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过的路 施孝荣:两高报告舆情:司法公正是提升公信力前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30 03:46:43
两高报告舆情:司法公正是提升公信力前提
时间:2011-03-13 21:29  作者:正义网络传媒研究院  新闻来源:正义网

  核心提示:3月11日以来,两高工作报告引起舆论热议。从近年来发生的多起政法舆情事件来看,司法公正显然已成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前提。无论是司法机关的庄严承诺,还是代表委员的积极提议,抑或媒体网民的高度关注,无不透露法治中国的官民对司法公正的共同期许:第一,继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大司法改革力度,以制度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第二,严格保证司法审判独立,排除不当干预,打击司法腐败,为司法公正创造风清气正的氛围;第三,通过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和完善国家赔偿等法律,把冤假错案减少到最低限度,修复司法公信力;第四,在提高人民监督员、陪审员等制度实施效果的同时,厘清外部监督与干扰司法的边界,善用外部监督提升司法公信力。 

以制度改革促进司法公正 

  大力推进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是近年来民意集中反映的问题,也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在回应社会对司法公正的期待方面,今年的两高报告都有涉及:最高法工作报告明确指出,2011年将以确保司法公正为目标,以实现司法公开和完善监督制约为重点,依法有序地推进司法改革。最高检工作报告也指出,2011年检察机关将加强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积极推进相关司法改革。 

  作为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铁路公检法系统划归地方的问题近年一直是人大代表和普通网民热议的话题。在铁路公安改制完成之后,铁路法院和铁路检察院的改革成为舆论焦点。3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接受采访时说,铁路运输检察院划归地方的事已经获中央批准,“目前正在部署落实”。这一信息引发网民关注并得到多数网民的支持,网民认为,铁路检察院交地方对加强铁路反腐和保证司法公正有着重要作用。 

  两高报告:2011年将继续推进司法改革 

  【报告摘要】 

  最高法: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要健全完善更加科学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以确保司法公正为目标,以实现司法公开和完善监督制约为重点,依法有序地推进司法改革。积极推进裁判文书上网、案件信息查询、诉讼档案查阅等工作,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以公开促公正。切实抓好已出台司法改革措施的贯彻落实,重点是深化量刑规范化改革,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建立科学完备的审判管理体系,以制度保公正。 

  最高检:2011年,检察机关将加强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积极推进相关司法改革,稳妥开展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试点工作。 

  最高检:铁路检察院划归地方已获中央批准 

  【新闻概述】 

  据《新京报》3月13日报道,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湖北团全团会后接受采访时说,铁路运输检察院划归地方的事已经获中央批准,“目前正在部署落实”。目前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财权、人事权以及业务指导关系均归铁道系统。 

  铁路系统单设公检法机关,是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模仿前苏联建制而设,专司管理铁路沿线发生的案件,并对铁路所属工厂、企业、专属铁路居民生活区、铁路院校等发生的法律纠纷享有管辖权。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的任免,需由相关铁路党组进行审批,两院办案经费、工资等一切经费开支也由铁路局承担。财权、人事权的不独立,使得铁路司法演变成了“儿子审老子”,长期以来引发了铁路系统司法公正性的诟病。 

  【委员声音】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此前接受网络访谈时曾透露说,今年6月底前,要全部完成铁路法院、铁路检察院的回归。甄贞委员介绍说,今年初,铁道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了会议,加快推进铁路系统的检法回归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之下,同时回归到各省级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之下。 

  甄贞委员去年曾作《关于加快推进铁路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步伐》的提案。她认为,这一改革进展还是很快的,今年的改革日程安排得非常紧,“年初就要制定回归的计划,包括人员编制如何纳入到各省级院和直辖市院的编制当中来,以及包括经费如何保障,办公用房地点等的选择。” 

  【舆情反馈】 

  3月13日,“铁路检察院归地方”的新闻经《中国青年报》、《新京报》报道后,被新浪网、搜狐网、新华网、人民网等网络媒体转载约111次,这一改革得到多数网民的支持,网民认为,铁路检察院交地方对加强铁路反腐和保证司法公正有重要作用。凤凰网黑龙江省网友“顾道惜风”留言称,“早该如此,独立王国必须破解。”凤凰网江西省赣州市网友“铁歌”认为,“以后铁路腐败现象肯定会少的。”新浪山东济南手机用户表示,“对铁路系统的监督力度加大了,支持。”新浪贵州黔南手机用户认为,“国家机器事关重大,应该慎重,哪怕一丁点的进步,我们都要给予掌声鼓励”。 

