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个一般现在时的句子:关于印发临泽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等九项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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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泽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为切实加强全县食品安全监督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保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食安委”)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临泽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一、工作职责根据《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临泽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临政办发〔2011〕22号)要求,县食安委、县食安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安委办”)和各成员单位履行以下职责:(一)临泽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职责1.贯彻国家和省、市、县有关食品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县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监管计划,听取成员单位执行年度计划情况的汇报,并向县政府报告工作。2.研究制定全县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相关规章制度,指导、协调和督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3.协调办理以县政府名义开展的跨区域食品安全合作事宜;指导各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制定执行本系统、本行业食品安全规划;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综合评价。4.组织协调全县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实现食品安全监测、评价资源共享。5.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战略任务和工作重点,分析全县食品安全形势,组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联合行动,实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大型宣传活动,推动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6.负责食品安全预警和综合信息发布;组织协调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案件查处;对食品安全经费使用提出统筹意见。(二)临泽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1.在县食安委的直接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政策法规,分析全县食品安全形势,制定食品安全监管规划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经县食安委批准后组织实施。2.组织协调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全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部署;督促落实县食安委重大决定与议定事项;开展食品安全调研活动。3.制订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重大事故查处工作。4.负责协调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日常工作,定期召开办公例会,通报交流工作情况,研究部署工作;承办县食安委会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综合督导检查活动。5.负责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和发布。6.定期向县食安委报告工作;承办县食安委领导交办的事项。(三)临泽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1.县发改委:按照国家部署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牵头加快实施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2.县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监管的规章制度、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健全完善食品污染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体系;负责协调全县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证和检验规范的实施;负责各监管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重大事故查处等重要信息的收集、公布;负责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和应急救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和食品安全宣传教育。3.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卫生和保健食品生产的许可及从业人员的健康监管,查处餐饮和保健食品经销环节中的食品安全事故;强化对烧卤熟食、集体配餐、冷荤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消毒等重点环节监管;落实餐饮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领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监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领域的执行;定期向县食安委报告餐饮和保健食品安全信息;负责餐饮业的量化分级管理,落实餐饮业原料采购、索证备案制度,严查保健食品滥用添加剂、冒用保健食品标签标识、以公益讲座等形式推销伪劣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负责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4.县质监局: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管;查处食品生产领域中的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负责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预警风险和突发事件的处置;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审查认定;组织开展食品生产加工质量专项抽查和整治,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监管。5.县工商局: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和食品流通许可;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对重点食品、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食品经营以及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的专项检查;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的查处;负责查处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但无工商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质量监测及风险预警,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6.县农委:负责初级农产品种植的监管;参与重大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等监测和信息发布;负责农药使用环节的监管;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的监管,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申报与管理。7.县畜牧局:负责动物防疫、检疫,畜禽产品(新鲜乳)、水产品、无公害畜产品、绿色畜产品、有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畜、水产品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的专项整治。8.县商务局:负责食品流通放心工程的建设和监管;负责生猪及牛、羊屠宰定点管理,确保“放心肉”工程的实施,依法查处经营病害肉、注水肉案件。9.县纪委(监察局):实施食品安全工作行政效能监察,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10.县工信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工业行业发展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全县食品工业行业发展规划,实施食品工业行业管理和监督;协调推进县级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平台的规划建设及其他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信息化建设。11.县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的经费保障,检查食品安全监管经费落实、使用情况。12.