能及时还款,则次月存入的资金除含每月正常还款外,还应包括罚息部分。

 

三、月超额还款或提前还款,按实际贷款余额计收利息。

 

四、贷款清偿完毕后,应到承办银行处及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贷款清偿证明,凭此证明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解除房屋抵押。如系提前还款,还可凭此证明到保险公司按实际贷款期限退保。

 

82.什么是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由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商业性银行运用信贷资金,对购买自住住房的同一借款申请人使用同一抵押物,采用同一贷款期限、执行不同贷款利率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是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组合。

 

83.怎样确定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比例、额度?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比例的确定原则是:每笔组合贷款中,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额度不超过当年公布的单笔贷款最高限额,同时不得超过购房价款总额的70%。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购房价款的70%。

 

84.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贷款年限为多少?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贷款年限是: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一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最长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85.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贷款利率如何执行?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贷款利率分别按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贷款利率执行。 

 

十三、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86.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体制是整个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组成部分,也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环节。住房公积金监督作为一种体系来说,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职工缴存、使用、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监督;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为的监督;对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承办银行的监督;对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行为的监督。

 

87.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怎么办?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如果单位没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没有为职工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就受到了侵害。遇到这种情况,职工可以向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请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行政。

 

89.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原则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这一管理原则。

 

90.住房公积金的运行机制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实行低存低贷、封闭互助的运行机制。这是住房公积金的运营不同于其他金融资金运营的地方。

 

所谓低存低贷,是指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利率均比金融机构经营的商业性资金的相同期限的存贷款利率要低。低存低贷的利率政策体现了住房公积金政策性的特征。

 

所谓封闭互助,是指住房公积金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定向使用,专项用于发放住房贷款,不与受托银行其他信贷资金融合,在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之间形成互帮互助的利益共同机制。住房公积金的受托银行,按照封闭运作的要求,对住房公积金实行单独计帐和会计核算。

 

91.归集住房公积金的受托银行应履行哪些义务?

 

归集银行应当对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储余额在每年6月30日结算利息,并且送交结算清单,告知职工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情况;当职工向归集银行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或单位向归集银行查询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时,受托银行应当无偿受理;当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发现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储余额与实际情况不符时,归集银行应当无偿受理他们的复核申请。

 

9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的违法行为有那些制裁措施?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依法赋予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处罚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3.职工或者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行为不服时,能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授权的管理住房公积金的事业组织,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事务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处罚权,当事人对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其他

94.我市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有什么要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 ]35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重府发[1997]1号)的有关规定,我市要运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和方法,逐步实现“三化二建立”的目标,即住房公积金管理实现规范化、科学化、电算化;建立计算机网络系统,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卡查询管理系统。在工、建、农、交四家银行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下,我市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科学化、电算化取得了可喜进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工、建、农、交四行及经办网点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卡个人查询系统、住房公积金语音查询系统16899189已正式开通运行。

 

95.单位由于资金紧缺,可否动用存入专户的住房基金缴交住房公积金?

①根据国家有关房改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重要而有效形式,单位可以用住房基金(含售房资金)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②单位必须提出书面报告,并填写《住房资金使用审批表》,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查同意后,方可作为单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启动资金专款专用。

 

96.企业单位分流下岗,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其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

为保障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可按三种方式办理:

 

①企业单位(服务中心)和下岗职工必须按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②企业单位(服务中心)和下岗职工,由于经济承受能力有限,确实无力继续缴存的,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其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可暂时封存;

 

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本息。

 

97.出国留学、培训、考察、探亲的职工可否支取住房公积金?

出国留学、培训、考察、探亲的职工不能支取住房公积金,若出国期间仍在单位发放工资的,应继续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停发工资的,其住房公积金暂时封存。

 

98.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可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国家规定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义务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只能专项用于家庭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因此,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并自谋职业时住房公积金不能支取,只能调入“住房公积金暂存部”。在暂存部期间,若职工新进入工作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则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由暂存部调入新单位公积金帐户继续缴交;若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则由资金中心继续代为管理,职工若要购买、建造或大修自住住房,可凭购房合同,建房批文等有效文件在资金中心办理支取其暂存部的住房公积金。

 

99.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身份证号码或姓名错误,如何办理更改手续?

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身份证号码或姓名错误,需到银行经办网点领取并填写《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缴交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变更表》,加盖单位公章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更改手续。

 

100.企业依法破产清算的,其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5号)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企业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作为职工工资列入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清偿。<--/home/apache/www/focus/cqhouse/newscenter/disp_content.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