排除不当干预确保司法公正 

  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确保社会公正的实现。然而,近年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现象层出不穷,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话题。其中不当干预是导致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重要原因。今年“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引发了社会舆论和代表委员对不当干预司法话题的广泛关注和热议。这折射了社会公众对排除不当干预司法、确保司法公正的热切诉求和期待。 

  两高报告:最大力度查处执法人员违法违纪 

  【报告摘要】 

  最高法:强化司法廉洁教育,推动反腐倡廉制度创新,健全司法巡查、廉政监察、网络举报受理、违纪线索核查等工作机制,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等制度,以更大的力度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廉洁。 

  最高检:突出抓好对自身执法办案的监督制约,强化对重点执法岗位、执法环节、执法人员的监督,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自觉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在诉讼中的制约,防止检察权的滥用。对执法和队伍中仍然存在的突出问题,保持高度警觉,坚持从严治检,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 

  王胜俊:人情案、关系案是影响司法公正的最大问题 

  【事件概述】 

  3月13日,《中国青年报》刊发文章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曾多次公开表示,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是影响司法公正的顽症,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因此必须解决人情关系干扰办案问题。 

  【舆情反馈】现实中,最有效的干扰来自特殊的人际关系,这种特殊的人际关系包括纵向的权力关系和横向的同事关系;也包括外部的人际关系,如亲属、同学、朋友、战友等。正是通过这些关系,形成了为社会深恶痛绝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如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林所说:“司法公正影响最大的问题之一是:提前退休的法官借助老同学关系、老上司关系、老朋友关系,来搞关系案、人情案,操纵法律服务市场,这不仅危害了司法公正,还让许多新律师找不到案源。” 

  3月13日,《新京报》刊发文章称,司法腐败、司法不公是我国司法领域长期存在的问题,一个重要原因,是各种干扰导致司法人员无法根据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建立法治社会下的现代法官制度,在法院独立审判、司法公开、法官严格遴选、充分身份保障、优厚待遇、法定的弹劾和惩戒程序、与社会有效隔离等一系列制度下,司法公正可以做到。 

  曹建明:检察机关对司法腐败案件要严格实行零容忍 

  【事件概要】3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参加湖北代表团审议“两高”工作报告时表示,没有作风建设和廉洁建设,就没有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检察机关对司法腐败案件要严格实行零容忍。 

  【舆情反馈】曹建明在参加湖北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被媒体以《最高检:铁路检察院转地方已获批》或《曹建明:对司法腐败零容忍》为题刊发报道。截至3月13日14时,这些报道共被转载95次。曹建明的讲话给广大网民以极大的鼓舞和希望,如搜狐网网友“小猫喵喵”称,“曹建明能站出来这么讲,也挺让人钦佩的,只有这样,对司法腐败零容忍,我们国家才有希望。” 

  人大代表:法院独立审判应排除内外因素的干扰 

  【事件概要】去年,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连番卷入“以权抗法酿集体械斗”、“对抗省高院判决”、“干预最高法院判决”的舆论漩涡。3月12日,在广东省代表团审议“两院”工作报告的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专门提到了“陕西省国土厅干扰司法案”,并对此痛心疾首:法官怎么能昧良心附和官员更改自己的判决?陈舒认为,“个别法院已经完全成为个别地方政府部门的附庸!法院的裁决没有改,但是在地方政府的协调会上,法院竟把自己的裁决完全否了。司法的权威何在?老百姓还能不能够信任司法权威?”陈舒建议有关部门真应该认真调查一下“陕西省国土厅干扰司法案”。 

  此外,陈舒还对法院行政化色彩浓厚提出异议。她认为,“现有的审委会制度在客观上造成‘判者不审,审者不判’的审判分离状态。真正的独立审判并不是院长独立审判,而应当是法官的独立审判。” 

  【舆情反馈】3月11日《解放军报》刊文《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称,《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在一些地方,权大于法、情大于法、钱大于法的问题依然存在,存在着干预司法公正,甚至以长官意志、行政命令取代司法的现象;还有的对司法权的定位、特别是对司法独立的理解存在偏差,致使司法权处于从属地位,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道路任重道远。 

  官员代表正面回应行政干预司法质疑 

  【事件概要】针对舆论关于行政不当干预司法的质疑,部分官员在两会期间作了正面回应。3月6日,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接受中外记者采访时指出,在打黑除恶过程中,从来不干预刑事案件的具体诉讼过程,这些案件完全应该由公检法系统处理,按照司法程序依法定罪、依法宣判、依法处理。 