县教科局: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管理和检查督导;负责组织学生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宣传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协调食品安全领域的研究;牵头组织食品安全领域重大技术攻关。13.县民族宗教局:负责协调清真食品市场监管,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清真食品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管;负责清真食品标志牌的监制、核发和回收。14.县公安局:负责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的维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明原因、区分性质、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拒、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15.县粮食局:负责粮油收储质量、安全管理和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法律、法规、政策的落实。二、会议制度 县食安委建立会议制度,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办公室会议、专题会议三种形式。(一)全体会议 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或遇到重要情况,可由县食安委主任或副主任决定临时召开。1.会议内容:传达贯彻国家和省、市、县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决议指示;决定和部署全县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工作;听取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汇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分析研究全县食品安全形势,督促整治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组织处理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检查督促县食安委确定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况。2.出席范围: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县食安委全体成员参加。因故不能到会的,应提前向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并委托相关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3.工作程序:会议议题由县食安委办根据工作情况和成员单位要求,提出初步意见,报县食安委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审定。会议计划和会务工作由县食安委办负责。(二)办公室会议 1.会议组织: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县食安委办主任召集,根据需要或遇有重要情况,可由县食安委办主任决定临时召开。2.主要内容:学习贯彻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县领导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和指示精神;研究落实县食安委交办的具体工作任务和日常协调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综合检查、联合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行动;研究组织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分析食品安全形势,评估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 3.出席范围:县食安委成员单位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及联络员参加。办公室会议实行签到制,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委托相关人员参加,并为其负责。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非成员单位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4.工作程序:会议议题由县食安委办主任确定。(三)专题会议 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1.会议内容:研究处理县食安委确定的重大事项的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县食品安全重要活动的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涉及多个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研究组织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或事故的查处;贯彻中央和省、市、县各级领导有关食品安全的重要批示。2.出席范围:会议由县食安委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召集县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出席。因故不能到会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委托相关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3.工作程序:会议议题由县食安委主任或副主任确定,会议计划和会务工作由县食安委办负责。(四)会议管理 1.县食安委成员单位需提交县食安委全体会议议定的事项,需在会前3日提交县食安委办汇总,经县食安委主任审定后列入会议议题。2.根据需要,可召开县食安委扩大会议。3.县食安委召开的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发送与会议决定事项有关的单位。4.以县食安委名义印发的报告、意见、规定、办法、通报等重要文件,由县食安委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县食安委办文件由县食安委办主任签发。5.会议实行考勤、考核和情况通报制度。县食安委办负责会议议题收集、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及简报等工作。并将各部门的工作动态、信息报送、出席会议等情况上报县食安委领导,同时向各成员单位予以通报。三、信息工作制度 为全面掌握全县食品安全工作动态,切实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保证信息的准确、畅通和共享,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特制定信息工作制度。(一)食品安全信息组织网络。县食安委各监管职能部门要明确本部门食品安全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责任人,确定一名责任科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县食安委成员单位联络员负责本系统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并及时报送县食安委办。联络员在信息报送之前,应先送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县食安委办负责全县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分析等工作,并将结果报送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二)食品安全信息报送的内容和要求。包括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动态、预测预警信息、监测评估信息、监督检查(抽查)信息、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国家和省、市、县有关统计报表等。食品安全动态随时报送;专项整治情况每周报送一次;本部门的监管工作情况,每月报送四次;食品安全预测预警和监测评估信息,每季度报送一次;有关食品安全统计报表,按规定时限报送;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对食品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疾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置报送外,要即时向县食安委办报送;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相关文件、汇报等应及时抄送县食安委办。(三)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县食安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我县《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管理规定》,保证信息发布准确、及时、客观、公正。县食安委办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和综合发布全县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单位在信息发布前应与相关部门沟通,并向县食安委办报送备案。信息发布人对发布的信息承担相应责任。(四)食品安全信息沟通交流平台。县食安委办负责编发简报或信息,视信息内容,报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食安委主任、副主任和各成员单位。四、投诉举报制度(一)县食安委各有关部门分别设立并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案件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按照首接负责的原则,对每起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并及时处理,重大案件报县食安委办。凡投诉举报案件都要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落实。(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能职责,各部门要做好职能范围内食品安全案件投诉举报查处工作;非本部门职能范围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要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涉及多个部门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要及时报告县食安委办,由县食安委办统一协调处理。