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tv可以看4真爱趁现在:“社会变迁、刑法发展与立法模式变革”研讨会观点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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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变迁、刑法发展与立法模式变革”研讨会观点述要----刑法立法要适应社会发展增强协调性张敬博上传时间:2010-1-11浏览次数:2791字体大小:大 中 小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我国正进入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如何科学理解社会变迁、刑法发展与刑法立法模式彼此之间的关系并进行有效协调,是值得刑法学界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2009年12月26日,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举办“社会变迁、刑法发展与立法模式变革”学术研讨会,来自国内部分高校和司法实务界近百位专家学者围绕社会变迁和刑法发展、刑法立法模式变迁等议题进行了充分深入的交流。
    

社会变迁与刑法发展的总体趋势
                      
     社会发展方式的变迁必然对刑法学的发展轨迹产生深远的影响。面对当今中国经济迅猛发展,价值取向日益多元化的局面,刑法学科应该作出积极有效的变革。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从宏观的角度概括了社会转型期我国刑法发展的基本脉络,主要表现在从革命刑法转向建设刑法、从国家刑法转向公民刑法、从严打刑法转向宽严相济刑法、从政策刑法转向原则刑法、从民法的刑法化转向刑法的民法化、从身份刑法转向平等刑法、从个人刑法转向个人与单位并列的刑法、从刑罚之单轨制转向刑罚与保安处分之双轨制、从封闭型刑法转向开放型刑法这九个主要方面。
                      
      对于新的社会背景下如何进一步构建刑事法律的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徐留成认为,在社会变革时期应当以人性化的刑法观念构建我国刑法的发展轨迹。在新时代的刑事法治中,刑事和解的广泛适用、刑法谦抑性之提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贯彻是人性化刑事司法的主要发展形式。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世洲特别强调,原有的刑法体制保护的是原有的社会状态,在新的社会变革时期,刑事法律必须随之加以改变,以确保法治安全。刑法学应当由结果刑法向行为刑法转变,将刑法的保护前置,有效降低刑罚的起刑点。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冯卫国认为,中国的社会变迁实质上是一个由封闭走向开放的过程,随之凸显的是利益主体多元化和社会风险的增大,刑法的谦抑性和扩展性两者是一个相对发展的过程,不能一味强调某一方面,而应是协调发展。
     

刑法发展与刑法立法模式的利弊分析
                      
     我国的刑事法律立法进程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而目前我国主要采用的是一种“大一统”加“依附型”的立法模式,所有犯罪的基本罪状和法定刑均规定在刑法典和修正案中,同时在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中不设立独立的罪状和法定刑,只在其处罚罚则中对刑事责任作宣告式的原则表述。该怎样对我国的刑事立法模式进行利弊分析,与会学者给出了不同的答案。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柳忠卫提出,中国现有的刑法立法模式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没有形成固定、成熟的刑法立法模式。从我国刑法立法的发展历史来看,刑法立法模式经历了三个阶段,但三个阶段都没有形成一个固定的模式,刑法立法模式选择随意性较大,没有经过科学的论证。其次,目前以刑法典为主体、刑法修正案为补充的模式其实与单一刑法典模式没有大的区别,无法充分发挥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立法模式的刑事政策功能,缺乏活力。再次,刑法修正案不能适应刑法立法的全部需要,当某一种行为所侵犯的是一种新型的法益,刑法典的罪名体系无法包容时,就不能用刑法修正案方式修改刑法。最后,附属刑法立法模式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的附属刑法仅仅是一种宣言式的规定,如果刑法典对此种行为没有规定,那么这种宣言式的规定就会成为一纸空文。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黄伯青提出,我国现有的经济犯罪立法模式呈现出以下局面:其一,单行刑法弃之不用。为防止单行刑法侵蚀刑法典的现象发生,立法者基本放弃了单行刑法的立法模式,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模式来实现对刑法典的修改。其二,附属刑法在现今刑事立法体系中内容空泛,适用困难;体系分散,适用有限;缺乏协调,适用虚无。其三,刑法修正案在修改、补充刑法典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以刑法典为主、刑法修正案为辅的经济犯罪立法模式更适合我国国情,也符合我国立法、司法实践的需要。
     

刑法立法模式变革路径
     我国刑法立法要在社会变迁时代走向现代化,合理有效地改进刑事法律的立法模式是关键。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沈玉忠认为,我国将经济刑法规范统一规定于刑法典之中,在附属刑法中对经济刑法规范作出提示性规定的立法模式是符合我国社会变迁的。但是应当完善刑法修正案方式,实现立法科学化,避免打乱刑法固有的编排方式,在条件成熟时,及时对刑法典进行修正;同时,应当注意附属刑法与刑法典协调性,从而实现两者有机结合,附属刑法在规定刑事法律责任时,应当考虑到刑法规范的已有内容,在综合考量经济违法行为危害性的基础之上,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并且加强经济刑法立法预测,建立经济活动异常动向的反馈机制,分析其社会危害性,形成相应的立法建议,以便刑法修正案作出及时的修正和补充。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孟庆华提出,应当制定创制性附属刑法,将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完整地规定在非刑事法律之附属刑法规范中,增加附属刑法立法的灵活性、明确性、可预见性以及专业性和协调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调研室主任李邦友则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需要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行政刑法的发展,也直接导致了相关法律越来越多,这一切都使得在一部“大一统”的刑法典中规定所有的刑法关系不够现实。现今的刑法典加修正案的立法模式给司法实践和刑法教学都带来了很大不便与困难。我国传统的立法模式中,采用刑法典、单行刑法加附属刑法的立法模式比较成熟,也能很好地适用社会变革的需要。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肖中华认为在经济犯罪立法模式的选择上,不应单独设立《经济犯罪法》或者采取附属刑法方式规定经济犯罪,应暂时以单行刑法方式加以规定,并以刑法典作为最终归宿。同时他认为不宜在附属刑法中直接规定法定刑,大量在单行刑法和刑法典中使用空白罪状的做法是我国较之日本等国家经济犯罪立法的一大优点,应当予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