  【讲话摘要】“打黑除恶涉及到那么多的案件,几百个案件。要说起来,我不让他们独立也不行,我也没有精力去干预司法审判,每一个案件都非常复杂。我们的检察长和法院院长在这儿,他们都了解,在具体的案件上,基本上我也从来不过问这些事情。这些案件完全应该由公检法系统处理,按照司法程序依法定罪、依法宣判、依法处理。” 

纠正冤假错案修复司法公信力 

  在当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诸多问题中,冤假错案首当其冲。尽管从数量上来说,冤假错案所占比例不大,但在社会问题日益凸显的当下,极易被网络放大,引起民怨。从“赵作海案”、“广西河池王子发案”、“平顶山天价逃路费案”等具体案例来看,部分办案人员存在的“裁判不规范、适用法律不正确、事实不清楚”等业务不足,少数司法机关为追求结案率造成“案结事未了”的情况,都是造成冤假错案的直接诱因。冤案经媒体曝光后,多数网民会对个案背后的“司法腐败”作出负面揣测,严重损害了涉案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最高法工作报告指出,今年将“认真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强化案件责任查究,提高审判质量”;最高检工作报告也指出,今年将“加强对诉讼中渎职行为的监督”,“加强案件评查工作,加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此外,两高报告都对司法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廉洁自律等作出明确要求。在代表委员的热议和广大网友的期待中,如何将两会报告中的条文落实到未来一年的司法审判的具体程序中,把冤假错案减少到最低限度,成为决定司法公信力增减的关键因素之一。 

  曹建明:个别案件存在司法不公 

  【事件概要】3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参加湖北代表团审议“两高”工作报告时指出,“现在全国法院系统每年要办1000多万件案子,一审后当事人服判息诉案件达89.73%,一、二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服判息诉案件达98.26%。还有将近2%有意见,这里面可能有一些案件裁判不正确、适用法律不正确、事实不清楚或者个别案件存在司法不公,但这个比例是很小的。”他希望社会各界全面看待法院系统的工作,并表示,检察机关对司法腐败案件要严格实行零容忍。 

  专家:纠正及时到位会获认可 

  【事件概要】3月11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党委书记程天权做客强国论坛,以“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形成和教育改革”为题与网友在线交流时表示,出现差错在所难免,但不能在主观上制造冤假错案,发生冤假错案后的纠错、赔偿机制也需要健全。 

  【访谈摘要】“会不会有差错?我说,只要是人做的事情都会有失误,都会有差错,没有完全严密和没有漏洞的东西。但是有两件事情一定要做到,第一,在主观上不能制造冤假错案,主观上制造冤假错案就是犯罪。第二,因为证据上或者什么事情的失误,工作上的失误造成的一些冤假错案,不公平,事后发现了应该纠正,有些应该给予国家赔偿,有些应该把结论改过来,有附带民事赔偿的应该进行民事赔偿,弥补他的损失。我想这样的实践应该不断地推行下去,一定会受到老百姓的欢迎,因为它体现了事实真相。” 

  官员代表:无罪推定的司法理念须切实落实 

  【事件概要】3月8日,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深刻反思造成“赵作海案”、“平顶山天价逃路费案”等冤假错案的原因:既有法官素质、责任意识、法院内部管理以及上下级法院监督等方面的原因,也有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制约不够的原因。他认为,从深层次看,无罪推定的司法理念以及疑罪从无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落实,是其中重要的原因,特别是广大法官的司法理念亟待更新。 

  【讲话摘要】建设更加公平的社会,就要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在狠抓审判作风、强化法官素质、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公检法相互制约关系的同时,应当着力解决广大刑事审判法官司法理念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贯彻落实“无罪推定”理念和“疑罪从无”原则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防止冤假错案再次发生。 

  【错案反思】张立勇以“赵作海案”为例表示,公、检、法三家都有责任,在一些刑事审判法官的脑子里,“有罪推定”的潜意识还在作祟。案卷显示,赵作海先后9次供认杀人了。他犯了故意杀人罪的观点就这样在办案人员的头脑里先入为主了,但是当时,案件疑点还有很多,比如无头尸究竟是谁、有一个600多斤重的石碾子是怎样被推进井里的,这些都没有查清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定,按照“疑罪从无”的法治理念,无论如何不应该判死刑的。法官也认识到这一点,按照潜规则判了个死缓。如果证据、事实确实充分,像这种恶性杀人案件,法官很可能就判处死刑了。 