(三)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调动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社会监督力度。五、督察督办制度 为保证落实县食安委各项决议、决定,严格执行各项监管责任和工作制度,确保公正、务实、高效的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县食安委实行督察、督办制度,具体工作由县食安委办负责。(一)定期对县食安委部署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进行督察督办。(二)对食品安全重大事件的查处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必要时随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察督办。(三)对督察督办的事件,各相关部门要按时上报事项办理及整改结果,对逾期未办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六、文件制度为保证县食安委各项会议精神和重要决定及时贯彻执行,县食安委及县食安委办印发以下文件:(一)县食安委文件。用临食安委字编号。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方案以及管理制度、工作措施等涉及食品安全全局性工作及其重要事项。(二)县食安委办文件。用临食安委办字编号。主要包括落实县食安委具体事务性工作以及其它需要办公室承办的事项等。(三)县食安委全体会议纪要和专题会议纪要以及县食安委办会议纪要。(四)工作简报。主要包括县委、县政府领导,县食安委主任、副主任的重要活动和重要指示,县食安委及县食安委办会议等重要活动,县食安委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动态、食品安全工作进展等。县食安委文件、全体会议纪要由县食安委办主任审核后,报县食安委主任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县食安委办主任审核后,报专题会议召集的主持人签发。工作简报及县食安委办文件、县食安委办会议纪要由县食安委办主任或副主任签发。七、联络员制度为加强部门沟通和工作配合,县食安委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负责食品安全具体工作协调、联系;收集、整理、报送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重要信息;及时向县食安委办通报本部门落实县食安委及县食安委办议定的事项、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县食安委办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联络员会议,交流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研究食品安全工作的具体事宜,研究提请召开县食安委办会议的议题和初步意见。八、工作报告制度为及时、全面、客观了解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县食安委建立食品安全工作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将下列内容及时报告县食安委。(一)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二)县委、县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落实情况;(三)县食安委及县食安委办议定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四)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方案执行情况;(五)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六)县食安委办督办的事项;(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动态、信息;(八)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九、情况通报制度为建立“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县食安委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对下列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具体通报事宜由县食安委办承办。原则上在县食安委内部通报,重大事项报县食安委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同意,在全县通报。(一)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二)报告事项落实情况;(三)督办事项落实情况;(四)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履行情况;(五)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实情况;(六)食品安全信息沟通及相关材料报送情况;(七)其它需要通报的重要事项。十、责任追究制度 (一)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有法必依、有错必究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管职能,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严禁出现监管空档和监管缺位、错位现象。(二)县食安委成员单位各自职能范围内,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必须及时上报县食安委办,并由县食安委上报县政府,县政府核实确认后,再由各相关职能部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凡瞒报、漏报、不报或不按程序上报的,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三)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对应承担的职责因监管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执法犯法、执法枉法而造成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和质量事故的,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并根据其性质、情节及影响后果由县食安委报请县政府,建议进行以下处理:1.责令限期改正,消除影响;2.通报批评;3.取消单位评先资格和个人一切评先评优资格;4.公开向权益被侵害人和社会道歉并说明情况;5.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十一、调研协调制度 (一)县食安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调研,对重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解决。(二)县食安委成员单位提交县食安委研究解决的事项,应先送县食安委办汇总。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会前由县食安委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三)县食安委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联系与沟通,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主动解决全县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有关问题。十二、工作要求(一)县食安委组成人员要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新趋势,关注全县食品安全工作动态,不断研究、探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新思路。(二)县食安委组成人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三)县食安委成员单位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促进全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四)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要严格履行本工作制度内容,县政府将不定期进行督查,对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履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通报。 临泽县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全面履行政府职责,统筹研究、协调、解决我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产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联席会议议事内容:(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落实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各项政策,安排部署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工作任务;(二)分析、研究全县食品安全形势,确定阶段性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三)协调、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建立全县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四)制定食品行业规范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以及有关食品安全标准,促进食品产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协调发展;(五)向县政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六)组织协调重大执法行动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查处;(七)对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执行联席会议决议、决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八)对全县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并按照有关程序及时发布;(九)其他重要事项。