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你走后我心好难受:[转帖]中小学教育强烈呼唤可操作的、人性化的惩罚制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21:15:55
中小学教育强烈呼唤可操作的、人性化的惩罚制度


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我不明白,这里所说的“体罚”是不是“惩罚”?如果不是,那么试问,合理的体罚也不允许吗?如果是,请问,惩罚真的“一无是处”吗?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无可厚非,但这项模糊的规定意味着在中国“惩罚教育”是违法的。因此许多中小学都不敢制定可操作的、人性化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合理的惩罚制度。此规定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使当今的中小学教育面临许多尴尬的局面。

我认为对未成年人绝对不惩罚的规定,不当之处有五:

一、不符合唯物辩证法。辨证唯物主义认为:凡事都应有个度,过犹而不及。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没有绝对好的事物,也没有绝对坏的事物。强调爱的教育没有错,过分强调爱的教育就非常不妥当。因为不是所有的教育问题都能用爱来解决,爱的教育有时显得苍白无力。合理的惩罚教育是爱的教育的必要补充,没有惩罚的教育就是走极端。

二、与现实相矛盾。中学政治课就讲到了这一规定,个性强的学生知道后就象得到了“尚方宝剑”,认为教师惩罚学生是违法的,所以行为非常放纵。他们认为犯错老师顶多说上几句,只要有惩罚的气势就以法律相要挟。有的老师碰到这样前卫的学生,只好无奈的放弃,普遍心理是:教育不好学生没关系,违法给自己若麻烦是大事。于是责任心荡然无存;有的老师不吃这一套,只要多次说服教育不改者,我就惩罚。这样就会使学生认为法律原来是可以不遵守的,那么规则意识和法律意识谈何形成?

三、与依法治国的方略相违背。说服教育最终体现的还是“人治”,它的功效取决与说教者的素质。如果教师的说理功底不厚,学生不配合、不接受,根本就起不到良好的育人效果;惩罚制度体现的是法治思想。对错制度上有明确的规定,你受惩罚是没照章办事,即使老师不讲道理,学生也会在体罚的亲身经历中体会到是与非。所以法律的这相规定不利于教师依法执教。

四、不符合心理学原理。心理学的一个基本原理:每个人内心都有一个膨胀的自我,如果得不到有效地遏制,就会做出一些非社会行为。惩罚是遏制自我膨胀的重要措施。一个未成年人犯了严重的错误,说服教育对其不起作用,又得不到一定的惩罚,他的内心就会不断膨胀,以致于做出更多的非社会行为。小时侯没有惩罚的经历,及易成为一个无法无天的人,长大后再用法律来惩罚他,甚至处以死刑,这样太突然,也太残忍。

五、不符合中国的国情。中国的父母向来对孩子溺爱有佳,实行计划生育之后,更是达到了疯狂的程度,小公主、小皇帝层出不穷,他们大多数以自我为中心。骄惯的家庭环境,使他们在学校里行为怪异,根本不听从老师的管教,即使有错也死不认帐。对于这类孩子,如果再弱化老师的管理权,后果可想而知。被家长撑坏的孩子,适当的惩罚,是拯救他们的最后的屏障。

可见,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此项规定,太感性,不理想,太偏激,不科学,太笼统,不具体,太草率,欠深思。我们不能因为个别过度、恶性惩罚学生的事例,就抹杀惩罚在育人中的功绩和作用。

国外的教育是不是完全取消了惩罚?留美博士黄全愈在《素质教育在美国》一书中提到:在美国,家长打孩子是违法的,孩子可以打电话给警察,警察可以 视情况决定是否带走家长。但是在美国的不少州,学校体罚学生却是合法的,老师“适当”的打学生,也是允许的。他还列举了一些典型的惩罚措施:放学留校30分钟、给父母打电话,停课三天、课外活动罚站(on the wall)。新加坡有一种对学生的惩罚叫“鞭打”,就是用藤条打学生屁股。一般一年内有六次完不成作业的学生就要 接受“鞭打”,这种鞭打只限于男生使用。在执行“鞭打”前,学校非常慎重,会通知家长并参考家长的意见,如果家长不同意,“鞭打”就不能执行,但家长须提出合理的处罚意见。即使执行“鞭打”,学生家长也要在场。

教育不能采取单一形式,综合教育才是最有效的。我认为美国和新加坡的做法是对学生和国家的真正负责,他们并不否定惩罚教育,而是进行的可操作的、人性化的惩罚。我自认为可操作的、人性化的惩罚制度应该是一种不轻易使用,目的是帮助个别学生改正错误,规定惩罚的具体形式和使用条件,教育者容易操作,并不与被教育者身体接触,适应学生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的育人制度。它能增强教师的责任心,利于教师依法执教。也能约束学生的不良行为,利于学生规则意识的养成。例如:警告、室内罚站、室外罚站、办公室罚站、课间罚站、停课等

看样子,不是禁止惩罚的问题,而是怎样惩罚?怎样科学合理的惩罚?我国的教育现状也确实呼唤可操作的、人性化的惩罚制度,而现行的法律制度制约着这种惩罚制度的问世。这是一个关系到民族前途的大问题,请立法者三思,给中国教育指出一个明确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