  张立勇也没有回避河南省高院的责任。“有这么多疑点,但在省高院复核阶段,合议庭合议笔录只有161个字,连审委会也没上,这充分说明主审法官一人说了算,审判权缺乏监督制约,审委会研究案件只听口头汇报、书面审理,监督走过场、走形式等情况还很突出。” 

  代表议案:讯问嫌疑人律师在场可防冤假错案 

  【事件概要】3月11日,《长沙晚报》报道,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人民政府参事、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提交议案,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设立讯问时律师在场权,以求完善国内问讯制度,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议案摘编】对犯罪嫌疑人而言,律师在场权最大程度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防止冤假错案,促使触犯刑律者认罪伏法;对办案机关与人员而言,律师在场权是公检侦查机关提高侦查水平的重要推动力;对律师而言,律师在场权有利于律师充分、有效参与刑事案件办理,促使案件得到更公正的审理;对刑事辩护制度而言,律师在场权能提高刑辩律师的积极性,促使刑事辩护发挥最大功效;对国家法治而言,律师在场权是促进刑事诉讼领域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 

  律师在场权的对象应广泛化,结合现状,可在特定范围先试行积累经验。目前要全面推行该制度确有一定现实困难,可先赋予那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以律师在场权,以防止严重冤假错案发生,避免难以弥补的损害危害后果出现。 

  代表议案:让佘祥林、赵作海获赔理所应当 

  事件概要:3月9日,全国人大代表、台盟陕西省委主委马克宁提交的议案中提到《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有免责范围宽泛,袒护司法机关,纵容违法办案,不利于赔偿请求人的弊端。《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议案摘编】侦查人员讯问时,没有其他人在场。公民要证明遭受刑讯逼供非常困难。否认刑讯逼供、“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成为司法机关拒绝赔偿的合法有效理由。如果按照该规定,曾获得国家赔偿的湖北佘祥林(杀妻案)、河南赵作海(杀人案),都不应该得到国家赔偿。因为,佘祥林和赵作海都曾经向侦查机关承认杀人,司法机关可以二人“故意作虚伪供述”而不承担赔偿责任。建议删除相关条款,让佘祥林、赵作海等遭冤狱的人获赔合法合情,理所应当。 

善用外部监督提升司法公信力 

  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而法律执行力亟待加强的法治社会,除了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之外,包括网民在内的普通公众,专家、律师等法治精英,有良知的媒体舆论等集纳民间智慧的外部监督力量,同样也是维护司法公正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法工作报告也指出,今年将“以构建审判监督纠错新机制为重点,加强法院内部监督,完善接受外部监督的制度机制。” 

  基于司法审判的独立性,目前所说的外部监督依然是在案件判决之后才能充分发挥作用。同时,普通公众法律功底欠缺、主观倾向明显等客观因素也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外部监督的法治功用。因此,司法案件的外部监督往往沦为“事后监督”,只能在部分冤假错案挫伤司法公信力后起到“亡羊补牢”的作用。除了寄望于引入普通公众参与案件起诉、审理等司法程序的“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等针对法检系统所作出的制度设计充分发挥能动性之外,如何将外部监督的关口前移,厘清监督与干扰的边界,也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今年两会召开以来,如何在不“干扰”司法审判的前提下,善用各种外部监督提升司法公信力,业已成为“两高报告”审议阶段代表委员讨论的重要议题。 

  曹建明:人大监督有力促进检察工作 

  【事件概要】近年来,人大代表对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案件的办理十分关注。今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将首次采用询问形式,听取检察长报告该项工作。3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人大湖北团审议时指出,“这个方式我完全赞同,一定认真准备,有力的监督会实实在在地促进工作”。“监督就是支持,正是由于人大及其常委会找准问题不放,检察机关的工作才上了新台阶”,曹建明表示,检察机关将真心听取意见、自觉接受监督,并希望“批评更多一些,更直接一些”。 