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组成,根据议题内容的需要,可邀请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及其他单位有关人员参加。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县食安委主任担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担任。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召集人提议随时召开。第四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其主要任务是:负责联席会议议题的拟定,经县食安委主任批准后,做好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制定全县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并将具体任务分解到各成员单位;对各成员单位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完成联席会议事项决定情况进行总结和督办;对各成员单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提出的不同意见、建议以及人民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及时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和转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必要时报请县政府做出决策;负责搭建以计算机网络为主的信息共享平台,以达到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互连互动的目的。第五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联席会议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联席会议的决定,主动向联席会议提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促进食品产业发展的意见、建议和措施,及时报告本单位完成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情况。第六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不断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保证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同时要鼓励、支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为我县食品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八条 本制度由县食安委负责解释 临泽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协调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由食物(食品)原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事件,包括:事故影响范围跨县区行政区域,危害涉及人数较多,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政府领导批示、重要媒体曝光,事故性质恶劣的,或者有其他证据表明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根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特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第三条 临泽县辖区内涉及食品安全的各相关部门在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适用本制度。第四条 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负责日常工作。第五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危害范围及程度,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首先依据食品安全事故有关应急管理、信息报送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及时组织协调各工作小组及成员单位开展事故调查,并按程序查处。第六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第七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举报登记、线索收集和报告制度。对消费者举报、媒体披露、有关部门通报和县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转交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详细记录。第八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报送工作,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除按规定报相应上级主管部门外,应于2小时内报告县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程序上报县政府、市政府和市卫生局。第九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初次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伤亡人数,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等。尽可能报告的信息: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初次报告应在知悉上述情况后1小时内报告。阶段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原因等。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上报。总结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对今后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第十条 经批准后,报告可采用电话、传真、网络等快捷有效方式进行。第十一条 县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对直接接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组织协调或移交有关部门及县政府进行调查处理,一般要求7日内反馈结果,必要时要求有关部门随时上报有关查办信息。第十二条 对投诉举报、领导批示或新闻媒体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县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查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或回访督查,对整改或责任处理不到位的,将下发督办函,督促进一步整改或重新处理。第十三条 县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做好查处情况的及时上报工作,并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资料汇总建档备查。第十四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有关结果应及时向县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通报。第十五条 实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凡未按要求及时报告或报送信息,贻误时机,造成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六条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县食安委负责解释。 临泽县食品安全工作督查督办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各项食品安全监管措施的落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发挥综合监管效能,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县食安委负责对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督查督办,县食安委办具体负责督查督办日常工作。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的督查督办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精简适量原则。以确保食品安全为目标,按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适量的原则,狠抓食品安全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二)依法督办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认真开展督查工作。(三)注重实效原则。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讲究效率,注重落实。(四)实事求是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为领导正确决策、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五)归口办理原则。对涉及有关部门的督办事项,承办单位务必积极负责地完成办理任务,做到逐级负责,分工协作,认真完成督查任务。(六)一事一办原则。凡上级或领导批办的事项,要批一项,查一项,办一项;办完后,及时写出督查报告,做到一事一查,一事一办,一事一报。第四条 督查督办工作建立以下工作制度:(一)领导负责制度。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是负责落实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二)授权批准制度。