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将来时的疑问句:洛阳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10 10:40: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快速、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经费拨出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工作条件和科研资源,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要有利于科研项目的正常开展,有利于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提升我校科研整体水平。

  第三条 我校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技活动的各类经费,包括纵向项目经费、横向联合项目经费和校内科研项目经费三类。
  纵向项目经费,指国家、部(委)、省级、厅级及地(市)级等各级行政部门立项资助下拨的各类科研经费。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社科规划办、全国教科规划办、科技部、教育部等部委,省科技厅、省社科规划办、省教育厅、市社科规划办、市科技局等厅局下拨的科研经费。
  横向联合项目经费,指我校教师与社会有关部门、企业、行业等部门联合开展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服务等,由对方支付的用于科学研究的经费。
  校内科研项目经费,指学校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及学校为各类项目配套的科研资助经费。如学校设立的省部级以上项目培育基金、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经费以及学校划拨的其它专项科研经费。

  第四条 凡我校人员或以我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项目,应进入学校科研经费专用账户(洛阳师范学院财务处指定的财务账号)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另外提供账号。

  第五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即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预算和合同约定审批使用科研经费,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有关规定审核项目的支出票据。

  第七条 各院(系、部、所)分管科研工作的领导全面负责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和项目经费预算顺利开展各项科研工作。

  第八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既要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同时又要方便科研,有利于教师开展研究工作,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项目经费,科研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执行,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开支。一经发现违规使用,要从课题负责人工资中扣除。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到位后,科研管理处负责按比例分配,由财务处建立账户,办理经费立户手续,每个项目一个账户。开支票据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经科研管理处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划拨程序:科研管理处全额下拨纵向下达经费,并同时下拨学校项目配套经费的70%,学校项目配套经费的30%在项目结项后拨付。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及规定

  第十一条 纵向课题经费的使用要符合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有专项财务管理办法的科研项目,其列支比例按照专项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如无明确规定,则按附件规定的比例列支(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要利于课题的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经费列支比例应符合项目申报书或合同书的要求。如无明确规定,其列支比例按附件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开支使用范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科研经费可用于如下开支:
  1.本项目所必需的仪器、药品、试剂、器皿等购买费用和一些特殊学科实验用品购置费。
  2.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购置、资料复制及印刷等。
  3.与本项目有关的调研、差旅费以及必要的交通费。
  4.学生协助科研的劳务费。科研经费支付的劳务费用若达到国家规定纳税标准的,应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5.项目阶段性成果评审费,成果完成后鉴定费、出版费、版面费等。
  6.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害作业费。
  7.与本项目有关的学术研讨会费用和邀请专家讲学费用。
  8.本项目研究必要的通讯费。
  9.本项目必需购买的其他物品。

  第十五条 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一切物品,均为学校财产,所有权归学校,课题组拥有优先使用权。

第四章 协作经费划拨

  第十六条 科研外协包括对外科研协作和校内科研协作,对外科研协作包括联合申请、纵向协作和横向协作,校内科研协作是指校内不同院(系、部、所)人员协作完成科研项目。

  第十七条 委托或承担外协科研任务,须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职责、知识产权归属、拨付经费及到款方式等。委托外协科研任务的纵向项目负责人要按项目下达部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对项目总体负责,督促外协科研任务承担方合理使用我校拨付经费。

  第十八条 校内科研协作各方也应以协议方式明确各方任务及相应的经费分配等,项目负责人按项目下达部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对项目总体负责。

  第十九条 科研协作经费的转拨由科研管理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管理处、财务处提供纵向项目任务书和协作项目合同等必要的资料。

第五章 项目结题与经费结帐

  第二十条 纵向及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都应按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验收结题。

  第二十一条 办理了结项手续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即为项目结余经费,原则上学校作为科研项目续研费,留存课题组用于继续研究和探索研究。科研项目下达部门或委托部门对项目结余经费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可参照上述办法处理,由学校作为科研项目续研费,留存项目负责人用于课题组的科研工作。也可按以下比例列支:学校积累金10%,院(系、部、所)管理费5%,课题组劳务费50%,课题组续研费35%。

第六章 经费使用监督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中止科研经费:
  1.课题负责人因各方面原因无法继续开展研究工作,而又没有相应整改措施。
  2.课题负责人调离学校或长期脱岗。
  3.课题组在科研工作中违犯国家有关法规。
  4.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5.课题按计划已到完成时间,但没有完成科研任务,且课题负责人没有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或已申请延期但未获批准。
  6.无故更改科研课题名称、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者。

  第二十四条 禁止突击报销课题经费。一般情况下,计划两年的课题研究任务,不得在经费拨付当年全部支完(项目提前完成并提交结题报告者除外)。

  第二十五条 学校监察审计处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上级及学校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及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由科研管理处在具体工作中另行做出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原《洛阳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院政科[2005]41号文件)同时作废。

附件:

经费列支比例(%)

支出类别

项目类型

学校管理费

课题组

劳务费

业务活动费

人员费

纵向项目

5

≤10或按预算

≤10

≤10

校内项目

5

≤10或按预算

 

 

横向项目

5

≤15或按预算

≤20

备注:[1]表中未列出的经费支出按预算中规定的比例执行。

   [2]课题组劳务费用于项目必需雇用的临时工及利用学生协助科研的劳务报酬;业务活动费用于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接待性费用;人员费用于课题组成员的补贴。

   [3]纵向项目课题组劳务费按实际上拨经费和学校配套经费总额提取,业务活动费和人员费仅限于从学校配套经费提取。