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vril lavigne吉他:明确市、县、乡教育行政职能的几点认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30 17:07:32

明确市、县、乡教育行政职能的几点认识

  ● 于青山

  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作为基层教育工作者,能切身感受到国家对义务教育的重视程度空前,采取的保障措施的力度空前。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面临一次绝好机遇。

  落实好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办好这项惠及亿万人民群众的“民生”、“人本”大事,有必要从市、县、乡三级义务教育管理及履行职能方面进行研究。

  首先,向人民群众兑现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主体渠道在市、县、乡三级义务教育管理部门。目前,大量实实在在的工作需要通过三级部门落实,但三级部门之间有职责不清、职责越位等现象。明确三级义务教育部门职责大有必要。其次,新《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的管理主体是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显然不宜履行县级的职责,实践中,其职能定位有待研究。第三,根据“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行政管理体制要求,有必要厘清三级部门不同责任,使其各有侧重,优化协调,提高效益。

  国家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任务已完成,但义务教育巩固、提高的任务仍然艰巨,义务教育巩固提高工作正在由量的发展转向质的提高上来。其中市、县、乡三级教育行政管理的运行机制建设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多年来,现行市、县、乡三级教育行政管理运行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其运行现状及其过程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是市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定位不准,对区域内的教育“管什么,怎样管”缺乏界定。首先,不难看到,市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效度较弱,作用不明显。如果说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下管理的是县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话,那么,这种管理的效度基本上没有,县级教育经费的投入、使用以及教育人事安排等涉及教育发展的关键环节,县级党委、政府起决定作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影响力微弱。其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没有必要在省、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之间扮演“二传手”的角色。新《义务教育法》第一章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所以,市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及定位值得探讨。第三,市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运行中已暴露出“机构过多,与下级争利,该管的管不了,不该管的也在管”的问题。

  二是教育行政管理的人权、事权、财权分授于其他部门,难以在县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得到统一。这是县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能不力的主要原因。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该是县域内组织开展义务教育、履行义务教育管理职能的主体,然而在教育投入、教育人事等关系教育发展的关键问题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博弈,却处于劣势。比如,现在实行“校财局管”制度,学校拿预算计划,县教育局审核,县财政局负责收支,然而最终的支付权却在于县财政局——他们可以找理由不执行学校预算计划、删减支出项目,如果没有相关制度制约或领导重视,很可能出现学校应建设、改造、维修,但钱花不出来、花不完的现象。

  三是乡镇该不该设立义务教育管理机构有争议。有的地方在前几年农村税费改革时将原乡镇教管会(教管组)撤销,摘去牌子,人员分流,其以前履行的教学日常管理、教师业务培训活动、教师工资人事等管理服务工作交由乡镇中心学校代理,中心学校班子由3至7人组成。实践证明,这种做法削弱了对农村义务教育管理的力度,不利于农村义务教育质量的提高、教师队伍管理、保障师生安全等。现在实行“新机制”,没有明确乡级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的经费保障,以至于没有户头、没有经费,这一级机构似有若无,勉强支撑,维持一天是一天的现状令人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