县食安委办开展督查,应根据县政府领导批示和上级督查机关交办意见进行,未经授权批准,不得擅自开展督查工作。(三)限时办结制度。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接到督查任务后,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办理结果书面报县食安委办,县食安委办按照相关程序报送交办的县政府领导、上级机关。(四)专题反馈制度。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要围绕督查督办事项,组织力量进行办理,并将办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意见建议及办理结果,及时向县政府反馈。(五)考核制度。食品安全工作督查督办结果纳入县政府目标任务管理考核体系,县食安委办定期不定期编发督查通报,促进工作落实。第五条 督查督办的内容:(一)市政府、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工作以及明确交办的任务;(二)县食安委决定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三)县政府下达的年度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四)上级机关、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五)群众投诉举报的、新闻媒体披露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情况;(六)食品安全信息反馈情况;(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处理情况;(八)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九)其它需督查督办的事项。第六条 督查督办的方式:(一)书面督查。对会议、文件和领导批示确定的一般事项,由县食安委办以通知或电话告知等形式,督促各部门按时办理,并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和落实结果。(二)实地督查。对上级机关、领导的重要批示,媒体曝光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市政府和县政府确定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年度工作目标、专项整治行动等事项,由县食安委办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采取明察、暗访形式实地查看,了解情况,动态跟踪问效,督促承办单位组织落实。(三)会议督查。对重要督查事项,县食安委办可建议县食安委、县政府适时召开会议,听取工作汇报,集中研究解决落实中存在的问题。第七条 督查督办的程序:(一)督查事项的提出。由县食安委办根据会议、文件确定的重要事项和县政府领导批示的要求,发出《督查通知》,提出督查事项,明确办理内容和时间要求。(二)督查事项的办理。接到督查任务后,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明确经办人员,认真及时办理。在办理过程中,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加强协商沟通。承办单位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时,要及时报告,说明情况,以免贻误工作。(三)督查事项的催办。督查事项下达后,县食安委办要及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对未及时完成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催办。(四)督查事项的反馈。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督查要求,按时将督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报送县食安委办。在督查事项办结后,县食安委办应当及时向县食安委、县政府报告办理结果,并做好汇总、归档工作。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九条 本规定由县食安委负责解释。 临泽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切实履行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职责,科学评价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有效预防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考核。第三条 县食安委负责对各监管部门进行考核。县食安委办根据各成员单位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拟订考核方案和评分标准,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后,报县食安委主任批准组织实施。第四条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以评促管、激励引导”的原则,坚持宣传教育与考核监督相结合,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第五条 考核内容(一)各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协调机制、制度建设、经费保障及宣传教育的落实情况;(二)省政府及省主管厅局委和市政府及市主管局委以及县政府部署的食品安全工作完成情况;(三)县政府、县食安委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的组织实施及完成情况;(四)县政府、县食安委部署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及其它食品安全工作完成情况;(五)食品安全事故依法查处情况;(六)各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情况;(七)依法依规履行食品安全监管的信息报告、通报和发布情况;(八)县政府、县食安委确定的其它考核内容。第六条 考核程序(一)自查各监管部门应于当年11月15日前,将年度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自查报告报县食安委办。(二)考核县食安委办在各部门自查的基础上,于11月底前,组织由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组成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小组对各部门进行现场考核。(三)考核方式1.听汇报。听取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汇报;2.查资料。查阅各部门涉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章制度、文件、计划方案、总结、监管记录、信息报告、通报和信息发布等档案材料;3.实地检查。随机抽查部分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企业,畜禽屠宰场,农(集)贸市场,集体食堂等;4.综合打分。考核组成员按照考核方案和标准,评定考核总分,并及时完成考核总结报告。第七条 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年度考核总分≥90分者为优秀,≥80分者为良好,≥70分者为合格,<70分者为不合格。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一)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或对事故处置不力,造成事故影响扩大、人员和财产损失增加的;(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质量问题,被省、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查处,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四)违规发布食品安全信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第九条 县食安委办根据考核组的考核总结报告,确定被考核单位的考核等次,并于11月底前形成全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报告,报县食安委和县政府。第十条 对在年度考核中做出突出成绩,出色完成工作的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效果将作为下年度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在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县食安委根据上级政府和部门安排,结合全县实际,负责制定全县年度考核细则,明确考核项目、指标和标准,考核细则应于当年1月底前下发。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县食安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临泽县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信息报告,明确信息报告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信息,是指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或获得的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二)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三)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四)食品安全事故;(五)其他应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第三条 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管理制度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明确信息报告责任人。