  代表争议:如何看待案件审理中的监督问题 

  【事件概要】3月11日,在北京代表团小组会议上,该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于均波与北京市高院院长池强就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监督问题进行了讨论。个案判决作为影响司法公信力消长的关键节点,如何实现人大对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例中的监督,是于俊波的主要困惑。针对个别案件中法院自我监督不理想的问题,于俊波建议,法院审理案件时,吸收人大代表参加,听取代表们的意见;但人大代表不能过问案件,去给法院审案子。面对于俊波关于“我要是不知道审理当中的不公,还怎么能知道司法是否不公”的质疑时,池强表示,要看审判结果。对此,于俊波表示,“人大代表看到的结果和一些群众看到的结果不一样,监督职能怎么体现?我在人大工作这么多年,怎么监督你(司法机关),我还是一直没搞透”。 

  张文显:审判独立并不意味着脱离人大监督 

  【事件概要】3月1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联合新华网等11家网站开展主题为“坚持能动司法、为‘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网络访谈。吉林省高级法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文显在访谈中表示,审判独立并不意味着脱离党的领导,脱离人大监督,而是要依靠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这样的话才能真正保证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能干预法院的审判工作,真正保证审判机关独立地行使审判权。针对当前社会矛盾复杂的现实,张文显指出,仅仅依靠法院有时候也是难以破解的,所以我们提出了要联动司法的理念,依靠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政府配合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参与,来化解矛盾纠纷,来促进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 

  张立勇:网络监督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 

  【事件概要】3月12日,河南省高级法院院长张立勇在参加人民网舆情会商室题为“舆论监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的在线访谈时,针对外界对掺杂主观情绪、个人利益和有明显超出法律原则的道德诉求等在内的网络监督的质疑,如何厘清网络监督与司法审判的边界问题时表示,不必对网友、对普通百姓过多苛求,网络舆论对法官判决总体上是积极的,利大于弊;及时回应网友质疑,既有助于案件的公正判决、又可以借此汲取网络智慧、完善改革思路。 

  讲话摘要:“我个人认为不应该对网友有过分的苛求,你怎么要求每个网友都是学法律的呢?他不一定因为我学法律就特别地关注,很多老百姓凭着自己的常识、伦理道德、乡风民俗,就有可能对某一个案子做出自己的判断。涉及到自己的一些案件,有一些情绪化的反应,我认为也正常。这些问题会不会对法官判决有一定的影响,但是整体上我认为是利大于弊,还是对我们法官的裁判会起到一种积极的、纠偏式的作用,或者是从另外一个方面让你开阔思路,使个案件最终能做出一个公正的判决。对网友不管你是超出了法律规定也好,或者是你有一些情绪化的反应也好,或者是有一些偏激、激烈也好,我认为都不是问题。对我们司法审判工作基本上不会有太大的影响,我们得到的更多是正面的、有利的、起促进作用的这样一种影响。” 

  具体行动:2010年3月10日,河南省高院首次尝试网上视频直播方式审理案件,接受网络监督。河南省高院将在4月中旬前,全部实现网上庭审直播;各中院在6月底前实现庭审网上直播,到2011年,全省法院实行庭审网络直播。河南省也成为全国第一个三级法院同时实现庭审直播的省份。 

  据悉,从2008年开始,河南省高院已陆续网上公开了19万余件裁判文书,以形成网络舆论对法官的倒逼机制;2009年,又在河南法院网开设《网评法院》栏目,主动邀请广大网友对已公布的法院司法文书中的瑕疵和法院工作进行评议;2010年7月28日,省高院网络办发出通告,决定于8月中下旬召开网友恳谈会,在全国海选网友参加活动;2010年8月18日,来自北京、重庆、江西、黑龙江以及河南省部分省辖市的25位网友与以张立勇大法官为首的法官团队面对面进行交流,会后还设立QQ群,方便及时沟通。 

  代表提议:从人民陪审员制度向陪审团制度过渡 

  【事件概要】3月9日,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解决好社会管理问题,最有效的方法还是司法改革,从人民陪审员制度向陪审团制度过渡。他认为,最初可以由每街道推荐一定人选,组合后成为基层法院陪审团备选成员,需要时,法庭将从中抽取一定数量的人员组成陪审团。陈忠林说,陪审团制度的最终目标是,可以在有选举权的公民中随机选择来组成陪审团。但陈忠林同时表示,他对陪审团制度的建立并不乐观。 

  此外,陈忠林还提出,应该把政府容忍本地媒体的批评程度,作为政府政绩的考核指标。由全国各地的媒体一起,对每一个地方的媒体容忍情况作出评价,作为上级部门考核下级政府指标之一。对各地政府容忍媒体的程度作出评价后,甚至可以实行末尾淘汰制,排名最差的就免职。 

  (来源:正义网络传媒研究院 作者:侯文昌 王永丽 黄洪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