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向省、市人民政府报告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各监管部门向上级部门报告的食品安全信息要由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安全事故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第五条 县食安委办开展全县食品安全舆情监测,根据工作需要采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披露的食品安全信息分析舆论情况,发现重要食品安全舆情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督促调查处理,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第二章 信息报告和通报第六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获知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七条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当及时报告。(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在立即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同时,必须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向卫生局报告。(县卫生局应急值班电话:5527995;县食安委办应急值班电话:5529199)(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时,要立即向卫生局报告。(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时,要立即向卫生局报告。(四)农委、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畜牧、商务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举报时,要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卫生局报告。(五)卫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第八条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原则上按下列要求及时报告,对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可根据事故进展情况增加报告的次数和内容。对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的,可适当简化报告次数,但不得少于两次(初次报告、总结报告)。(一)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等。(二)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的进程及时报告,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控制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内容。(三)总结报告,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及责任追究情况等。第九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工作,对潜在的问题和可能的影响进行预测,及时向县食安委办报告。第十条 各监管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实现信息互通。各监管部门每月应向县食安委办报送食品安全信息4期以上;食品安全工作相关文件、汇报等信息资料应及时报送县食安委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发现属于其它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或涉及其他监管部门的信息,应当及时书面移交或通报相关部门。第十一条 食品行业协会及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应积极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相应的食品安全信息。第三章 信息发布第十二条 全县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下列信息由县食安委统一发布:(一)全县食品安全总体情况;(二)影响限于本县范围内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四)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县政府确定的需要统一发布的信息。第十三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发布下列食品安全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三)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四)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五)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六)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七)本部门举报、投诉、咨询电话与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八)本部门食品安全抽检情况;(九)查处的重大案件情况;(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前款规定的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发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布信息时,应当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第十四条 必要时,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组织专家研究和分析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提供科学意见和建议。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影响特别重大的食品安全信息应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发布。第十五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公开食品安全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审查。第十六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应当包括信息来源、分析评价依据、结论、发布日期等基本内容。其中发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涉及具体企业或产品的信息应明确违法主体信息和违法产品信息,抽样检测信息应明确样品名称、商标、样品规格(标示)、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批次(批号)和本次抽样检测的被抽检企业名称、不合格项目以及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内容。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十七条 依照本规定负有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报告、通报食品安全信息。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八条 信息发布单位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二)瞒报或漏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三)提供或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严重失实的。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县食安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临泽县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县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专家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技术咨询机构的作用,提高政府决策水平,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县专家委员会是县食安委组建的非法人咨询机构,在县食安委领导下开展相关活动。第三条 县专家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一)了解、掌握国内外食品安全领域的最新动态,及时向县食安委及其成员单位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二)参与研究、制订食品安全发展战略和规划,参与起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三)提出制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建议,并参与研究、制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四)参与制订食品安全评价体系,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五)为政府预防和控制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六)完成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四条 县专家委员会在履行上述职责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程序,恪尽职守,公正廉明,实事求是,以科学为基础,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第五条 县专家委员会设1名主任委员、数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主要承担下列职责:(一)召集、主持县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二)批准县专家委员会工作计划、总结、调查报告等;(三)确定县专家委员会研究课题;(四)代表县专家委员会签署决议;(五)其他与县专家委员会工作有关的重大决策。第六条 县专家委员会成员由从事食品安全监管、食品生产经营、检验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并根据工作需要,分设植物源性食品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食品加工与质量安全、食品添加剂、食源性疾病控制、食品营养、食品检测与评价等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本专业委员会会议,代表本专业委员会签署意见。第七条 县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二)熟悉国家、省、市、县关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各项政策、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三)在本专业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监督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受此限制);(四)有较强的调研、分析能力以及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岁;(六)自愿加入专家委员会,愿意遵守本制度。第八条 县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县食安委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出现下列情形,县食安委有权对专家予以解聘:(一)不遵守本制度规定;(二)连续两次缺席全体会议;(三)不履行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四)其他与县专家委员会成员身份不符的行为。第九条 县食安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第十条 县专家委员会下设协调联络处,承担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十一条 县专家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讨论下列问题:(一)审议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二)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三)交流、研讨食品安全最新技术和管理信息;(四)其他应当提交县食安委研究、讨论的问题。全体会议应当有2/3以上专家参加。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专业委员会会议:(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需对事故的起因和风险等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预防、控制措施;(二)国内外出台食品安全的最新技术标准和管理措施,可能对我县食品产业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产生的重大影响;(三)其他紧急情形。第十三条 县专家委员会研讨的课题形成决议时,须参加专家委员会会议的半数以上专家同意,由县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签署。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在决议中予以记载。第十四条 县专家委员会会议应当根据会议内容形成纪要、简报、报告。第十五条 县专家委员会成员受县食安委委托或指派进行的专项调查、分析、评估、鉴定工作的结果,未经县食安委批准,不得对外公布。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县食安委负责解释。  临泽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风险因素报告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风险因素的调查处理,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县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相关部门应当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第三条 报告范围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第四条 责任报告单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各级医疗机构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第五条 责任报告人行使职责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消费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第六条 报告程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卫生局及有关部门报告,卫生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七条 报告时限要求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性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第八条 报告要求(一)初次报告: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初次报告应在知悉上述情况后1小时内报告。(二)阶段报告: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上报。(三)总结报告: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第九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第十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举报登记、线索收集和报告制度。对消费者举报、媒体披露、有关部门通报和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转交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详细记录。第十一条 报告应采用电话、传真、网络等快捷有效方式。第十二条 对迟报、瞒报、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县食安委负责解释。  临泽县污染性食品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为保护食品不被污染、避免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公众健康,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县食安委统一管理食品污染状况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第三条 食品污染状况监测工作由县食安委办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由县卫生局负责。第四条 对食品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实行认证管理。食品安全检验机构须经县卫生局组织验收认定合格后方可开展食品安全监测检验工作。第五条 县食安委办根据全县食品安全质量现状和主要食品污染问题,确定食品监测的重点品种、检测项目和检测周期。由各监管单位负责抽样和送检,完成检验工作后将结果反馈给县食安委办。根据实际,县食安委统一组织,对各监管环节食品进行直接抽样检验。第六条 各监管部门承担的本系统的监测抽检任务,由各单位自行安排。实验室检验应当由省卫生厅认定合格的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承担。第七条 食品安全质量监测结果,按照《临泽县食品安全信息发布规定》,由县食安委向社会进行公布。第八条 对于食品检测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由县食安委办组织县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根据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决定采取相应措施。第九条 各监管部门在食品检测检验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逐级报告,并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第十条 对污染性食品实行召回制度。第十一条 对受到污染的食品,根据污染程度,按照《临泽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确定处理方案,由各监管部门予以实施。第十二条 需要召回的食品包括:(一)已经引起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四)经食品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第十三条 污染食品召回程序,按照《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召回的情况要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布。第十五条 对已经引起或者可能引起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以及引发的疾病种类由县卫生局向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通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发现并报告发病情况。第十六条 县卫生局要在县医院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确定专兼职监测医务人员。第十七条 县卫生局要加强对哨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第十八条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主动监测食源性疾病发病态势,及时报告发病趋势。第十九条 发生食源性疾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报告。接到报告后,县卫生局要根据食源性疾病处理规范,组织进行调查处理。第二十条 县卫生局要研究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病发生的规律,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和预防控制措施。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县食安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